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混凝土动态管理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监控和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可靠、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及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省、市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广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执行;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及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管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搅拌站站长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1.1.1企业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包括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分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用具、器材采购计划;落实整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配合上级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1.2企业各部门、班组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或安全工作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班组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向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部门、班组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1.1.3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和工作范围内存在其他承包、分包单位合作服务单位的,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承包、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分包单位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分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混凝土企业要对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制度1.2.1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企业各部门、工种,所有的生产场地、车间、仓库、设备和设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有效,要指定相关的执行责任人;1.2.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认真查找本企业各部门、生产场地、车间、仓库、生产设备设施、运输设备等各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并在相关的场地、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2.4预拌混凝土企业因生产需要储存部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1.2.5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设备的采购、储存、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教育和培训1.3.1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掌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点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参与制定及熟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制度,定期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必要的考核,保证企业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1.3.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对新入职员工及转换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保证其掌握本岗位及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企业和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1.3.4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3.5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各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持相关资格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后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岗位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3.6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各种防灾工作演练,教育员工掌握防止灾害,减少损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安全事故处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安全生产规程的同时,应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防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的操作方法和应对措施;1.4.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4.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安全,要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其次才是抢救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1.4.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灾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4.4企业及企业各部门、有关员工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的调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部门安全职责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确定企业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安全职责;2.1.1企业各级主管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现场安全生产负责;2.1.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或其他原因人为做成人员伤亡、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者,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总经理安全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事务;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引;3.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架构;4.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5.为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分配预算款项;6.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7.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检查布置安全工作;3.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组织编制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4.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5.在管理范围内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开支预算;6.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等重要经济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措施;7.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2.督促所分管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职责;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危险作业时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4.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安全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2.为各部门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3.协助各部门经理,督促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编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开展安全评价,策划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主持协调编制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熟悉掌握本公司生产现状;了解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及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尤其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随时向公司领导提出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及整改建议;6.组织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的安全员,并协助其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编制公司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8.记录和分析公司的安全情况,评估、鉴定公司的安全体系中出现的优缺点,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9.