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_补贴与反补贴协定_第1_省略_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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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浅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时代经 贸 E C O N O M I C & T R A D E U P D A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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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姚 文宽
( 广西 工商 职 业技 术学 院 ,广 西
【 摘
南宁 5 3 0 0 0 4 )

巴西 飞 机 出 口资 助 计 划 案 中 , 认为 巴 西政 府 从 1 9 9i 年 实施 的 “ 飞 机 出 口 资 助 训. _ 戈 U 中 ” 对 巴 西 飞 机 出 口 信 贷 具 有 明 显 的 倾 向 性 , 如 果 不 能 消 除 该倾 向性 , 则认 定为 巴西 “飞机 出 口资 助讣 划 ”具 有 向性 ,构成 补贴 第 二 ,事 实 专 向性 。 有 时 虽 然 内法 律 规 定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 普 遍 的补 贴 ” ,但 是 在具 体 的 操 作 中 只有 有 限 和特 定 的企 业 才 能 享 受 补 贴 , 这 就 构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专 向 性 补 贴 。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事 实 上 的 专 向性 补 贴 主 要 考虑 以下 因 素 :第 一 ,有 限 数最 的某 些 企 业 使 用 补贴 计 划 ,则 可 以认 定 为 该 项 补贴 具 有 事 实 上 的专 向性 , 并 不 再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第 二 , 某 些 企 业 主 要 使 用 补 贴 、 给 予 某 些 企 业 不 成 比 例 的 大 量 补 贴 ; 第 三 授 予 机 关 在 作 出 补 贴 决 定 时 的 行 使 决 定 权 的 方 式 使 得 能 够 享 受 到 补 贴 的 企 业 或 者 产 业 范 围 是 有 限 的 。 在 判 断 事 实 专 向 性 时 , 应 考 虑 补 贴 授 予 机 关 进 行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程 序 上 的 多 样 化 , 以 及 实 施 补 贴 计 划 的 时 间 跨 度 。 规 定 事 实 专 向 性是 为 了排 除某 些 政 府 规 避法 律 专 向性 而把 补 贴 行 为 作 为 “ 法 律 上 的普 遍 性 ” 而事 实 上 却 是 “ 专 向性 补 贴 ” 。在 墨西 哥 碳 黑 补 贴 案 例 中 , 美 国 商 务 部 认 为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资 源 , 因 此 墨 西 哥政 府 向有 关产 业 提 供 碳 黑 不具 有 专 向 性 ,但 是 之 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 推 翻 了 商 务 部 的裁 定 , 尽 管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但 是 实 际 上 在 墨 西 哥 只 有 两 家 企 业 使 用 碳 黑 作 为 生 产 原 料 , 因 此有 限 的企 业 使 用 。 T补 贴 计 划 , 具 有 了 事 实 上 的 号向 性 。 l 9 8 4 年 韩 国 冷 卷 碳 钢 板 补 贴 案 中 , 美 国 法 院 认 为 韩 国 的 钢 铁 产 业 虽 然 获 得 韩 国政 府 政 策 性贷 款 ,但 是 该贷 款 是 “具 有普 遍 补 贴 性 ” , 因 为 韩 国钢 铁 产 业 获得 的政 策 性 贷款 占政 策 性 贷款 数苗 的5 % 一 一 8 %,但 是 钢 铁 产 业 占韩 国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6 % 一一 l 3 % ,并 没有 出现 钢 铁产 业 不成 比例 的大 量补 贴现 象 ,不 具有 事 实上 的专 向性 。 第 三 , 区域专 向性 。 区域专 向性 补贴 是 “ 限于 授 予机 关管辖 范 围 内 指 定 地 理 区 域 的 某 些 企 业 的 补 贴 属 于 专 向 性 补 贴 , 不 得 将 有 资 格 的 各 级 政 府 所 采 取 的 确 定 或 者 改 变 普 遍 使 用 税 率 的 行 为 视 为 专 向 性 补贴 。 ”区域 专 向性有 两个 例外 ,第一 ,对 贫 困地 区企业 的 补贴 不 视为 专 向性补 贴 。第二 ,地 方政 府 对于 本地 区范 围 内税 率进 行普 遍 调整 ,造成 与其 他地 区 形成差 别税 率 的不视 为 区域专 向性 。 四 、将专 项性 补贴 调 整为 普遍 性补 贴 在 中 国特 殊 的 国情 下 , 形 成 了种 类 繁 多 , 错 综 复 杂 的 扶 持 模 式 。 在我 国 国有 经 济 在 国 民经 济 中 具有 主 导 地 位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也 明确 规 定 国家 要 扶 持 阂有 经 济 的 发 展和 壮 大 。因 此 在 政 府 的政 策 上 会 对 国有 企 业 实 行 扶持 。 国有 企 业 具有 垄 断 性 的行 业 往往 是关 系 国 计 民生 和 国家 的 关键 性 行 业 , 各个 国家 都 会 对 这 些 行业 进 行 扶 持 。 中 国 区域 经 济 也存 在 着 东 中 西 部 的差 别 , 为 丫支 持落 后 的西 部 地 区经 济 发 展 , 国 家会 给 予 西 部地 区优 惠 的 经 济 政 策 。 地 方 政 府 也 承 担 着 发 展 经 济 的 职 能 , 各 个 地 区 为 了促 进 经 济 的增 长 也 会 出 现 差别 的经 济 政 策 。我 国的 国 有 企业 正 在 转 型 ,国 家 为 J , 支 持 国 有 企业 的改 革 , 也会 出 台相 关 的优 惠政 策 。 为 厂支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反补贴法自测题

