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9读张家山汉简奏讞书释文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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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内容提要: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还保留了不少完整记录当时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司法文书。

这些史料反映出汉代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重视案件的审判权等法律思想,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改变了此前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只能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的现状,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从而对从秦至唐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起到承上启下的积极作用,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的1136枚竹简中,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以及遣册等,学术界称之为张家山汉简。

由于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涉及西汉初期的律令和司法诉讼,使亡佚的汉律的内容得以重现,故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其中,《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共有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

《奏谳书》中的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是对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

在张家山汉简出土之前,对汉初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评述,基本以文献所载为依据。

而在张家山汉简被发现以后,就使得学术界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汉初的法律思想成为可能。

依目前笔者研究所得,可以认为张家山汉简再现了汉初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况,对秦汉法律思想的研究有重大意义。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初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以“繁法”、“严刑”维护君主权威和君主专制统治的法律思想。

法律的繁简与疏密,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律制度本身的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立法者一定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思想。

我们从《二年律令》的律令名称及其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力图通过“繁法”来维护其政权和统治地位。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注释商补中山大学中文系陈斯鹏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最初在《文物》1990年第10期上公布,[i]其后有高大伦先生在其专著《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的《注释篇》对简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译注[ii]。

近时《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正式出版,重新发表《引书》的释文,并加注释,而且公布了竹简照片,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便利。

今取三者比读,发现有一些可商之处,草成札记,以就正于方家。

(上述三种文献下文分别简称为:《文物》、《高注》、《张家山》。

)一简17、18、23等处“膝”字原简皆从桼从卩,《文物》隶定正确,而《高注》和《张家山》皆作从桼从邑,误。

二简17“兴”上一字,上从龍,下从巾,《文物》隶定正确,《高注》照录之,而《张家山》隶作蠪,误。

按,秦汉简帛中巾、虫形近,但前者中间一笔垂直,而后者中间一笔则向右弯曲,还是不难区别的。

{龍巾}(上下结构)字,《说文》所无,《改并四声篇海》引《川篇》:“{龍巾},蒙{龍巾}也。

”“蒙{龍巾}”殆“朦胧”、“蒙茏”、“蒙笼”等的另一种写法。

以古文字义符“巾”、“衣”每互作推之,则{龍巾}很可能即“襱”字异体。

无论如何,此字当从“龍”声,《文物》、《高注》和《张家山》都将其读为“龍”,可从。

三简20:“支落(?)者,以手□要(腰),挢一臂与足□而屈(?)。

”三本同。

按,疑释“屈”之字,刘钊先生已指出是“匽”字,甚确。

[iii]疑释“落”之字,笔画虽略有磨损,但可以肯定决非“落”字,仔细推敲,与同简“要”字极似,疑也当释“要”,读为“腰”。

《高注》:“支落:不详。

后有‘支落以利夜(腋)下’。

”按“支落以利夜(腋)下”句见于简100,因为都有个“支“字,所以大家觉得此二处说的是同一动作的可能性较大,这大概就是“要”字被误释为“落”的原因。

从简文所描述来看,“支要(腰)”和现代体操动作“体侧屈”极其相似。

“支落”的“落”实为“胳”的借字,《说文》:“胳,腋下也。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读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小记

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

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

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

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

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

《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张家山汉简引书

张家山汉简引书

张家山汉简引书张家山汉简是中国历史上发现的重要文化遗产之一。

它是指在湖北省荆州市长石镇的张家山出土的一批汉代简牍文献。

这批简牍的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对于研究汉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对张家山汉简进行简要介绍,分析其对研究汉代文化的意义。

一、张家山汉简的发现与特点张家山汉简于1983年首次被发现,经过多次发掘,在张家山遗址共出土了约16000块简牍。

这些简牍主要分布在张家山的官方建筑和民居之间,包含了政治、军事、经济、医药、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信息。

1.政治与军事张家山汉简中包含了大量与政治军事有关的文献。

其中一些简牍是各级官员之间的公文往来,记录了当时政务的开展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简牍是与战争军事有关的,揭示了当时防御战线、兵员调动等方面的信息。

2.经济与社会张家山汉简中记载了丰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一些简牍涉及土地的交易与购买,反映了当时土地所有制的情况。