公司发生伤亡事故时,须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及时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10.协助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关实施对本公司的安全监察活动;搅拌站经理站长安全职责1.负责搅拌站的安全生产工作;2.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目标、方针和安全管理制度;3.建立搅拌站的安全工作小组,并担任组长;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5.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亲自参加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6.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安全操作规程;7.组织计划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技能的培训;8.落实、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9.贯彻、落实公司的环保方针,搞好文明生产;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记录文档工作;11.组织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技术部门试验室安全职责1.制定公司技术部门、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2.制定试验室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3.定期组织试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操作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4.试验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5.试验设备、仪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部件应经常检查,确保在安全使用状态;6.对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的试剂和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管理、使用和保管,建立使用和保管的记录档案;7.在搅拌站和工地现场进行检测取样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8.协助本部门有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从技术方面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把安全管理目标纳入生产经营目标,进行目标分解考核;把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各单位、部门的考核中,与质量、效益一起统一检查考核;2.参与制定公司劳动保护制度,负责劳保用品和各类津贴的审批工作;3.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负责公司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培训的需求;配合搅拌站、各部门、班组,及时提请其对新进入职公司的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复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检查其执行情况;5.配合其他部门对有关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指标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6.分配、调派员工岗位工作时,需考虑该岗位有否职业禁患症;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处理公司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因工致残或经体检确定需要调离原工作的人员,应负责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7.按照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和督促其它部门,积极关注和改善公司职工的工作场所及集体居所、生存状态,确保其环境的健康、安全、卫生;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2.按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为所需资金提供保障;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经费落实;3.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其它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保证专款专用;审核各类安全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4.协助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手续;企业工会安全职责:1.组织召开职代会并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能;2.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调处劳动关系;3.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对任何员工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制止;5.负责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并参加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6.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关心职工生存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改善,加强女工保护,并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接待群众来访,开展家访、慰问抚恤工作;生产调度部门含搅拌站操作室安全职责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调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布置和协调安全工作及措施;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应同时研究安全问题;2.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的临时紧急项目,应纳入生产调度计划,督促实施;3.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4.接受经营业务部门人员或工地订单时,必须同时查询该项目的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在下达订单时作出相应的安全操作指引和说明如搅拌运输车配送的道路或通道安全、施工点及周边的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5.有权拒绝或暂停安全管理失控、拒不改善整改安全隐患的工地所下达的订单;6.对抢险工程的应急供砼生产任务,必须无条件优先安排,保证供应;7.发现生产部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整改;8.发现工地的安全隐患,会同经营部门及时发出协调函,督促工地及时整改;9.协助生产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设备管理工程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生产用机械、动力、电气、起重设备、钢结构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校核、测试、维修和更新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2.负责新建搅拌站、机械设备、自制设备和试验设备的验收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定;3.配合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标准、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4.经常到各部门、生产场地、车间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或定期组织对有关设备、设施、电气进行检查,以及检查相应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配合各部门做好现场作业和危险作业点的安全控制;5.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搅拌站经理站长、生产副总经理和安全主任;6.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7.参与制定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发放标准,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8.做好防火、防爆的工作,制定相关防火防爆的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9.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协同其他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研究伤亡事故发生的规律,指出防范措施和督促实施;材料管理采购部门安全职责1.在组织生产原材料的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及操作规程;2.督促监管向本公司供应原材料运输车辆的安全行为,要求供货商确保原材料运输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禁止带病运行的运输车辆进入本公司场地作业,散装罐车、自卸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规范要求;3.参与协助涉及材料供应商的事故调查处理;4.及时采购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材料、配件、部件等,采购的物品、安全用具和个人劳保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营业务部门安全职责1.在接洽业务订单时,必须同时审核、评估该项目的安全性、以及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场地安全管理状况;2.将订单交至生产部门的同时,须将该项目的安全状况通告生产部门包括:砼车配送的道路或通道安全、施工点及周边的安全、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3.负责联系和督促工地整改安全隐患;4.经常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知识;5.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对涉及工地事故的调查处理;运输部门车队安全职责1.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和落实交通安全法,杜绝违章驾驶行为;2.宣传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定公司运输部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奖惩制度及操作规程;3.定期组织司机进行安全学习,督促、检查司机做好每日出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4.掌握所管辖的车辆的安全和技术性能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5.