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 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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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要取得三个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程序。

流程
向发改委立项申请:
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向商务部审批申请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后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携带已获批的发改委和商务部文件,前往开户银行登记。

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企业在境外上市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外上市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在境外上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国内企业申请到海外直接上市条件。

我国企业赴境外直接上市,除了要满足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交易所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具体规定之外,还要满足我国证监会的如下有关规定:1、符合我国有关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俗称“456”要求;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

香港市场对于国内企业的吸引力,在于它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最成功的国际资本市场,与投资者可以比较容易沟通。

同时由于联交所已经和美国NASDAQ签署了备忘录,一些股票可以同时在两地上市交易,这也为渴望更大规模融资的中国企业打开了又一扇窗。

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定大致条件如下:1、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1)市值少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2)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上市公司类型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采用会计准则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不限。

7、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其他因素。

(三)香港创业板的基本上市要求。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

10号令下境外上市操作指引在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前,境内企业通常采取“红筹模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即:境内企业的股东按照在境内企业同样的股权比例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即准备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有时为了上市后方便股东退出及避税的考虑,也可设立两级离岸公司,称作控股公司和运营公司),离岸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将境内企业的权益装入离岸公司,私募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对离岸公司进行投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离岸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操作方式见下图:于2006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对跨境换股这一红筹模式进行了详尽规定。

由于跨境换股涉及到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重大事项,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求进行全程监控,全程审批,涉及到的审批与登记部门有4个,包括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证监会,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一直到获得正式的各种证书,审批与登记的次数有8次。

跨境换股和现金收购境内企业的操作步骤和申报程序差别不大,但对实质性审核时跨境换股的更加严格,并需要并购顾问出具专业报告。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并购后的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资增资比例在25%以上除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等。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9月21日就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号令下企业境外上市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企业与SPV跨境换股后SPV在境外上市;(2)境内企业通过与境外上市公司跨境换股的方式上市;(3)境内企业设立SPV,SPV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权益后在境外上市;(4)境外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的上市,境内企业的股东通过适当的安排(不包括换股方式)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5)境外的投资者设立SPV,SPV收购境内企业后,境内企业股东通过安排持有SPV的部分股权(非控股权),之后SPV在境外上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流程详解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流程详解

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流程详解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式及流程详解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虽然⾮常多,但归纳起来⽆外乎两⼤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的登记注册,并发⾏股票(或其它衍⽣⾦融⼯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港联合交易所发⾏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约纽交易所发⾏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次公开募集)⽅式进⾏。

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成本较⾼,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

但是,IPO有三⼤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的声誉,股票发⾏的范围更⼴。

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案。

⼆、境外间接上市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式在海外上市。

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和造壳上市(SPAC“特殊⽬的并购投资公司)。

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壳公司的⽅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海外间接上市流程详解2.1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壳公司:是指⼀个没资产、没有负债的上市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已经没有业务的存在,但仍保持着上市公司的⾝份及资格;有的壳公司股票仍在市场上交易、有的已经没有交易了,但均为壳公司的⼀种。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20(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20(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上市),是指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境外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不得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规则衔接、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发行上市第六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备案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传真*************。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2日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境外上市境内备案流程

中国境外上市境内备案流程

中国境外上市境内备案流程如下:一、适用情形-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境内公司以自身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证券,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上市,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两种形式。

若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将被视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二、备案主体及时点-备案主体:-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时点:-发行上市前备案的情形:-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涉及密交的项目,不影响备案时间要求,公示备案信息可延后,但应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境外公开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境外交易所退市后,包括退至场外市场,拟重新境外发行上市的,在提交境外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交易安排实现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如涉及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在境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如二次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转换上市板块,且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无需备案,而是履行报告义务),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H 股全流通,依法将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完成备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为规范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为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公司执业能力的认可。

一、首次备案境外证券公司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应当通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并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

境外证券公司首次备案的,只须进行一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项目一备”。

二、备案事项更新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更新相关内容。

公司更名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

三、年度报告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附件: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附件: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境外证券公司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公司负责人监管联系人监管联系人职务监管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注册资本(万元)住所境外证券公司近三年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诚信情况处罚对象处罚类型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处罚日期本机构承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按年度报告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