还有一些简牍记录了税收、赋役和粮食储备等经济数据,为研究汉代经济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3.文化与医药张家山汉简中还包含了一些与文化、医药有关的文献。

这些简牍记录了当时的学术思想、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一些简牍还涉及医药知识,记载了药方和疾病治疗等相关信息。

二、张家山汉简的研究意义张家山汉简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对研究汉代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1.政治与社会制度研究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中的政治文献进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汉代的政治制度、官员层级、官员之间的沟通方式等。

同时,还可以了解到汉代社会的结构、职业分工等方面的情况,为研究汉代社会制度提供重要参考。

2.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张家山汉简提供了丰富的经济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可以了解汉代经济的发展状况,包括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情况。

此外,这些简牍还反映了汉代社会的阶层分化、人口迁移等现象,为研究汉代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线索。

3.文化与学术传承研究张家山汉简中的文化文献为研究汉代文化与学术传承提供了重要资料。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M247號漢墓出土大批竹簡,其中包含大量漢初法律文書,這是繼睡虎地秦簡之後法律簡牘的又一重大發現。

經過初步清理之後,這批竹簡包括《曆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遣冊》八種,共1200餘枚竹簡。

《曆譜》共18枚竹簡,記錄時代爲漢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呂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簡二記錄有“新降爲漢”四字,是漢王朝創立過程中的真實寫照。

《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簡,是漢初呂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漢律27種、《津關令》1種,這是漢代成體系法律簡牘的首次發現,彌補了漢代法律史研究資料不足的遺憾。

《奏讞書》共228枚竹簡,內容爲秦及漢高祖時期奏讞文書摘錄,保留了奏讞文書的基本格式,對研究秦及漢初司法審判制度有重要意義。

《脈書》共66枚竹簡,以病候及陰陽十一脈經、脈法等爲主要內容,大部分見於馬王堆帛書《陰陽十一脈灸經》,比後者保存更完好。

《算數書》共190枚竹簡,是實用算題合集,內容形式與傳世數學文獻《九章算術》類似,比後者時代早二百餘年。

《蓋廬》共55枚竹簡,以申胥(伍子胥)與蓋廬(吳王闔閭)的對話爲文本形式,具有濃厚的兵陰陽色彩。

《引書》共112枚竹簡,是首次發現成篇的漢代導引術文獻,可與馬王堆《導引圖》相參照。

《遣冊》共41枚竹簡,爲隨葬物品清單,其中記錄有書一笥,正與出土竹簡相合。

值得一提的是,墓葬還出土鳩杖一枚,這說明墓主人年事已高。

張家山M247號漢墓自發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簡釋文公佈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簡內容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引起了學者的廣泛關注,相關論文總計上千篇,著作數十部,相關研究紛繁複雜,因此有必要對以往研究歷史進行綜合梳理,同時結合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竹簡文本進行重新校勘,對疑難詞彙進行辨析考證,這也是本論文的寫作目的所在。

本論文共分上下兩編,上編有三個章節。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0096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周波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

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张家山二年律令考释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杀伤马牛,与盗同法。

杀人,弃市。

伤人,完为城旦舂。

”“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表示重文符号)。

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

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

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

杀伤马……”1。

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

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

《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置它机”的后果了。

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

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司法程序词语研究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司法程序词语研究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司法程序词语研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为我们更好地了解西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

对《奏谳书》中的审判术语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知道这些术语在西汉法律中的意义,也可在语言研究方面纠正历代训诂和现代字典辞书中的缺漏甚至错误。

标签:张家山汉简;司法程序;审判词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它包括春秋至战国时期的二十二个案例,大体按年代的早晚安排。

其实,除去春秋时期的四个案例记述、两个秦朝案例,其余十六篇均是西汉时期的司法文书。

这些文书为我们研究西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提供了翔实的材料。

历来的中国法律史在谈及西汉的诉讼制度时都比较模糊,《奏谳书》却给我们作了完整的描述。

以往的中国古代法律史大都认为,“汉时地方司法机关权力很大,一般案件均可自行处理,并握有死刑案件的处决权……仅遇有重大疑案始转呈廷尉,或由丞相及其他行政官吏共同审议,最后由皇帝核夺决定”,但从《奏谳书》文献看,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一、从处罚的对象看《奏谳书》呈报廷尉的,有郡国丞相、县令这样的大官,如:①北地守漱(谳):女子甑、奴顺等亡,自处目阳,甑告丞相自行书顺等白赎,甑所臧赃过六百六十,不发告书,顺等以其故不论,疑罪。