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定期检审计划,并组织实施;6.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安全检查包括车辆车况、车辆工地安全、车辆路面安全等;7.建立车辆使用、日检、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档案,建立司机安全档案及事故档案;8.及时排除车辆故障和处理车辆事故,并按公司管理制度和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和企业主管负责人;9.组织参与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保卫消防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的法规,协助企业相关主管负责人做好企业消防和保卫工作;2.定期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场地、车间等消防器材的合理布置和完好性,确保消防器材有效;3.建立消防应急制度,组织消防抢险小组,定期举行演练;4.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进入公司管辖范围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安全控制区;5.协助公司行政部门对新加入员工进行登记和相关安全教育;6.参加相关的事故调查,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后勤部门安全职责1.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后勤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组织对后勤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落实后勤部门员工安全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使用和检查;3.对公司员工宿舍负安全管理责任,应严格落实公司办公场地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用电和防火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作出相应处罚;4.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流行病的预防工作;5.监督防暑降温费用和用品的使用,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暑降温用品;6.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对公司食堂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负责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提出可行的防范措施;7.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班组长安全职责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日班前安排生产工作任务时,要具体布置安全措施;2.坚持每班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督促班组成员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负责监督风险作业的实施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经常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特别做好新调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4.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遵章守纪的典型事例;5.发生安全、工伤事故时负责保护好现场,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积极投入有效的抢救,尽力避免事故和人员损失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6.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班组员工的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2.学习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3.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工具、设备,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发生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参加抢救,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企业其它承包分包单位安全职责1.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和工作范围内存在其他承包、分包单位的,混凝土企业应当与承包、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分包单位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承包、分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3.承包、分包单位的在混凝土企业范围内作业前应通知混凝土企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混凝土企业统一管理;4.执行承包、分包合同时,必须保证安全,要确保完成安全指标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5.承包、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6.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要求,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7.组织对参与承包、分包项目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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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zza12-01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Gzza12-02
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Gzza12-03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Gzza12-04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Gzza12-05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Gzza06-01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Gzza06-0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Gzza03-04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Gzza03-05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Gzza03-06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Gzza03-07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Gzza03-08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1
Gzza01-01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Gzza06-09
签署虚假文件的
Gzza06-10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Gzza06-11
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Gzza06-12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穗建质[2010]25号)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发了“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该系统从2009年8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工程、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了前期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为加强对我市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从被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管、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的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落实使用该系统工作。
以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一、系统介绍该系统是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检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和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混凝土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监测(监理公司和检测机构)和监督(质监机构)各环节的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全过程的实时质量追踪和管理。
目前该系统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二、使用单位1、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建设工程质监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混凝土施工质量动态管理的流程分析
混凝土施工质量动态管理的流程分析摘要:按国家标准 gb/t14902-2003 将预拌混凝土定义为: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混凝土是当作一种商品进行出售、交易、使用的,亦称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半成品,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温度湿度下才能硬化成型,才能达到工程实际使用效果。
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是指预拌混凝土经过生产、施工、养护等多种工序后,混凝土建筑结构达到设计要求所具备的质量。
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定。
因此,从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质量问题,质量己关系到国家的命运、民族的未来,质量管理的水平己关系到行业的兴衰、企业的命运。
关键词:施工质量动态管理流程分析1、建立原材料质量动态管理制度如何控制好原材料的质量,是各企业控制好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第一步。