反补贴法自测题

一、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1.只要政府没有出资,就不可能存在补贴。

()2.补贴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也有可能改变竞争条件。

()3.只要是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就构成补贴。

()4.某企业从政府得到年利率为7%的长期贷款,该国金融市场长期贷款的年利率也是7%,因此不存在对该企业的补贴。

()5.没有造成损害的补贴不能被采取反补贴措施。

()6.WTO的反补贴规则既包括对补贴的规范也包括对反补贴措施的规范。

()7.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反补贴的唯一依据。

()8.WTO的反补贴规则不仅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还包括GATT第6条和第16条。

()9.政府是否有开支不是构成补贴的条件。

()10.国内补贴同样可以造成WTO其他成员的损害,因而也是可起诉的补贴。

()11.规范农产品补贴的规则是WTO的农业协定。

()12.只要WTO一个成员实行了被禁止的补贴,其他成员都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3.只有受补贴产品造成了同类产品产业的损害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14.《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某些形式的补贴而允许一些形式的补贴。

()二、选择题单项选择1.反补贴协议禁止的补贴有 _____ ( )A. 农产品补贴B. 落后地区补贴C. 执行新环境法补贴D. 出口补贴2.下列哪项补贴可以被认为禁止性补贴 ( )A. 政府对全国煤炭生产企业按产量提供的补贴B. 对所有出口达到企业产量50%的企业给予减少50%所得税待遇C. 国家规定对贫困地区儿童免除12年学费D. 对达到环保标准的炼油企业提供的补贴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反补贴措施有 ( )A. 征收反补贴税B. 限制补贴产品进口C. 与提供补贴的外国政府进行蹉商D. 对受到影响的国内产业提供补贴4.甲国要对进口产品B采取反补贴措施,不需要证明 ( )A. 产品B的出口国对产品B实行了补贴B. 补贴以后的产品B的价格低于产品B在国内市场的价格C. 甲国生产产品B的产业受到损害D. 甲国企业的损害是因补贴造成的5.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 ( )A. 抵消补贴造成的影响B. 惩罚提供补贴的政府C. 为国内收损害的企业讨回公道D. 让WTO其他成员接受教训多项选择6.具备下列条件的补贴构成反补贴协议所指的出口补贴 ( )A. 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B. 补贴超过一定数额C. 法律上或事实上取决于出口D. 接受者得到利益7.反补贴协议不允许的补贴有 _____ ( )A. 专向性 B. 落后地区补贴 C. 执行新环境法补贴 D. 出口补贴8.下列构成财政资助的有 ( )A. 政府拨款修建国家公路B. 国有运输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运输服务C. 所得税优惠D. 国家科学院出资进行的南极探险9.甲国规定,生产出口产品A的企业若使用国产原料,则对产品A生产企业提供该原料国内与国际价格的差价补贴 ()A. 这一措施没有影响其他国家的生产B. 这一措施可能影响产品A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产业C. 这一措施实际受益的是甲国的原料生产企业,产品A的生产企业并没有受益D. 这一措施可能影响原料生产国的原料出口企业一、答:1、错2、对3、错4、对5、对6、对7、错8、对9、对10、对11、对12、对13、对14、对二、答:1-5、DBABA三、答:6-10 ACD D BC BD。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于(日期)签署,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

一、背景1.1 各方认识到,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扭曲。

1.2 各方希望通过制定本协议,建立一套公正、透明和可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以确保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得到遵守。

二、定义2.1 补贴:指为支持国内产业或产品而提供的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补贴、贷款、减免税收等。

2.2 反补贴措施:指为应对他国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税等。

三、补贴规则3.1 各方同意,在提供补贴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1.1 补贴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协议。

3.1.2 补贴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3.1.3 补贴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3.2 各方同意,在接受他国补贴时,应遵守以下原则:3.2.1 接受补贴的产品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3.2.2 接受补贴的产品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四、反补贴措施4.1 各方同意,在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应遵守以下原则:4.1.1 反补贴措施应符合WTO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协议。

