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一)

合集下载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

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

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

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

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

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

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篇一: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1)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就领域而言,如警察行政、交通管理、税务行政等;就表现方式而言则为各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如征税、征兵、治安处罚、即时强制等。

(2)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如民政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

在具体措施方面,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助及提供文化服务等措施。

(3)计划行政。

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行政计划的存在,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作前瞻规划并筹措资源,具有引导和实现行政目标的功能。

计划行政在德、日等国特别盛行,②在我国计划行政也是大量的,如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教育计划、产业计划等。

但我国行政法学尚未将计划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也很少涉及。

计划行政也应属行政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应是我国行政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就行政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定位在这样一个框架下: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且问题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

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

在每一具体部门法之下还可再划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即次级部门法)。

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其中宪法是龙头,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①而行政法则是在宪法统帅之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人将民法与民事诉讼并称为民事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称为刑事法律,从而认为在宪法之下只有三大部门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发展。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包含着许多不同主题的规定,条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行政法对行政机构和负责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从最初的法律到现在的行政法律,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即最初的法律时期,在没有专门的行政法前,国家或政权的法律规范才是国家事务的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不具有具体的行政性质。

第二阶段是政府法的出现,它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政府职能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出现,它完善了以前法律规定的行政结构,赋予行政结构及其负责人更丰富的权力,更严格地规定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使行政法具有越来越强的说服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也在不断变化。

首先,行政规章的发展使国家的主权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其次,行政法的发展使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权力,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和规范;此外,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督,以确保行政管理的透明化;此外,行政法的发展还促进了行政审查和检查体系的完善,以针对行政管理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在未来,行政法的发展将会有所改变。

由于新的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行政法的角色和职能将要改变。

此外,国际社会的发展对国家的行政法也会产生影响,国家行政机构将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行政法律,以保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另外,我国发展中的法治理念也会影响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律规定将要更加充分地反映法治理念,以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有三个阶段,未来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变化。

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的要求,以及法治理念的发展,都会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应当及时调整行政法律,以保证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同时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组织法是什么(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什么(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什么引言概述:行政组织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研究的是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分工、权责制衡、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行政组织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运作、保障行政公平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1.行政机关的分类a.行政机关的类别和主体性质b.行政机关的层级和地位2.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a.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形式和间接管理形式b.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原则和程序二、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1.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与职能机关划分a.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和职能机关的定义和特点b.行政机关的权力机关与职能机关的划分原则和程序2.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原则a.行政机关的专一性原则和分工合作原则b.行政机关的集中与分散原则三、行政机关的权责制衡1.行政机关的权力制约a.行政机关的内部权责制衡机制b.行政机关的外部制约机制2.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a.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责任b.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四、行政程序1.行政手续的合法性要求a.行政手续的公开与公正性b.行政手续的合理与便民性2.行政处罚程序a.行政处罚的立案和听证程序b.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五、行政组织法的发展与展望1.行政组织法的历史演进a.行政组织法的起源和发展b.行政组织法的重大改革和变革2.行政组织法的前景与挑战a.技术革新与行政组织法的应对b.行政组织法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挑战总结:行政组织法以其对行政机关组织结构、职能分工、权责制衡、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范,为行政机关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行政组织法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

因此,持续研究和完善行政组织法,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行政机关的公平与效率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申论热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公务员申论热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四大关系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四大关系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甚至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都曾进行过一定范围、一定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那些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及这次我们正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这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与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密切联系,且同时推进的全方位的改革。

要搞好这样广泛和深入的改革,特别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关系。

“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本来是统一的:服务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的负担,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私人事务,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自由。

但是我们如果对“服务政府”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服务政府”就是政府要把所有公共服务职能包下来,如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共交通、邮电、殡葬、保险等“公共物品”,都由政府提供,不许民间染指。

这实质上不是建设服务政府,而是与民争利。

对于很多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国外的经验大多是尽可能让民间去做,如民间做不了或不愿做,再由政府直接提供。

服务政府主要解决的问题应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念问题,保障政府的行为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公共服务能由民间提供的,政府既不要插手,更不能垄断。

当然,对民间从事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加以规制、监管,包括制定标准和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某些公益事业,政府还应予以财政资助,以防止公益事业举办者向相对人收费过高。

对于某些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应完全以服务人民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收费,也应以工本费为限。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证明,服务政府如果不以有限政府加以限制,其服务必然异化。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障行政高效、快捷与防止过分集权、滥权的关系。

