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后果论
后果论名词解释
后果论名词解释后果论是一种关于行为后果的理论和分析方法。
它主要研究行为产生的后果对个体和环境的影响及这种影响对个体行为的调节作用。
后果论将后果分为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
积极后果是指行为产生的结果对个体和环境有益的后果,比如行为的效率提高、人际关系改善等。
消极后果是指行为产生的结果对个体和环境有害的后果,比如行为的低效、不良习惯的养成等。
根据后果的不同影响,个体会对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增加积极后果的产生,减少消极后果的发生。
后果论的核心思想是基于“激励-反应”模型,即行为是由个体对特定后果的反应所引起的。
个体在做出行为之前,会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例如,一个学生在考试前会根据对考试成绩的期望进行学习计划的调整,以增加取得好成绩的可能性。
后果论强调后果对行为的影响,是根据后果来预测和解释行为的一种方法。
它认为,人们会根据过去经验和现实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评估,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动。
后果论的观点对于个体行为的预测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改变行为产生的后果,可以有针对性地引导和调节个体的行为。
后果论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实验和调查等。
通过对个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观察和实验,能够了解不同后果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也可以探索个体对不同后果的偏好和评估,从而更好地预测和干预个体的行为。
总之,后果论是一种关于行为后果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它认为行为产生的后果对个体和环境有重要影响,并通过对后果的评估和调节来预测和解释行为。
后果论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实验和调查等,能够为个体行为的预测和干预提供有效的指导。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旨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
利益。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 程序和原则,确保处罚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戒违 法者,更是要通过制裁措施来 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经济法法律 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而 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因对方的 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了过错方的过 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要求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负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可给
对于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 金等。
非刑罚处罚
除了刑罚处罚外,违法者还可能受到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刑罚处罚。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对 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 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失或责任。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以确定最终的
责任和赔偿方案。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对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违法者需承担赔偿 责任。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违法者立即停止 侵害。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违反经济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个人,法院 可以依法剥夺其政治权
利。
03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总结词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根据的 原则。
详细描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 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即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而仍然实施,或者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而未能预见。
在经济法中,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事由之一 。
紧急避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避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否 则可能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的滥用。
05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总结词
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详细描述
某公司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经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 对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责任承担方式划分
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刑事责任则涉及刑罚处罚。
02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停止侵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责 任方应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 失扩大。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经济法法律责任概述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减免事由 • 经济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刘水林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整体主义/二元结构/二重性内容提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和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
与此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二元性与二重性,即同时承担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
就实定法来讲,其不论是对本土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形成的制度规范(表现为道德与习惯) 的确认,还是在吸收借鉴她国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理性构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秩序。
法必须是良法,能为社会所接受固然最为重要,然而,在人性缺陷依然存在的现实社会,仅此还显不足。
为此,在传统法中,经过对违法者科以责任并经过制裁以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正因此“一些有关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经过制裁能够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它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其中的一些定义和理论几乎把强制性制裁规定视为法律得以存在和得以有效的基本条件。
⋯⋯例如埃德温•W•帕特森(Edwin•W•patterson) 认为:‘每一种法律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1 ] (P1341 - 342) 。
而在现代,虽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出现了大量激励性规范, (注:所谓激励性规范,就是给实施某种行为一定的利益,诱导、鼓励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以实现立法目的。
