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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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地位非常重要。

它的涵义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方面,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全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官乃至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息息相关,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清楚明了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流畅进行。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7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39、66条之规定等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基于我国审判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现实,可以说我国主要是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第三、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提起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基本原则,只要略知法律的人都会说“谁主张,谁举证”,然而“谁主张,谁举证”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其不可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一个有实用价值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会凭感觉或是一种公平理念来分配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浅析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者:褚佳磊来源:《活力》2012年第18期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二、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对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许多有益的见解,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审判中抗辩色彩的加强,在三大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问题显得愈加重要。

(一)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重在公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

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总的原则,即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对此应当加以具体限定,即:“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事实,也无论其为何种事实,只要不存在阻却其举证的一般情况而被免除举证责任的,则一律承担举证责任”。

公平原则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其一,从主体上来说,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凡对主张事实无免除举证的情况的,则须一律举证。

但作为一般情况,原告应在诉讼中优先举证,只有在举证责任应予倒置的情况下才可由被告优先举证。

这就防止了把举证责任片面分配给原告或被告的不公。

其二,从主张事实的内容来说,无论当事人主张的是积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是外界事实,还是内界事实,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高低,以及损害归属为谁,只要不属于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即对主张的该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构成了责任的概念。

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象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而实体法问题则是举证责任的主要分配问题。

审判实务中最有意义的是对分配举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的举例责任制度进行描述,对目前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缺点用自己的观点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状;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完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所遵循的规章制度就是举证责任制度。

当事人如果不能再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中提出证据,其栽培的结果将会不利,这就是举证责任。

当不能确定当事人是谁时,谁来对败诉风险进行承担的问题或不知道案件举证的负责人是谁的研究既是举证责任。

设立举证制度的作用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证以及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裁决公正的保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其一,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是诉讼的核心,所以当事人诉讼的胜败就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很大关系。

其二,在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时,要想诉讼进行的顺畅,法官就需要清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中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是由这几个规定构成,以法院调查收集起来的证据为辅,以“谁举证,谁主张”为主。

当事人完成一大半的举证工作,而以法院的取证工作为辅,体现了取证的核心人物是当事人。

要想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分配好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目前中国的不足之处(一)对《意见》的制定和不足一些举证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十四条制度表示,“被告要是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由其自己提供证据。

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倒置的案件 中,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以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或 受 害者 有过错 为 内容 。 第 三 ,如 果 损 害 的发 生是 由数 个 责任 人 造 成 的 ,有关 责 任 人想 要免 除其 民事 责 任 ,都 应 当证 明 自己没 有 过错 或 受 害人 有 过错 , 适用 举证 责任 倒置 的主 体有 时是一 人 , 有 时是共 同诉 讼人 。 三、关 于完善我 国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分 配制度 的思考 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经历是相 当坎坷 的。在相 当长的时 讼 中的举证责任制度现存 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 自己的建议 期 内举证责任又被误解为仅仅是当事人 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 和 完善 的措施 。 这使 我 国学 术 界对 举 证 责 任 的研 究 远远 落 后 于德 、 日等 国。笔 关键词 :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完善措施 者认 为 ,对举 证 责 任 的分 配 这 一在 各 国民事 诉 讼 中具 有 共 同性 民事诉讼概 述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中作为证明活动主要 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 ,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 消灭等事实。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 , 理应首先负担起举证责任, 但 如果 将 所有 要 件 事 实 的举 证 责任 都 加诸 原 告 ,让 原 告 承担 全 部举 证责 任 , 将 势必会 带来 原告 、 被 告诉 讼地 位 的严 重失 衡 问题 。 因此 , 从 公 正和效 率 考虑 , 需要 对举 证责 任 的分配 制度进 行研 究 。 举 证责 任 的 分 配 ,关 系 到原 告 与被 告 在起 诉 和 答辩 时各 需要 主 张 哪些 要 件 事 实 ,以及 在 事 实发 生 争 议 时应 当 由哪一 方 首 先举 证证 明 。 所以, 在诉讼 发生 前 , 就必 须从 理论 上寻 找一定 的标 准 , 将举证责任按此标准分配给双方当事人。要在 民事诉讼中公正 科学地在 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需要立法者 和法学学 者进行全方位 的思考 ,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二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中举证责任分配 的原 则及其存在 的 问题 1 .“ 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的一般原则。我国 《 民 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根据该款规定 ,将举证责任的分配 界说为 “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 ,即 原告 对 自 己提 出 的主 张 ,有 责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已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

