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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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6章)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五、不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 以承认。 1976年,南非建立所谓“特兰斯凯独立国 家”;“伪满洲国”;1965年的“南罗的西 亚国”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 的承认。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 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 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二,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 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 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 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 实施条约的条件。
一、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 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 移给他国。 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 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 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 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 更。 (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 变更。

国际私法第四章_主体解读

国际私法第四章_主体解读
国际私法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019/2/14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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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4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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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2019/2/14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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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含义: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 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有效成立 属人法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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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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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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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2019/2/14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4
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1) 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争端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签订边界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不但简单、易行,而且比较合理有效。
(2) 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领土争端,有利于实现边界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1、 边境又称国家边界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国家的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以及地下边界等。
第四节 南北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1、1959年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其主要内容:
(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实验。
(2)各国在南极洲现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3)冻结对南极领土的要求。
2、 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主要有三种方法:自然边界法、几何边界法、天文学划界法。
3、 边境是国家边境线两边的一定区域。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边界标志的维护、地方居民的往来、界河和边境土地的利用和边界争端的处理等。
4、 同我国接壤的陆地上领国有15个,在海上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同12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1983年6月我国加入了《南极条约》。1985年我国成为 《南极条约》的协商国,同年我国在南极建立了第一个常年科学考察站-------“长城站”。1989年,我国有设立了-------“中山站”。
3、1926年苏联根据北极“扇形原则”制定了有关法律。
4、2004年7月28日中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建成并使用。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产生的先决条件
独立主权国家的多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国家间相互依存 发展到一定程度。事实上,对于国际组织产生的条件 或其法哲学根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理论。
(1)国家间相互依存论
作为人类,我们总是不断地靠近我们的同胞。今天,福 州人看到和听到的有关美国人、俄罗斯和非洲人的事远 比在200年前看到和听到的有关厦门市民的事要多得多。 世界正日益变成一个“全球村”。
3.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有学者认为,自从二战后,国际社会进入了组织化的 发展阶段,21世纪将是国际组织的世纪。具体表现在: 国际组织的数量在爆炸性地增长、国际组织的类型不 断丰富、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扩大、国际组织间的 协调在日益加强,而联合国越来越构成此种协调的中 心。
问题:国际组织为何能够得到如此大的发展?你能从 国内法上“合同”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中得到启发 吗?
第二个要素——设立拥有相对自主权的机构
第二个要素是指国际组织至少应有一个具有自身独立意志的机 构。有关机构有自身独立意志的要求把国际组织与双边或多边 条约区别开来。尽管在后者中缔约方也形成了共同意志,但它 仍然是各国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把它托付给一个新创建的实体。
GATT最初只是一个国家间的协定,即各成员国就关税与贸易安排 达成的一个临时协定。它没有真正的机构,尽管其第25条提到了 由全体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性。只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建立,它才具有了组织结构。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国际组织的产生对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1945年以来国际 法上的绝大多数变化发生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 这些组织对于国际法发展和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合 作的重要意义得到了普遍承认。”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承载和促成各国合作 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国际组织的发展,就是 国际法本身的一种发展,就是作为现代国际法一 个重要分支的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它表明国际法 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就组织化发展阶 段。具体表现在: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构成当代 国际法之核心、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推动国际法的 发展、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促进国际 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对于国际法的发 展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联合国卢旺达战犯法庭,审判犯 有种族灭绝罪的嫌疑犯。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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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范畴。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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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介绍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介绍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严格责任原则 (三)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 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 式成立。

法院的管辖权
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1、灭绝种族罪 2、危害人类罪 3、战争罪 4、侵略罪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习题

