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

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号】常政办发〔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

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精神,以依法依规履职、完善财政工作制度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为主线,明晰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模式,增强责任约束,不断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坚持政府专项资金服务我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定位,突出以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体现公共财政的理念,发挥政府调控功能,集中财力办大事。

权责对等。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职能边界和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政府专项资金分工协作机制。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

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

五、附表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分档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

三、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

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00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区:

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xx:105元/㎡。

xx:

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

七层及以下

2.30元/㎡,八层及以上

0.7元/㎡

三、散装水泥费;2元/㎡

四、墙改费:8元/㎡

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市区:

营业用房:

1.30元/㎡,住宅及其他:

1.00元/㎡

xx:

营业用房:

1.50元/㎡,住宅及其他:

1.20元/㎡

xx:

1.00元/㎡

六、人防易地建设费:

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

市区、xx、xx:

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

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

1、xx工业园区内: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0.60元/㎡,建设管理费

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

住宅:

1.6元/㎡;商住、厂房:

2.2元/㎡;多功能综合楼:

2.6元/㎡。

4、土地使用费:

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

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常政办发〔2014〕158号

•【施行日期】2014.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14〕15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政府发布的《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常州核准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

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号】常政规[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

理规定》的通知

(常政规〔20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快速路、三至五级航道、架空220kv(含)以上电力线等相关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是指为保障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而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含规划及现状重大基础设施廊道。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包含基础设施本体保护范围和两侧控制范围(具体控制范围详见附件1)。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推荐五篇]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推荐五篇]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推荐

五篇]

第一篇: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常政办发〔2008〕10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

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对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图纸文件内容为依据,并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四条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具有相应

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

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

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

一、前言

“十二五”时期是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五年,也是全面落实十七大战略目标的五年,更是全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五年。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常州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纲要通过对各类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得失回顾总结,根据“十二五”时期的城市发展定位进行需求预测分析,紧密结合宏观形势及区域经济发展动态,吸收先进的城市建设理念,确定“十二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对策与目标,提出符合常州实情的发展建设思路并安排相关重大项目建设,以期为常州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编制及政策制定提出合理建议。

二、“十一五”规划回顾与评价

2.1“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

2.1.1 城市道路建设

(1)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道路网规模有了显著的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和结构的优化,对形成南北一体的城市新格局,加快城东与城西组团的城市化进程,改善中心城区的交通服务水平,增强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功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按照“构筑骨架,加密路网,改善结构”的原则,基本完成“二纵二

横”城市高架快速路骨架系统和中吴大道、龙城大道地面准快速路建设;建成飞龙东路(北环路)、飞龙中路、东方东路、东方西路、长江路、东经120路、通江大道、怀德路、龙锦路等一大批主干道工程。

建成运河路、红梅南路(南段)、黄河东路、清潭路、吊桥路、站前路、永宁路北(含地道)、竹林南路(含地道)、龙游路、五一路南段(含地道)、泡桐地道、戚月路(含地道)、月季路、北塘河东路等次干道与支路。同时,配合工业园区建设、住宅区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新建和改造一批配套道路。通过加密路网,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大大改善了路网级配。

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

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

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衡量城市发展水平,社会化程度的重要依据,其建设水平直接影响该城市的城市化进程和竞争力水平。常州市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针对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分析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常州基础设施现状问题对策

城市基础设施是既为物质生产,又为人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公共设施,是城市顺利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城市的经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城市基础设施存量增长1%,城市gdp增长1%,而gdp 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衡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已经成为综合衡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化程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前瞻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加速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经过近年来的大力发展,常州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首先对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到其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然后进一步提出促进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策。

一、常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

1.投入总量巨大且逐年攀升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久、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往往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量。十一五期间,常州市累计完成

基础设施投资3057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1.2%。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推荐基础设施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10%。世界银行调查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20%。常州市的基础设施投资额所占的比例远远超过以上这两个标准。2008年,常州市基础设施投资606.7亿元,比2007年增长23.4%。2009年,常州市基础设施投资717.6亿元,比2008年增长18.3%。这些数据表明常州市基础设施投资呈逐年攀升的态势。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09

•【字号】常政发〔2018〕108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民防、物价、财政、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涉及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省、市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要求折算建筑面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一)住宅建筑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建筑层高超过4.5米的;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图文稿

常州市实施细则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米)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

S

R =S×H/H

R

S

R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

--折算容

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

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常政办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常州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美丽常州建设,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宜居城市常州样板。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9〕326号)、《省住建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美丽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苏建办〔2020〕106号)和《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美丽常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21号),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的重要论述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着力补齐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短板,系统探索集成提升城市美丽宜居品质的方法和路径,创造更为有序包容、更为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为建设美丽常州、建设宜居美丽明星城提供有力支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4

•【字号】常政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都市法?实施细因此

第一章总因此

第一条为了保障常州市都市总体和土地利用总体的实施,加强都市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法?〔以下简称?都市法?〕、?江苏省实施〔都市法〕方式?〔以下简称?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因此。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都市,在都市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都市法?、?方式?和本细因此。

第三条常州市都市区为市辖各区和新区的管辖范围。

第四条常州市都市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都应按都市总体进行,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都市风貌,碍事都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五条都市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开发的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为加强都市、建设和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都市审议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须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都市设计文件,进行市级审议鉴定;对都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都市总体重要内容的调整修改申请进行审议;对市政府指定的都市进行审议鉴定,作为审批的技术依据;对全市范围内的都市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市都市审议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常州市国土治理局是市人民政府都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都市行政主管部门〕,其履行都市治理的要紧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都市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都市的编制和实施治理;负责核发建设名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负责都市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都市设计实行行业治理;负责查处都市违法案件。

常建2006-186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常建2006-186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

个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监察局

常建…2006‟1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已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投标资格审查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监察厅

苏建招(2006)408号

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监察局:

近两年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最近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在资格预审环节,各地反映现行的办法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现就如何贯彻执行该文件,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

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建设

项目),是指政府财政的投资、发行国债、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财政担

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第三条计划、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水利、交通、人防、房管、公安、园林、城管、环保、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的培育和储

备,及时报市计划部门列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

工作。

第五条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

大项目储备库,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计、规划选址、资金渠

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

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

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

单位进行工程勘测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开工前审计;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

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

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一般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拆迁实施前,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对拆迁范围、

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拆迁政策和补

偿安置标准。对需超出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

须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化解拆迁中的矛盾。拆迁管理机构做好调解、裁决工作。

第十五条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按《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

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

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运。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

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

的履约保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

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好投资控制。

第二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做到可行性研究有估算,初步设

计有概算,施工图设计有预算,并要严格审核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

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