“大部制”改革主要是解决行政效率问题。

《行政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试题及满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试题及满分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A B
C、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
D
A B
C D
A B
C D
B
A
C D
A、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和行政
B
C、控权论认为,法律控制行政权有双重目的,不但
D
A、君主仍然享有绝对君主专制时期的地位
B、人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地方行政长官仍然享有从事民事、刑事以及与行政有关案件的审
查权
D、人们信奉“最好的政府,管事最少”
2、社会法治国阶段,行政法出现了哪些新发展?
A、给付行政
B、计划行政
C、行政合同
D、行政指导
3、政府管制的核心目的在于:
A、不公平竞争和垄断问题,如对自然垄断实行政府定价
B、外部性问题,如环境污染的防治
C、不完全信息问题,如实行商品信息公开以及证券市场等信息披露制度
D、稀缺性与公共物品提供不足问题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都颁布了哪些行政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B、《行政诉讼法》
C、《行政许可法》
D、《行政处罚法》
5、(本题空白。

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2分)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美国在1787年制订《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法体制。

正确错误
2、罗斯福新政造就了管制国家,开启了社会法治国阶段。

正确错误正确错误正确错误正确错误。

行政法之行政组织法

行政法之行政组织法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行政法之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权和编制权、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务员两大部分。

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

目前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是由依法设立、行使行政职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构。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它反映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行政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厅、局。

(3)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行政机关的决策制度和工作规则,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督机制。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第一单元第一讲详细行政法学

第一单元第一讲详细行政法学

• 在中世纪,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 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 开始探讨“行政职能”问题,从 而引发人们对行政关系的思考, 并促成了“立法与执行”之二分。
• 在“立法与执行”二分之基 础上,孟德斯鸠创“三权分 立”之说。由此,行政权获 得了相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 的独立性,但仍然属于政治 权力范畴。
(一)“消极说”
• 基于公权分立之观点,“行政”被认 为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 家的职能”;故有学者回避对“行政” 作正面阐述,通过消极地将国家权力 作用中非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扣除之 方式,以划定行政作用范围。
• 此即“行政”概念之消极说,又称 “扣除说”或“除外说”,台湾学者 称其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导论
“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 学的一个分支”。
——威廉·韦德
第一章 行 政
第一节 行政之意涵
一、行政之一般解释
• 无论是汉语的“行政”,抑或是英文的 “Administration”或“Execution”,还是 德语的“Verwaltung”,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意 涵。
•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时期,“行政”一 词主要指涉公职或 行政官职
(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规制行政,也称“ 秩序行政”,意指 以限制私人的权利 、自由来实现行政 目 的的行政活动
给付行政,又称“服 务行政”,意指行政 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 ,使个人或团体得到 实 际利益的行政
两者相互依存
①给付行政 以规制行政 为基础,而 规制行政本 身也是行政 机关为公民 和组织提供 的一种服务 ②给付行政 反过来又是 促进秩序行 政的重要因 素
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基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任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意指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使个人或团体得到实际利益的行政规制行政也称秩序行政意指以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两者相互依存给付行政以规制行政为基础而规制行政本身也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和组织提供的一种服务给付行政反过来又是促进秩序行政的重要因三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基于行政过程所适用法规性质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是指国家立于私人的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之行为公权力行政德国人称之为高权行政为国家或自治团体居于统治权主体的地位以公法规定为基础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行政营利行为行政私法行为四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基于其受法律约束程度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羁束行政意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活动没有选择余地的行政类型裁量行政意指法律法规没有严格限制的行政活动五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基于其对公民所产生之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给付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获益行政也称给付行政或惠益性行政行政机关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且限制或剥夺其自由和财产权益或者给公民施加义务或者负担的构成负担行政也称侵害行政或侵益性行政两者相互依存在特定领域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可以相互转换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直接和间接来进行区分可能会产生一个行政行为既构成负担行政又构成获益行政的可于其作用对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外部行政意指行政机关针对其组织系统外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的行政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笔记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笔记

行政法(翁岳生主编)阅读时间:2003年9月13日——10月10日第一章行政的概念与种类第一节行政的意义二、向来行政法学对行政的界定(一)消极说(扣除说、控除说):代表人物:德国OTTO MAYER W ALTER JELLINEK(二)积极说(本质说)代表人物:德国WOLFF将行政形容为一个“庞大的服务企业”,强调其功能并非仅止于满足社会上的需求,而是履行确保自由、规制社会、协调衡平及稳定社会等任务。

