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曾常道、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常道、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常道;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喜玛拉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曾常道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喜玛拉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常道【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喜玛拉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小辉、刘全祥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小辉、刘全祥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小辉、刘全祥【代理律所】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常道;福建省喜玛拉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对于曾江云系喜玛拉雅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9日10时15分死亡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曾江云系喜玛拉雅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9日10时15分死亡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因此,在视同工伤认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工伤赔偿标准是一个关乎生活和权益的重要问题。
泉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和政策,下面将详细介绍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泉州市对工伤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雇主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具体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泉州市规定,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2.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泉州市规定工伤津贴标准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期限为从工伤确认之日起至劳动者劳动能力恢复或者被确认为残疾的期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泉州市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至六百之间。
4. 死亡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泉州市规定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工伤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二十之间。
总的来说,泉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相对较为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赔偿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赔偿流程繁琐等。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之,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12日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劳动保障自查报告
篇一:劳动保障自查报告严格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确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泉州金山石材工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自查情况报告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及员工管理难度,但是公司迎难而上,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机构、基本保障,监察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员工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
总的来看,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完善劳动合同,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司专门召开办公会议,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文件精神,讨论、完善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年休假制度》,修改完善了劳动协议书内容,力求在制度上保证相关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员工在入职的第一天了解自身的基本权益和保障。
让员工在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上,有一个简明直观的认识。
一、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
泉州金山石材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度,生产及各岗位员工平均人数236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全部与他们签订了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无1例劳动争议投诉现象发生。
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在员工录用的程序上,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把关,新进员工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无论该员其它情况如何,没有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龄,一概不予录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未使用过童工。
三、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公司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先后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一系列女工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并得到具体的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泉人社文〔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4〕9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43号)要求,现将做好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程序(一)岗位征集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24年我市需征集31个岗位供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4个,国有企业岗位9个,其他企业岗位18个(具体岗位征集数量安排见附件1)。
(二)供需对接1.事业单位岗位招聘。
事业单位岗位征集完毕后,具体招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2.企业单位岗位招聘。
企业单位岗位征集汇总后,由昌都市人社局统一发布并组织报名。
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解后,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面试、考核等双向选择工作。
招聘等双向选择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援藏资金或原有经费渠道中予以补助。
(三)材料报送负责征集岗位单位请于5月27日前将征集到的岗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3)电子档及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报送市人社局,并于11月29日前报送岗位对接和接收安置情况。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援藏工作要求,把就业援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发挥对口帮扶作用,推动组织实施,指定专门机构,委派专人负责,不折不扣完成好就业援藏岗位征集、供需对接、人员安置等工作任务。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泉人社文〔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4〕1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文化旅游局,各职业院校: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具有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的职业院校,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发挥资源优势和示范带头作用,加强评价过程管理,加大题库资源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创建品牌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并聚焦泉州产业技能人才需求,向社会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工作。
二、尚未开展备案或正在申请增设职业(工种)备案的职业院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向市级人社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中职学校对在校生开展专项能力考核及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评价;高职高专及职业本科院校对在校生开展专项能力考核及中、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对备案期内管理规范、无违规记录且达到一定评价数量的评价机构可申请增设新职业(工种)备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高级别评价资质。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要做好职业院校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区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证书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
各地人社部门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及时落实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16•【字号】闽人社文〔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9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2024年12月,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将在泉州晋江举办。
为加强组织领导,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泉州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设综合组、宣传组、监督仲裁组、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筹备和举办各项工作。
现将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8月16日福建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机构和人员名单一、组委会成员主任:孔繁军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蔡战胜泉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主任:郑朝晖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连鸣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员:黄信有省人社厅办公室主任陈玲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琼省人社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谢竞忠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赖延标省人社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李梅省人社厅人事处处长连长梠省人社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许长春泉州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明元晋江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二、组委会综合组成员组长:谢竞忠(兼)组员:陈伟彬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何春芳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三级调研员黄晖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四级调研员林茗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四级调研员陈龙福州第一技师学院教师杨志建泉州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李剑雄晋江市市直机关政府综合系统党委书记三、组委会宣传组成员组长:陈玲(兼)成员:石建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日洲省人事人才研究所副所长叶秀娟省人事人才研究所中级经济师杨遵龙福州第一技师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婧泉州市人社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培良晋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四、组委会监督仲裁组成员组长:连长梠(兼)成员:陈耀钢省人社厅机关党委三级调研员李浩航省人社厅机关党委四级主任科员每个竞赛项目分别另成立项目监督组和仲裁组,名单另行公布。
泉州工伤赔偿标准
泉州工伤赔偿标准泉州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泉州地区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享受的赔偿待遇。
泉州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泉州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企业应当按照受伤员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康复治疗等费用。
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治疗条件和费用支持,确保受伤员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2. 伤残赔偿金的发放:根据职工伤残程度,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伤残等级由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评定,一般分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等。
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金有所差异,以确保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和生活质量。
3.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如果工伤导致员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标准一般为按月支付,支付时间长短根据员工具体情况而定。
4. 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如果工伤导致员工死亡,企业应当向员工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用以支付丧葬费用和家属的生活补助。