公司负责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名)(盖章)注:处罚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

按上述处罚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类型按照处罚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只填报境外证券公司涉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业务受境外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企业上市流程与审批

企业上市流程与审批

流程1:大陆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流程(H 股直接上市)1、 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2、 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时间至少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前3个月,即此流程时间至少超过3个月。

流程2:香港主板上市流程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呈交排期申请表格(《主板规则》附录五A1表)连同时间表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1)至(3)条所要求文件,包括:——较完备版本的照顾章程(最低限度必须草拟好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业绩记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核账目——发行人于上市后的任何建议关联交易的书面陈述向联交所申请排期(T+0) 提出申请 证监会等部门审查证监会函告是否同意其申请 重要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

证监会在10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待批。

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呈交根据《主办规则》第3A.03条所要求的保荐人承诺及根据《主板规则》第3A.08条所要求有关保荐人独立性的陈述 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0个营业日: 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4)至(6)条所要求文件,包括:较完备版本的业绩纪录期间尚余期间的集团账目及任何账目调整表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发行人与每名董事/主管人员/监事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只限H股)所签订的合约的初稿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15个营业日: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7)至(8)条所要求文件,包括:盈利预测备忘录的初稿(非硬性规定) 董事/监事有关其他任何业务活动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10个营业日: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1(9)至(15)条所要求文件,包括:《公司条例》所规定的合约 上市的正式通告的初稿 认股上市证券的申请表的初稿 所有权文件或股票的初稿 关于发行人(只限H股)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及其法人身份的法律意见的初稿副本预计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4个营业日: 提交文件(T+5) 提交文件(T+10)提交文件(T+15) 正式申请上市(T+21)呈交根据《主板规则》第9.12条及(如适用)第9.13条所要求文件 拒绝申请推荐上市拒绝申请 批准上市聆讯过程一般分为两轮问题答辩,每轮问答一般历时1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现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1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规定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存托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投资者申购、交易前款规定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的编制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材料(一)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1-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4.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5.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二)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1-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三)全流通1.备案报告及承诺备案报告所附文件:1-1.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得情况的承诺1-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2.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二、材料要求1.备案材料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应采取彩色扫描方式扫描上传,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读。

2.备案材料所有需要签名处,应由签名人本人签名,经签名人本人授权同意,可使用电子签名。

如由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

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请提供书面说明。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如无公司印章,在说明情况后备案材料应加盖指定办理备案事宜的主要境内运营主体的印章。

3.备案报告和境内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及控制关系等情况,对于其他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可以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分类汇总情况。

确定主要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时,应当考虑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者证照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要求(试行)》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境外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并发布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要求(试行)》,特此通知。

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境外上市公司继续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文书报备材料要求1. 报备审核机构境外上市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交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材料。

中国结算将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审核,并按程序予以批准。

2. 报备材料内容(1)公司基础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公司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

(2)募资及用途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募资金额、募资渠道、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

(3)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股权变动情况等材料。

(4)主要财务指标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治理报告等材料。

(5)公司治理结构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组成情况、高管层名单以及相关治理制度等材料。

(6)风险揭示及报告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应提交风险揭示报告、监管披露要求的落实情况等材料。

3. 报备材料提交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的电子平台提交报备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三、报备审核程序1. 公司申报境外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并如实地将报备材料递交中国结算。

2. 审核及反馈中国结算将组织专业团队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将及时与境外上市公司沟通并要求补充材料。

3. 出具报备确认函根据审核结果,中国结算将出具《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文书报备确认函》。

境外上市公司应妥善保管该函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四、报备材料的保密性与披露本通知所要求的报备材料属于公司商业机密,中国结算将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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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备案流程
境外上市后,如果企业需要在境外发行证券,必须经过以下备案流程:
1.选择适当的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根据其业务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当的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等。

2.准备文件和信息:企业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和信息,例如发行计划、招股书、财务报告、企业治理结构等。

3.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所选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通常需要交付申请费用。

4.审查和批准:证券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批准证券发行。

5.公开发行:企业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定期披露:企业需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规定,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上市后发行证券需要遵守境外的证券法规和税收法规,企业应咨询专业顾问并遵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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