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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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4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以2000年为基期,某国家国内生产总值2006年、2007年的定基发展速度为105%、110%,则2007年相对于2006年的环比发展速度为()。

A.108.68%B.95.45%C.107%D.104.76%【答案】 D2、在实际生活中,和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相近似的市场是( )A.卡车市场B.某些农产品市场,如小麦、玉米市场C.电信市场,如移动业务市场D.餐饮市场【答案】 B3、以下关于资产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B.资产必须是预期能够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C.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是预期的资产D.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活动形成的且必须于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予以清偿的现实义务【答案】 D4、(2018年真题)决定税负转嫁状况的关键因素是()。

A.课税商品的性质B.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C.课税范围的大小D.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答案】 D5、某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市价为3元,每股收益为0.2元,每股股利为 0.15元,该公司无优先股,则该公司市盈率为()。

A.15%B.20%C.15D.20【答案】 C6、计算平均发展速度通常采用()。

A.几何平均法B.算术平均法C.众数D.中位数【答案】 A7、关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价值形态上看,国内生产总值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B.国内生产总值是收入概念C.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D.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答案】 C8、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日益加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逐步从直接和微观管理向间接和宏观管理转变。

与此相适应,我国财政支出重点应逐步从经济建设向()A.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B.支持国有经济发展C.支持私营经济发展D.城市建设【答案】 A9、(2019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以下为发起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及其异同点。

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国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类法律文件的共性和差异,本文旨在了解它们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的前景。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

其次,在第二部分将重点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包括其背景、原则与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将着眼于民法典合同编,并介绍其制定背景、合同解除情形相关规定以及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点。

接下来,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详细对比分析这两个法律文件,探讨它们在规定上的共性和差异,并探讨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前景进行展望。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回顾,并提出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探讨它们在内容上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目前国际商事领域中合同解除情形相关规定的发展趋势。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以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国际贸易交易在解除合同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2.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CISG)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CISG是为了规范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而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该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并增加交易各方的预见性与稳定性。

2.2 原则与适用范围CISG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例如契约自由、平等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与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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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摘要解雇保护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源于社会法中生存权保障原则,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修正。

解雇保护制度既关系到劳动者就业权又涉及到企业自主用工权;既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与一国人力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各国几乎都设立了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的解雇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国在制定劳动法时也设立了相应的解雇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变革,我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虽然该法对解雇保护制度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仓促性,致使该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无法很好地实现倾斜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双赢。

因此,以解雇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本文深入分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揭示现行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归纳及评价国内解雇保护理论,并通过对域外解雇保护制度的考察和总结,提出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

关键词:解雇保护制度;解雇原因;解雇通知期;解雇待遇The rationality of law of labor contract dismissalprotection systemAbstractFire protection system at the end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originated from thesocial law in ensuring the right to survival principle, is a correction to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Fire protection system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employment right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enterprise independent labor rights; not only relates to 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ha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a country's huma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will affect the situation as a whole. Therefore, almost all countrie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the employer fired right is limited to some extent. In establishing our labor law also established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corresponding to a certain extent, these systems to prevent the employer abuses the dismissal power, safeguard the worker occupation stabilizing effect. Bu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labor relations chang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of labor law in China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need of reality. In 2008, China began to implement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lthough the law has been improved greatly on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but due to the haste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 and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islation, the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law has some shortage, unable to achieve good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loping bottom with both the autonomy of employers and employment of win-win. Therefore, ha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research value. This in-depth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ind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domestic fire protection theory, and through the study of foreign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summary, proposed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perfec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attract jade. Key words:Fire protection system;The reasons for dismissal;Notice period;dismissal treatment一、解雇保护概述(一)、解雇概念在西方国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类似于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终于搞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了!(两篇)

终于搞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了!(两篇)

终于搞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了!(二)1. 引言在前文中,我们详细讨论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情况和适用规定。

了解这些细节非常重要,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雇主,都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法律风险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况虽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通常是由合同双方协商达成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其中两种情况。

2.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2)劳动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导致用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遭受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纠正的。

2.2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3.1 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到达时,双方自动解除合同,无需其他解除程序。

双方也可以协商决定继续合作,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2 达到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3.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

双方可以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合同时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结语通过本文我们了解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情况和适用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掌握这些细节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作为雇员,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作为雇主,我们也需要熟悉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