这种规范已成为建立现代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就从传统的授权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两条腿走路”,发展成为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的“三足鼎立”。
)但正如阿尔夫•罗斯所说:就整体而言,强制力仍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注:Towards 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 (Copenhagen ,1946) ,p. 112. 转引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44 页,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中级经济法第六章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本章主要涉及经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主体、主要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利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主体广泛、内容复杂、性质多样、效果长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经济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主要种类。
1.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当一方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民事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责任。
当单位或个人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违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3.刑事责任:即刑事犯罪责任。
当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或过失等。
1.违法行为:即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损害结果:即经济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3.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过错或过失:即违法行为主体在违法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或过失。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承担个人经济法律责任;法人是由法律赋予经济活动权利和责任的组织实体,承担法人经济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和程序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文书责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复习必读知识点汇总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论(4)运行论(5)发生论(6)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刘水林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整体主义/二元结构/二重性内容提要: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和具有一定经济功能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
与此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二元性与二重性,即同时承担公法责任及私法责任。
就实定法来讲,其不论是对本土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形成的制度规范(表现为道德与习惯) 的确认,还是在吸收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理性构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秩序。
法必须是良法,能为社会所接受固然最为重要,然而,在人性缺陷仍然存在的现实社会,仅此还显不足。
为此,在传统法中,通过对违法者科以责任并通过制裁以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正因此“一些有关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通过制裁可以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其中的一些定义和理论几乎把强制性制裁规定视为法律得以存在和得以有效的基本条件。
⋯⋯例如埃德温•W•帕特森(Edwin•W•patterson) 认为:‘每一种法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某一种意义上都具有一种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1 ] (P1341 - 342) 。
而在现代,虽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出现了大量激励性规范, (注:所谓激励性规范,就是给实施某种行为一定的利益,诱导、鼓励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以实现立法目的。
这种规范已成为建立现代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就从传统的授权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两条腿走路”,发展成为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的“三足鼎立”。
)但正如阿尔夫•罗斯所说:就整体而言,强制力仍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注:Towards 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 (Copenhagen ,1946) ,p. 112. 转引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344 页,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缺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责任后果论是一种以法律后果为核心的法律责任理论,主张法律责任的形成、发展与消灭都离不开法律后果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责任后果论也存在一些缺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责任后果论的缺点1.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片面性法律责任后果论过分强调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形成、发展与消灭中的作用,忽视了其他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责任的形成、发展与消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道德观念、社会舆论、法律规定等。
过分强调法律后果的作用,容易导致对法律责任认识的片面性。
2.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滞后性法律责任后果论认为,法律责任的形成、发展与消灭都离不开法律后果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后果的产生往往滞后于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就使得法律责任后果论在应对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一些违法行为往往迅速发生,但法律后果的产生却需要较长时间,这导致法律责任后果论在处理这些新型违法行为时存在滞后性。
3.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矛盾性法律责任后果论在强调法律后果作用的同时,也强调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后果往往难以做到完全公正。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法律后果难以完全体现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律后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矛盾。
这就使得法律责任后果论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容易陷入矛盾。
4.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适用范围有限法律责任后果论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对于一些不成文法国家或地区,法律责任后果论的适用范围有限。
