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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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1)
绪论 (1)
一、举证责任概述 (2)
二、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 (3)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3)
(一)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 (3)
(二)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4)
四、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4)
(一) 举证责任倒置 (4)
(二) 诚实信用原则 (5)
五、分清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5)
(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5)
(二)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8)
浅析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内容摘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举证责任的含义;第二部分论述了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第三部分简述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第四部分论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五部分分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总之,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探讨,既可以反映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及特殊规则,使双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均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同时还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事诉讼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 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绪论
民事举证责任被学者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椎,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一者,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解决纷争为基本使命,其基本方面既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适用法律。而这民事诉讼系私人纷争,秉承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诉讼上“其有待证明之事实,以当事人声明证据为原则”。可见,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及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举证责任概述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具体而言,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己不利的裁判,负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必须承担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1]
举证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张责任。主张是证明的前提,没有诉讼主张,也就谈不上承担举证责任。在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主张是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全部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主张而进行的。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主张实施的攻击或防御,法官就主张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驳,形成心证,并对主张进行判决。如果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主张,诉讼活动就没有了对象,证明活动也就没有了中心。因此,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出主张的责任。第二,提供证据责任。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进一步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举证责任所包含的责任,这项责任的内容是向法院提出证据。第三,说服责任。说服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在英美国家,说服责任被称作“令人信服的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是不行的,他还必须说服法官,使法官形成确信的心证。实际上,诉讼中的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围绕说服法官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反复陈述、质证、辩论,对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说服、论证,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第四,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院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充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客观的、实质上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存在于当事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说服当中,如果当事人该主张而没有主张,或者该提出而没有提出或者提出的证据达不到说服法院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证明程度,就存在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2]
举证责任的上述四层含义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将其界定为一种或几种责任,都是不完整的,也无法令人信服的解释为民事诉讼的实际证明过程。因为上述四层责任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同时他们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
诉讼过程也是人们追求真理的认识过程,但是,诉讼过程毕竟又是一个特殊的认识
过程,为了避免法官的随心所欲,法律往往设置相应的客观标准,以供裁判者遵守,它是将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产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判给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这是因为,为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如真伪仍处于不明状态,法官便不能认定其确实存在,当然也就不能认可据该事实主张某种权利的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因此,举证行为中的结果责任也就应运而生。[3]
二、案件审理中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般逻辑
从审判角度来说,法官在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其思维方式一般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是否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法官对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判断,应基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寻求的依据;第二层次,实体法中寻求的依据。由于举证责任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仅限于程序法上的规定,更多地来源于实体法上的规定,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因此,法官面临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时,还必须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寻求适用个案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如不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则依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受倒置方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4]
2、不适用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依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或者说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诉讼主张和请求在实体法上的性质和特点,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通过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定。[5]
3、运用衡平规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运用上述方法之后,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或者由此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时,运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衡平。[6]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论基础——法律要件分类说。
大陆法国家理论和实践普遍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此说认为,民法规范的本身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