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的确定

合集下载

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直管公房怎样变更承租权

合 同 办理 承 租 人 变更 登 记 手 续 后 就 可合 法
继续 承租 。
但 本 案 中为 何 房 管 局 要 求 办理 相关 手
续 一定要 经 过 王女 士 两个 哥 哥 同 意 呢? 这种
重 庆 国 土 房 产 ・ o 9年 第 3期 2o
资 问 : 我 离婚 后 没 有住 房 . 带 着 孩 子 一 直 住在 母 亲 那 里 。 我母 亲 的 房 子 是 国家 的 直 管 公 房 ,我还 有 两个 哥 哥 ,他 们 都 有 自 己的住 房 。 去年 6月 ,母 亲 去 世 时写 下 遗
嘱 ,说 房 子 归 我 住 。 我 去 房 管 局 办 理 承 租
人 变 更 手 续 时 , 房 管 局说 必 须 有 我 两 个 哥
哥 的书 面 同意才行 ,这 一要求 合理 吗 ?
( 京王 女士 ) 北
家庭 成 员 愿 意继 续 履 行 原合 同 ,其他 家 庭 成 员又 无 异议 的 , 可 以办理 更 名 手续 ( 申 请更 改 承 租人 姓 名 ,有关 当事 人 须 写 出书 面 申请 , 由 甲方 经 办 人 签署 意 见 报 主管 领
定 , 由共 同居 住 人 王 女 士 主 张 承 租 权 利 。

直 管 公 怎 变 更 承 权
房屋 管理 的若 干 规定 》 第 十二条 第 ( )项 五 规 定 ,承 租 者 外 迁 或 死 亡 ,原 同住 者 要 求 继 续 承租 的 ,须 经 出租 单 位 同 意 ,并 新 订 租 赁合 同 。所 以 ,母 亲 去 世 以后 ,王女 士 应该 先 向房 管 局 提 出 申 请 ,房 管局 根 据 有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更 名 ) :如 果 本 案 中王 女 士 母 亲 的公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中没 有这 条 约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二庭,各区县法院一、三、四庭,各人民法庭:为统一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案件的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

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北京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所有并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的租赁涉及到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来说,租赁方应当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且符合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租赁方还需要通过资格审核,以确保其确实有租赁直管公房的需求和资格。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其有责任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并负责房屋的基本维修和保养。

这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的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同时,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对承租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承租方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在租赁期内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然而,承租方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承租方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租金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其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限方面,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通常有一定的期限规定。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继续租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政府规划、房屋维修等,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还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承租方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

同时,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B,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A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市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行终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A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新市区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乌高(新)告〔2018〕17号《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煤机厂家属院内16户平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是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2.即使A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合法居住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的利害关系。

3.即使A只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作为公房承租人仍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

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

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1、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

2、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

3、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价格租赁公房。

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

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

第二条公房租赁期为一至二年。

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

第三条公房因故拆除或设施维修时,应服从单位安排的腾退、转移或调整要求。

第四条公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承租人不得更改、迁移或增大负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负荷量的,必须事前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更改和增加负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条公房的维修养护属自然性损坏的(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承租人对所租住公有住房进行非维修养护性的装修、装饰,必须先报经单位批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精品文档第六条承租人擅自改变公房使用功能,或乱搭、乱拆、乱改,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造成公房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非市场价租用的单位公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

擅自转让、转租、分租公房,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房合同,造成他人损失后果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经单位批准装修的设备、与建筑连体的设施(如防盗门、地板砖、防盗网),在承租期满不再续租,或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搬出所租公房时,均不得拆除带走。

其安装费用可在协商基础上,由单位折价补偿。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公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原承租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承租,需要将承租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他人。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因种种原因需要变更住房承租人的合理需求。

下面是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一般规定:一、变更条件:公房变更承租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原承租人身体状况无法居住或已过世;2. 原承租人迁出该市区;3. 原承租人被判刑,需要长期在外服刑;4. 原承租人被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承租的情况;5. 原承租人违规租赁、转租或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6. 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死亡、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承租。

二、申请程序: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申请程序如下: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承租人无法居住或身体状况无法承租的证明、原承租人迁出的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房管理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

3. 审核程序: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 签署协议:若申请成功,申请人和公房管理部门需签署变更承租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需办理过户手续,将承租权变更为申请人的名下,确保合法合规。