廷报:甑、顺等受、行赇狂(枉)法也。

(5l~52)②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阳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 (69)74)也有一般小吏,如:③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人男子种一月……(63--68)更有亡奴逃妾之流,如关于亡奴武的案件(37~48),关于婢媚逃亡的案件(8~16)。

由此可见,其处理对象遍及各阶层,并无社会地位之区别。

二、从犯罪行为看有杀人罪、盗窃国库罪,也有行受贿罪、伪造公文罪、逃亡罪、渎职罪,还有娶亡人为妻罪、匿藏亡人罪、让囚徒为私人劳动罪。

罪无大小,均有谳书。

这说明西汉已有一套严格的两审终审制的司法体系,并非只有重大案件才上报。

西汉的审判程序由于《史记》、《汉书》未载,因而目前的法律史或未谈及,或一笔带过,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读张家山汉简札记两则

读张家山汉简札记两则
人, 以庶人 律 口之 其 主 田 宅 及 余 财 。奴 婢 多, 代 户者 毋过 一 人, 先 用 劳 久、
邻诸简的首字相 比, 从位置 、 高度上讲基本持平或 略低 , 但 是 假如 我 们 考 虑 到字 与 字 之 间 的 间 隔距
离 的话 , 则“ 子” 前一 字 之前 很 难再 有 容 纳 一字 的
认为“ 夫” 字 可从 , 并也 认 为 “ 夫” 字 前 可能 还有 缺 字。 [ 7 ] S 6 笔者 认 为 从 简 3 8 3的 图 3缺 字 补 正
有 关汉 代奴 婢代 户 的规定 主要 见 于张家 山汉
墓竹简《 二年律令 ・ 置后律》 的简 3 8 2和简 3 8 3 , 文 物 出版 社 先 后 于 2 0 0 1年 、 2 0 0 6年 两 次 出 版 了 张 家 山汉墓 竹简 整 理 小组 所 编 写 的 《 张 家 山 汉 墓
之间( 即“ 有子 ” 之间) 所 缺字数改定 为两个 字。
版《 张家山汉墓竹简 ( 二四七号墓) 》 把“ 子” 前之
缺 字认 为是 两 个 是 不 正 确 的 。其 次 , 我 们再 来 看

其 中“ 庶” 字 为黄 锦前 先生 所 补释 、 ‘ 其” 字 为 周 波 先生 所 补 释 。 [ 4 1  ̄ s 对于“ 律 口之” 所缺之字 , 目 前 学界 还有 争论 。彭浩等 依 据红外 线 影像将 所 缺 之 字释 为 “ 予” 字。 [ 5 ] 2 3 9王 彦 辉 先 生 认 为 : “ 文 中 ‘ 以庶人 律 口之 其 主 田宅 及 余 财 ’ 的缺字 ‘ 口’ 依 前 后文 义应 是 ‘ 予’ 字。 ” E 6 ] 1 3 4黄 锦 前 先 生 以 红 外
竹简( 二 四七 号墓 ) 》 : 死毋后 而 有奴 婢 者 , 免 奴 婢 以为 庶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

张家山汉简引书释文张家山汉简是指出土于湖北省鄂州市张家山的一批汉代简牍,是中国考古史上的重要发现之一。

这批汉简总计有1200余枚,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语言信息,对于研究汉代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张家山汉简中的一些重要文物进行释文,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研究这些古代文献。

1. 部分简牍的解读1.1 《奴婢账》金印十年,令赏人二十韦,住人一韦;令赵斩䁥剥王贰十千斩于丰年金这段文本记载了一项关于奴婢赏赐和待遇的规定。

金印十年指的是汉武帝时期,䁥剥是一种表示奴婢地位的符号,根据这个文本的记载,奴婢可以获得二十韦的赏赐,而居住的地方则只有一韦。

其中,令赵斩是指命令赵斩对奴婢进行管理。

丰年金则是指钱币名称。

1.2 《治兵图谱》长贫奴婢贰百户,比人三日这段文本描述了一个关于治兵的图谱,其中提到长贫奴婢,数量为贰百户,比人则是指供给比,每三个人共用一份供给。

2. 汉代社会生活的反映张家山汉简中的许多文物记录了汉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展现了当时人们的思考和生活方式。