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对其存在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过于偏重于法律条文的结构分析,而无法顾及这种配置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

随着现代社会新类型案件的大量产生,凭借它们将越来越难以确保对这些新案件也能够实现对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在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时,应借鉴其他学说与经验,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修正。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规定被认为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说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广泛的影响。

该说法表面上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该说法是不确切的。

首先,不能把主张方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把“不利的诉讼后果完全等同于败诉。

在诉讼中,原告起诉自然会有诉讼请求,也就是有主张,所以会成为主张方,但并不是只有原告会是主张方,如果被告为了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一些权利妨碍事实或权利消灭事实,而其主张的事实又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那么此时,被告也是主张方,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诉讼中,主张的各种法律事实很多,有一些不完全与败诉相关,只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关。

何况败诉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如果存在几个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或某个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案件后果来说,很难用败诉和胜诉来描述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什么样的证据被认为是有效的,以及证据应该由哪一方提供,是很多案件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举证责任压倒性的在原告一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往往会更加平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中国司法制度也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主张方承担,即原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收据、证明书等等。

这些证据需要直接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或者被侵害。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则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但如果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则很难令法官对其主张作出支持。

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比如说,在被告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时,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者,在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没有违反协议。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话,则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调整举证责任,使被告更加承担起证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_2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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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法院优质高效的审理各类纠纷案件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具体可分为如下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1、能够指导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保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2、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指导当事人对诉讼前景作出正确预测,从而对是否提起诉讼作出正确抉择;3、诉讼中,能够指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4、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贩诉的结果,减少缠诉和上诉现象。

其次,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转换审判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真正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2、为人民法院裁判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促进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解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所负担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准确理解和划定举证责任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诉讼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即,一方主张某事实的存在,就应该举证证明该事实存在的真实情况。

这一原则体现了事实主义的观念,即诉讼的结果应当由事实来决定。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举证责任的主要义务。

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存在、有效,以及被告的违法行为或过失等。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

原告举证的证据应当充分、确凿,具有说服力,以确保法院能够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被告既可以进行否认性的辩解,也可以提出反诉,但在进行辩解或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例如,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被告如果提出否认,就需要提供与原告所主张的亲子关系存在不符的证据。

四、证明方便规则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涉及到举证难度较大,此时可以适用证明方便规则来确定举证责任。

证明方便规则是指当一方对某一事实主张的举证存在困难时,可以由另一方提供证据。

这种规则主要适用于那些只有当事人特有的证据,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的转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将举证责任从原有的主张人转移到另一方。

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件中,雇主有尽调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的便利,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就应该由雇主提供证据进行辩解。

六、举证责任解析的权衡原则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解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的可靠性、双方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法院也应该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保证诉讼的公平进行。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分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在以往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证据难取、证明责任不清、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完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官的审查责任,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相统一,所以在证据提供和认定上,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证据规则对公正裁判产生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交往中,民事纠纷的发生时有发生,如何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重大课题。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公正的判决,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进而增强社会稳定。

只有当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证明责任,并能够依法提供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证据的收集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建立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可以让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更加有序、规范,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减少司法成本,为更多的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报告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报告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杨军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一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的基础上,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

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采纳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

(2>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3>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平衡。

>2、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一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以诚信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因为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况予以全面涵括。

这种局限性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义,因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分配行为的原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当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的疑难问题,又是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由于各种案件纷繁复杂,所以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无法一一列明举证责任的归属,然而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必须要切实的分配给各方当事人,所以建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框架性和粗线条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功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民事诉讼开始后,往往就需要明确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以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和准备必要的证据;庭审中,负担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应说服法官就该事实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在诉讼终结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举证责任分配指导法官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若没有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当作为裁判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即使想处理好该案件也无所适从。

同时,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既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要求,又要考虑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与具体规定。

理解举证责任含义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举证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

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负担这一诉讼上的风险。

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举证活动后会呈现出三种状态:其一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三是该事实真伪均未获得证明。

