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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同意在南京市、镇江市开展市场主体登记
移动端应用试点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企指][2017]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同意在南京市、镇江市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工作的批复
(苏工商(企指)〔2017〕85号)
南京市、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承接2017年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创新项目的请示》(宁工商注〔2017〕3 号)、《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商事登记重点改革试点任务方案的请示》(镇工商〔2017〕22号)收悉,对其中的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工作,通过手机移动端实现政策指南、注册登记、办件查询、身份识别、签名应用等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实用的服务。

请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南京市工商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方案》
2.《镇江市工商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方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附件1
《南京市工商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移动端应用试点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APP系统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个体经营者通过手机完成申请数据录入、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的拍照上传及签字确认手续,登记机关审核外网导入的数据和图片文书资料完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审批,审批完成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存档,从而实现使用手机完成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全程电子化。

(二)实现途径
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登记系统嵌入“我的南京”手机APP,申请人使用本人手机进入“我的南京”,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个体户登记”子模块完成登记申请。

(三)工作流程
1.网上登记申请人必须是个体经营者本人。

2.申请人使用手机登录“我的南京”APP,并按程序完成实名认证。

3.完成实名认证的申请人,进入“个体户登记”子模块进行网上登记数据录入。

经过名称预先核准的录入名称核准号后进行数据录入;未经名称预先核准的直接进行数据录入,系统默认该户为无字号个体户。

4.数据录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通过手机的手写功能进行手工电子签名。

5.签名完成后,系统提示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将手机拍摄的身份证正、反面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照片上传,上传完成后显示申报结束并提示申请人点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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