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时间(3篇)

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合同效力时间,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起止时间,是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时间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效力时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效力时间的规定更为详细。

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时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合同效力时间的认定1. 合同成立时生效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时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2.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股权转让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为准。

3. 约定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生效。

四、合同效力时间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效力时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形式。

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

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同协商解除。

三、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这些条件成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

浅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展开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几经删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

然而是否有必要规定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该条款是否是学界热议的违约方解除权,赞成反对者均有之。

但无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明确了在出现违约后的一定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摆脱合同拘束的机会,请求主体并不限于非违约方。

该规定虽然源自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在个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贯彻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但其同样需要在我国《民法典》中确定理论定位,且不得与现有民法体系产生根本性冲突。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除合同僵局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起草时,二审稿一度在合同分编第353条(即现《民法典》的第563条)规定了第三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尽管学者对该条看法不一,但其将违约方纳入法定解除的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在讨论后,几经删改恢复,该制度于几番修改后出现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虽有所保留,已与《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甚至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相去甚远。

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也各不相同,首先在定义上就并无统一的名词表述该制度。

该条文又与近几年讨论颇多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息息相关: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肯定观点者从效率、司法实践经验、道德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1;否定论者也从合同法的道德性、体系性、政策取向等角度针锋相对2,其中,有学者引入合同僵局的概念诠释该条款的必要性3,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僵局并不会出现4。

为便于讨论,本文仅从文义缩略的角度将该制度称呼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至于其具体定性等问题,将在下文中进行探讨。

