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酿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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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1、简要的起草过程为了着力改善酒酿行业食品安全状况,推动我国酒酿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7〕109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酿》被列入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编号为spaq-2017-008)。

项目牵头单位为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共同承担标准制定工作。

根据我国生产实际和行业现状,还吸纳工艺研究、监督检验和行业协会等协作单位参与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在标准的起草阶段。

起草组通过查阅整理生产研发文献资料,梳理对比酒酿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类汇总产品标准涉及的致病菌、污染物、真菌毒素、添加剂、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形成起草项目工作手册。

初步收集分析国家江苏省食品污染物监测网、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历年数据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查找影响酒酿安全性的关键因素,制定工作手册。

2018年4月13日,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酿》项目启动会,三家起草单位的主要成员参会,会议主要讨论了起草项目工作手册的具体内容、难点问题、后期工作安排以及分工情况。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对该项目总负责,实施问卷调查及征求意见工作;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实施指标验证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项目进行协调与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类别、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产品品种的酒酿生产和市场现状开展实地调查。

实地调研江苏、湖北、上海、四川等主要生产省市和地区,涉及湖北孝感麻糖米酒公司、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陆酿造有限公司、南通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四川东柳醪糟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巨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12家。

对酒酿生产管理人员、品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收集问卷调查2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米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米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料酒国家标准、蒸留酒的国家标准㈠、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感官指标。

透明无色液体(配制酒可有色0,无沉淀杂质,无异臭异味理化要求注:以上系指60度蒸馏酒的标准,高于或低于60度者,按60度折算㈡、GB10781.1--10781.3--89 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1. GB10781.1--89浓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⑴感官要求⑵理化要求注:①酒精度允许公差为土1.0度。

②酒精度40.0-9.0度,固形物可为0.50g/L。

③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2. GB10781.2-89清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⑴感官要求⑵理化要求②酒精度40.0--9.0 度,固形物可为0.50g/L。

③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3. GB10781.3--89米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⑴感官要求⑵理化要求注:①酒精度允许公差为土1.0度。

②酒精度40.0-49.0度,固形物可为0.50g/L。

③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二、发酵酒的国家标准㈠、GB2758-81发酵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标准1. 感官指标:澄清液体,无沉淀及杂质,无异臭及异味2. 理化指标:3. 细菌指标㈡、GB4927--91啤酒的技术要求1. 感官要求⑴浓、黑色啤酒的技术要求⑵淡色啤酒的技术要求2. 理化要求3. 保质期瓶装、听装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120d (优、一级),60d (二级),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7d。

罐装、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3d。

4. 卫生要求卫生指标按GB2758执行。

㈢、GB/T13662--92黄酒的技术要求1. 感官要求2. 理化要求(略)3. 卫生指标⑴细菌总数: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⑵大肠困群: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⑶二氧化硫: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⑷黄曲霉素B1:应符合GB2758勺规定㈣、GB/T15037-94葡萄酒的技术要求1. 感官要求2. 理化要求3. 注:酒精度在表的范围内,允许差为土1.0% (V/V), 20G4. 卫生要求铅、细菌指标按GB2758执行。

鲜酿果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鲜酿果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2696、GB12697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按 GB/T15038 规定的方法检测。
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铁、总二氧化硫、 铜、二氧化碳按 GB/T15038 规定的方法检
测。
6.2.2 山梨酸、苯甲酸按 GB5009.29 规定的方法检测。
Q/2017
鲜酿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酿果酒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涵盖的鲜水果、酵母、白砂糖、二氧化碳为原料,经筛选、清洗、
破碎、榨汁、发酵、过滤、调兑、充气、除菌等工艺制成的鲜酿果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 白砂糖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1502 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GB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9106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两片罐 GB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17204 饮料酒分类 GB/T17714 啤酒桶 GB/T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醪糟(米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醪糟(米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醪糟(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醪糟(米酒)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蒸料、冲凉、拌曲、发酵,辅以白砂糖、蜂蜜,再经调配、灌装、灭菌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醪糟(米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T 1354 大米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3662 黄酒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577 甜酒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 按包装不同分为:玻璃瓶包装、塑料碗包装。

3.2 按原辅料及工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3.2.1 原汁醪糟(米酒):发酵后经灭菌处理的醪糟(米酒)。

糯米酒标准

糯米酒标准

糯米酒标准Q/CMTW 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企业标准Q/CMTW0001S-2010糯米酒2010-03-10发布2010-03-10实施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青岛春明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提出且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家福、陈洪福。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X公司。

地址: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

糯米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糯米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糯米、水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冷却、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354大米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8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GB1312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T13662黄酒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跟踪评价分析及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跟踪评价分析及建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跟踪评价分析及建议镇银1,陈晓东1,沈洁1,张卫兵2,黄建萍2(1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江苏南通226006;2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南通226006)[摘要]目的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为《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

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调查、指标验证、专家咨询等方式。

结果调查对象对《标准》的知晓率为95%,收到修订意见或建议69条,经抽检产品合格率为100%。

结论强化标准管理业务培训,加大标准宣贯力度,提高中小企业人员运用标准的能力,建议对《标准》的定义、标签等进行修订。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配制酒;跟踪评价;修订[收稿日期]2018-09-03作者简介:镇银(1969~),女。

副主任医师,从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4.2建议4.2.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信息化建设。

建议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意识,以法规或行政手段强化医疗机构的信用信息化建设,并规范和统一相关技术参数、指标和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

同时要培育医疗机构对诚信重要性和必然性的意识,如把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定重要指标系列,医院就必然自觉重视信用信息建设工作。

