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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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交警总队
•【公布日期】2008.04.15
•【字号】黔价费[2008]74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交警总队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黔价费(2008)74号)
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交警支队: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新标准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先在贵阳市按照GB18285-2005、
GB3847-2005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在全省推行。排气污染检测机构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依
法取得省环保局的委托资质。机动车年检时必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进行其他安全性能检测。贵阳市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社会化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7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8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100元。对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三、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其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100元/车调整为90元/车。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年度检测的规定,对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污染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含免予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七、设施设备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保局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才能按以上规定收费。
八、收费单位应亮证收费,依法纳税,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服务内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08年4月28日起试行两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保局
贵州省质监局
贵州省交警总队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