5. 误工费的发放:如果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工资减少或中断,企业应当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的标准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实际工作能力确定,以减轻员工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泉州工伤赔偿标准的基本内容,具体的标准和细则应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企业和员工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意识,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障。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 州 市 民 政 局 泉州市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泉劳社〔2010〕125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转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障 转发 通知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社保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闽人社文〔2010〕2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轻联社):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制定了《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附件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解决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就无力参加养老保险县(市、区)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老年生活保障金)问题提出以下办法:一、范围对象(一)适用企业。
张某、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生;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当事人】张春生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当事人-个人】张春生【当事人-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现代中学【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志坚【代理律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春生;泉州现代中学【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丰泽区人社局依法具有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管理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张春生针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以泉州现代中学为被告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2019年5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5民终1757号终审判决,判决泉州现代中学应支付给张春生2018年2月的工资1377.26元和经济补偿金16849.89元,对张春生要求泉州现代中学现金支付相应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生效判决泉州市现代中学已于2019年7月8日履行完毕。
张春生还于2019年7月23日向丰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投诉泉州现代中学克扣工资、加班费,未为其办理缴纳五险一金,且经劳动监察部门整改后逾期4天才做书面答复及整改只补缴了养老保险,其余四险未补缴等问题,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予以解决并出具书面告知。
钱坤、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坤、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泉州宜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坤;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泉州宜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坤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钱坤【当事人-公司】泉州宜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吴铭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铭东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铭东【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泉州宜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钱坤;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宜全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未提供,且不影响对被诉不予受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故对上述证据不作审查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程序分为受理时的程序审和受理后的实体审两个不同的阶段。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二)202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二)引言概述:工伤赔偿是一种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
泉州市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经济中心,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泉州市制定了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将对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分为五个主要内容。
1.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 工伤认定依据:泉州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认定。
- 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请,由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2. 工伤医疗待遇标准- 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一定比例报销。
- 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 残疾赔偿金:对于因工伤造成的永久性残疾,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3. 伤残评定标准- 伤残评定标准:泉州市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伤残评定标准。
-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而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 伤残评定程序:劳动者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
4. 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定义:抚恤金是指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家属或本人的一定补偿金。
- 抚恤金标准:泉州市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 抚恤金发放:抚恤金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
5. 工亡补助金标准- 工亡补助金定义:工亡补助金是指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或其本人的一种补贴金。
- 工亡补助金标准:泉州市根据国家的规定,对工亡补助金进行了具体的标准制定,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 工亡补助金支付: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家属,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202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概述: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泉州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赔偿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残疾和职业病的标准。
本文将从赔偿标准的权威性、基本原则、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和赔偿计算等五个大点进行阐述,以期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泉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正文:一、赔偿标准的权威性1.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依据2.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3.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效力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解读5.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比二、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1.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原则2.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原则3.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人道性原则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追溯原则5.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的变更原则三、赔偿标准的具体项目1.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疗费用2.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用3.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伤残赔偿金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补助费用5.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一次性补偿金四、赔偿标准的比例计算1.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基础赔偿金比例2.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工资补偿比例3.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用比例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伤残赔偿金比例5.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补助费用比例五、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计算流程2.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计算实例3.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相应公式4.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5.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中的申请和支付流程总结:本文对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从赔偿标准的权威性、基本原则、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和赔偿计算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说明。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泉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
同时,希望泉州市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工伤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泉政办[2016]184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4【实施日期】2016.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 2016年12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年12月)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二)面临形势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主要目标三、主要政策举措(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更高质量就业创业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2.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3.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4.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5.加快发展职业培训与技工教育6.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7.加强失业预防与失业调控(二)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3.完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4.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1.健全完善人才政策机制2.大力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4.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合作(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1.提高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2.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3.深化职称制度改革4.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5.加强军转安置工作(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用工更加规范1.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2.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3.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和劳动关系协调4.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5.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3.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四、组织保障(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强化投入保障(三)完善统计监测(四)强化规划实施前言“十三五”时期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现代化泉州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泉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的通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泉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泉人社文〔2024〕88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泉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的通知泉人社文〔2024〕8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41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人社文〔2023〕253号),为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促进更高质量充分就业,更好的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各地推荐,市人社局审核,现将2024年泉州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可依托目录内培训机构组织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技能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文件执行期间,培训机构通过审批程序增设的培训项目,经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局职建科备案后,可按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开展培训。