2.1 《临时计划》从明日起天子郊祀始祖以大橡寿不归(?)为燔玉。

洛水上水令:上水令这段文本显示了汉代皇帝的祭祀活动,其中提到了天子郊祀始祖的仪式。

燔玉是将玉石燃烧的一种祭祀形式。

洛水上水令则是指洛水上游的规定。

2.2 《乐舞表》乐舞之乐:起于野狐夜奇者,借群舞之装易服。

(?)身净洗衣异术。

立三年五年净道为参试奇为刺客参试博奇幻至郑卫敌敌者这段文本记载了汉代舞蹈的一些情况,描述了一些起源、服饰和技巧。

参试则是指参与到舞蹈中。

郑卫敌敌则是指郑国和卫国之间的战斗。

3. 汉代政治与人物事迹的记录张家山汉简不仅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生活信息,还有一些有关政治和人物事迹的记录。

3.1 《太守事》某月某日,某太守状元票选,汉成刀兮思贤千机杀。

论10名人:一刘季千嗣外明至这段文本记录了某太守的事迹以及状元的评选情况。

刘季千嗣是被评为第一名的候选人,外明则是表示对候选人出色才能的评价。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校读记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釋文校讀記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我們前不久曾寫了一篇小文,討論了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中的一些遺留問題。

1最近抽出一些時間,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中的《二年律令》新釋文與圖版2進行了一次比較仔細的核對。

我們不嫌細煩,把閲讀過程中記下來的一些不很成熟的意見按照此書所排的簡序逐條寫出,供研究者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爲了行文簡便起見,我們將《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稱為“《二年》”,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3稱爲“原書”(為與《二年》的“紅外綫圖版”區別,將此書圖版稱爲“原圖版”)。

1.《二年》93頁9號簡:“要(腰)斬,以勻(徇)。

”原書釋文同。

此簡“以”字以下折斷,“以”下一字殘泐較嚴重。

不過從原圖版看,在“勻”的左下角還有一道非常清晰的不可能屬於“勻”的橫筆(在紅外綫圖版上也可以看得出來,但不如原圖版清晰),所以此字釋“勻”很可能不正確,我認爲應該釋為“均”。

“勻”與“徇”古無相通之例,“均”與“徇”相通之例,可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1《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校讀小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3月19日首發。

2新釋文和紅外綫圖版見彭浩等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版。

我們也同時參照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所附圖版。

3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通假會典》第79頁4。

2.《二年》110頁52號簡“搴(塞)門”,注[四]已引周波“搴”字實本為“塞”字的意見(111頁)。

從兩種圖版看,周說顯然是正確的,《二年》仍從整理本釋文,是不可信的。

即便認爲此字本確作“搴”,也應該寫作“搴〈塞〉門”,原書誤同。

3.《二年》115頁65號簡“胅體”,注[二]云:“胅,從圖版和紅外綫影像看,僅存右半,左半不清。

估計整理小組是根據《賊律》二七號簡‘胅體’之‘胅’釋出。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

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简文摘录【第一段】张家山汉简是一部名为《汉书》的古代综合性史料,记载着张元年(公元前90至公元前87年)的汉初历史。

《汉书始皇本纪》包括张家山汉简的绝大多数内容,其中也记载了汉初的货币制度。

【第二段】可以看出,汉初的货币制度与现代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汉书始皇本纪》,汉初货币制度分为五种,即士之重、文之重、细帛、县务之物、以及簋米。

【第三段】士之重是汉初最重要的货币形式,它包括金银和铜三种材质,以及各种重量的古钱。

其分量标准为“十两有三”,即以一两为基本分量,三两称十两,十六两称五十两,九十两称一斤。

【第四段】文之重是用于官室交易,是以一两为基本重量的铜钱,一种带有汉字的货币,而且文之重也可以用作价值判断。

汉初出现了三种文之重,分别是“王”、“陈”和“宣”,它们各自有不同的分量和价值标准。

【第五段】细帛是一种用于交易的货币,它是一种由鸡毛织成的细布,其重量为一两,通常用来购买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而且也可以作为税收的一种形式。