1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因劳动者原因而 终止的
因用人单位原因而 终止的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 龄或者依法享受基 本养老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被 法院宣告死亡或者 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 业执照、撤销或者 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 宣布破产的
三、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有什么区别? 不想在用人单位干了,提出辞职,公司该给我经济补偿吗 我在公司干了3个月,公司不给我发钱,我现在离开有经济补偿吗
种方式,都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经济性裁员
《华尔街日报》统计的 2008年10月至12月间相继裁
员的大公司名单
经济性裁员要裁掉多少人?
3
1
用人单位需 要裁减的人 数在20人以 上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2
或者虽然人数 不在20人以 上的,但是占 职工总人数的 10%以上的。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是劳动合同自由自 愿原则的体现,双 方合意一致可以解 除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或者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目 的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合同的,要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提出解除 合同的,用人单位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况下,用人 单位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代通知金。
女职工在孕期, 产前检查等时间 视为正常的劳动 时间。女职工产 假为90天,其中 产前休假15天。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哺乳期女职工应 当每天减少1个 小时的劳动时间 。
特殊权利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 以劳动合同法第 40条和第41条的 规定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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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导法理学局部1. 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2. 法制思想研究3. 论廉政建立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5. 关于人权与法治6. 法律在政治建立中的作用7.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8. 论法律与道德9.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研究10. 法律与科学技术11.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12. 法律与政策13. 法律与自由14. 论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15. 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16. 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17. 论法律意识18. 论法律实施的监视机制19. 论法律文化21. 论法律职业道德22. 法律解释在法治建立中的地位和作用23. 论权利与义务24.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25. 论法律责任26. 论法律监视27.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28. 法律与行为29. 法律与秩序30. 法律与利益31. 法律与权利32. 法律和公平、正义33.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34. 评"法不责众"35. 论与法治36. 论立法的国际化37. 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关系38. 论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9. 论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40. 论依法治国41.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43. 论司法公开44. 论立法学学科建立的几个问题45. 论马克思主义立法观46. 论立法产生的标志47. 论当代中国立法改革的几个问题48. 论立法过程49. 论立法权50. 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51. 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围52. 论行政法规立法53. 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围54. 论立法主体55. 论立法者的素质和其他条件56. 论立法专家57. 论立法预测58. 论立法规划论立法的准备59. 论立法的准备60. 论法案起草61. 论立法方略民法学局部: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那么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那么42.论过错责任原那么43.论无过错责任原那么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那么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拟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拟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那么71.论一物一权原那么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那么与交易平安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那么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那么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那么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那么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老实信用原那么97.论民法根本原那么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拟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那么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1.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2.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开展的趋势及原因3.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4.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那么作为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5.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拟6.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7.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8.论修改继承法的指导思想9.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10.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11.论遗产的法律特征12.论被继承人债务确实定和清偿13.论债权、债务的继承14.论知识产权的继承15.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16.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刑法局部1.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2.论刑法的机能3.论刑罚权的根据4.罪刑法定原那么研究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6.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7.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8.刑法立法方法研究9.刑法解释研究10.刑事司法解释研究11.刑事判例研究12.犯罪论体系研究13.论犯罪的特征14.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拟研究15.刑事法律关系研究16.刑事责任研究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18.犯罪课题研究19.论刑法上的行为20.论不作为21.持有型犯罪研究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26.法人犯罪研究27.论犯罪成心28.论犯罪过失29.论业务过失犯罪30.论犯罪目的31.论犯罪动机32.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3.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4.论犯罪既遂35.论犯罪预备36.论犯罪未遂37.论犯罪中止38.论共同犯罪39.论有组织犯罪40.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1.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2.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43.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44.论主犯的处分45.论从犯的处分46.论胁从犯的处分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48.论想象竞合犯49.论法条竞合50.论结果加重犯51.牵连犯及其处分原那么研究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53.论无限防卫权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55.安乐死问题研究56.刑罚目的研究57.刑罚功能研究58.刑罚机制研究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61.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62.罚金刑制度研究63.自由刑开展趋势研究64.刑罚裁量的原那么研究65.刑罚裁量情节研究66.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67.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拟研究68.论立功69.累犯制度比拟研究70.数罪并罚原那么研究71.减刑制度比拟研究72.假释制度比拟研究73.危害国家平安罪比拟研究74.玩忽职守罪研究75.滥用职权罪研究76.交通肇事罪研究77.走私罪研究7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79.幕交易罪研究8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81.洗钱罪研究82.集资诈骗罪研究83.贷款诈骗罪研究8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85.保险诈骗罪研究86.偷税罪研究87.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88.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89.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90.合同诈骗罪研究91.成心杀人罪研究92.强奸罪研究93.绑架罪研究94.抢劫罪研究95.侵占罪比拟研究96.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拟研究97.计算机犯罪研究98.网络犯罪研究99.毒品犯罪研究10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101.妨害司法犯罪研究102.环境犯罪研究103.贪污罪研究104.受贿罪研究民事诉讼法局部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 诉和诉权的理论与实践3.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5.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6.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7.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8.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9.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10. 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11. 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现状展望12.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13. 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14. 试论法院调解15. 催促程序之研究16.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17. 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18. 论普通程序的根底性19. 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措施20.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刑事诉讼法局部1. 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3. 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4. 论简易程序5. 论证据的法律性6. 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7.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8. 论羁押制度之改革9. 论"自由心证"原那么10. 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1. 论"上诉不加刑" 原那么12. 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3. 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4.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根底15. 论控审别离原那么16. 论无罪推定原那么17. 沉默权研究18. 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 论法官的社会角色20. 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21. 国际刑事司法准那么与我国的刑事诉讼22. 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23. 论刑事诉讼职能24. 论被害人25. 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企业法/公司法题目1. 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2. 独资企业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 企业注册资本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探讨4.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5.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6. 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7. 授权资本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8. 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问题研究9. 公司企业设立人的责任问题研究10.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探讨11.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假设干问题研究12. 公司债的假设干问题探讨13. 风险投资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14. 企业联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15. 独资企业的业务转让的问题探讨16. 有限合伙的假设干问题17.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构造的问题研究18. 论国有企业的假设干问题19. 论国有独资公司20. 合伙企业的假设干问题探讨21. 关联企业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2. XX公司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23. 论公司代表制度24. 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的比拟研究25. 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研究26. 股份公司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7. 股票期权制的假设干问题研究28. 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29. 论上市公司的收购30. 论公司合并31. 论股东权32. 论公司募集设立33.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34. 论公司人格的否认35. 论代表诉讼36.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37. 企业破产的假设干问题探讨38. 期货市场的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39.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假设干问题研究40. 论我国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1. 论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42. 企业托管的几个问题43. 论非上市公司收购的几个问题44. 母子公司法律问题探讨45. 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46. 论股利分配的几个问题47.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48. 论公司重整49. 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假设干问题研究50. 论对幕交易的制止与处分青少年法学1.试述青少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开展趋势初探3.简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4.谈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5.试论对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6.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法理渊源7.青少年立法的开展趋势8.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9.少年审判制度原那么及其理由10. 中外青少年犯罪比拟研究。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合同终⽌与合同解除在我们⽣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个意思,但合同终⽌与合同解除的适⽤范围、法律效⼒、权利专属、内涵⽅⾯有所不同。