“公行政之实质意义,系指具有多样性、附有条件或仅是目的取向,亦即,于此范围内,受到外在的规律,仅有部分计划且自我参与重要公共事务的实施与形成,而其成员则被指派为此等事务的管理人”。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近代国家之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之规制,并以现实具体、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为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之继续、形成的国家活动”。

奥地利学者A。

MERKL W。

ANTONIOLLI :宪法为位阶最高之法,立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故法律为宪法的第一次实现,行政及司法为宪法的第二次实现,惟司法与行政有所不同,司法为职务上彼此独立、不受上级指令拘束的机关所为之国家作用,而行政则是须受上级机关指令拘束的国家机关所为之作用。

“行政是可以透过指令予以拘束之国家功能的总和,并包括有权为指令的最高机关”。

“受指令拘束之国家机关的活动领域”。

(三)综合说(四)特征描述说德国学者ERNST FORSTHOFF“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无法予以定义”。

于现代国家中,社会生活的秩序并未于事预作设定,固国家的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社会秩序,而其最主要的手段则是行政。

行政乃具有形成的功能。

此种形成作用,并非以追求个案的合目的性与适当性为已足,尚须顾及分配正义及交换正义之法的要求。

MAYER/KOPP :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具有“法律依附性”,尤其最高行政机关除对国会负责外,基于其本身的民主正当性,须对社会公意有所回应,就此而言,行政所执行者,乃是社会的公意。

给付行政基本原则

给付行政基本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
公正内容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客观、科学、民主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协调 利益关系,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参与原则
参与目的
01
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信
任。
参与内容
02
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行为等过程中,充分
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参与方式
03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
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CHAPTER 03
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
救济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当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救济措 施能够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补偿。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 区域经济的繁荣。
提高公民生活质量
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例如 良好的交通设施可以方便人们的出行。
给付行政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保护环境资源
通过环境补贴、环保设施建设等手段,保护环境资源,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给付行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 应用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
CHAPTER 02
程序原则
公开原则
公开目的
保障公民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
互动。
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 开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起源可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后,国家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大,需要对国家机关和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当时,法国的行政法学派提出了律法国家的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基础来约束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这一理论对行政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国家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开始建立行政法院,尝试从法律目录、法律规则等方式来约束行政行为。

这标志着行政法开始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学科。

20世纪初,行政法学逐渐兴起。

法国法学家巴拉斯从德国引进了行政法学派的学说,提出了法无行政、行政无法的理论,主张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

这一观点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在之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世纪中叶,行政法进一步发展为现代行政法。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法开始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和问题,如行政程序、行政契约、行政责任等。

同时,行政法也开始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渗透,如行政法与宪法、刑法、民法等的关系逐渐明确。

21世纪以来,行政法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

行政法需要与时俱进,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交流和融合,为现代社会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法律规范和服务。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源到兴起,再到现代化的过程。

从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扩大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也需要不断变革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需求。

通过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流和融合,行政法将继续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全文)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全文)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全文)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第一章概述一、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是指国家和地方依法设立、管理、运行的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组织法的制定与完善,旨在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职责和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有序高效地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二、依法行政概述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法,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人民利益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活动。

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合法性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必须依法合法设立,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2. 决策程序公开和公正原则:行政组织的决策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决策的公正性。

3. 独立性原则:行政组织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定地位,自主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 职权分工和合作原则:行政组织的职权应当明确分工,相互合作,确保行政工作有序高效。

5. 职权有效性原则:行政组织的职权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权限划分行政组织的设立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明确其职权、职责和权限范围。

2. 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规定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行政工作需要,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职能。

3. 行政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行政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4. 行政组织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失职的行政组织和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解什么是行政给付

详解什么是行政给付

详解什么是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来源于人类“扶贫济困”的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给付是伴随着“夜警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而出现的一种非权力性管理手段,其在保障公民享有公共服务、实现人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982年宪法将“劳动者”扩大为“公民”,行政给付的种类大量增加,覆盖了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给付,也称行政救助,它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给付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它或者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权益,如复转军人的安置、免费入学受教育、给予就业或居住上的特殊照顾等。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行政给付的对象具有较强的限定性,针对的是物质生活中遭受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的相对人,如丧失劳动能力、无正当生活来源,因公致残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富足,行政给付的对象和给付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3.行政给付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除了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救济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因为获得行政给付,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己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给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如果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提出申请,则必须作出给付行为。