在不成文法国家或地区,法律责任的认定往往依赖于道德观念、社会舆论等因素,而法律责任后果论则难以发挥作用。
5. 法律责任后果论的忽视道德因素法律责任后果论过分强调法律后果的作用,忽视了道德因素在法律责任形成、发展与消灭中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道德观念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忽视道德因素,容易导致法律责任后果论在处理一些涉及道德问题的案件时,无法做到公正、合理。
后果论的概念
后果论的概念后果论是一种伦理理论,它主要关注一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如何决定这个行为的道德性质。
在后果论中,一个行为可以被视为道德上好的或坏的是根据它所产生的后果,而不是因为它本身的特点或由于某种抽象的道德规则所决定的。
后果论的核心思想是,一个行为的道德色彩不是由行为本身,而是由行为导致的结果和影响所决定的。
在后果论中,人们不仅必须考虑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必须考虑他人的利益,甚至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它主张人们应该基于生产最大利益和最小化伤害的准则来做出决定。
后果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这些后果应该被视为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
后果论可以被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利他主义和规则后果论。
利他主义指的是一个行为必须产生最大利益和最小伤害的准则,也被称为最大化福利或协作主义。
与之相反,规则后果论则注重制定一系列道德规则,人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行事。
后果论主张,道德规则应该被制定出来,而不是被本身要求遵循。
规则后果论要求人们根据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道德规则来判断它的道德性质。
后果论的优点之一在于它关注的是行为的实际影响以及它产生的后果。
这种做法比起机械的遵循规则更加真实、客观、公正和实用。
在复杂的生活中,按照规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并且可能会导致行为者和所有人都受到伤害。
后果论提倡做出有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使社会受益者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然而,后果论也存在许多缺点。
首先,在这个理论中,道德标准在一个特定时刻是难以确定的,因为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
其次,后果论存在经验不足问题,因为后果论难以预见后果的不良影响,从而导致人们难以确定什么是道德的和什么是不道德的。
此外,后果论可能导致无法快乐的幸福问题,这意味着它可能导致人们追求快乐的目标而付出道德的代价,这种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
总之,后果论是一种强调行为后果对道德行为个道德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的伦理理论。
它主张人们应该采用一个以最大化福利和减少伤害为原则的方法来判断道德行为,并将人类、社会以及环境的利益考虑在内。
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经济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
一、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恢复合同关系。
(2)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妨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纠纷1.合同纠纷类型: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纠纷等。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可以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四、知识产权侵权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传播、翻译、改编、汇编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摘要:经济法责任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曾多次开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理论及责任形式进行探讨研究,凸显了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是因为它本身具有理论重要性,而且在于学界曾将责任理论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独立性的重要论据。
在经济法的独立性确定后,学界开始更加关注经济法责任理论本身,针对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归责基础、构成要件、实现机制、责任形式等予以深入拓掘。
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与理论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规范;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后果;主体间性;商谈引言一种范式一旦形成将会保持相对稳定,但当反例越来越多,足以动摇原有范式的合理性基础时,原有范式就会出现危机,改革便会出现,进而以新范式取代旧范式。
在鼓励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并驾齐驱、肯定性经济法后果与否定性经济法后果平分秋色时,再固守经济法责任范式将无法回应实践与理论的挑战,顺应形势和适时转向,是一个明智及必要的选择。
经济法后果囊括肯定性经济法后果与否定性经济法后果,从片面的作为否定性经济法后果的经济法责任转向全面的经济法后果,既能回应经济法实践,也能彰显经济法的理论意义。
当然,从经济法责任到经济法后果,形式上虽是从一个范式转向另一个范式,但实质上是范式内容的拓展,即经济法后果范式以否定性后果的经济法责任为基础,向包括肯定性与否定性后果的范式发展。
1.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的规范依据作为典型的促进型法,经济法规范中存在大量鼓励倡导性行为模式与奖励性后果,责任难以涵盖所有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这就使经济法责任转向经济法后果有了充分的规范依据。
1.1经济法规范中的“目标—工具”二元结构任何法律皆由特定的目的催生,法律的制定亦为实现特定之目的。
传统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定分止争,通过权利(义务)的确认与落实来维持社会秩序,故“现在要稳”是其基本目标;经济法既立足于当下,更关注未来,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展,故“未来要好”是其基本目标。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
特点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和补救性 。它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依法承担。经 济法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纠正 ,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经济法律责任的 惩罚性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以遏 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经济法律责任的补救性表现在 对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偿和恢复,以保障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规范化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有助于推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社会的影响
促进社会公正
01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保障了企业和市场的公正性,维护了社会公
共利益,减少了权力寻租和不公正现象。
增强社会稳定性
02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减少因经济问题
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推动法治建设
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确保市场公平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能够确保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有参与者都 受到公平的对待,维护市场公平
和公正。
防止市场混乱
通过独立的法律责任认定,可以 有效地防止市场混乱,确保市场
经济的稳定运行。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能够有效地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
