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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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
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建设
项目),是指政府财政的投资、发行国债、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财政担
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第三条计划、规划、国土、财政、建设、水利、交通、人防、房管、公安、园林、城管、环保、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的培育和储
备,及时报市计划部门列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
工作。
第五条在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
大项目储备库,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
导,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计、规划选址、资金渠
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
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
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
单位进行工程勘测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方可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六)、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七)、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领取《拆迁许可证》;
(九)、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开工前审计;
(十一)、施工图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二)、开工报告的审批;
(十三)、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等手续;
(十四)、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
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
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拆迁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一般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择优选择具有
相应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拆迁实施前,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对拆迁范围、
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拆迁政策和补
偿安置标准。对需超出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
须根据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化解拆迁中的矛盾。拆迁管理机构做好调解、裁决工作。
第十五条在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按《常州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
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
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运。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
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
的履约保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
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章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好投资控制。
第二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做到可行性研究有估算,初步设
计有概算,施工图设计有预算,并要严格审核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
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