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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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放火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爆炸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过失决水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5条第2款破坏交通工具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设施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高检研发字[1986]16号一、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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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几人以上?
根据《反恐法》第三条中相关规定,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根据刑法第1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1、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二、特征
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基于政治、报复社会等动机,共同进行恐怖犯罪活动,以恐吓、要挟公众、社会、政府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恐怖组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组织成员的多数性。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内容编辑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

要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严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严禁干涉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

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以胡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胡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视为一种“三合一”罪名,不仅是犯罪个人的问题,更是深刻反映了组织和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对全社会价值观的冲击。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的司法认定。

首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所谓组织,就是指有组织地或以特定形式汇集在一起,根据固定的规则、宗旨和行为方式来推行某种目标和利益的行为。

领导,则是指在组织中具有领导地位,能够调配和控制组织成员,推行不合法权益和行为的行为者。

参加,即是加入组织或者接受组织管辖,为组织行为提供支持或服务,或者从组织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组织的性质应当符合“黑社会”的特点,即以暴力、恐怖、威胁等手段,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身利益,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例如,2019年9月,广东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等多项罪名的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在群众和警方的合力打击下,最终被绳之以法。

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杨某等人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资金流动、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了该九人集团既具有明确的暴力特征,又存在以“黑吃黑”为首要方式的性质判定。

2019年10月,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吕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了昆明、安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等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某等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并主要领导人。

最后,尽管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例如,法院和侦查机关在认定该罪名时,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过度扩大判罚的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判断题: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刑事案件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3.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7.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8.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10.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11.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13.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4.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1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17.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18.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19.公安机关只管接报案,没有告知举报人、控告人诬告的义务。

(×)20.公安机关没有替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2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22.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内容提要】“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容,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基本前提。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20XX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91条、第291条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与修改,并在我国刑法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在该修正案,还是我国现有的其他刑事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概念的含义。

鉴于正确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是正确认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为恐怖犯罪)洗钱罪”,“编造、散布虚假的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必要前提,本文试以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为基础,对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及其认定方法作一探索性的分析。

一、恐怖主义与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一)社会政治学意义的恐怖主义从立法渊源的角度考察,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可以说是一个“舶来品”,是我国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产物(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刑法的《刑法修正案(三)》本身就是回应、落实联合国安理会20XX年9月28日第1373号决议的产物。

该决议除重申了其对20XX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州、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的断然谴责,以及要防止一切此种行为的决心外,还鉴于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在呼吁各国在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方面进行紧急合作时,对各联合国成员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1)“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2)将以任何手段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定为犯罪”;(3)禁止为恐怖活动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4)密切注意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军火、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高检会〔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年来,我国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出现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风险。

为依法严惩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印发后,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同时废止。

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宣扬恐怖主义立案标准

宣扬恐怖主义立案标准

宣扬恐怖主义立案标准恐怖主义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行为,对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为了规范对宣扬恐怖主义行为的立案标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制定了如下标准:一、对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具备明确的宣扬恐怖主义意图。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开场合、网络平台等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以达到煽动、鼓励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即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或者潜在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三、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即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明知或者应知其行为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四、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

即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明显的宣扬恐怖主义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言辞激烈、内容恐怖、传播范围广泛等。

五、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反响。

即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反响。

六、对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全社会的反恐意识和能力。

七、对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恐怖主义活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总之,对于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和警惕,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数罪并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注意:不包括毒品走私,,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8.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9.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11.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损坏财物够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随着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愈发猖獗,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扫黑除恶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以明确的原则和具体的细则,为扫黑除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来逐条解析扫黑除恶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对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进行打击。

第二条: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封建迷信组织和“保护伞”。

第三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地位和特定的标识性标志。

第四条: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实行暴力、威胁、恐吓、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须经过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认定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六条:扫黑除恶的工作对象是具有国际、国内组织、纪律、胁迫力、暴力威慑力和地方性强特点,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利用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第七条: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人员应当进行彻底排查和人脸识别等措施,割断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联系及控制。

第八条:扫黑除恶的工作要全面、高效、可持续,采取严厉有效措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第九条:关键要突出,问题要重点,团伙头目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人员必须首先打击。

第十条:增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协同性和行动效果,要加大情报共享力度,建立跨省、跨部门的协查搜捕机制,筑牢防控体系。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实行差别化打击,同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在扫黑除恶中,要保障被侵害人员和群众的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于浏览器批量删除评价、收回个人资讯要求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排查。

第十三条: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抵制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扫黑除恶认定标准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它为卫护社会安宁和民生幸福提供了坚实而权威的支持。

《刑法修正案(三)》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三)》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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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4卷 ( 第 5 总 2期 )
《 法修 正案 ( ) 对组 织 \ 刑 三 领 导 \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的修 改 参
● 邓 万 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二系, 贵州 贵阳 500) 505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 《 三 》对 《 法 》第 10 刑 2 务进 行 了较 大程度 的补 充 、 改 , 修 主要 体现 在 : 、 改 法定刑 , 一 修 重组 量刑 档 次 。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具体表现组织参加或者领导恐怖活动,资助恐怖组织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放火等;
(三)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
(四)破坏特定设施、设备;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下会拘留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只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都会拘留,依法判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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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规定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规定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黑公通[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管辖正文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刑事诉讼法》、《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机关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确定管辖。

对因地域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由有管辖职责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和刑事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时,应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但法律和公安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出入境罪立案标准

非法出入境罪立案标准

非法出入境罪立案标准一、非法出境罪立案标准非法出入境指的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偷越国或者边境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非法出入境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一般处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如为实施恐怖活动,非法出入境,处最低一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境罪立案标准二、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的立案标准1、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在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3、实施违法行为后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非法入境罪该如何处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另外,除了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出境规定了处罚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非法出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9•【文号】公通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

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 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对象为恐怖活动组织,即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

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

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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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制造社会恐怖、渲染恐怖效果的暴力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通常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为犯罪对象,并以此来追求一种社会恐怖的效果。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根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犯罪集团的行为。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

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所称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界定标准: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暴力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由于杀人、爆炸、绑架等都是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那么,以这些恐怖性暴力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便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

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1)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

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2)类罪名不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以上即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制造社会恐怖、渲染恐怖效果的暴力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通常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为犯罪对象,并以此来追求一种社会恐怖的效果。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根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犯罪集团的行为。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

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所称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界定标准: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暴力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由于杀人、爆炸、绑架等都是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那么,以这些恐怖性暴力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便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

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1)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

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2)类罪名不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以上即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制造社会恐怖、渲染恐怖效果的暴力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通常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为犯罪对象,并以此来追求一种社会恐怖的效果。

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根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犯罪集团的行为。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恐怖组织而积极参加或参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

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所称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建立、谋划、实施犯罪活动中态度比较积极或者参加的活动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界定标准: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暴力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由于杀人、爆炸、绑架等都是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那么,以这些恐怖性暴力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便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

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1)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

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2)类罪名不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以上即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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