关于合同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下⾯和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相关的知识。

⼀、合同终⽌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1、适⽤范围不同。

合同终⽌只适⽤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次履⾏完毕⽽必须持续履⾏⽅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程合同以及⼤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于⾮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不同。

合同终⽌仅使合同关系发⽣将来消灭的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因此不能产⽣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既往消灭的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因⽽对已履⾏的合同将产⽣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权为⾮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同移转第三⼈;⽽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移转给第三⼈。

4、内涵不同。

法定终⽌权因合同种类不同⽽发⽣原因各异,⽽法定解除权的发⽣原因⼀般为不可抗⼒及债务不履⾏的各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

终⽌,⼆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但合同终⽌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

⼆、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性质有哪些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因⼀⽅或双⽅的意思表⽰,使基于合同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为。

作为合同体系的⼀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合同解除适⽤于有效成⽴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有效成⽴后、履⾏完毕前才发⽣合同解除的效⼒。

可撤销合同及⽆效合同因属于效⼒瑕疵或⽋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定条件。

为避免当事⼈滥⽤合同解除制度,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当事⼈任意解除合同。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为。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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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6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6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6篇篇1聘用制与合同制是人事管理中常见的两种雇佣方式。

在这两种制度下,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责关系、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这两种制度进行详细比较。

一、聘用制的定义与特点聘用制是指企业雇佣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双方口头约定、以及人事档案记载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工作约定。

在聘用制下,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比较灵活,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同时,企业在解雇员工时也比较方便,可以更快速地调整人员结构。

聘用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灵活性强:员工与企业的工作关系没有严格的合同约束,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 便捷性高:企业在招聘与解雇员工时可以更加便捷,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3. 风险性增加:由于聘用制下员工与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处理起来会比较困难。

二、合同制的定义与特点合同制是指企业与员工在雇佣关系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合同制下,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享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

合同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稳定性高:由于雇佣关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 规范性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员工和雇主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依据。

3. 纠纷处理简单: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雇佣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三、聘用制与合同制的比较1. 灵活性与稳定性:聘用制灵活性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而合同制稳定性高,员工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2. 便捷性与规范性:聘用制便捷性高,企业招聘与解雇员工更加方便;而合同制规范性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权责关系,纠纷处理更加简单。

3. 风险性:聘用制风险性高,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而合同制风险性低,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结论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9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9篇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是什么意思9篇第1篇示例:聘用制与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劳动用工方式,它们在用工关系和劳动法律保护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聘用制和合同制这两个名词,但对于这两种用工方式的具体含义和区别,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聘用制和合同制各自的意思和特点。

聘用制是指雇主与雇员的用工关系是一种不定期用工方式。

在聘用制下,雇主可以随时根据自身的需求灵活地安排和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而且在聘用制下,雇主与员工的用工关系一般不受特定期限的约束,雇主可以灵活地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状态。

聘用制适用于一些灵活性强、用工需求变化频繁的行业,例如零售业、服务业等。

相对而言,合同制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具体的用工条款。

在合同制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和保护,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有明确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合同制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是有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来执行和解除合同。

在实际应用中,聘用制和合同制各有其优缺点。

聘用制具有灵活性强、用工成本低的优点,对于一些需要灵活用工的企业来说,聘用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其用工需求。

聘用制也存在用工关系不稳定、员工权益保障不足的缺点,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相比之下,合同制具有用工关系稳定、员工权益有保障的优点,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用工纠纷的发生。

合同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合同制也存在用工成本较高、用工关系相对僵化的缺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

聘用制与合同制各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执行聘用制或合同制时,企业也应遵循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

工时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工时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工时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工时制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但是它们所具有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解释。