前两种状态均与举证责任无关,因为法院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的。

唯有第三种状态,才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

在现代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也不得因此而拒绝下裁判。

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

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

否正确地 分 配 这 种 败 诉 风 险 , 往 往 直 接 关 又 系 到 实 体 法 的 立 法 目的 能 否 在 诉 讼 中 得 到 正 确实施 。 当我们 在考 虑争 议事 实 的举 证 责任
应 当 由 哪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担 这 一 问 题 时 , 要 需 作 出决 断 的 绝 不 仅 仅 是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技 术 性 问题 , 是 直 接 关 系 到 实 体 法 的 立 法 意 图 能 而
配 的 诸 价 值 I- 既 要 考 虑 到 民 事 实 体 法 的 价  ̄, - , j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 法 系 的 诉 讼 模 式 后 得 出 的 结 论 中 所 说 :举 证 规 则 可 能 使 实 体 法 规 则 完 全 “ 不 起 作 用 。…法 律 是 立 法 者 为 了 调 节 各 种 社 ” 会 矛 盾 , 衡 社 会 4- 同 阶 层 、 同 利 益 群 体 平 g不 不
葛修 路
( 宁师范专科学校 政治系 , 济 山东 曲阜 235 ) 7 15
[ 摘 要 ]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是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制 度 的核 心 问 题 , 是 民 事 举 证 责 任 理 论 研 究 中最 富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要 实 举 也 现具 体 诉 讼 中举 证 责 任 的 合 理 配 置 , 必 须对 分 配 举 证 责 任 所 追 求 的基 本 目标 进 行 法 哲 学 上 的 分 析 与 思 考 , 就 以发 现 隐 藏在 分 配 举 证 责 具 体 情 形 后 面 对 各 类 案 件 中 分 配举 证 责 任 起 支 配 作 用 的诸 价 值 准则 。 [ 键 词 ] 证 责 任 ; 体 法 ; 序 公 正 ; 讼 经 济 关 举 实 程 诉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06-2017 年第 9 期职工法律天地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我国新出台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理论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仍然存在误区,理论上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原则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免证原则等。

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误区,实践中法律对一些特别纠纷又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对一些举证责任概念的混淆,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对象的理解错误。

所以,应当明确一些特有名词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整体把握举证责任分配。

进一步规范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裁量范围及裁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诉讼中的真正公平。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穷尽所有调查证据方法后仍然无法确信案件主要事实,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有两种含义即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

主观举证责任是指一方主体对相关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主观举证责任后果一般有两个:一是法院有权行使释明权要求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另一个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直接让其承担败诉的结果,无需审查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客观举证责任是指真伪不明时由那方承担不利结果,其实质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1.权利说这种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诉权原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实现其民事权益。

所以举证程序与诉讼程序相伴随,当事人只有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才能维护其合法的实体权利。

随着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及实务中的验证,逐渐认识到“权利说”的弊端。

首先,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有权利就应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没有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其次,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其诉求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与权利的属性相悖。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_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_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从立法上体现对于举证责任的全面认识,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颁布与实施。

《证据规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既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明确了相对于该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臵;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定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因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将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断发生转移,此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将对当事人的胜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对举证责任分担的不同理解,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使案件公正、高效地予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完善探讨论文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权益纠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诉讼举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流程之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必须提供证据及其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适当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可以保护诉讼中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需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是根据事实的性质与内容予以确定和分配的。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若存在争议,就必须由原告出具证据予以证明。

而被告则需要在证据存在矛盾或不能证明其无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充分提出其合法、正当行为的证明。

此外,在证据内容不够明确或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适时提供证明材料。

(二)存在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目前的举证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方面,当前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简单机械的,只是根据诉讼标的存在进行举证,导致诉讼中当事人不甚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甚至误认为未举证的事项均不适用于案件之中。

另一方面,当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中各方的实际位置和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变化,这将导致诉讼中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完全掌握其证明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完善的必要性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完善完整的制度可以促进公司之间的流程更加顺畅、快捷、合理,并可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其次,完善证明责任制度还有助于确立各方的实际证明责任,避免诉讼中当事人因未完全了解其证明责任而导致的诉讼成为无意义的抗争。

二、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职权(一)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的根本之一。

因此,增加完善证据证明规则,有助于澄清其证明责任人的具体范围和条款,这些条款不仅可以涉及法律证据的实际存在和可能性,也可以涉及证据的可信性、证明力的作用等问题,使举证程序更为科学、规范,进一步保证诉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举证责任的分配意义举证,在进行一个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的结果如何,在我们进行举证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分配的。

那么,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和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既然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的,那么当事人就主张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应就当事人的主张,其证据是否完整——证据是否具备“三性”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它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都要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在客观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迹。

当事人为证据其主张,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的,不是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伪造的证据。