4.1.2 反补贴措施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4.1.3 反补贴措施应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4.2 各方同意,在应对他国反补贴措施时,应遵守以下原则:4.2.1 应对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4.2.2 应对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五、争端解决5.1 各方同意,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相关争议的解决中,应遵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5.2 各方同意,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并尽力解决争议,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测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测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测试题及答案1.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正确答案)B.国家有权监督和管理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正确答案)C.国家有权对外国私人财产实施征收和国有化(正确答案)D.国家行使其权利时不受其自由缔结的条约的约束2.关于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单独关税区时非国家实体(正确答案)B.单独关税区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它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正确答案)C.单独关税区与国家法律地位平等D.单独关税区可以成为任何国际组织的成员3.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际商事惯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具有两个要素:物质因素(即重复的类似的行为)和心理因素(即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正确答案)B.不需要具有心理因素,只具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即可C.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拘束力D.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正确答案)4.关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跨国公司各实体是国内法主体B.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正确答案)C.跨国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正确答案)D.跨国公司不受所在国管辖(正确答案)5.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B.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正确答案)C.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关系,即生产的国际关系(正确答案)D.调整国际经济关系需要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相互配合(正确答案)6.关于“一带一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是由我国倡导和推动的(正确答案)B.“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正确答案)C.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正确答案)D.“一带一路”战略有现成的合作机制可以借鉴7.关于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者(正确答案)8.中国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参与者(正确答案)C.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必须另起炉灶D.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国际规则的倡导者和促进者(正确答案)8.关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性贸易协定是并行不悖的关系(正确答案)8.区域性贸易协定可以采取比WT0多边贸易体制更为优惠的政策(正确答案)C.GATT/WT0允许区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未参加方的成员方实施高于或严于该自贸区成立前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措施D.区域性贸易协定采取的“内外有别”的政策违背WTO的非歧视原则9.关于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法带来的变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规制范围日益扩大、作用增强了(正确答案)B.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步伐加快了(正确答案)C.国际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强化了(正确答案)D.国家主权弱化了10.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亚投行是一个普遍性的多边金融机构B.亚投行宗旨之一是通过在基础设施与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正确答案)C.亚投行的目的是在成员国面临国际收支压力时为其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D.亚投行是第-一个由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多边金融机构(正确答案)11.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与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相比,下述表述正确的是()。