提高对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认识,成为自主行为,从“让我做”转变为“我要做”。

4.2.2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对于此项系统工程,要求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间协作配合,统一领导是关键。

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信用信息建设和应用的长期工作计划,巩固当前已取得的成果,继续完善省级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实现与省内其它部门的横向对接,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目标,如联合法院、公安、工商、交通、金融等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2],实现多领域和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3食品安全标准在酿酒行业应用

3食品安全标准在酿酒行业应用

二 原材料采购食品安全标准应用
(一)啤酒原辅料食品安全控制涉及主要标准应用: 啤酒原料——麦芽、大米、酒花 其食品安全控制主要依据下列标准:
GB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GB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中真菌毒素 限量》
GB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食品中污染物限 量》
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对亍食品容器及工具设备产品进行消毒癿消毒剂癿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砷和重金属含量及微生物灭死试验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死指标进行了指标规定幵要求产品戒最小包装标识食品接触用幵要求产品戒最小包装标识产品材质原材料采购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四啤酒使用包材食品安全标准应用gb197782005玱璃包装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易拉罐gb11677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塑料瓶盖gb9687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瓶盖垫片gb9687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标签包装箱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原材料采购食品安全标准应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基本要求
二 原材料采购食品安全标准应用
(一)啤酒原辅料食品安全控制涉及主要标准应用: 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污染物: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 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镉、砷(稻谷、糙米、大米),汞、苯并芘(稻谷、糙米、大米、玉米、小麦), 3.对应于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中污染物(铅、镉、汞、无机砷)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姜燕(译);张陆阳(译)
【期刊名称】《中外葡萄与葡萄酒》
【年(卷),期】2014(000)001
【总页数】5页(P68-72)
【作者】姜燕(译);张陆阳(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体会 [J], 李大和;尚红光
2.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准解读 [J], 杜绿君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J],
4.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公告 [J],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跟踪评价分析及建议[J], 镇银;陈晓东;沈洁;张卫兵;黄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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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酿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酿酒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酿酒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酿酒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酿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酿酒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食品原料与辅料第七条食品原料和辅料应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采购食品原料和辅料时,应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食品原料和辅料应储存在符合卫生条件的场所,防止污染。

第四章酿酒过程管理第十条酿酒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确保酿酒质量。

第十一条酿酒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确保酿酒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酿酒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酿酒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章食品安全检验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检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和设备。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章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章食品安全追溯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小米发酵酒(米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小米发酵酒(米酒)(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小米发酵酒(米酒)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小米为原料,以酒曲为发酵剂,小米经清理、挑选、清洗、浸米、蒸煮、冷却,添加酒曲发酵,压榨过滤分离出原酒,经贮存、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小米发酵酒(米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要求。

3.2 发酵剂酒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外观 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微量软木渣,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洁净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 ≤ 0.18GB 5009.12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1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 n c m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GB 4789.10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标签应符合GB 2758和GB 7718的要求。

常温下,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免于标示保质期。

2。

食用酒精标准

食用酒精标准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对GB10343-89《食用酒精》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0343-89的主要差异如下:1.在原有产品质量.等级(“普通级”、“优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特级”。

2.将“感官要求”单独列出,增加了对“口味”的要求及评价方法。

3.部分指标的计量单位,由“g/100mL”调整为以“mg/L”表示。

4.优级“乙醇”的含量,调整为不低于95.5 %(体积分数)。

5.普通级“硫酸试验”,由不超过80号改为不超过60号。

6.对普通级“氧化时间”的要求略有提高,由不少于15min改为不少于20min.7.加严了对“甲醇”的限量要求,优级由不超过100mg/L改为不超过50mg/L,普通级由不超过600mg/L,改为不超过150mg/L.8.“高级醇(杂醇油)”指标,修改为以“正丙醇”、“异丁醇+异戊醇”计,普通级“异丁醇+异戊醇”由不超过80mg/L改为不超过30mg/L.。

9.增加了“正丙醇”和“酯(以乙酸乙酯计)”指标。

10.甲醇、正丙醇、异丁醇和异戊醇均采用毛细管色谱法测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10343-1989《食用酒精》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第一次修正于2001年。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感官要求(表1)项目特级优级普通级外观无色透明气味具有乙醇固有的香味,无异味无异臭口味纯净,微甜纯正,微甜较纯正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理化指标(表2)项目特级优级普通级色度/号≤10乙醇/%(体积分数)≥96.0 95.5 95.0 硫酸试验/号≤ 5 10 60 氧化时间/min ≥40 30 20醛(以乙醛计)/mg/L ≤ 1 3 30 甲醇/mg/L ≤ 2 50 150 正丙醇/mg/L ≤ 2 35 100异丁醇+异戊醇≤ 1 2 30 /mg/L酸(以乙酸计)/mg/L ≤7 10 20酯(以乙酸乙酯计)≤10 18 25 /mg/L不挥发物/mg/L ≤10 20 25重金属(以Pb计)≤ 1/mg/L氰化物(以HCN计)≤ 51)/mg/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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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酒酿。

2 术语和定义
2.1 酒酿
以糯米等大米为主要原料,酒曲等为糖化发酵剂,经浸泡、蒸煮、冷却、糖化、发酵,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杀菌或不杀菌制成的含有一定发酵米粒固形物和酒精度的固液混合状食品,又称醪糟。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糯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大米制品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致病菌应符合GB 29921中粮食制品的规定。

3.5.2预包装产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4.1产品标签应标示酒精度。

4.2 酒精度大于0.5%/vol的产品应标示“过量食用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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