一、定义及意义工时制度是规定工作时间的制度,是雇佣双方在雇佣关系中约定工作时间的一种方式。

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固定工时制和弹性工时制两种,固定工时制是指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工作时间不受影响,弹性工时制是指规定工作时间按需弹性分配,根据生产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等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在雇佣关系中,双方达成的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份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具有规范、保护、约束等功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工时制度可以是企业的制度,也可以是由行业协会、地方政府、国家机关等制定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无论是企业制定的工时制度还是其他政府或社会组织制定的工时制度,在实施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

劳动合同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双方应当自主、平等地协商,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明确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三、适用范围工时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

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固定工时制或弹性工时制。

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其性别、民族、宗教、年龄、婚姻状况、残疾等不合法因素,对招用的劳动者实行歧视或者限制,也不能违反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

四、主要内容及作用工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和休假制度等。

工时制度的作用在于提高企业运作效率,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维护员工权益,调整生产经营节奏,符合企业管理思维和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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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论的解除 (3)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合同的解除是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

由于这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该问题在中属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合同的解了作,《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在是具体规定中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拒绝履行以及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存在着很大差别。

本文试对各相关制度与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进行评析,用所学的知识来纠正不法行为,和和减少违约。

尤其是在我国发展的初期,更应该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出发,必须强化人们的诚实守信的观念,从法律上鼓励和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

重合同,守信用,“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华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任何违约行为都是不信守诺言,不符合道德的行为,至于那种公然视合同为废纸,甚至利用合同坑蒙拐骗,坑害他人的行为,更是对法律和道德准则的严重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必要制裁和谴责,如果认为违约不违背道德,甚至从道义上说是正当的,只能起到鼓励违约的效果,其结果势必会对道德准则和交易秩序形成极大的破坏。

[关键词]合同解除特征;合同终止;拒绝履行;合同无效;合同的撤销;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在以后将来的某一段时期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保障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措施,一般说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某些特定情况,例如由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这样合同的存在对债权人来说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够被遵守,债权人的目的仍不能达到,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宣告解除合同,从而使其能够从已被严重违反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解除的特征(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才能发生合同解除地效力。

如果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也不会发生合同解除。

此类合同应该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合同的解除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说。

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

〔1〕这种方式虽然可迅速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有解除权一方的利益。

例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若采用自动解除方式则不管解除权人是否愿意都要导致合同解除。

由于此种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法律没有采纳,无论是由双方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的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则该解除权消灭。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事后不得再主张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可见因合同的解除将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至于解除将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涉及到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题,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当事人若没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而具体确定。

如依据合同关系的性质是继续性合同还是非继续性合同,具体斟酌各种情况,确定其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不过,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形式,我国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

虽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但可以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

因为在一方违约之后,非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况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救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对应。

〔2〕同时,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所应负的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所以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合同的终止是为了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而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

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据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在大陆法系,常将合同解除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认为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违约的均合,并以解除权的存在及行使为必要。

[3]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但是对合同终止来说,尽管它也可以适用一方违约的场合(例如一方违约,判决合同结止),从而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关系的一束缚,但是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非违约情况,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等等。

“尤其是有些合同只能适用终止,不能适用合同解除。

[4]”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达一定期限,或根据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劳务等,如果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也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使合同关系终止,按照我者的观点,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我国《》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我国合同法也没有严格区分解除和终止。

但是在实践中应当将此区分开,才能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

三、合同解除与拒绝履行大陆法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了拒绝履行与合同解除的概念。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是合法性权利的表现(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发生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制度。

拒绝履行和解除合同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表现在:(一)拒绝履行主要是行使抗辩权的效果,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并未消灭。

“而解除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行使解除权就是以单方意思解除合同关系,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关系。

[5]”尽管在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人也会拒绝履行,但是这种拒绝履行不是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而是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二)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由于合同关系没有消灭,当事人还要受到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抗辩事由消灭,其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但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不可能再受法律拘束,除非当事人达到合意成立新的合同,否则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

(三)在某些合同中,交付的标的仅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该部分货物拒绝收货而接受合格的货物,这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是一方部分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只能依法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在合同解除中不存在着合同的部分解除的问题。

四、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经常容易混淆。

应该看到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确实存在共同之处。

首先,二者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拘束力;其次,二者都发生溯及即往的效果,并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合同无效导致的恢复原状在《通则》第61条中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所导致的恢复原状在《合同法》第97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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