国内外反补贴问题分析

国内外反补贴问题分析

国内外反补贴问题分析提到反补贴问题,人们首先会想到反补贴和反倾销问题之间的关系。

在GATT法律体系中,反补贴问题和反倾销问题是并列由第6条来处理的。

因此,把反补贴规则和反倾销规则看作是姊妹篇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者实际上也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都属于“不公平竞争”。

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

反倾销所对付的一般是私人企业(出口人)的行为;反补贴所面对的全部是政府行为,因而它涉及的大量是政府政策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先从分析补贴行为入手,才能谈到反补贴问题。

所谓补贴,广义上讲可以指政府活动的方方面面。

因为对现代国家政府而言,负有协调社会方方面面均衡发展的职能,而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重要手段就是财政政策。

特别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盛行,福利国家的兴起,各个国家政府的补贴行为可以说非常普遍,往往是兼顾经济与社会福利乃至非经济因素,例如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补贴”,为拯救民族文化的补贴,对残疾人的补贴等等。

从狭义上讲,补贴可以单指政府出于执行其政策或者经济政策的考虑,对一个或一些企业或者一种或一类产品以利益的行为。

还可以更加狭义地定义,补贴为政府从执行其经济政策或者贸易政策的考虑,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生产进口替代产品企业或者进口替代产品给予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的行为,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但是,所谓利益的说法实际上也可以作出非常宽泛的解释,例如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对于企业而言,显然减少了直接生产成本,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甚至远超过直接的补贴,而这些基础设施因为自身特点,往往都是政府提供各种财政补贴来修建的,那么对于这种补贴是不是也要纳入国际反补贴的范围内呢?更进一步,一个国家政府在基础能源、通讯方面投入的财政补贴,甚至国家对于基础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等等领域的投资,乃至政府用于社会治安、法律的执行、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经费,最后都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这些费用实际上都要“内化”到产品成本中,那么如何考虑企业获得的这种利益呢?实际上,即便是各个国家政府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直接补贴,并不一定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往往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而且大量的是一国国内的问题,有些和外贸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与反补贴税“美国对欧共体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评析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与反补贴税“美国对欧共体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案”评析