4.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行政给付的对象、条件、标准、项目、数额等都作出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给付。

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一)

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一)

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一)摘要:中国行政法治在过去百年经历了两大发展时期和若干发展阶段:在20世纪上半叶经历了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等五个阶段,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立法(包括革命根据地的行政管理立法)取得初步成效,开始形成德日模式的行政法学科体系框架;20世纪下半叶中国内地的行政法治走过了艰难曲折的道路,经历了初步发展、遭受挫折和停滞、恢复和发展、进一步发展等四个阶段,取得显著成就并积累了诸多经验教训。

中国行政法治在21世纪初既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机遇,又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课题,例如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关于怨情申诉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关于一国多法域带来行政法冲突的解决机制等等,都亟待研究解决。

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治将在一般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和部门论等方面获得更加积极而稳健的发展,呈现出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复合演进轨迹,这一进程将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以及其他法律领域产生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治;百年历程回顾;世纪初的机遇和挑战;21世纪发展趋势在宪政体制下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稳健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不受行政伤害并能得到充分救济,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行政秩序,这是人们长久的行政法治梦想和追求。

温故知新。

过去百年,人们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也经历了许多曲折,个中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汲取;世纪之初,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成为治国方略和基本国策,同时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也面临许多重大课题;立足现实并展望未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治前途光明、任重道远,期待稳健协调的发展。

一、走向行政法治的百年历程回顾中国作为具有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走向行政法治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经历艰难曲折的长期探索过程后,开始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概括起来,我国行政法治在过去百年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20世纪上半叶和下半叶)和若干发展阶段。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

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问责机制等息息相关。

行政法作为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一、古代行政法的起源古代行政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治理制度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行政法往往与统治者的法令和政令密切相关。

早期的行政法规定了统治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民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古代帝国和封建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近代行政法的形成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和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行政法逐渐从古代行政法中分化出来。

近代行政法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典》于1800年代编纂完成,成为近代行政法的重要里程碑。

行政法的发展在法国得到了充分体现,而后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和美国也开始逐步建立行政法体系。

三、现代行政法的特点现代行政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治化特征:现代行政法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受到法官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2. 保障公民权利:现代行政法重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个人权利的自由、平等以及财产权的保护。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公民享有足够的救济机制。

3. 行政程序保障:现代行政法逐渐形成了一套行政程序规则,包括行政决策的公开、参与和申诉机制。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具有公正性和透明性。

4. 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现代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追究。

以上是现代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权力合法、行为公正,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组织法与公共行政变革——以民营经济的发展为进路

行政组织法与公共行政变革——以民营经济的发展为进路

是 由政府来承担 。根据前面 的分析 ,民营经济 与市 民 公司5 %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 ,威望迪 以2 0 0
社会,乃至公共行政 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民营 亿现金 ,超过资产评估价 格近3 的价格承诺对 合资 倍
经济对 公共行政 已经有一定程度 的介入 ,这主要体现 公 司15 2 8 名员工不进行 裁员 ,保证提供优 于现 有标 在民营化在公共行政改革 中所发挥的作用上 。 ( ) 二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公共行政 多元化
发布 的报 告,到20 年底 ,登记注册的全 国私营企业 经济人格 的否定,而是要 以社会公 民具有独立经济人 06
达 ̄4 4 7/ ,占全 国企业总数5 . %;登记注册的 格为基点, U9 . 7户 74 并将公民的个人利益汇集为社会整体利益 , 个体工商户为256 7万户;资金总额为65 5 1亿元 。党 以维护经济运行秩序 ,促进社会发展 。 的十七大报告指 出:毫不动摇地巩 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 相互促进新格局 。
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 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
私营经济的发展 ,直到今天 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 的 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动力 ,社
重要组成部分 ,这无疑 是一项 巨大的制度创新,正是 会 的任何进步都依赖于个人的不受 限制的 自由和创造 民营经济制度 的创新导致 了中国3 年来经济的持续高 力, 自我负责的分散决策会产生一种内在的稳定器, 0 而 速增长 ,而且这种创新依然在延续 。根据 国家统计局 以实现经济的均衡状态 。政府干预并不是对个人独立