三、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在办学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任何违规办学、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培训资格,并调整出目录清单。
四、《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揭榜挂帅”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3〕213号)继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执行期间,培训机构通过审批程序增设的培训项目均可按该文件执行。
泉州市养老金领取方法
泉州市养老金领取方法1.事项名称: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3.办理依据:⑴《<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闽政办〔1998〕95号)第十八条;⑵《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15号)第二条、第三条;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4.受理机构: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5.审批机构: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6.办理条件:企业离退休(职)人员7.申请材料: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时需提供);⑵《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一式两份)。
8.办理流程:受理并审查(当场)→决定(当场)。
9.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10.发放证照情况(包括:证照名称和样式、相关的年检、政府指定培训和收费等情况):无12.填表示例:无14.咨询渠道: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中心退休管理科0595-********15.办公时间和地址: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夏令时下午15:00-18:00;冬令时下午14:30-17:3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妙云街文旅大厦五楼。
16:乘车路线:2路、4路、6路、11路、14路、20路、22路、29路、30路、37路、42路、44路、37路、K307路、K308路、K702路、K902路、某2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17.状态查询:无。
泉州工伤伤残鉴定在哪
泉州工伤伤残鉴定在哪泉州工伤伤残鉴定是指根据劳动者工伤程度与鉴定标准,对因工受伤致残的劳动者进行伤残鉴定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保障措施,工伤伤残鉴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定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泉州市工伤伤残鉴定机构多为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具体来说,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设立一个泉州市工伤职工生活补助认定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工伤职工生活补助认定和分配工作。
同时,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泉州市专业从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被授权对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和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泉州市发生工伤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工伤伤残鉴定:1. 首先,劳动者应立即报告工伤,向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等。
2. 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会将申报的工伤案例转交给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和医疗诊断等资料,对工伤案例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进行工伤伤残鉴定。
3. 如果决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会安排专业的医生、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劳动者进行体检、鉴定和评估。
鉴定主要包括对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工伤的严重程度。
4. 鉴定结果将由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鉴定证书。
根据鉴定结果,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标准和补助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需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证明,并积极参与鉴定过程。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泉州工伤伤残鉴定的具体流程是劳动者报告工伤→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进行伤残鉴定和评估→出具伤残鉴定证书→确定赔偿标准和补助发放。
鉴定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泉政文〔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
市、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用于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
当事人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一:劳动合同电子版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_ _住所:_ _ 联系电话:___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 _ 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地址:__ 户籍所在地住址: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 _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
从__年_ 月_ 日起至年_ 月_ _日止。
其中包括试用期_个月,从____年__ _月___日起至__ 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
其中试用期_____个月, 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 ______工作地点从事_ _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_元/月。
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1、计时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பைடு நூலகம்
人社部发〔2009〕191 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意事项: 1 本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是参保(合)的权益记录,以及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 2 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用于参保(合)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第二联由原 参保(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参保(合)人员自己留存。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将此凭证交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接续手 续。 4 其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应携带此凭证及有效证件在 3 个月内到指定办理机构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 5 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出具此凭证的机构手续,申请补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 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时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式
附件
参保(合)凭证
凭证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 号
基本信息
参 保 (合) 信 息
姓名
医疗保障类型
参 保 (合) 人
身份证号 医疗保障编号*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 姓名
参保(合)地 参保(合)时间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 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意见》(中发〔2009〕6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 置参加障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局
福建省财政局
闽人社文〔2010〕188 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
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 部发〔2009〕191 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流 动的,执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 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 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跨省流动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需要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 疗保障关系,原则上从新年度开始进行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 医保关系。参保(合)人员转移前已缴纳的保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原有的医疗保障待遇可继续享受到保险期限结束。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时,参照国家文件第四条规定,需到经办机构将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停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暂不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 费年限,但补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差额后,可以视同城
起: 止: 起: 止:
身份证号
办理机构名称:
个人账户余额
(大写) (小写)¥
(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尚未将身份号码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的
统筹地区填写医疗保险编号;尚未将身份证号码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唯一身份识别码
的统筹地区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号。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 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 农衬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某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 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 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 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 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 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 及新型农村合作粤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 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 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 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 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 3 个月内 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 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 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 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 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 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 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厂(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劳社〔2010〕127 号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 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时,需到经办机构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 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转移,原已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保留,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累 计计算。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 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 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 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 具体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流动 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
文〔2010〕18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转移接续 通知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 年 7 月 22 日印发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 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