【 要 】 关于对经过 国有企 业的私有化改造后形 成的 “ 摘 后私有化企 业”的 出口产 品征 收
反补贴税是否合法的问题 ,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争执已经持续了1余年。W O 0 T争端解决机构处 理 的 “ 国对 欧共体钢 铁产 品征 收反 补贴税 案”是 关于这 一 问题 的重要 案例 。本 文深入 分析 美 了该案 中欧共体 和 美国的立 场、专 家组和上诉 机构 所作 的法律解释 和认 定 ,尤其 是对 美 国提 出的 “ 法人相同论”、 “ 公司与股东分离论”等论点进行 了全面的分析,并探讨 了在今后研
共体指控 美 国对 “ 后私有 化企业 ”的出 口产 品征 收反补 贴税违 反 《 补贴 与反补 贴措施协 定》
(g em n n S b i i s a d C u t r a 1n e sr s ,并 向W O A r e e t o u s d e n o n e v i ig M a u e ) T 争端解 决机 构提 出了
F d R g 7 3 (9 9 自1 9 年起 ,美 国商务部加 大力度 展开对 欧共体 成员 国 “ e e 15 18 ) 92 后私有 化企业 ” ( h P s - t e ot P iaiainCmay r v t z t o o p n )对美 出口钢 铁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并开始征收反补贴税 。 [] 以下简称 { C  ̄ 定》。 2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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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I C OU N L o 8 00 A FI J R A N . 2 6
国 际 关 系 与 国 际法
国有企业 的私有化 与反补贴税 “ 国对 欧共体钢铁产 品征收反 补贴税 案 "评析 美
白 巴根
r 白巴根 ,汕头 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 ,法 学博士 (日本筑波 大学 )。 J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五) 倾销的确定
《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 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 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 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出口价格:离岸价格 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
新闻纸案
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 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 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结果显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 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 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属于相 似产品。同时,倾销产品数量、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具有因 果关系。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加拿大: 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61%;雄师集团:59%;太平洋纸业公司: 57%;阿维纳公司:78%;芬利森林工业公司:78%;其他加拿大公 司:78%;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9%;其他韩国公司:55%;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 用;
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 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 的进口,如同关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 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 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如同倾销, 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反倾销相 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 最终裁定与实施措施: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如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将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价格承诺等。涉案各方如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或进 行司法审查。
02
反补贴措施概述
反补贴定义及目的
反补贴定义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抵消或防止另一国政府 对本国产业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贸易 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 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contents
目录
• 反倾销措施概述 • 反补贴措施概述 • 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比较 •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 • 企业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策略 • 总结与展望
01
反倾销措施概述
反倾销定义及目的
定义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 产业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外国倾销行 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05
企业应对反倾销与反 补贴策略
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熟悉WTO规则
企业应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WTO )相关协议,特别是《反倾销协议》 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确保 自身行为符合国际规则。
关注国际贸易动态
加强内部培训
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国际贸易法规培 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应对贸易 争端的能力。
各国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情况
01
02
03
04
美国
频繁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欧盟
对进口产品实施严格的反倾销 和反补贴调查,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 调查,加强国内产业调整和升
级。
其他国家
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 加强了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汇报人:2023-11-18•补贴概述•补贴措施的实施•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01补贴概述定义类型定义与类型对相关行业和企业产生积极影响,提高其竞争力;但也可能导致其他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扭曲市场结构。

补贴的目的和影响影响目的起源发展反补贴措施的引入030201补贴与反补贴的历史演变02补贴措施的实施实施效果实施效果财政压力不公平竞争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确定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3反补贴措施的种类和实施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税定义防止因补贴导致的过度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目的实施过程反补贴配额定义目的实施过程其他反补贴措施风险反补贴政策可能引发贸易战,加剧国际贸易摩擦。

挑战实施反补贴政策需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确保措施合法、合理。

反补贴政策的风险和挑战04补贴与反补贴的国际规则和惯例WTO规则与框架01020304定义与分类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反补贴规则通常包含较高标准的承诺,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减少贸易扭曲。

透明度要求区域贸易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开相关补贴政策,并建立咨询点,便于其他成员方提出疑问或建议。

高标准承诺区域贸易协定的反补贴规则VS主要经济体的反补贴实践美国反补贴实践欧盟反补贴实践05案例分析: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税收优惠通过减免钢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直接补贴政府直接向钢铁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以支持其研发、技术升级和环保设施建设等。

信贷支持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钢铁企业提供低利率、长周期的贷款,以支持其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张。

中国钢铁产业的补贴政策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调查立案中国钢铁产业的反补贴措施中国钢铁产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010*******06未来展望与政策建议1 2 3减少直接补贴实施结构性补贴加强监管和绩效评估补贴政策的改革方向03加强国际协调01完善法律法规02提高透明度反补贴政策的完善措施共同应对全球挑战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补贴问题,如气候变化、不公平贸易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为了确保公平贸易和竞争,防止成员国使用不公平的补贴措施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该协议旨在限制和监管国家之间的贸易补贴,并提供一套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补贴争议。

该协议分为两个主要部分:《补贴协议》和《反补贴实施协议》。

《补贴协议》首先定义了补贴的概念。

补贴被定义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维持的经济资源的提供,这种资源有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两类:禁止补贴和可容许补贴。