( 中国政法大学

10 8 ) 00 8
法学院,北京
摘 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民营经济的发展也相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一)摘要: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行政组织承担着多元化的行政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行政任务被不断交由私人承担,而一些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也开始出现。

此外,很多行政任务也开始越来越依靠地方基层组织。

由此,行政组织法的纵向职权以及横向职权如何配置,这都需要加以重新审视。

关键词:给付行政;行政组织法;行政任务;多元化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学理概念,给付行政一词源自德国,大多被用于侵害行政,或维护秩序行政的对比上。

1]而作为一种对于社会现象的描述,给付行政被用来描述这样的社会背景,即伴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展,“行政法使行政与个人或团体之间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性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

”2]此种背景下,越来越多地开始要求国家逐渐承担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并积极地给予人民各种利益。

例如,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的提供以及各类补贴、贷款等,国家的职能也日益由消极转为积极。

从这层意义上来看,给付行政一词的出现是与国家行政任务的变迁密切关联。

而行政任务一词意指,行政机关依据法规范所承担的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执行的所有事务。

3]随着福利国家及其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任务日益逐渐多元化,这使得已有的行政组织无力承担更多的行政任务与功能。

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替代方式,例如私人开始在行政任务的实现中发挥更多作用。

非政府组织等也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行政职能。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如何协调以及原有的行政组织在横向以及纵向上如何分配职权,这都属于行政组织法所需要关心的问题。

而传统行政法学研究往往更多的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更多的围绕行政行为的类型化及其诉讼问题展开。

回溯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学者对于行政组织法的关注仍不足以应对行政任务的多元化背景。

本文试图以给付行政为中心,描述伴随行政任务多元化中的给付行政对行政组织法提出的挑战及行政组织法的应因之道。

二、行政组织型态的多样化给付行政及福利国家的发展,使得行政任务不在集中于传统的秩序维护,而更多的任务表现为社会公共福祉的提供。

在传统的秩序维护阶段,为确保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控制,行政机关的设置往往以科层制为中心。

这种制度一旦确立,便总是运用其权力维护其地位,而不是促进变迁和革新。

4]而在给付行政领域,单一的依靠行政权力来实现行政目标,似乎已经变得力不从心。

例如,政府与穷人之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其目标在于给予公民基本的生存保障或者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

而每个穷人要想获得社会保障金,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家庭调查,而由于地域不同,获得的社会保障金数额也可能不同。

如果想要严格的划定某一界限,并严格依循某种组织设定规则,便容易忽略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个性特征。

而贫穷问题的解决,政府也并不能严格依循科层制来设定层层行政部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依靠社会自组织的力量来实现行政任务。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科层制设定已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

此外,由于给付行政通常不需要强制。

因此,行政机关在选择以公法形式抑或私法形式来实现行政任务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这种选择自由不仅与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关,而且与给付或者使用关系的具体形式有关。

5]这种选择自由也使得行政组织的型态,由于行政机关的选择而变得多元化。

1.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仍旧作为重要的机构形式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之中。

而实际上,尽管各国在给付行政领域引入了较多社会力量,而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很多项目仍旧是以政府机构行使管理权为主导的,这也是由于这一领域往往涉及到较多的资金与财政问题所致。

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障领域,民政部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仍发挥着重要的监管职能。

这两个部门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负责灾害救济、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多种项目。

从二者的权属划分来看,前者主要负责维持公民最低生存的保障项目及有关紧急状态下的救助,而后者则负责一个更为常规化、持续化的项目,这些项目包涵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这些多与公民的劳动权益相关联。

这些部门之间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职权如何分配。

行政机关的职权,其涵义为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个特定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这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是行政立法中最复杂的问题。

许多法律草案起草了十几年也出不了台,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律中所涉及到的行政管理权限划分不清”。

6]给付行政涉及到的项目较多,而每一项目均关联到公民利益的实现;此外,诸如水、电、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又往往涉及到丰富的经济利益,无论对政府权限而言还是对企业的实施而言,这都可能引发更多的部门利益之争。

这都为相关部门的权限划分提出了挑战。

而基于选择自由,行政机关往往又可以选择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这种情形又使得原有的行政机关从直接的参与者转为对其他组织的监督者,这些组织可能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这也改变了固有的官僚制设计。

在这一阶段,行政组织的主要任务在于增进社会的公共福祉。

2.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其主题在于政府不断让渡一些职能于市场。

通过民营化的方式,可以由政府、企业与社会共同承担公共福祉的提供,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并促进社会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进而实现社会治理下的共赢。