【第六段】县务之物和簋米是汉初的其他两种货币。

县务之物是一种专用于官方税收的虚拟币,它以积分计算,而簋米是一种用米替代的货币,只要米价格不变,簋米价值就不会受到影响。

【第七段】从张家山汉简中可以看出,汉初的货币制度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有五种货币形式,而且还有多种分量和价值标准。

这说明,汉初的货币制度可以说是富有创造性的,是一种先进的货币制度。

【第八段】虽然汉初的货币制度今天已经不存在,但是它给我们提供了古代货币制度的研究与考察的宝贵资料,可以作为研究古代历史的重要史料。

【结束语】总之,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初货币制度的摘录,无不说明了汉初货币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对于今天研究古代历史的重要性。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与相关问题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与相关问题研究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与相关问题研究1983年湖北省江陵張家山第247號西漢墓出土了約 1000餘枚竹簡,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一書,公布了這批竹簡的全部資料。

其中的《二年律令》和《奏讞書》這兩批法律文獻最為引人注目,《二年律令》包含了漢律的主體部分,是亡佚已久的漢律首次系統的再現,這為我們研究漢律的基本內容、結構組成、編次排序等問題提供了最為直接的材料。

《二年律令》中所記載的法律條文行用於西漢初年,這個時期既是漢律的草創期,又是漢律隨著國家、社會發展實際的需要,不斷修改、完善、豐富的時期。

因此,《二年律令》這個漢律文本是我們研究秦、漢法律的異同、淵源關係,漢律自身變化發展歷程以及漢、唐法律比較研究等課題時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年律令》中的律令條文還涉及到西漢社會的方方面面,包含了大量西漢初期社會、政治、經濟、軍事、地理等方面的信息,這為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西漢初期社會歷史狀況,增添了豐富的史料。

《二年律令》共有竹簡526枚,簡長約為31釐米。

簡文包含二十七種律和一種令,每種律、令均有題名,並與各自律、令正文分簡抄寫。

《二年律令》是這批竹簡所書法律條文的總稱,是西漢初年行用的法律條文的摘抄,其抄寫年代的下限當為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

本論文在原報告提供資料的基礎上,參考紅外照片資料,廣泛收集、消化已有研究成果,對《二年律令》的文本進行補遺工作,通過文本內涵的分析,我們還就與《二年律令》相關的一些法律、歷史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宯}討論。

全文分為五章:第一章主要討論釋文、注釋、斷句等問題。

以原報告的照片、釋文、注釋為基礎,參考紅外照片資料,吸收已有研究成果,對原釋文和注釋中的一些誤釋字、漏釋字進行補充。

結合上下文,對其中一些可以商榷的標點進行調整。

例如:《傳食律》簡232-233中的句讀就存在疑義,此處簡文的句讀或可以作如下調整,即將“使人”和“若遣吏”之間的逗號去掉,“若遣吏”之後的頓號改為逗號。

读张家山汉简《引书》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引书》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引书》札记
李发
【期刊名称】《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本文是作者读张家山汉简<引书>之后的一些感想.主要就前贤时彦对<引书>的注解,如"有( )"、"僉指"、"卑"、""、"寻"、"虎"、""、"悔"、""、"去"等进行比较、讨论和辨正,以期对<引书>的认识更加科学和明朗.
【总页数】3页(P61-63)
【作者】李发
【作者单位】西南师范大学文献所,重庆,4007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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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第120—125简缀合札记 [J], 衣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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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

作者: NULL
作者机构: 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
出版物刊名: 文物
页码: 22-25页
主题词: 奏谳书;江陵;张家山汉简;名数;竹简;男子;西汉时期;大夫;案例;汉墓
摘要: <正> 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竹简中之《奏谳书》共227简,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案例20余件,本期发表的释文为《奏谳书》的前半部分,包括16件案例。

部分竹简见图版叁。

一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冫介)、丞嘉敢谳之。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

·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

它如九。

·窑曰:南郡尉发屯有。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

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 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 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当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富内容。

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也许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可以看到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六○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

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

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

受赇即受贿。

”“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就当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其建议得到汉文帝认可。

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

颜师古注:“止,足也。

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

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

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污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是官吏“受赇”的严重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这样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