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首先要向证人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应保证作真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词;当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时,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应保证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还要确保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当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需要相对方提供辅助性义务时,相对方应予提供,否则亦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如上述案例中,当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分歧时,原告李某应申请鉴定,证明借条中署名的真实性,而被告王某有义务提供其书写真迹用于比对。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举证责任分配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着诉讼的胜负,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制约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民法学中把证据分为三类,即首先是已经证实的事实,其次是可以证明的事实,最后是不能证明的事实。

对于已经证实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不能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可以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需要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来判断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涉及到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哪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并且应该如何举证证明。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要求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该当事人会承担证明该事实不成立的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与规则1、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对于争议事实,哪一方主张哪一方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因此,诉讼双方都需要在诉讼前仔细评估自己的证据是不是足够充分,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2)保护弱势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强弱关系,更要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因为证据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诉讼双方需要在举证前评估本方证据充分性的同时也要尽量获取对方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组织自己的证据,同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3)证据以公正、客观、认定有理为原则在判决案件时,法院应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以公正、客观、认定有理为原则来判断。

2、规则(1)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基本规则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争议事实,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从民事诉讼角度浅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完善及意义

从民事诉讼角度浅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完善及意义

从民事诉讼角度浅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完善及意义摘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为民事诉讼脊椎的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在审判实践中起着决定谁胜谁负的的关键作用,本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入手,论证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等举证责任分配的六大原则及其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曾被日本学者称为整个民事诉讼的脊椎,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更是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

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

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可见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不能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本文试结合司法实践就审判实践中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六大原则及其意义进行论证。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分配规则及举证时限的要求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各自承担提供哪些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性质的外化及其功能的表现,其意义在于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其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因此具有指引法官正确裁判的功能。

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理论界有许多学说,但最有影响的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伯格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主要内容将民事实体法条文分为四个类型,即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制约规范。

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这种划分标准的功能设置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当遇有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明,且在双方均不能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可据此径行对该待证事实进行归类,从而确定应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履行的效果,从而作出相应的裁判,将败诉的结果判给经举证责任分配之后产生不利的影响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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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2002年 第3期(总第118期)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肖建国(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北京100083)[摘 要]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其中,结果责任主要由民事实体法预先静态地配置,反映实体法的价值目标;行为责任由民事诉讼法概括地规制,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而法官则在个案中审时度势,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对预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微调。

[关键词]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诉讼效益Abstract:T he distr ibution of burden of civil evidence is an interacting productio n of civil sub stantive law,civil procedur al law and litigation policy.Civil substantive law statically distributest he result burden in advance.It reflects t he value target of substantiv e law.Civil pr ocedural lawg enerally r egulates t he behavior burden,which embodies the demands of procedur al justice and litigation benefit.T he judg er adjusts the distributio n rules of burden of civ il ev idence accor ding to t heleg al spir its and basic concept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individual case.Key Words: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civ il evidence;subst antive justice;procedural justice;benefit of litig ation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07(2002)03 0101 (12)一、价值考量与举证责任分配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应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二是证明何种事实。

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应当就其权利产生、变更和存在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只有这些事实得以证明并由法院以裁判形式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

因此,民事举证责任一般都分配给权利主张者。

但是,出于制裁违法行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程序效益等价值考虑和政策衡量,立法者总要适当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双方,则非由一方单独完成。

学者在阐述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时,也要受一定的价值观的影响,并相继创立了不同的民收稿日期:2001 12 21作者简介:肖建国(1969 ),男,河南光山县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101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范的基本功能,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为法官提供裁判的依据,由法官依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范来确定败诉后果的承担者。

但是在学理上,就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范究竟属实体法领域抑或诉讼法领域,学者们之间一直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是,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范应归入实体法领域,其理由是,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种独立的规范在诉讼外仍可以适用,它与实体法具有密切的结果,是依附于实体法的一种规范。

∀1#(P24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范应属于诉讼法领域,理由是举证责任分配只有在诉讼领域才发挥其效力,并且举证责任分配作为一种规范专属于法官适用,是一种裁判规范。

∀2#(P243)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的折衷,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一部分属于实体法,另一部分属程序法,或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规范属于具有实体性质的司法法。

因为在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中必然涉及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权利行使受妨害的事实或民事权利消灭的事实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毫无疑问应归入实体法,只有实体法才明确规定哪些是权利发生的事实,哪些又是权利受妨害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