因外部干扰而遭受损失。
政策建议与措施
政府应加大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的支持力度,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为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强对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 经济法律责任独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 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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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后果主义论辩的证成与具体适用
探究后果主义论辩的证成与具体适用引言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是判断司法裁判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律论证理论得以建构的理论预设。
无论在实践中遇到怎样的案件简易抑或疑难,法官都有义务跨越规范与事实的缝隙,为司法裁判提供充分而细致的论证。
人们想知道,某个坐在裁判席上或带有徽章的人凭借什么权利去行使剥夺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国家权力在施行法治时,法律推理应该揭示法律和特定行为之间的联系。
质言之,法律论证的目的不是单纯地展现法律人的推理技术,而是向社会大众阐明判决得以产生的脉络,并最终回归法律是什么这一基本的法哲学问题,即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
探讨法律体系的构成理论不仅仅是一个知识学的问题,也是一个受法官的实践理性所支配的经验命题。
法律人在为个案判决提供论证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前理解、直觉、经验以及理性的影响。
在面对具体的个案时,法官一般借由潜意识、直觉和经验得出一个初步法律结论,然后再根据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检验这一初步法律结论,在必要时不断修正法律结论,循环往复之后才能最终实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等置。
毋庸置疑,为判决提供充分的理由是法律论证的关键环节。
裁判的理由可能源于明确、具体的规则体系,也可能受制于包容性强但过于抽象的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学家学说、习惯等次要的法律渊源。
然而,这些裁判理由在为判决提供支撑的同时,自身的缺陷也暴露无遗: 刚性的规则体系容易陷入僵化、原则需要权衡才能具体化、法学家学说也是流派纷呈等。
因此,裁判理由在适用时又需要获得二次证明,即为裁判依据本身提供正当性论证。
在这些正当性论证中,后果主义论辩就是一种重要的论证工具。
一、后果主义论辩的批判及其辩护现有批判后果主义论辩的理论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进路: 一是义务论( deontology) ,二是工具化。
前者认为判定一个行为( 对于案件来说就是被诉法律行为) 的正当性的依据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或者特征,即使某类行为是否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善; 而后者认为由于后果主义沉迷于计算与衡量行为的善与恶,进而受制于此,使得人类退变为追求善的工具。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三种代表性观点1.处罚论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2.后果论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3.义务论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法律责任定义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2.优点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一)主体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2.对于自然人而言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二)主观心理状态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特殊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行为1.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2.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四)损害结果1.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2.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又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3.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五)因果关系1.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两类因果关系⑴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二)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⑴过错责任强调法律责任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因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正当的理由⑵过错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具有威慑和教育作用2.无过错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三)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1.直接责任: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2.连带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3.替代责任: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四)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二、法律责任认定或归结的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⑵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⑶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责任法定原则就其实质或精髓而言是一个排除性、否定性的原则⑴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⑵排除和否定非法责罚⑶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二)因果关系原则1.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2.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想的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可以用各种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的(三)责任相当原则1.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2.责任相当原则的要求⑴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⑵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违法者主客观两方面的各种情状,从而影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四)责任公正原则1.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2.责任公正原则包含的原则⑴有责必究原则⑵责任平等原则⑶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③要保证责任主体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惩罚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2.惩罚包括⑴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⑵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⑶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二)补偿1.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总称2.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恢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功能的责任方式3.