以死罔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

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

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字词考释三则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字词考释三则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字词考释三则张新俊【期刊名称】《励耕学刊(语言卷)》【年(卷),期】2016(000)002【摘要】《奏谳书》是张家山汉简中一篇极为重要的法律案件汇编。

二十余年来,先后有众多的学者从历史学、法制史、语言学等角度做过研究。

时至今日,《奏谳书》中仍然有一些字、词、句子,在释读方面存在争议。

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对“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可【十】余伐”“侵欺”三处文字做了新的释读。

%“Zouyanshu” (《奏谳书》) is a very important legal case assemblyin Zhangjiashan Bamboo Slips of Han Dynasty. More than twenty years, many scholars have done research from the history, legal history and linguistics. Today there still has some characters, words, sentences, is controversial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erm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nguistics, we made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xt, such as “Ke”( 可) and “Qinqi”( 侵欺 ).【总页数】9页(P251-259)【作者】张新俊【作者单位】475001 河南开封河南大学文学院【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为狱等状四种》标题简“奏”字字解订正——兼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题名问题 [J], 陶安;2.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J], 劳武利;李婧嵘3.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 [J], 万荣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之形成过程 [J], 水间大辅[日]5.《为狱等状四种》标题简“奏”字字解订正——兼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题名问题 [J], [德]陶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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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小記(首發)郭永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開發表的釋文,除了最早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發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文物》1995年第3期上)之外,目前較爲重要的本子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所收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所收修訂釋文,以及最近出版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所收釋文。

由於《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下簡稱“《二年》”,引此書只標頁碼)利用了紅外綫照片,也結合了學者最近研究成果,所作釋文較前述各種釋文有所改進,可謂後出轉精。

不過我們在閲讀《奏讞書》的過程中,發現釋文中仍有少量值得提出的問題。

我們不揣淺陋,把這些意見逐條寫出,供研究《奏讞書》的學者參考,錯誤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1.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的“變”字(第333頁),從《二年》所收的較爲清晰的紅外綫圖版(第61頁)看,顯然就是从“虫”的“蠻”字,其寫法與《二年律令》19號簡“蠻”字同(第5頁);這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圖版(第53頁,下簡稱“原圖版”)上也能看得出來。

2.22號簡末字和64號簡倒數第五字,各本釋文皆逕釋“鞫”,從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看,皆當釋為“鞠”,括注“鞫”,和32號簡、90號簡等以“鞠”表“鞫”的習慣相同。

施謝捷先生《張家山M247漢簡釋文》(未公開發表)早已根據原圖版正確改釋為“鞠”。

3.49號簡“公大夫昌苔(笞)奴相如”(第345頁)的所謂“苔”字,從圖版看(第65頁)其實本就是从“竹”的“笞”字。

《奏讞書》“笞”一詞多見,皆用“笞”字(如112號簡)或“治”字(如107號簡)表示,卻從未見使用“苔”字者;秦漢文字的“竹”頭和“艸”頭有個別例子確實難以分別,1但是此字所从的卻是明確無疑的“竹”頭,其寫法與《奏讞書》112號“笞”字、51號“符”字等“竹”頭寫法全同;而17、18、19、23號簡“菑”字的“艸”頭則與此顯然有異。

因此此字當逕釋為“笞”。

4.76、77號簡“弗窮訊”的“窮”字,各本釋文皆如此。

從文義上看是正確的,但從圖版看,二字本作、,逕釋“窮”與字形不符,似有不妥。

此字當釋為“”,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17行有此字作,整理者將該字所在的文句釋讀為“其用不(窘)”。

看來整理者似認爲帛書的“”字是从“君”聲的,這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贊同。

2整理者的意見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不過既然郭店楚簡《老子》乙組14號簡和今本《老子》四十五章跟帛書對應的話皆作“其用不窮”,再結合《奏讞書》的文例看,“”字似有可能就是“窮”的訛別之體3。

“窮”的“躳”旁所从的“呂”,本易與“邑”混同;其所从的“身”旁變為“君”,疑是為適應讀音變化而改換的聲旁,“窮”字从“君”聲,大概反映了秦漢時代已收-ŋ尾的冬部字,與收-n尾的文部字相混的特徵。