国际私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2.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3.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A.国际统一实体法B.冲突法C.程序法D.自然法4.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5.作为国际私法产生前提的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6.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7.在国际私法中,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A.16世纪末B.17世纪末C.18世纪末D.19世纪末8.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德国的萨维尼B.美国的库克C.英国的戴赛D.法国的巴迪福9.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英国的莫里斯B.意大利的孟西尼C.德国的萨维尼D.法国的毕叶10.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二元论”或“综合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德国的齐特尔曼B.法国的巴丹C.美国的斯托雷D.英国的戚希尔11.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A.美国的斯托雷B.荷兰的罗登伯格C.德国的谢夫纳D.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3.韩德培教授“两翼论”中的国际私法内涵包括()A.冲突法B.统一实体法C.国际民事诉讼法及仲裁程序法D.专用实体法三、判断题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 英文名解汇总 纲目版

国际公法 英文名解汇总 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ar crimes 战争犯罪。

国际私法入门笔记

国际私法入门笔记

21.1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概述 21.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与条件 21.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第22章国际商事仲裁 的概念和性质
第23章国际商事仲裁 协议
第24章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法律适用
第25章国际商事仲裁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2.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22.2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12.1法定继承 12.2遗嘱继承 12.3无人继承财产 12.4涉外继承的国际法制
13.1国际商事合同 13.2国际代理关系 13.3国际票据关系
14.1船舶物权 14.2海上运输与保险 14.3海上侵权 14.4共同海损 14.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15章国际私 法条约的适用
第16章国际惯 例的适用
第12章涉外继承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13章商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
第14章海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
5.1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类型 5.2连结点 5.3系属公式 5.4准据法及确定 5.5先决问题
6.1识别 6.2反致 6.3法律规避 6.4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6.5公共秩序保留
7.1合同法律适用概述 7.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7.3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17.1国际民事诉讼 17.2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8.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18.2管辖权基础 18.3管辖权冲突
19.1域外送达概述 19.2 《海牙送达公约》评介 19.3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20.1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取证制度概述 20.2国际民事诉讼中取证的方式 20.3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4.1自然人 4.2法人 4.3国家 4.4国际组织 4.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01
第5章冲突 规范与准据 法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 一、国际组织 •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问题 • 四、公司
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案情2
• 两国终于在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 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请求裁定两个问题: •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 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 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 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 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 反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 “在土 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的规定和违反国际法 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 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 的赔偿?”
艾茨曼案*(以色列检查总长诉艾茨曼) 以色列耶路撒冷地区法院,1961年
• 案情:阿道夫· 艾茨曼(Adolf Eichmann),德国人,曾 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 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的执行导 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消灭。艾茨曼曾在德国、奥 地利和波兰等国参与大量杀害犹太人的活动。二战后, 1950年,艾茨曼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 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在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指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一个 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致 国际摩擦,甚至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阿根廷没有要求 把艾茨曼交回给阿根廷处理,1960年8月3日,阿根廷和 以色列两国政府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间由于 以色列国民的行为所引起的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事件的 争议。以色列根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茨 曼进行审判并判处死刑。艾茨曼后提出上诉,以色列上诉法院予以

法学学国际法

法学学国际法

法学学国际法摘要: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1.国际法的定义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a.古代国际法b.中世纪国际法c.近现代国际法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2.平等互利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三、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1.国际法的主体a.国家b.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客体a.国际公法b.国际私法c.国际经济法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3.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五、中国与国际法1.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2.中国参与国际法实践3.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趋势正文:国际法是研究国际社会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它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组织的活动以及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国际行为体的互动。

国际法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国家间的交往主要依靠习惯法和宗教法。

中世纪国际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基础,封建主义国家间的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

近现代国际法始于16世纪,以欧洲国家间的条约体系为代表,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些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也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主要研究跨国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经济法则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国际法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来限制国家行为,防止战争和冲突。

其次,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通过条约、国际组织等形式推动国家间的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合作。

最后,国际法为解决国际争端与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有利于和平解决国际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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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第三节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不仅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资格,而且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的完全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事实主要依靠国家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those entities who hav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The indicia of legal personality:
A capacity to 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 capacity to present international claims by diplomatic procedures or in other available forms;
A lia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in relation to the national jurisdictions of states.
综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其他的国际法主体相对来说是非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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