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补偿⑴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⑶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形式(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自觉履行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二)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2.强制执行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⑴司法强制执行①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②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⑵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1.免责: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2.无责任或不负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二)免责的情形1.时效免责: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3.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免除当事人的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4.自首、立功免责: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5.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6.协议免责: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7.自助免责: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限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8.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9.赦免⑴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⑵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①大赦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②特赦: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
经济后果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
经济后果观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
从本质上来说会计准则是一种纯技术规范,它是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范,以此来指导会计实务,使得会计系统所反映的与可观察的现实相吻合,向报告使用人提供可靠的、真实的、不偏不倚的财务报告。
然而,当会计准则置身于现实的经济环境中时,它同样也是一种微观经济政策,必然受到现实环境的影响而偏离它纯技术规范的本质。
基于企业契约理论,会计准则允许的会计选择,使会计准则的执行具有经济后果。
一、会计准则“经济后果”观念的提出与发展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论”是与“技术论”相对立的一种理论。
“技术论”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纯客观的技术规范,它和自然科学的原理一样,具有真理性;而“经济后果论”则认为,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性。
“经济后果”作为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实质性问题,是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的。
Stephen A.Zeff(1978)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一文中指出,经济后果指的是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其他人的决策,而不仅仅是反映这些决策的结果。
众多事实证明,“经济后果”作为会计的特征之一,至少在复式会计出现不久之后就已被人们所认识和运用。
卢卡·帕乔利(Luca Pacioli)在《算术、几何以及比例概要》中提出如果按最高售价来计量商品,它将导致高估资本额和减少实现利润(索科洛夫,1990)。
在折旧观念形成之前,美国铁路业对耐用资产如机车的开支要么作为当期的支出,要么不计提折旧。
当时就有人对此进行批评:直接将资本支出借记收入,对现有股东不公平,因为他们重视当期股利;不考虑折旧和维修,又将是以损害长期股东利益为代价,来便利投机性的股东(Littleton,1933)。
William R.Scott(1997)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经济后果表明,尽管存在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但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公司价值。
法律后果的区分(3篇)
第1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影响,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概念、类型、区分以及法律后果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后果的概念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影响,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
肯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合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给予确认、保护和奖励;否定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给予制裁、处罚和限制。
二、法律后果的类型1. 肯定的法律后果(1)确认权:法律对合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给予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保护权:法律对合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给予保护,防止他人侵犯。
(3)奖励权:法律对合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给予奖励,鼓励公民积极履行义务。
2. 否定的法律后果(1)制裁权: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处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限制权:法律对违法行为给予限制,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法律后果的区分1. 根据法律后果的性质区分(1)肯定的法律后果:具有积极意义,如确认权、保护权、奖励权。
(2)否定的法律后果:具有消极意义,如制裁权、处罚权、限制权。
2. 根据法律后果的对象区分(1)对个人:如确认个人权利、保护个人利益、奖励个人贡献。
(2)对组织:如确认组织地位、保护组织利益、奖励组织成就。
(3)对国家:如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
3. 根据法律后果的程度区分(1)轻微的法律后果:如警告、罚款等。
(2)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四、法律后果的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后果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2.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后果通过对合法行为进行确认和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鼓励守法行为:法律后果通过对合法行为进行奖励,鼓励公民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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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后果论
摘要:在本文中,需要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先从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否具有独立性着手,从而确定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得出有研究其法律后果的必要性,然后在对其法律后果的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后果、增量利益关系、不经济责任、法律奖励一、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法律后果独立性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指的是它具有不同于民法与行政以及刑法的后果规制,具体表现在后果的本质、表现形式以及实现方式上。
