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的细则
班级规定细则十条
班级规定细则十条在我们的班级中,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同学们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使我们的班级更加团结、和谐、有序,特制定以下十条班级规定细则:一、考勤制度1、每位同学应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提交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请假。
2、每天早上由班长负责点名,记录迟到和缺勤的同学,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3、迟到的同学应在课间主动向老师说明原因,并保证不再犯。
二、课堂纪律1、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不得交头接耳、做小动作或者打瞌睡。
2、尊重老师,听从老师的教导和安排,不得顶撞老师或者拒绝执行老师的合理要求。
3、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者教室。
三、作业完成1、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不抄袭、不拖欠。
2、作业要书写工整、格式规范,认真对待每一道题目。
3、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及时向老师或同学请教,确保知识的掌握。
四、考试纪律1、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不得作弊。
2、考试期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左顾右盼、传递纸条或者使用任何违规工具。
3、尊重考试结果,不得因成绩不理想而产生消极情绪或者对老师和同学有不满行为。
五、卫生环境1、每位同学都有责任保持教室的整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2、每天安排值日生进行教室的打扫,包括地面清扫、黑板擦拭、桌椅摆放整齐等。
3、爱护班级的公共财物,如桌椅、门窗、黑板等,不得故意损坏。
六、文明礼貌1、同学之间要友好相处,互相帮助,不得欺负弱小或者嘲笑他人。
2、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粗话,不打架斗殴。
3、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感受,不强行干涉他人的行为和想法。
七、活动参与1、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文体比赛、主题班会等。
2、在活动中要发扬团队精神,为班级争光,不得消极对待或者故意破坏活动的进行。
3、对于班级的集体荣誉要倍加珍惜,不做有损班级形象的事情。
八、着装规范1、在校期间要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不得穿奇装异服或者过于暴露的衣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滥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和转让。
第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枪支安全措施。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检查与验收第七条公务用枪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枪支的完好、弹药的数量和质量等。
第八条新购置的公务用枪,应当由专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公务用枪的储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安全,防止丢失、被盗和损坏。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一条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废。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对《公务用枪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包含更多细节和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查阅。
70号文附件矿长保护职工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责任分工及保障措施(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公司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部门均不得组织生产活动。
因证照不全或失效非法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处罚。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的日常管理,促使公司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公司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为确保证照齐全有效,成立证照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总经理宋军担任,副组长由矿长宋志斌担任,曹满红为成员;领导组具体落实证照的管理,如证照到期,必须提前六个月办理延期或更换手续,确保证照齐全有效,合法生产。
3、及时将公司相关证照报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我公司证照的取得依法行使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非法(证照不全或失效)组织生产,可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强制责令停止违法组织生产活动。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公司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严禁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组织进行生产开采活动。
采用巷道式等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方法的正规开采实行决策管理,确保井下正规开采,杜绝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为公司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2)公司以总工程师为首技术部门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编制采煤作业规程,确定采煤方法,实施正规开采。
并及时将采煤作业规程报羊头岭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公司以生产矿长为首的生产部门严格遵照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和施工工艺组织生产作业,严禁私自改变采煤方法和施工工艺组织生产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2013年5月3日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领导组织组长:孟凡林副组长: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包括中层以上领导、一般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本单位管理层所有。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本单位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人员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
第七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保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
第八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严禁将工作时间用于个人事务,不得私自上网、打游戏、看电影等。
第九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条本单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报备并经批准。
第十一条本单位人员在考勤上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考勤时间和记录。
第十二条本单位人员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工资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本单位人员在考勤上作弊、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本单位人员对于考勤管理中的不服判决,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本单位将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和流程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标准,根据工作的不同性质和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聘任和奖惩的依据,对于绩效不合格的人员将予以警告、降级或者辞退。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本单位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本单位人员不得进行骚扰、歧视、侮辱他人的行为,不得传播谣言或者发布违法、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本单位人员应当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或者私自使用本单位的机密信息。
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规定是制度的补充,办法是规定的补充“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公文《细则》的写法和范例
细则细则,是贯彻执行条例中某一规定或几条规定的详细规则。
细则的特点是:具体、详尽,明细。
细则与条例、办法虽同属于规范性的公文文种,都要经过有关会议通过,主管机关颁发,在相应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比起条例,它是条例某一部分的具体化;比起办法,它不重在叙述具体作法和要求,而重在叙述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细则在执行过程中,也有较大的灵活性,一旦情况有变化,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与修订。
细则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发布单位及日期、正文组成。
标题。
一是由适用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
二是由发布单位、事由和文种组成。
发布单位和日期。
在标题下面写上何时由何单位公布(或发布),加括号。
正文。
正文的写法有:条款式。
就是采用分条叙述,有的其中章下有条,条下有款。
或采用总则、分则、附则式。
总则写细则的依据;分则写细则的主体;附则写细则的结尾,作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如施行的具体时限、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等。
或者,只用序号,不列条款。
制订细则,首先,应深刻理解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指示;其次,要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订得具体、详尽、明细。
文字要简洁明确,语言要通俗易懂。
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旅游局重新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细心的小编飞白帮助大家整编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欢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篇一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子话。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国企落实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背景下,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已成为各行各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国企自然也不例外。
作为一种国家经济主体,国企在落实八项规定方面,不仅要遵循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更需要更加细化、完善的实施细则,从而保证落实的深入和全面。
因此,本文从国企实施八项规定的细节入手,阐述该如何落实八项规定。
第一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国企往往拥有庞大的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管理极其复杂,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国企应当建立起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
例如,制定明细的差旅费用、宴请严格控制预算、以及加强节能降耗等,同时还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让他们树立节俭意识。
第二条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在国企中,为了提高员工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岗位分配需要以能力为主,而不是由等级划分,建立一种较平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集体荣誉感。
同时,公司领导也需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联系,听取员工的心声,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条规定:强化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国企应当建立一套全面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内部乱象,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反腐斗争。
第四条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一支纪律严明、勤政廉洁的队伍。
作为国有企业,它是国家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权威的代表。
国企领导人员应当作为榜样,时刻保持良好的品行,为员工树立榜样,将廉政工作落在实处。
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会议成本。
企业应当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会议流程,让所有的会议都成为有效的沟通交流,避免决策不明确、决策不及时导致的问题。
第六条规定:精简权力机构,科学制定张贴管理执行制度。
国企领导人应当减轻工作压力,化繁为简,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制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执行力,在各方面地钻研,提高工作总体效益。
第七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防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国企领导及各级党委要从成员中选举优秀干部,不断加强纪律检查及追责制度。
9号令《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立项和计划第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发表于2011年12月26日,共分为七章六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这份实施细则对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主要任务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道路设施建设、推广科技文明交通、加强安全检查和依法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等七个方面。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二章主要围绕着道路交通设施的规范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规定了道路建设单位和道路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交通安全需要,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第十三条规定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三章主要针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交通行驶速度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装备的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驾驶人的管理要求,包括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发放和使用等方面。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规范。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非机动车的管理要求,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装备“三合一”等。
