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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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枣政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8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一)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超出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需要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一)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及各区(市)区(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枣庄供电公司、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负责人组成。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枣庄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峄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时树干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侯伟区公安分局局长
曹士永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刘啸泉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发改局局长
宋桂斌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刘建国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广播影视台台长
梁福锦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广新局局长
贺茂凯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孙中军区教育局局长
孟。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鲁安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届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09]9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在排查隐患、预防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聘请(续聘)金志禹等187名同志为第四届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聘期两年。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一、化工医药组(60人)金志禹山东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刘其贵山东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钱宇平山东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迟鹏山东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王威强山东大学机械学院鲁成学山东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胡宝成山东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牟善军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白永忠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韩中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薛高照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李运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任忠齐山东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刘志宝山东省化工研究院贾国庆滨州化工集团公司贾如伟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田诗君齐鲁石化公司氯碱厂杨宝坤中国石化集团济南分公司丁殿智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郑洪林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常彦宝中石油山东分公司程军中石化山东石油分公司于泉德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张雪峰山东省化工研究院丁旭山东省化工研究院王积乐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李有臣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杨秀栋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刘秀芝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高建忠中石化东营石油分公司崔爱红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宫兴标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刘建龙山东轻工业设计院宋启岭济宁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曹晓群泰山医学院化工学院赵炯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王汉杰山东化工规划设计院张富均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胡国良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陈爱中兖矿鲁南化肥厂谷传香烟台市化学工业研究所宋爱国潍坊市化工建材行业办公室赵洪涛德州实化华化工有限公司付吉鑫山东明水化工有限公司梁子臣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陈博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华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王兴来山东省安泰化工压力容器检验中心赵兴武青岛石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丁守海济南市化工局梁维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李增松临沂市化工协会游海艇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李广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石昌福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王金玉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XXX华山东省农药研究所张玉慧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刘灵灵胜利油田安全环保研究中心张宏山东海普劳动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二、交通运输组(15人)刘立新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辛雪成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苟乃金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宋业利山东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李发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刘林林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于正新济南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张政瑞深圳海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吴彩孝青岛港(集团)公司李德芳山东省粮油工程设计院白凤荣山东省交通厅京杭运河续建工程建设办公室李宏升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尚仁恕烟台市仁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洋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孙新胜龙口滨港液体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三、火灾爆炸组(14人)徐明吉山东消防协会马惠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张继河山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顾书政山东省燃气协会薛希法山东省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刘庆堂山东省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邹本莲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毕监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排爆中队娄沅刚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一中队闫俊胜莒南县大圣堂烟花爆竹厂闫俊涛莒南县涝坡镇西山鞭炮厂王秀艳青岛民超实业有限公司李祖敬夏津县鲁阳花炮有限公司金瑞民山东知本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四、建筑机电组(46人)田贯三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崔士起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田华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李印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刘发东山东建大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杨令强济南大学于新民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文锋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程世庆山东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杜宗展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学院董中裕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邢道清济南供电公司慕世友山东电力研究院马义河山东电力研究院宋晓东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段君寨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国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于安军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路武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王太民华能日照电厂张胜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捷英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韩云鹏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谭秀卿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学勤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周长安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徐安山东交通学院吕虓中国重型汽车集团设计研究院董凯中国重汽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丁卫平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姚立新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范永田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张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徐东进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朱维平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吴沛文山东省轻工业协会王吉忠山东省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王关宏山东省轻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袁庆利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戚元民山东金钢山酒业有限公司许庆勤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秦善行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胜山东省纺织工业协会张玉柱济宁轻纺工业办公室常家桓山东省纺织设计院姚秋菊山东省纺织设计院五、矿山组( 52人)谭允祯山东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程卫民山东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崔仑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陶珍东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郑少华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李国忠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张学旭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赵小稚山东理工大学刘家弟山东理工大学任景成山东理工大学石绍海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葛洪祥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郝关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郑维平山东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忠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胡盟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杨泽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李祥柏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陈崇恩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马冀春山东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车明德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张善法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全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庆钫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聊城输油处王艮一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吉清招远市欣源黄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宫勇新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汶石膏矿张有来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陈兆圭山东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仲维光枣庄市峄城区石膏矿山综合管理办公室张京涛莱芜莱新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相保印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汶阳石膏矿马洪友山东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殷国友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相军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修国林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董峻岭山东金岭铁矿吴秀歧平邑县宝元石膏有限公司龙凤乐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技术检测中心张省军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亓峻峰莱芜矿业有限公司张德刚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党文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李登印山东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师强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能源动力厂黄胜昌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王宗文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李大力山东黄金集团烟台设计研究工程有限公司宋志刚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宋忠宝山东欣鹏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王兵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李振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六、应急救援组(40人兼任)钱宇平山东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王威强山东大学机械学院鲁成学山东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牟善军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李运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任忠齐山东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贾如伟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丁殿智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泉德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李有臣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崔爱红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曹晓群泰山医学院化工学院赵炯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王汉杰山东化工规划设计院张富均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谷传香烟台市化学工业研究所宋爱国潍坊市化工建材行业办公室王兴来山东省安泰化工压力容器检验中心李广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石昌福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张玉慧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刘立新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李发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于正新济南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刘洋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张继河山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刘庆堂山东省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毕监康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排爆中队李祖敬夏津县鲁阳花炮有限公司田贯三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李印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董中裕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谭允祯山东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崔仑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石绍海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郑维平山东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忠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李祥柏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张有来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亓峻峰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枣政办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8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枣庄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尾矿库底数和安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建立尾矿库信息资料档案,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实现动态监管。