要想得出经济法法律后果具有独立性,首先就要对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着手,依据其调整范围的独立,得出其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
在本文中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基础来进行分析。
通常可以把利益分为增量利益、恒量利益以及减量利益。
增量利益指的是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
有增量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增量利益关系,要注意的是在”增量利益关系说”中是把这种增量利益关系看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增量利益是很早就存在的,而增量利益关系则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以后在调整生产和实现剩余并对剩余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增量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在经济中的一个竞争
的过程,只有在经济社会中不断的竞争、创新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增量。
有很多的问题也就这样产生了,在一个企业中由于增量利益过多使得改企业有成为垄断企业的可能性,所以经济法就要对这个企业做出限制。
可能这个企业利用其绝对优势任意的提高商品价格。
在这类情况中就需要进行调整。
当然这只是在调整增量利益关系中很小的一个部分,但是这也证明了,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背景的经济法能够很好的展现经济法的本质。
进行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分析一般是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可诉性、责任形式这四个方面进行的。
在上面对其理论基础分析的时候同时也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独立性的,而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是其他方面独立性的根本和基础。
下面从其他三个方面来分析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同时法律也应该具有”应然”和”实然”性。
在实际的法律规范中通常比较注意的是”实然”性。
所以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就要注意到法的”应然”性和超前性。
在经济法中对于这种增量利益关系的保护,要更强调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经济法的可诉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为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诉讼并不是解决法律
纠纷的唯一方式,但是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式。
调解、和解等方式,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也是可是适用的,只有诉讼必须要依照法律来进行。
所以,一部法律如果不具有可诉性,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这部法律是不具有独立性的。
目前,虽然很多经济法律中也规定了一定的诉讼程序、情况和方式,但是在实际问题上经济法的诉讼操作性并不强。
(四)经济法的后果承担形式
经济法中后果的承担的表现形式即包括财产性的也包括精神性的。
其中财产性的包括物质奖励以及物质惩罚、赔偿。
精神性的也包括这两个方面。
具体的情况在下文中将会进行详述,在此就不进行具体分析。
从以上几个方面,对经济法法律后果的独立性进行分析,从而为下面进一步对其法律后果的展开提供了基础。
二、经济法的法律后果
(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经济责任
1、不经济责任的概念
根据上文,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分为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和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指的则是通常所说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我们把这种责任称为”不经济责任”。
2、”不经济责任”的价值分析
其实”不经济责任”的价值不仅仅是其价值,也是经济法设立的意义和价值。
它不仅是”不经济责任”的价值,同时也是法律奖励
的价值。
两者只是所表示的方式不同,但是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目的。
依照前文所说的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且是长远的社会经济利益。
”不经济责任”的实现代表着整体经济利益,这也就是其目的价值。
在民商法中的价值观是以个人为本位,而在经济法中,其价值观在于坚持社会本位。
在注重保护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更注重调整整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利益。
当然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不相矛盾的。
当每个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得到普遍和持续时,则意味着整体利益达到了统一。
经济法的诞生就是要处理这些问题。
缓和两者的矛盾,使其融合共同发展。
3、”不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不经济责任”承担方式内部的划分有很多种方法。
可以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角度来划分,也可以从不同的主体来划分。
不同的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下面依照承受主体的不同对”不经济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分类。
调控主体承担责任分为物质责任和精神责任。
物质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补偿、政策倾斜等。
精神责任包括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
在受控主体承担责任中,物质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补偿责任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罚款。
精神责任包括资格责任、信誉责任、能力责任。
(二)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奖励
1、法律奖励设立的理论分析
法律奖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关系主体完成法定义务后获
得的一种肯定性评价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某种利益。
法律奖励与法律责任是相对的。
通常所认识的法律后果大部分都是法律责任,都不会十分关注于法律奖励。
法律奖励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分析事物时,要把人们看作是一些理性的经济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仅仅要人们消极的遵守法律,也需要人们积极的遵守法律。
从总体上来说,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法律奖励,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社会经济有序、和谐的发展。
2、经济奖励的形式
经济奖励是指市场主体因积极完成经济法上的法定义务或维护整体经济利益所带来的肯定性评价或利益。
在这里与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一样,对经济奖励的形式进行分类。
调控主体的奖励形式可以分为物质奖励这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括颁发奖金、奖品等。
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荣誉、通告嘉奖等。
在受控主体的奖励形式中,物质奖励包括财政补贴、价格优惠、信贷优惠、减免税收等。
精神奖励包括授予荣誉、通告嘉奖等。
三、结论
本文以”增量利益关系说”为基础,对经济法后果的独立性进行分析,并且对现有的经济法后果的表现形式也展开了说明,把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和否定性这两类。
并对其进行细分。
也与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规定进行比较。
本文中并未就经济法后果的体系进行评价,也没有对现状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
本文的重点是介绍经济法律后果的体系以及其独立性。
通过对这些的说明以了解经济法体系
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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