正如美国学者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

”7]在这种背景下,诸多行政组织也由原先的公法形式转为私法形式。

其中,某些情形下可由国家依私法规定设立企业,例如电力公司负责提供电力等。

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这些企业往往采取政府直接参股或完全占有全部资本的形式。

此类行政组织的私法化,一般认为应受到私法或特别组织法规之拘束。

其导致的结果之一为母体行政组织由原先自己承担行政任务履行最后责任的角色,转变为对子公司承担监督与影响之责。

8]在我国,很多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承担了较多的行政任务,但是其往往以私法出现,这些也应纳入组织法的视野。

这些单位承担了更多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给付职能,主要集中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

而在我国政企改革中,一些特殊的企业模式也应加以区分,即所谓的“行政性公司”,这类企业往往既行使行政权力、担负行政职能,同时又进行商业活动。

但是,这种企业不同于我们此处所言的公用企业,前者更多遵循市场规律,而后者则是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机构改革过程中,由原政府主管部门转变或改建而成,往往被称为“翻牌公司”,此种企业类型与政企分开的精神不相符合。

实际上,设立国有企业,可能存在两种目标,一种为营利,另外一种则为组织的私法化,依此实现行政任务。

因此,纯粹的依据公司法进行国有化改造,往往会忽视国有企业的不同功能。

9]3.承担行政任务的私人除上述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之外,私人在给付行政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例如,完全的市场化模式,即将行政任务完全交由私人实现,其往往通过企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在资金等各方面已不再直接参与。

在给付行政领域,较为典型的两种方式为外包(Contractingout)及特许经营。

外包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涵垃圾收集、基建服务、道路养护、街道清洁等各个领域。

而特许经营则一般适用于各种场所的特殊使用以及具有垄断性特征的领域。

这些方式的出现是各国行政改革所具备的共同点。

这些方式的存在改变了原有的公共行政任务空间。

此外,最为明显的特征在于,非营利组织和第三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任务。

一般而言,它们往往承担以下功能: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扶贫、保护环境、扶持弱势群体、帮助失学儿童、促进社区发展等,它能够有效地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

它一般被看作是国家官僚政治与精英管理的替代选择和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公共领域。

第三部门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经历了从“社会团体”到“民间组织”的变化。

根据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属于社会团体。

由于单位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转向由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20世纪90年代“民办事业单位”开始出现。

国务院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为“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也被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

从立法中来看,协会、基金会等都被纳入了第三部门。

这一类型的组织在我国给付行政领域,尤其是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例如,各种慈善协会与社会保障基金等,这减轻了政府财政积累以及实际承担社会服务的压力。

此类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也存在某种授权或委托关系。

政府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可将给付提供的职能委托给第三部门进行,也可以通过与协会或专业团体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职能委托。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第三部门通过非政府组织通过平等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

在目前行政改革中,第三部门的作用也是富有争议和令人关注的命题之一。

例如,民间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其自治性、政府对行业协会应持有的态度等。

由于很多行业协会往往受控于业务主管部门,失去了其作为自治组织的应有之义。

从未来的发展方向来看,强调协会的自立性,并要求政府更好地辅助第三部门是方向之一。

例如,为社会公益事业,诸如福利院、养老院等设施提供减免税的优惠等。

4.承担行政任务的公营造物一般而言,给付行政一方面通过为个人提供特定目的的支持,如社会救助、助学金等,另一方面则通过建设公共设施(交通企业、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保障与改善公民的生活条件。

10]而后者往往与德国法上的“公营造物”概念相关联。

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其创始者为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麦耶(OttoMayer),根据他的定义,公营造物是人与物的结合。

公营造物可能表现为,医院、图书馆、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公民提供文教性服务的机构。

随着国家任务的不断扩充,国家承担了大量的服务行政任务,有些任务具有特殊性与技术性,出于执行的便利,便成立了公共营造物,以此来执行这些任务,其中最明显的如邮政、银行、铁路、公路、水电事业、专卖事业等。

可见公共营造物的大量出现是行政分权的产物,行政机关与国家将其任务分散到其他独立的行政主体。

因为,它虽然有使用人与工作人员,但是却并无相应的成员。

11]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尚不存在对于公营造物的明确规定,这也就使得当依托于这些公营造物实现行政任务出现问题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