根据尾矿库现状划分安全等级,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监控和管理措施,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一明确责任人。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尾矿库的各项安全设施,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小洗选场和非法运营的尾矿库(尾矿排放场),实现尾矿库持证安全运营。

二、检查和整治重点(一)查清所有洗选场、尾矿库(尾矿排放场)数量和安全现状,打击取缔非法洗选场、尾矿库(尾矿排放场)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枣政字〔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枣政字〔2023〕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4日枣庄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3—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聚焦“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大力实施工业倍增计划,推动数字枣庄建设,不断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2〕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明确转型路径和重点工作,实现制造模式、组织方式和产业形态深层次变革,为服务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工业互联网服务基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加速应用,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峄城安全生产信息》

《峄城安全生产信息》

《峄城安全生产信息》峄城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签发:孙波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6月9日峄城区采取多样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7日,峄城区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市安监局副局长谢运深、区人大副主任张成芳、区政府区长助理孙延法、区政协副主席孙利君等领导到活动现场进行了视察指导,并对活动进行了充分肯定。

—1—此次咨询日活动由区政府安委会主办,各镇(街道)区公安、国土、卫生、交通、建设、供电、教育、经贸、林业、水务、质监、安监、药监、气象、农机、建材、通信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广泛参与,确定承水中路为安全生产宣传一条街,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具体活动中:(一)及早策划、周密部署。

为开展好本次活动,区政府安委会在5月中旬制定了《峄城区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区政府于6月1日下午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暨“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议,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xx年“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的通知》,对全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流程、场地布置、前期造势、活动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广泛发动、氛围浓厚。

为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区驻地和各镇(街道)悬挂上了安全生产宣传条幅、彩旗等共计100余幅;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各镇(街道)和区公安、交通、煤炭、建设、建材等部门,制作了安全生产宣传彩车,组成安全宣传车队,深入区驻地、各—2—镇(街道)和企业进行了巡回宣传;区电视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并组织专业人员摄像,在全区营造了“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6月7日,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供电局、区教育局、区经贸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药监分局、区气象局、区农机总公司、区非煤矿山综合管理办公室、区通信公司等全区重点行业的监管部门在区驻地承水中路设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咨询站点,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科普知识及安全常识的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展板等形式,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月宣传声势。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16施行日期2009.01.16文号枣政办发[2009]7号主题类别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09]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特别是煤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生产理念,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政策、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枣庄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枣庄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枣庄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明确市委、市政府,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 9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三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按照“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市委、市政府,区(市)党委、政府,枣庄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市政府、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管委会)职责第五条区(市)党委、枣庄高新区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枣政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1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深刻吸取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煤矿、非煤矿山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办矿规模,彻底关闭规模小、可采资源量少、存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历,其中技术总负责人要具备本科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地下矿山技术工作至少5年以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枣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协助配合省驻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等职责,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范核查程序,提高核查效率,保证核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应急部门(含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在职责范围内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核查。

第三条举报核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各级应急部门应当明确举报核查工作牵头机构,配足配齐核查人员和装备,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依法组织核查。

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为省级举报核查工作牵头机构。

第五条各级应急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依法组织核查。

省应急厅和设区的市应急局对受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应当直接组织核查;对受理的其他举报事项,可以交办下级应急部门组织核查。

第六条举报核查应当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四不两直”工作方式进行,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