孔家坡漢簡日書《歲》篇460號簡“雄”字左从“君”,“雄”是蒸部字,這也應該是反映-ŋ尾與-n尾混同事實的例子。

4秦漢文字中的“厷”旁與“君”旁只差一筆,同時也有字形相混的因素,與“”、“窮”之例略有不同,但可作爲參考。

此字按照慣例可釋寫為“〈窮〉”。

5.146號簡一見,158號簡兩見“儋乏不鬬”之語。

各本釋文皆如此。

5從圖版看,被釋為“儋”之字本作、、形,其右半所从與一般“詹”字寫法有較大區別——右上部並非“詹”所从的“人”形,也缺少“詹”字左側所應有的一長撇。

《奏讞書》223號簡有“瞻”字作,《二年律令》467號三見“詹”字,分別寫作、、,“詹”旁及“詹”字的寫法與此明顯不同。

仔細觀察這三個字形可以發現,此字右上角所从的顯然不是“厃”,而是“只”;這在上舉第一、第三形中非常清楚,第二形的寫法雖然有些怪,但也可以看出它是把“只”形腳部的兩筆寫得較平,看上去像一條直綫而已。

此字右下部分所从,從第一形看很明顯是“言”旁(過去把此字釋為“儋”,當然也是承認這一點的),第三形比一般的“言”旁少了兩筆,應該是寫在下部的“言”旁之省形,這種省寫在某些从“言”旁的字中多見。

6第二形所从的“言”旁橫筆左側起筆較重,所以看起來像連起來的一道竪筆,這種書寫特點和《奏讞書》185行(次)字左側兩點的寫法類似。

准此,這個字顯然就是《說文·三上·言部》的“”字。

《說文》訓“”為“待”,放在簡文中難以講通。

據《説文》,“”字从“伿”聲,簡文的“”字似可讀為“伿”。

《說文·八上·人部》“伿,隋也”(此據大徐本),小徐本《說文》訓為“惰也”。

《說文》研究者多認爲“隋”字當從小徐本改為“惰”,7可從。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釋此“惰”字為“不敬”,可信。

段氏還指出“醫經‘解’之‘’當作此字”(引者按,段氏所說即《素問·平人氣象論》的“尺脉緩濇,謂之解”。

)。

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為段說作進一步補充論證,此書以爲“伿”字“亦作,醫經‘解’誤作‘’”。

8秦漢文字的“朿”旁與“亦”形相混(如“迹”為“”字異體),“朿”、“只”古音相近,如段、朱此說可信,則《素問》所見的“〈〉”字應當就是表示懈惰之義的“伿”的異體字。

所以簡文的“”可讀為“伿”,應訓為“惰”、“不敬”。

簡文的“乏”,應當訓為“廢”,與《二年律令》270號簡“乏事”之“乏”義同。

9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115號簡:“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

”整理者注:“乏,廢。

《急就篇》顏注:‘律有乏興之法,謂官有所興發而輒稽留,乏其事。

’”整理者還將“乏弗行”翻譯為“耽擱不加徵發”。

10“乏弗行”和“乏不鬬”的結構相同,可見“乏不鬬”之“乏”當亦是“廢”的意思;“伿乏不鬬”則是在“乏”前加上一個和“乏”字義近的“伿”字(“伿”訓“惰”、“不敬”,義與“廢”相承),這應是強調“乏”是由於“伿”(不敬)而產生的結果。

“伿乏不鬬”意即惰棄不戰(“惰棄”見於《左傳·成公十三年》;《漢書·五行志中》“公受玉卑,其容俯……卑俯,替也”顏師古注:“替,廢惰也。

”“惰棄”、“廢惰”義皆與“伿乏”近)。

一說“”或可讀“”。

《說文》說“”字“讀若”,大徐本《說文》訓“”為“楚謂小兒嬾”(小徐本“”字訛為“飱”),段玉裁等學者據《玉篇》、《廣雅》云“楚人謂小嬾曰”、“,嬾也”,認爲《說文》的“兒”字為衍文,11其說可從。

