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今后凡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本公告第二项规定的以外),必须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手续,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二、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农业取水:取用地表水设计引水或提水流量陕南在0.15立方米/秒(不含0.15立方米/秒,下同)以下,陕北和关中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10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2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取水:地表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5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新建蓄水工程设计库容陕南在50万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陕南在1000立方米以下,陕北和关中在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按照立项审批权限规定,由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其它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分级审批限额执行。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以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
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指为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等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3、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4、跨设区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5、钻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3、辖区内跨县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4、钻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钻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监督职责涉及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由较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我省水资源十分紧缺,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亩均占有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一半左右,70%的降水集中在汛期,70%的水资源量集中在陕南。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西部强省的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现代化水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统筹兼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力度,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
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登记表明确的月度分配水量。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或临时取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用水户提出当年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1年1月1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水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节约用水、讲求效益的原则,以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较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协调,处理水事纠纷;(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引言水是人类生命不可或缺的基本生存资源,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水资源并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和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取水许可制度。
本文将介绍陕西省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什么是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指政府根据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取水行为实行许可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生态环境和生命安全;•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增加水资源利用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分配,促进水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在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和完善,于2013年正式实施。
现今,陕西省水行业的多个部门都在参与这项管理制度的实施中。
取水许可申请流程取水许可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人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现场勘察。
3.经过现场勘察后,技术人员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察情况并进行技术评估。
4.水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并发布公示。
5.公示期满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的范围陕西省的取水许可制度主要针对以下行业和场所:1.工业生产用水2.农业灌溉用水3.市政供水4.其他经批准的取水行为取水许可证的期限和效力陕西省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按照取水用途和取水量的不同而异。
具体来说,工业生产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业灌溉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市政供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设置有水表或水量计的情况下进行用水,并且应当按照取水数量和用途使用水资源。
取水许可证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的管理陕西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将对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非法取水行为进行严格追究和罚款。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25施行日期2004.04.01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主题类别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
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
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5.01【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实施日期】201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9年1月25日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前言陕西省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省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取水许可的具体程序、条件和审批要求,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基本原则1.依法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取水,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2.科学管理:按照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制度。
3.公平公正:取水许可的审批过程要公开、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4.生态优先:保护水环境,确保生态需求优先满足。
5.精细化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取水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三、取水许可的类型根据取水用途的不同,取水许可分为工业用水许可、生活用水许可、农业用水许可和生态用水许可。
四、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申请表格,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等。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根据申请表格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取水方案、环评报告等。
3.审核审批:水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和听证:审核通过的申请,要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5.签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听证后,水利部门签发取水许可证。
五、取水许可的审批条件1.工业用水许可:(1)取水单位必须取得工业用水的生产许可;(2)工业取水达到一定规模的,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安全;(3)取水单位要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工业用水的绿色发展。
2.生活用水许可:(1)生活用水许可主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居民;(2)取水单位要具备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确保生活用水的质量安全;(3)对于水资源紧缺地区,要推行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农业用水许可:(1)农业取水要符合节水灌溉的要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2)对于优质水源和重要生态区,限制农业用水,推行节水灌溉和精准施肥。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3年9月2日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八条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
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度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鄠政办函〔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鄠政办函〔2019〕22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鄠邑区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0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加强鄠邑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学习,融会贯通《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各镇街、各部门,要及时积极组织相关干部职工学习《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全面理解取水许可办理的程序、范围、条件、内容,确保《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1.宣传目标各镇街、各部门,通过积极宣传《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是让单位办公人员清楚取水许可的程序、范围、条件、内容;二是让外来办事人员清楚该怎么办、在哪儿办;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
2.宣传范围及对象各镇街、各部门、乡村、城区住宅小区、在鄠企业;单位办公人员,人民群众。