禁止补贴指的是那些对国内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这些补贴被视为破坏公平竞争,因此被禁止。

协议列举了一些禁止补贴的具体例子,如出口补贴,即直接用于出口产品的补贴,以及补贴对本国产品使用特定的国内原料或工艺等。

可容许补贴则是一种符合规定的补贴形式,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这类补贴一般不被视为具有负面影响,但也需要遵守一些条件和限制。

协议规定了一个“计算补贴”,即计算补贴何时可能对市场产生扭曲作用的方法。

根据《补贴协议》,成员国需要及时通知WTO关于所有的补贴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讨论和解决补贴争端的程序。

与《补贴协议》相对应的是《反补贴实施协议》,该协议主要着重于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当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补贴导致了本国产业受损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反补贴实施协议》,当一个国家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时,它需要向WTO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并根据协议中的程序进行调查。

WTO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有效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以及对进口产品的限制措施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通过限制和监管补贴的使用,并提供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协议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贸易环境。

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

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

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1979.04.12•【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①(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本协议各签约国注意到1973年9月12--14日部长们同意,多边贸易谈判,尤其应减少或消除非关税措施的贸易限制或不利影响,并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的约束,认识到各国政府利用补贴以推行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认识到补贴也可能会对贸易及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认识到本协定强调的是补贴的影响,在估价这些影响时,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签约国的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国际经济关系和货币关系的情况,希望确保补贴的使用不致影响或损害本协议任何签约国的利益,确保反补贴措施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并在签约国一致同意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范围之内对那些由于补贴的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生产者提供救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特殊需要,希望充分适用和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并制定其适用的规则,以求在执行中具有更大程度的统一性和确切性,希望迅速、有效、公正地解决有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一致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总协定第六条的适用各签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对从任何一个签约国领土输入到另一个签约国领土的产品所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和本协议的条款。

第二条国内程序和有关事项1.只有根据本条规定发起和进行了调查才可征收反补贴税。

一般应根据受影响的工业部门或以受影响的工业部门名义提出的书面要求发起调查,以确定所称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情况。

该书面要求应包括说明存在上述情况的充分证据:(1)补贴,如有可能,说明补贴的金额;(2)在本协议解释总协定第六条的意思范围内的损害;(3)补贴的进口品与所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当局在没有接到此种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他们必须占有以上(1)至(3)项的充分证据才可进行调查。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对华反补贴调查虽然始于加拿大,但近年来,对我国开展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却是美国。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我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做出了21个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裁决。

除传统的补贴类型之外,一种新的补贴类型――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正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

在21起反补贴裁决当中,有15起案件均讨论了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且全部案件均对此做出了肯定性的裁决。

我国刚刚结束在WTO诉讼的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当中,国有企业补贴也是重要的争议问题之一。

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补贴”,并非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所说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而是指被美国商务部视为补贴的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提供产品的行为。

此种补贴认定形式在美国的应用已经具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87年对荷兰鲜花出口的反补贴案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认定,0韩国、加拿大、印度等国也曾先后因此遭受反补贴调查。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必须遵循何种标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此后简称《反补贴协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不存在相关的DSB裁决。

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对此问题的阐述,因而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而对我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

这是由于,这种补贴形式此前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应用都没有对我国的应用频繁。

较他国而言,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国有企业对于我国重点行业的掌控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变更。

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补贴的问题,将对我国未来应对贸易壁垒、发展国有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将在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美国此前对华反补贴的习惯性做法,分析该案生效后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可能变化,以及我国可能面对的新的挑战。

一、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将“国有企业补贴”视为补贴的关键是将国有企业提供货物的行为视为政府给予下游生产商的财政资助,其行为主体――国有企业是直接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中文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中文版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110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补贴与损害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文章来源:/Content-110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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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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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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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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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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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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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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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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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
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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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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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研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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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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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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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磋商和授权的补救
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
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主管机关自行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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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请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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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报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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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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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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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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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补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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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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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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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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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龚柏华摘 要:2010年10月2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