“”本是楚地語詞,與《奏讞書》此則157號簡所說案件的發生地“所取荊新地”完全相合。

“嬾”、“乏”連言,似也可說通。

不過,訓“惰”、“不敬”的“伿”,和訓“嬾”的“”,語音相近(讀為“”的“”从“伿”得聲),語義似亦有引申關係,不排除“伿”、“”兩詞有語源上的親屬關係。

這樣看,上述二說似乎並不完全矛盾。

6.152號簡的字,原整理者未釋,《二年》釋為“熟”(第365頁、第369頁注[三八])。

此字左上部分顯然从二“火”;左下部分原圖版不很清晰,但從《二年》的紅外綫圖版(第76頁)看,左下角的“”形還能夠辨認;右半部分寫法很特殊,但肯定也不是“丮”旁,所以此字釋“熟”不可信。

我認爲此字和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65行“鄰邦相望”和《戰國縱橫家書》208行“誠為鄰世世無患”兩句話中用作“鄰”的字是一個字。

帛書《老子》的整理者釋字為“”,《戰國縱橫家書》的整理者釋為“粼”,似以後者所釋較爲可信。

12因此我們認爲此字可能應釋為“粼”,其特點是“粼”所从的“巜”旁右筆寫作較長的橫折形(在這點上,、二字更爲一致)。

《二年》認爲當在所謂“熟”字前斷句,應當是正確的。

“粼視氏所言籍”的“粼”可能是修飾“視”這個動作的詞,此字應讀為何詞,目前我還沒有確定的意見,待考。

或疑“粼”字可讀為“瞵”。

“瞵”字《說文》訓“目精也”,《楚辭·九懷·昭世》“進瞵盼兮上丘墟”洪興祖《補注》:“瞵,力辰切,視貌。

”左思《吳都賦》有“鷹瞵鶚視”語,“瞵”、“視”對文,與簡文連言“瞵視”似可對比,“瞵視氏所言籍”大概就是察看氏所說的名籍的意思。

7.171號簡“君視席端”,原整理者在“”字後括注“俛”(《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6頁;《《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6頁),是正確的。

但是《二年》的釋文則將“”字改讀為“俯”(第370頁),且未説明理由,則是不合適的。

“”字曾見於銀雀山漢簡《尉繚子·兵談》、馬王堆帛書《導引圖》,也多見於張家山漢簡《引書》(如13、14號簡等),是“俛”的異體,音與“免”近;“俛仰”之“俛”本不讀“俯”,後來的字書和古注認爲“俛”是“俯”的異體,是同義換讀的現象,13所以把“”字讀為“俯”是沒有道理的。

8.198號簡開頭的人名,原整理者釋為“忠、大□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8頁),《二年》根據紅外綫圖版釋為“忠文、□固”(第377頁),所釋“文”字及斷讀都是合理的。

但“固”上一字,原圖版作,雖然此字右半部分略微模糊,但其字形左右對稱的特徵是明顯的,其實並不難認,應該是《說文·十下·夲部》的“”字,其寫法跟石鼓文《鑾車》字寫法基本相同。

附帶說一下,《二年》的紅外綫照片,對於不少原圖版模糊不清的字的釋讀很有幫助,但是《二年》紅外綫圖版的不少簡文,似乎還不如原圖版來得清楚,上舉第8條的“”字就是一例;又如132號簡末字“視”,從原圖版看也很清楚,但是《二年》的照片卻很模糊,不知道這些情況是原簡保存情況變化造成的,還是拍攝照片的技術問題造成。

另外,從下面一例似乎可以看出,紅外綫圖版某些地方的製作是存在問題的。

34號簡末“曰取亡人”數字,原圖版作(第55頁),而紅外綫圖版不但字形不如原圖版清楚,而且在“曰”“取”二字之間平白多出了一道明顯的橫畫,作(第64頁),乍看之下會以爲此處應有一個句讀符號。

仔細觀察後,我們發現《二年》圖版“曰”、“取”二字的間距與原圖版明顯不同,這多出來的一橫畫其實就是“取”字上部的橫畫在切割或拼合時不慎誤留在簡上的。

因此,研究《二年律令》和《奏讞書》,應該同時參照原圖版和紅外綫圖版,两套圖版不能互相取代。

2008年3月草畢1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舘刊》第一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第86頁注[18]。

2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第3頁。

參看陳松長編著:《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309頁。

3高明先生在帛書《老子》“”字後括注“窮”,並指出帛書《老子》“《甲》本假借字與別體字較多,如……‘’乃‘窮’之別體。

”(《帛書老子校注》,中華書局1996年5月版,第4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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