一般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各原材料大都由固定的供应商供应的,因此各原材料的管理主要是控制其稳定性。
也有一些企业供应繁杂,原材料质量波动较大,这就更需要理清管理思路,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2、实施生产质量的动态过程管理和监控2.1 配合比管理配合比的管理是公司质量管理的核心部分。
一般混凝土生产企业都设计了普通混凝土、泵送混凝土、水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以及各种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基准配合比。
基准配合比必须在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及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的基础上,做到经济合理。
各项基准混凝土配合比,都建立在某些狭义的原材料品质及常规的施工和环境条件之上,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在基准配合比试配时,必须了解各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每个基准配合比的确定,必须至少进行2-3次试配,达到各项要求后方可公布使用。
基准配合比的试配和出具,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亲自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建材打假情况排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执函〔2012〕210号)和《关于印发<市建委“三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2〕384号)的精神及行业管理的要求,我委于2012年4月5日至5月4日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内容(一)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负责人与试验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等资料。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证明文件。
(三)企业生产设备清单及计量认证,包含生产线设备、试验室器具配置,降噪、防尘、消防设施等。
(四)原材料管理台帐、现场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检测试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二、检查的基本情况共检查了51家生产企业(或生产点),有资质企业仅17家,其中二级资质为12家,三级资质5家,3家同时具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
在17家有资质企业中,少部分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
大部分企业正常生产。
34家没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点)大多是家庭式、作坊式企业(生产点),部分办理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部分无任何证照,产品多数是小型水管、路侧石、沙井盖、彩砖等,基本上是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1
通过喷嘴喷出的混合物,与受喷面撞击后未粘结在上面的溅落材料。
2.1.32喷嘴noggte
位于输料管前端用以喷出混合物的装置,采用干拌法喷射,在喷嘴处加入水和液态外加剂;采用湿拌法喷射,在喷嘴处加入液态外加剂和压缩空气。
2.1.33胶凝料binder
喷射混凝土中水泥和其它具有胶凝作用的外掺料的总称。
2.1.10压力型锚杆compression anchorage
能将拉力直接传递到杆体锚固段末端的锚杆。
2.1.11荷载分散型锚杆load-dispensive anchorage
在锚杆孔内,安设几个独立的单元锚杆所组成的复合锚固体系,每个单元锚杆均有其独立的自由段和锚固段,能使锚杆的张拉力均匀分散地分布于各单元锚杆的锚固段上。又称单孔复合锚固体系。
对锚固段注浆体周边地层进行的高压劈裂注浆,用以提高锚杆承载力。
2.1.18固结注浆consolidated grouting
为减小钻孔周围岩体的渗透性或改善地层的力学性能,向钻孔内灌注水泥浆液。
2.1.19基本试验basic test
工程锚杆正式施工前,为确定锚杆设计参数,在现场进行的锚杆极限抗拔力试验。该试验应采用多循环的分级加荷、持荷和卸荷的试验方法。
2.1.29干拌法喷射混凝土dry mix shotcrete
将水泥、骨料按一定比例拌制的混合料装入喷射机,用压缩空气输送至喷嘴,与压力水混合后喷射至受喷面所形成的混凝土。混合料中可加入外加剂、外掺料(水泥以外的其它胶结料)或纤维。
2.1.30湿拌法喷射混凝土wet mix shotcrete
将水泥、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拌制的混合料装入喷射机,并输送至喷嘴处,用压缩空气将混合料喷射至受喷面上所形成的混凝土。混合料中可加入外加剂、外掺料或纤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混凝土销售管理制度
混凝土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混凝土销售业务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混凝土销售相关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混凝土销售管理制度是公司员工在销售混凝土业务中应遵循的操作规范,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销售部门向客户销售混凝土产品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和规范销售行为。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经理是公司混凝土销售业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销售目标和计划,并监督销售团队的工作。
第六条销售团队应定期组织销售业绩分析会议,及时总结销售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改进销售策略和方法。
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包括客户联系方式、需求及购买记录等,以便开展精准的客户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销售团队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需求。
第九条销售团队应积极开拓新客户,保持老客户,不断扩大销售业务范围和规模。
第十条销售团队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保持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十一条销售流程包括客户需求了解、方案制定、报价、洽谈、签订合同、生产计划安排、发货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十二条销售团队应根据客户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品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解答客户疑问。
第十三条销售团队应针对客户需求,合理报价,确保价格合理、公正、合法,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销售团队应与客户沟通,认真洽谈,并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最大程度满足客户要求。
第十五条销售团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安排生产计划,确保生产和交付期限,做好售后服务。
第四章销售规范第十六条销售团队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和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和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销售团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不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团队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第十九条销售团队应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利益。
广州市水务工程混凝土管质量监管系统_培训PPT-20180810 - 副本(1)
1.6
混凝土管入库
生产单位管理员使用手持设备,对生产完的混凝土管扫描进行入库,系统自动记录入库管 材、时间等信息
1.6
混凝土管入库查询
查看已入库的混凝土管详细信息,可按查询条件:批次号、自编号、入库日期来查询相对 应的入库的混凝土管信息。
1.7
混凝土管自检登记
混凝土管理完成生产入库后,生产单位需要对每批混凝土管抽样自检,并在平台上登记自 检信息并上传自检报告。
3.6 混凝土管入库查询
查看已入库的混凝土管详细信息,可按查询条件:批次号、自编号、入库日期来查询相对 应的入库的混凝土管信息。
3.7
混凝土管出库查询
查看已出库的混凝土管详细信息,可按查询条件:批次号、自编号、入库日期来查看相对应的出库信息。
3.8
混凝土管退货查询
查看已出库的混凝土管详细信息,可按查询条件:批次号、自编号、入库日期来查看相对应的出库信息。
3.15 监督抽查查询
3.16
工程混凝土管统计
根据工程来统计混凝土管的进厂数、安装总数、退货总数、不合格总数据。
3.17
厂家混凝土管统计
根据每一家混凝土管生产单位来统计混凝土管的进厂数、安装总数、退货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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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工程混凝土管质量监管系统 培训
业务流程图
生产单位
混凝土管企业资质登记(企业、人员) 生产批次登记 混凝土管生产 混凝土管入库 混凝土管自检登记 混凝土管生产出库
01 生产单位(业务流程)
1.1
企业资质登记
各生产单位理员在获取账号、密码后,首次进入系统,可对其机构信息进行补全,机构 信息包括:地图定位、基本概况、试验室情况、混凝土搅拌站、物料仓库、泵运送设备
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
5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广监州督市站城乡建设委员会
3.2、芯片得分组成
➢ 监理加分项
加分序 号
内容
加分标准
2
及时准确地录入 实际浇筑部位信
息
施工时均同步录入加15分,超时或未 录入不得分,有效期30天。
3
及时准确地录入 施工时均同步录入加15分,超时或未 坍落度测试结果 录入不得分,有效期30天。
4
混凝土外观质量 拆模后,及时对混凝土外观质量进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广监州督市站城乡建设委员会
2.3、检测客户端操作步骤
一、安装植入验证端,配 备一个专用的密码锁。
二、插上密码锁点击验证 端。
三、收样验证入库
四、关联二维码样品信息
五、试验,出具报告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广监州督市站城乡建设委员会
2.4、检测客户端操作步骤
☆收样验证入库
①通过扫描仪或手工输入获取取样材料信息 ②验证二维码信息
得分,有效期2个月
维码的,不得分。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广监州督市站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广监州督市站城乡建设委员会
2.2、监理客户端操作步骤
1、购买二维码和扎带
2、下载并安装手机APP
3、准备样品,并按照规 定粘贴二维码
4、监理帐号登入系统录 入见证送样信息,提交并 打印
5、监理帐号登入手机客 户端扫描二维码、定位、 拍照并上传
5、样品送检(带打印好 的送检信息单)
得分
2
混凝土外观质量 拆模后,混凝土外观质量评价为
评价