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关于印发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峄政办发〔2010〕56号关于印发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现将《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印发实施方案通知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共印8份)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开展好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峄城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分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水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各镇(街)分管镇长(主任)。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陈文勇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张振乾区水务局局长成员:梁福锦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王道存区第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王宝传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杨荣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军区法院副院长吴萍区司法局副局长张振军区建设局副局长、区规划分局局长谢运福区工商分局副局长王茂鹏区卫生局副局长孙伟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宋伯仲区安监局副局长肖长征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郭方桥区水务局副局长李军底阁镇党委委员李长伟峨山镇党委委员杨廷山吴林街道办事处信访助理员孙允朝坛山街道办事处人大工作室副主任孟祥富榴园镇副镇长李茂新阴平镇副镇长赵学森古邵镇副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张振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峄城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峄城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峄安办发…2009‟7号━━━━━━━━━━━━━━━━━━━━━━━━━━━━关于印发《峄城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峄城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峄城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督促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检查督查办法。

二、检查督查原则(一)实行分级检查原则。

区属和开发区企业(含峨山工业园区,下同)按照《峄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各自的主管单位负责检查。

各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开发区管委会与相关镇(街道)因管理或者属地关系存在交叉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实施检查工作。

(二)实行分类重点督查原则。

按照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隐患大小,结合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对工商贸企业参照实行分类管理。

等级分类由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具体确定,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全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对区属和开发区工商贸企业以及镇(街道)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督查。

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并对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督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枣政办字〔2020〕2 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1 月20 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9〕58 号)精神,结合枣庄实际,制定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全市各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三)重视并加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四)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二、分管常务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一)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二)组织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政策;(三)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衔接;(五)推动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能力、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枣政办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搞好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徐利、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利、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利、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鲁04行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利;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赵敬利;赵瑞同【当事人】徐利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赵敬利赵瑞同【当事人-个人】徐利赵敬利赵瑞同【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慎青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慎青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慎青【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利;赵敬利;赵瑞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徐利与原审第三人赵敬利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敬利所有,且徐利亦承认该离婚协议的内容。

故徐利对涉案房屋已不存在相关权利,与该房屋被拆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6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6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规章制度和市场信用等体系建设,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继续保持全市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推进幸福枣庄建设。

二、全面落实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环卫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违章查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包保区(市)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包保区(市)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包保区(市)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枣政办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包保区(市)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深刻吸取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大爆炸事故、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8月底,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包保区(市)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和督查范围此次检查和督查活动的范围是各区(市)、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气象防雷、农业机械、水利、电力、建材、纺织、轻工、烟草、通信、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体育、粮食、地下人防工程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二、时间安排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各区(市)、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所有单位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市政府13个专项检查组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市政府7个包保区(市)督查组要在6月中下旬至8月上旬至少对各区(市)进行1次督查,具体督查时间自行确定。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采取包保乡镇(街道)、包保重点企业等方式进行督查,对基层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2]54号【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2]5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枣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授权管理)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包括:(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资金投入较大,应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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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峄安办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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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工商贸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3月14日—5月8日,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工商贸企业(含开发区内工商贸企业,下同)开展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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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执法检查采取了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共检查工商贸企业97家,因停产、职工放假、基建改造等原因未检查企业91家。

整个检查活动,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598处,共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33份。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了全区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整改了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执法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各镇(街道)高度重视这次春季安全生产检查,分管领导及安监所、监察中队有关人员主动协调、配合,促进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多数企业都能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对提出的安全隐患认识比较到位,整改态度比较积极,整改措施比较具体。

(二)严格细致,效果明显。

这次检查遵循严、细、实的原则,按照“一个不漏、一企一策”的要求,以程序为基础,自觉履职;以服务为手段,严格检查;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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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责令整改,查问题,找隐患,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

(三)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这次执法检查主要涉及企业的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建设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防护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源管理情况等七个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机构建设及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的企业下达了执法文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全区大部分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但个别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待于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较为普遍,不少企业未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无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多数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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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

(二)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个别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都清楚,但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存在较大差距,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和松懈麻痹思想,甚至有的存有侥幸心理。

有的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不全。

(三)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不少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分企业把安全管理职能放在办公室、保卫科、库房、传达室等,还有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由保卫、财务人员兼管。

有的企业未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个别企业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有机构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有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工作中存在相到推诿扯皮现象。

(四)安全设施(设备)有待于进一步更新。

部分企业厂房简陋,生产工艺落后,部分生产设备检测不及时,个别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安全装置已损坏失效,且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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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

(五)安全教育培训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工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的占90%。

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尤其对农民工、临时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培训,持证率低,安全素质差,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区安监局将加大对工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力度,确保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生产要求。

督促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企业要加强内部职工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在企业内部,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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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努力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峄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安监、经贸、外经、中小企业、服务业、质监等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附:全区工商贸企业春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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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工商贸企业春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
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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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工商贸检查通报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孙欣亮书记,刘振学区长,任为连常务
副区长,孙延法区长助理,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峄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21日印发
印60份—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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