当然也不能否认,举证责任分配规范作为私法的派生规范调整着裁判的内容,因而又属于司法法的范畴。

∀3#(P244)在德国,过去以诉讼法说为多数说,后来又改朝换代,成了实体法说的天下。

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莱特(Lent)、尼克逊(Niksch)都支持实体法说。

罗森伯格开始持诉讼法说,随后又转向实体法说。

最近出现了所谓的∃适用法规所属法域说%,依该说,举证责任分配适用的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范,那么它属于侵权法这个实体法,如果适用的是诉讼法的规定,就属于诉讼法。

∀4#(P243)笔者认为,总的来说,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在性质上∃是个&两栖∋问题,它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法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诉讼中的交汇,因此,单从任何!罗马法初期,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

以后出现了∃待证事实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是根据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内容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按此说,主张消极事实、内界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主张积极事实、外界事实者,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接着是∃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它着眼于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上的效果。

法律要件分类说可分为以罗森伯格(Rosenberg)为代表的多数说和以莱昂哈德(Leonhard)为代表的少数说。

罗森伯格认为,民事实体法的全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发生一定权利的∃权利法律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包括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

凡于权利发生时,妨害权利的发生效果的规范为权利妨害规范;消灭既存权利的规范为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后,权利人欲行使权利之际,遏制或排除权利使之不能实现者,为权利受制规范。

在此分类基础上,罗森伯格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到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

莱昂哈德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法律效果成立的当事人,就发生该法律效果所必须的法律要件的一切有关事实(包括一般要件事实和特别要件事实),应负主张及举证责任。

对方就该法律效果变化或消灭所必须的法律要件的一切有关事实,应负主张及举证责任。

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活中新问题的出现,以及为克服罗森伯格的理论过于注重法条规定的外在形式的弊端,德国法学理论界又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新学说,主要有危险领域(由能支配、控制危险领域的加害人就发生损害之主观及客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举证)、盖然性说(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损害归属说(以实体法上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的原理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利益较量说(以利益较量取代法律要件分类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等。

参见∀台#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台北: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84年版,第1 20页;另参见王锡三:(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要论)重庆: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102一个法域研究都无法把握它的真谛。

从本质上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5#既然证据法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交错的领域之一,而举证责任分配又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那么它理所当然地带有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定性。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要同时考虑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要求,举证分配的原则也同时包容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民事实体法与诉讼价值的交汇,所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具有复合性、多样性的特点。

具体而言,民事实体法按照自己的价值取向在民事主体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法则在实体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依据诉讼程序的价值要求确定或补充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具有一般性、普适性,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特定性、补充性和校正性。

历史上曾出现过形形色色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学说,彼此观点各异、歧见迭出,但研究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者立场,不外乎两种:一是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可作抽象统一的分配,并力图找到一种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的统一原则;二是认为举证责任无法作统一原则性分配,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分配,由法官就个别具体事件,进行适当的裁量,决定何人应就何事负举证责任。

这两种立场分别采用了逻辑推演法和经验归纳法。

这两种立场和方法之间,无法作孰优孰劣的评价。

不过,立场和方法的不同,的确能使研究者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并进而影响到举证责任分配规范的确定。

笔者认为,民事举证责任是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作用的∃场%,是实体法价值和诉讼法价值的交汇,如果学理上坚持统一、划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势必造成以实体法价值代替诉讼法价值,或者以诉讼法价值架空实体法价值的局面,其结果是举证责任分配失去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具体言之,举证责任分配的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要么从诉讼法角度,要么从实体法角度分配举证责任,尽管这些学说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并影响至今,但它们的致命缺点恰恰是追求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单一价值,而忽视了实体法价值和诉讼法价值的交互作用。

当然,法律要件分类说抓住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使实体法价值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并由此成为德日的通说。

其后提出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较量说等都是在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的补充、校正和调整,或者说,是在追求实体法价值的同时渗进了诉讼程序价值的要素。

以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为佐证,可以说明举证责任分配的∃两栖%性,进而说明举证责任分配价值蕴涵的复合性。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例来看,各国依其法律传统和价值考量,要么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如德国法系国家),要么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要么由单行证据法规定举证分配。

但是,在现代法典法中,上述两种立法例的界限并非是绝对的。

采第一种立法例的国家,虽然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归实体法调整,但其诉讼法中也或多或少地规定一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为单凭实体法本身无力承载那么多价值要求,如果硬把举证责任分配完全纳入实体法,只会造成实体法体系的破坏。

所以,采第一种立法例的国家在完善实体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也注意在诉讼法中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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