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

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反补贴协定上的“公共机构”,应根据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关键词:国有企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公共机构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6-0029-082010年10月22 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

①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

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

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一、基本案情和裁定2008年9月19日,根据《W T 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0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7条,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在2008年6月到8月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②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③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以下裁定中分别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第2条,第10条,第14条,第19.1条,第19.4条,第32.1条,GATT第6条,第6.3条:收稿日期:2010-10-28。

(1)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案中裁定中国政府或私有贸易公司以货物形式提供了财政资助。

(2)美国商务部认定存在利益的裁定。

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所谓的获得利益时只包括了正面利益而排除了负面利益。

(3)美国商务部就“政策性借贷”为补贴做出的财政支持、专向性、利益的裁定。

(4)美国商务部有关土地使用权为补贴做出的专向性、利益的裁定。

(5)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方法来裁定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同时又对同样产品裁定反补贴税。

美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让美国商务部避免对同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双重救济。

美国商务部在避免双重救济问题上,对待来自中国的产品与对待来自其他成员的同样产品待遇不一样。

(6)美国商务部没有给中国政府和利益当事方30天的时间回答问卷。

没有通知当事方所要提交的信息,没有提供充分机会提交有关的证据。

2008年11月14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就此案进行了磋商,磋商未果。

2008年12月9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设立专家组请求。

④2008年12月22日,美国阻止专家组的设立。

2009年1月20日,专家组成立。

2009年2月23日,中国要求拉米指定专家组成员。

2009年3月4日,拉米指定下列人员为专家组成员:David Walker先生(为首席成员),Thinus Jacobsz先生和Andrea Marie Brown女士。

2010年6月11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中期裁定报告。

2010年10月22日,专家组公布其裁定。

专家组裁定: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

二、各方对《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公共机构”的理解《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列举了按该协定视为存在补贴的情况,其中第1.1(a) (1)条规定: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本协定中简称为“政府”)。

⑤该条是构成《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意义上补贴主体资格的规定。

本案中中美双方对如何理解该条中的“公共机构”存在分歧。

这儿的“公共机构”(public body)到底是指什么?与“政府”(government)有什么区别?中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当然被推定为“公共机构”?本案的专家组根据W TO争端解决的习惯方法,先从权威的词典定义来解释争议词句。

专家组考查了“公共”与“机构”一词的含义后,发现词典并不能提供统一的定义。

中国认为,根据词典含义,这儿的“公共机构”应做狭义理解,与“政府代理机构”或“政府”在作用上是相等的。

因此,“公共机构”应定义为:由法律授权的实体行使政府职能或公共性质的职能,其行为是在这种授权下行使的。

专家组认为,“公共机构”可以包括中国所说的实体,但不限于这类实体。

专家组认为,在实践中,各国没有划一的“公共机构”的概念,有的可以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⑥专家组比较了法文和西班牙文中该词的含义后认为,该词可包括中国理解的意思但不限于这一意思。

中国以《农业协定》第9.1条为例说明“公共机构”与“政府”是功能等同的词。

《农业协定》第9条是关于“出口补贴承诺”的规定,其第1款规定了受该协定项下消减承诺的约束。

其第9.1条(a)提到:“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而向公司、行业、农产品生产者、此类生产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销售局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这儿使用了“政府或其他代理机构”(g o v e r n m e n t s o r t h e i r a g e n c i e s)。

中国指出,在一些翻译中,将“政府代理机构(g o v e r n m e n t a g e n c y)”翻译成“公共机构(p u b l i c b o d y)”。

中国引用了经合组织编写的《经济学词汇》词典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其他词典有不同定义,所以不能单靠词典解释,还要考虑上下文。

中国又从第1.1(a)(1)条整句结构分析,该句中: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本协定中简称为“政府”)。