三、效力和监督: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公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及时处理申请,确保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注意事项:公房变更承租人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承租资格。

2. 实行公平竞争原则:公房变更承租人应按公平竞争原则,经过审核,选择最合适的人选作为变更承租人。

3. 承租期限:公房变更承租人和公房管理部门在协议中应明确承租期限,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使用。

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 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吗

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 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吗

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承租并不是所说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是一种单位或者政府分给当时职工的一种房子,这种类型一般都是以前才有的政策,那么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很多公房承租人已经慢慢的老去,他们遗留下来的房子可以当遗产吗?公房承租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吗?下面由小编给您介绍一下: 第一、公房承租当中的法律知识,公房可以进行没收吗?首先公房是可以没收的,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全家迁往外地的。

其次公房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二、公房承租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留给自己的子孙吗?首先: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和继承。

其次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后有住房承租权在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这也承认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用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以上就是关于公房承租当中涉及到公房的没收还有法律规定从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公房承租可以当遗产留给子孙,也可以进行在规定内的转租转让等问题的进行,希望上面关于公房的承租的问题对您更进一步的了解公房承租当中的事项。

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公房承租人如何确定

公房承租⼈如何确定公房承租⼈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或代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

实践中,公房承租⼈该怎么确定呢?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公房承租⼈如何确定的⼀些介绍,仅供参考。

关于公房承租⼈的确定⼤致分三种情况:第⼀,原承租⼈仍然健在不发⽣承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当然还是原承租⼈。

第⼆,承租⼈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为新的公房承租⼈。

在第⼆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原来的承租⼈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家都没有异议,⼀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符合公房承租⼈条件的当事⼈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的问题⾄今悬⽽未决。

就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分普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应当如何认定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在原承租⼈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

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一起“婚后以丈夫名义承租,十年后丈夫死亡,残疾妻子与未成年女儿的承租权受侵害”的案子而整理)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公房变更承租人争议相关规章汇总

公房变更承租人争议相关规章汇总

公房变更承租人争议相关规章汇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 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 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现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关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公有房屋租赁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经租等房屋的租赁参照公有房屋租赁执行。

二、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建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

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

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公租房住满多少年归个人所有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

当然,居住满五年后,公租房自然也并不会归个人所有。

公租房的租期一般是3-5年。

在满五年后,如需继续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

公租房满五年后可以过户个人吗公租房住满五年后不会自然归个人所有。

根据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租满5年后可以申请续租,原则上不可以购买。

如果是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公租房,在租住满5年后可以申请购买。

因此公租房租满5年后是否可以购买要看地方政策。

公租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法律分析:公租房个人是没有产权的,只有承租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

以上住房手续齐全,可以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可以有房产证登记人和共有人以及收入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该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解决困难住房者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公租房,为的就是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问题,要是有幸能申请到公租房还是很幸运的,但是大家对于公租房的了解有多少呢,正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问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小编下面做了解答。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1、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2、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4、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公房是自己的房子吗公有住房不能归自己,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房是不能属于个人的。

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有住宅租赁能继承吗不能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

公租房房产证是否需要办理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的房源也是合法的,有房产证的,而归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所有。

公租房项目也需要办理公租房房产证。

不过这个产权证不属于个人。

一般是政府或管理部门。

公租房继承出租可以吗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

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公房⼀般是指公租房、廉租房等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承租公房,承租公房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承租⼈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不是有公房居住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民法典对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没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申请承租公房后,相关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后,享有公房的居住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公⽰,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复核,并在15个⼯作⽇内将复核结果书⾯告知申请⼈。

第⼗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租赁合同。

⼆、公房申请流程1、⾸先审查⾃⼰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房的相关政策,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房,必须要经过以下⼏个程序。

2、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申请点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4、复审:市公房管理局⾃接收到初审材料之⽇起7个⼯作⽇提出复审意见。

对于合格的⼈员将进⾏公⽰;不合格的会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5、公⽰:复审合格的申请⼈将在市公租房信息⽹上公⽰,内容包括收⼊、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作⽇。

对公⽰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作⽇内完成核查。

房屋承租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承租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承租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房屋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承租权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房屋承租权是指承租人依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收益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特征(1)民事权利:房屋承租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