第五十条规定了行人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车辆通行道路上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和遵守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等方面。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五章主要围绕着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现场处理、准确勘察、认真调查等方面。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交通安全教育的要求,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方面。
第六章: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章主要围绕着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规定。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202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细则
202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细则(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3.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细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
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XXX确;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陕应急〔2021〕321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矿业分公司: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
附件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一节申请资料第二节申请资料受理第三节申请资料审查第四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煤安监监察〔2019〕4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56号)、《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策规定的全面实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政府管理,根据...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政策规定的实施管理活动。
第二章政策规定分类第三条政策规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决策、指导性文件等形式...第四条政策规定涉及的具体领域由各部门或单位按照法定权限自行规定,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政策规定的制定第五条政策规定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进行公平公正的程序...第六条政策规定的制定应当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政策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第七条政策规定的解释应当以保护民众合法权益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第八条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应当明确,以确保政策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政策规定的公告和宣传第九条政策规定的公告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避免信息滞后和不透明...第十条政策规定的宣传应当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政策内容和目标。
第六章政策规定的实施监督第十一条政策规定的实施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确保政策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第十二条政策规定的实施情况应当向上级部门或单位进行定期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十四条对于刻意规避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大追责力度,严厉打击。
第八章政策规定的修订和废止第十五条政策规定的修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第十六条政策规定的废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逾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新修订...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政策规定管理部门所有。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法规标题】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房地局•【发文字号】沪房地交[1995]302号•【颁布时间】1995年07月01日•【生效时间】1995年07月01日•【全文】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市投资建造的内销、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预售,系指开发经营企业依法投资建造的内销或外销商品房在房屋竣工交付前预先出售给承购人,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与承购人签订的预订、预约或认购、定购等合约),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不包括外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第五条本市内销、外销商品房预售统一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市房地局负责核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及已经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或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批准建造的内销高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核发建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投资开发经营的内销一般标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上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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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
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
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 井。 (一)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 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
设计风量为依据。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
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
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临时停工的地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 求,风量充足。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等不合理巷道。高瓦斯矿井必须 设专用回风巷。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 风流稳定。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严禁串联、接力通风。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 行通风。
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
(六)专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安规》要求。 (七)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包机制。做到“三定、四 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 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 (八)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 (九)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强化点检 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十)各类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建 立健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提高对仪器仪表的校验、检测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校验、检测工作。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对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 进行检验检测。否则一律不得使用。
(二)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 运行。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 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各煤矿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 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 买和使用。 (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 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 司机在一侧监护。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 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四)建立煤矿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公示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
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
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 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 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县(市)煤炭局要建立煤矿领导带班入井考核制度。加强煤矿企业内 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 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 施细则》
的通知 授课人:xxx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 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 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 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 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 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 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
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 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 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
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 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 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 (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 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名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配备不少于2套 专用探放水钻机。 (三)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
(十二)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发 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 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 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十三)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
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巷帮超前抽放、钻孔疏放、
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 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治 综合评价意见。 (五)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 常、准确、报警断电。
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六)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
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
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 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十二)煤矿企业必须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产品,否则按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并停止生产作业,按时更换。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一)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与工人同上下。矿长(实际
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余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原则上不能少于15次。 (二)带班领导当班要提前半个小时入井,与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在井下向接班的 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 接班记录簿。 (三)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 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 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各县(市)煤炭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凡属水害
威胁严重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矿井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
化监管检查和整治。开采+380以下煤层,凡承压开采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单 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批文后方可开采。 (五)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继续推行“物探先行、 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六)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 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 和排水系统。 (七)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