“好”,加3分,“中”,加1分;
3
3
混凝土试件均植 入芯片
按穗建质[2012]168号的要求,有效 期内所有批次的混凝土试件都植入芯 片,加3分,有效期30天。
广州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
用户操作指引一、监理用户工作内容1.获取监理账号。
可以通过登录界面的监理账号查询功能获取监理的账号及密码。
如果无法通过该方式获得监理账户,请电话联系监督员获取账号。
2.登录系统请立即修改密码,并录入现场联系人信息。
3.在向混凝土生产企业订货时,需向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编号,混凝土生产企业方可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编号录入生产信息。
4.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编号录入生产信息后,需打印回执单并随车一起送到施工现场,监理收到回执单后方可收货。
5.监理根据回执单上的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录入混凝土的浇注部位、坍落度信息、以及外观质量评价信息。
6.一个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可对应多个浇注部位,录入时请一次完整录入所有浇注部位,每一混凝土流水号仅可录入一次浇注部位。
7.每月按时上报当月的监理月报,实时上报质量管理信息,并在质量管理信息处理模块中对质量管理信息进行处理。
8.该工程的相关数据查询功能: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信息,自检信息。
监理单位自检录入的浇注部位信息、坍落度信息、外观评价信息、监理月报及质量管理信息。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及所有异常信息的查询。
9.行为追踪功能,通过该功能监理可查看到所有与该工程相关的信息。
监理通过该功能及时发现工程中数据不及时录入或未录入信息。
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否则超过规定时间系统将自动报警!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作内容1.混凝土生产企业可通过混凝土协会获得账号及密码。
2.录入设计配合比信息,设计配合比编号不可重复。
3.在收到订单时,需向监理单位取得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编号,并要求其告知浇注计划。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编号录入相应的生产信息并打印回执单,在混凝土出厂时随首车交给监理单位。
4.录入自检信息,一个流水号可对应多个试件编号。
一个试件编号只可对应录入一组自检信息。
三、检测单位工作内容1.检测单位可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获得账号及密码。
2.根据施工现场送来的试块及混凝土生产回执单,录入对应的检测数据。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见附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强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监控,防止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保障混凝土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结合我委近年以来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生产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并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明确混凝土生产用砂的类别和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二、工程使用海砂配制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按照《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等技术指标,严禁不合格海砂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使用海砂混凝土。
三、商品混凝土进场时,混凝土供应企业应提供该批次生产用砂检验报告,并提供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进场质量监管,对于不能提供有效生产用砂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混凝土,不予浇筑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五、在混凝土浇筑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 号)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有关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实行见证取样抽检。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13•【字号】穗府[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范围的通告(1998年10月13日穗府〔1998〕78号)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1)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所辖范围。
(2)白云区自黄石路以南范围。
(3)黄埔区自石化路以西范围。
二、在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须经市建委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五、县级市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东沙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定,如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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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0]105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应将项目立项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经批准立项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区(县)规划、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企业建成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并正式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生产条件和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从事检验和试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企业的分站或分厂的质量管理纳入总站或总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内。
生产企业每年与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比对验证试验。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时,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按照规定通过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报送生产、检验等数据。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卸料见证取样制作试块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并以此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考虑道路运输因素和施工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动性和密运性能。
因道路堵塞或施工现场准备不足等原因出现搅拌运输车辆停候时间过长、塌落度损失较大的情况的,严禁随意向预拌混凝土内加水或外加剂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
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
交货验收、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做出处理指令,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及有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强度严重不合格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方案,由责任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承担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进场检验的单位应每月向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见证检验和监督抽检情况的汇总结果。
第十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随机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本市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应当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并接受交通、市容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
定》和本市有关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三) 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生产,出现质量问题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四)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五)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将按《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省属企业供应广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有上述(一)至(五)所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在本市供应混凝土或预制构件和从事其他相关业务,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暂停生产供应,进行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原资质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检验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三) 在市政府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区域范围内,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设计、建设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提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