(2)债权性:房屋承租权是一种债权,承租人享有请求出租人交付房屋、保证房屋质量等权利。

(3)期限性:房屋承租权具有期限性,承租人只能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权利。

(4)可转让性:在特定条件下,房屋承租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房屋承租权的取得1. 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房屋承租权的首要条件是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房屋用途、修缮责任等内容。

2. 房屋权属合法出租人应当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属,包括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

若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3. 租赁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登记是承租人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法律依据。

四、房屋承租权的行使1. 占有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房屋。

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

2. 收益权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合法经营,获得收益。

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合法经营。

3. 修缮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对房屋进行修缮,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出租人应当及时对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

4. 抵押权在特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五、房屋承租权的限制1. 法律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一)无房职工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公房承租的概念

公房承租的概念

公房承租的概念公房承租是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以公开招租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租户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公房承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公房承租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低收入家庭无法负担市场租金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各国政府相继推出了公共住房政策,并开始兴建或购买住房来供低收入家庭租住。

公房承租作为一种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的形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公房承租的一大特点是,房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或受政府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自有资金或政府拨款购买、兴建住房,也可以通过收购私人住房来增加公房的数量。

这些公房通常涵盖了各种形式和规模的住宅,包括公寓、联排别墅、独立住宅等。

公房承租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可负担的住房选择,使低收入人群能够享受到稳定的住房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参与度。

与市场租房相比,公房承租通常以相对更低的租金提供住房,确保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

同时,公房承租还有助于减少低收入家庭因支付高额租金而面临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公房承租不仅关注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也注重社会公平和稳定。

通过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可负担的住房,公房承租有助于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公房承租还可以减少低收入人群的流动性,提供稳定的住房环境,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为了保障公房承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通常会建立一套公正的租赁制度。

这包括公开招租、租赁合同和租金管理等规定,以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政府还会制定一系列的准入条件,包括收入限制、居住需求等,以确保公房承租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公房承租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在某些地区,政府开展了“以租代售”的试点工作,旨在将承租人逐步确权为产权人,实现公房的私有化管理。

这种模式通过让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期限内以较低的租金承租,最终获得住房产权,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地位和生活品质。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和其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也能够由亲属——爱人、后代持续承租。

而公租房5年后是能够采购的,可是出售的公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迅宴棚祥扮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公租房承继条件1、法律规定能够承继的是公民逝世时留下的自己合法产业,即合法遗产。

而公有住所不属于公民私有产业,其间涉及公有住所承租寓居的权力,公民只要寓居权,没有该住所的处分权,因而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承继问题,只要公租房承租承继权。

2、由建设部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规定:“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亩则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3、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断定的人选持续承租。

4、不能按上面一起寓居人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一起寓居人中断定改变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爱人、原承租人后代(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公租房一次性要交多少钱首次入住差不多需交纳三千六百多元,包括一个季度的租金、保证金、物业费,可现金缴纳,也可刷卡付费,其中保证金按三个月的租金来算。

公租房面积大多在六十平左右,通常情况下,每平租金为十元,每平物业费为一元,整体算下来至少需要3660元。

公租房每个月的租金一般是为房屋建筑面积和每平的单价相乘,但单价没有固定的数值,得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看。

即使是同一个城市,处于不同地域的公租房,在租金都会有着明确的区别。

不过租金交纳的方式大多为一年一次,当然有的地方按月或是每半年来收取租金,具体得看当地房管部门所出台的规定。

如果是刚工作没房的员工或是有稳定收入的外来打工者的租金,往往是参照公租房周边区域或是同级别的住房租金的七成来进行收取。

另外由于各地政策的不同,公租房的租金也存在差异性,像广州地区就推出了补租分离的方式。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以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者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领到《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97]国管房地字第261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7]国管房地字第26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第42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出租,系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享有所有权和国家授权管理的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居住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或房管企业管理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的,被授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主管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公有住宅,当事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的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的《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第六条交换公有住宅使用权,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由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

违约者,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0.5%的滞纳金。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住宅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二庭,各区县法院一、三、四庭,各人民法庭:
为统一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案件的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
一、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我们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

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

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三、当事人签订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答: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

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
后认可。

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确认为有效,当事人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四、当事人以转让公房使用权时未经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但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公房的,也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合理保护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共同居住人忆搬离公房,受让人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共同居住人已以事实行行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尚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忆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004年9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