从句子结构看将“政府”和“公共机构”放在一起,表示它们两者功能相同,“公共机构”必然包括了类似政府的特质,即由政府授权行使权力。

美国则认为,该条中使用了“政府或公共机构”两个不同的词,表明这两者之间含义是不同的。

根据条约解释规则,应给所有用词以有效解释。

在“公共机构”一词前使用了“任何(any)”表示任何这种类型的,从而暗含着各种类型的公共机构。

由于使用了“任何公共机构”一词,表明了当初协定起草者并不想将该词与“政府”挂钩。

中国反驳认为,“任何”一词不一定表明“公共机构”与“政府”两词完全不类似或毫无关联的意思,而只是表明该两词不是完全相同。

中国还从“或(o r)”这一词的使用功能说明,其前后的词含义是一样的或功能等同的。

中国引用了专家组在US -Export Restraints中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iv)条的解释。

该条提到“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其中“委托或指示”两词具有等同的政府行为功能。

中国还反对美国对“任何”一词的解释,认为“任何”一词只表明了所有符合为公共机构的实体,并没有说明与公共机构定义有关的特性。

专家组认为:“或(or)”代表着前后是两个概念;句中使用了“一个(a)”与“任何(any)”进一步说明了这是两个概念。

在“公共机构”前加“任何”表示其是广义的。

因此,“公共机构”概念是区别于“政府”同时又比“政府”或“政府代理”广的概念。

中国认为,从“简称为政府(r e f e r r e d t o i n t h i s A g r e e m e n t a s “g o v e r n m e n t”)”这句话可以看出,“政府”与“公共机构”是作用等同的。

专家组认为:句中只是简化方便使用而已。

专家组再比较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1条的用法。

该条规定“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

该条中用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来简称句中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

专家组由此得出结论:政府控制的各种实体,加上正式的政府机构,都可包括在“政府”一词之中。

专家组认为,这儿的“政府”一词,等于“一成员领土中的政府”,或“一成员领土中的任何公共机构”。

这表明可包括正式构成政府的一部分,或拥有、或控制的实体。

专家组认为,这句话将“政府”、“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列为3类,这是一种穷尽的分类。

专家组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全部或大部分为政府所有的企业归为这3类中哪一类更恰当。

中国认为,从法律上讲,这种政府所有企业应推定为“私有机构”,只有当其行为产生了政府“委托或指示”的结果时,才受《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约束。

专家组认为,这样问题就转为如何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

专家组通过词典定义演绎为:一个“公共的”机构是受国家控制下的任何实体;一个“私人的”机构是不受国家控制的实体。

专家组进行反推,如果将“公共机构”一词狭义解释,即为政府代理机构和其他行使政府授权的实体,外加排除了政府拥有和/或政府控制的企业,“公共机构”一词就变为“私有的机构”。

中国表示,中国并没有说政府拥有的实体不会成为第1.1(a)(1)条所指的“公共机构”,而只是强调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首先应推定为私行为。

如果有证据表明国有企业或国有商业银行行使了政府权力,则其可被认定为公关机构。

专家组认为,这样的解读完全颠倒了“私有机构”的通常含义。

此外,中美各方关于是按行为还是按性质来判断国有企业或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为“公共机构”也存在分歧。

专家组认为,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一个实体是否为“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性质问题完全与该实体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问题是分开的。

专家组接下来通过条约的目的解释得出结论,不能过于狭义地解释《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条文。

中国认为,可引用其他国际条约作为上下文来解释“公共机构”一词,如《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

上诉机构在US-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n DRAMS 一案中曾引用过,认为其构成国际惯例。

美国认为,《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其中部分可以构成国际惯例,但不等于整体可以构成。

美国不同意将《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作为解释“公共机构”一词的“相关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不是制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相关的协定,也不是W T O涵盖协定之一。

因此,《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指的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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