3.宣传方式多措并举,一是利用电视台、广场LED屏、横幅、展板、宣传单、网络平台,二是利用车辆车载广播以及公交车上的屏幕宣传,三是利用纸杯、盒装纸、围裙等实物,四是通过墙体等载体。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汉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汉政发〔200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4号令)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第95号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取水;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用水,由市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汉中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直接负责。
在东到东二环、西到西二环、高速公路以北、城褒一级公路以南范围内的取水,由市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三)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地税代收工作从2006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水资源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重新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139〕号)规定执行。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保障城乡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城乡供水用水安全。
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城乡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
没有条件实行集中供水的乡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井(池)等多种措施,保障缺水乡村村民的饮用水安全。
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
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下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是指为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修建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等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3、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4、跨设区市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5、钻井深度500米(含500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含0.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3、辖区内跨县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4、钻井深度300米(含300米)—500米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1、日取水量合计0.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2、钻井深度300米以下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管理和监督职责涉及不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的,由较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
陕西省细化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细化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 陕西省水利厅陕水资发〔2013〕28号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下达2013年11月份黄河干流用水指标的通知
渭南市水务局:
根据《2013年11月份黄河水量调度方案》~以及你局上报的黄河干流用水计划建议~现下达你市黄河干流取水指标0.56亿33m~耗水指标0.29亿m~东雷抽黄、二期抽黄及港口抽黄灌区用水指标详见表1~请遵照执行。
— 1 —
表1: 2013年11月黄河干流水量调度控制指标表
33、m/s, 用水量,万m
上旬中旬下旬小计序号市,区,
平均平均平均平均取水量取水量取水量取水量流量流量流量流量东雷一期抽黄 1 666 7.7 667 7.72 667 7.7 2000 7.72
东雷二期抽黄 2 1166 13.5 1167 13.51 1167 13.5 3500 13.50
港口抽黄 3 0 0.0 50 0.6 50 0.6 100 0.39
平均流量 21.20 21.8 21.8 21.6
水量合计 1832 1884 1884 5600 注:1、本表取水指地表水取水~不包括纯水力发电用水。
2013年11月11日
主题词:黄河调度指标通知
抄送:黄委会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局
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5份— 2 —。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陕西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农业大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陕西省制定了《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2. 取水许可的概念和范围取水许可是指陕西省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取用行为进行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地下水、地表水和水库中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3. 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3.1 申请程序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陕西省的要求,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取水用途说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估等。
3.2 审批程序陕西省水利厅对于取水许可的申请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
在复审阶段,审批机构将对取水申请的合理性、水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取水许可。
4. 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4.1 许可证的颁发和有效期经过审批通过的取水申请将获得取水许可证。
许可证上将标明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取水量限制、取水期限等。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实际需要和水资源的状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
4.2 取水量的监测和控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要求,使用合法的取水设备和方法进行取水行为,并严格控制取水量。
陕西省水利厅将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和抽查,确保取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3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陕西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超过许可的取水量、不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的利用等。
处罚措施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罚款、取水限制、许可证的撤销等。
5. 合作与督导机制陕西省水利厅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水资源越来越紧缺。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保障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我省出台了《陕西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所有对陕西省内各类水体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2. 取水许可的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取水前要向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2)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和《陕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取水计划是否合法、合理。
(3)公示:审核通过的取水许可申请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监督。
(4)颁发:审核通过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
3.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根据取水行为的性质和需求中所注明的取水量的大小,以及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确定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4. 取水许可的管理:(1)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颁发的取水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违法处罚:对不符合规定取水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5. 取水许可的收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取水许可的申请费和证书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意义与建议1. 意义:(1)保护水资源:通过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可以预防、消除取水权的争夺和超量、超标取水现象,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规范行为:对于取水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以规范行为,有助于遏制恶性竞争和排污行为,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经济: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利用水资源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做好取水许可管理可以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建议:(1)加强宣传:尤其是对于农民、居民等大众需要加强水资源保护意识宣传,引导人们崇尚水文化,增强水资源节约的自觉性。
(2)加大巡查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对于超标、超量取水行为要严格管控,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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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对本规章作了修改,修改时间: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请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为准。
)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
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的(一)、(三)项规定的文件。
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取水层位、井点布局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或者补正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都应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在一年之内未批准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核验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地表水工程: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水质分析化验报告;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地下水工程: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九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第十八条持证人如需变更取水用途、水量和方式,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检查,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应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换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