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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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例外规定两种观点之分析

动产善意取得例外规定两种观点之分析


出现 了新 的发展 ,这种发展最终导致善意买受人原 则的确立 : 不知标 的物 的权利瑕疵 ,并且 为之付 出了对价,善意 购买人 对 于所购财 产享有对抗一切在先物主 的所有权。 《 国统一 美 商法典 》将 占有 脱离物也视为可 以善意取得之物 ,完全确 认 了动产 的善 意取得制度 ,从而不需要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 。 ( 二)占有 脱离 物适 用善意取得及美国做法简析 本 文认为 占有脱 离物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仅 因 “ 善意 ”这 个因素并不充分 ,毕竟 占有脱离物和 占有委托物 的来源是 不同的 。 《 国统 一商法典》完全承认动产 的善意 取得 是出 美 于对商业交易安全 的考虑 ,保护所有善意 买受 人,这种做法 在 很大程度一 是适 应美 国高度发达 的市场经济情况 的 ,即便 h 如此我们也发现 即使是 同属英美法系 的英 副虽然 也基本采纳 了美 国法善意 买受 人的原则 ,但却认 为赃 物仍属于善意取得 的例外 ,即使买受 人是善意也不 能即时取得该物 的所有权 。 善意取得制度例外 条款 的存在是保护 善意 买受 人的 同时在 一 定情况下兼顾 原所 有权人 fN益 ,以缓和 和修 正动产善 意取 J ' 得制度过度适用 的弊端 。因此善 意取得普遍原则和例外 条款 的共 同存在使得善 意取得制度互相补 充从而 显得更加合 理和 完善 。美 国该项 规定从实用主义 出发 ,仅保护 了一方 的利益 而没有像大陆法系普遍的做法那样实现 利益 的兼顾和平衡 。
《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财政 部关 于 没收和处理赃 款赃 物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第6 条规 定: “ 在办 案 中已经查明被犯罪 分子卖掉的赃物 ,应 当酌情追缴 。对买 主确实 知道 是赃 物而购 买的 ,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 以没收或 退还原主 ;对买主确 实不 知道 是赃 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 应该 由罪犯按买价将原物 赎回,退 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 失 ;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 失,可 以根据买主与 失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探讨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探讨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探讨作者:贾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适用是学界研究较为广泛的问题。

本文以历史的角度,梳理了法国民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态度,从而说明善意取得仅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而非法律逻辑。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促进交易,使资源充分流动是善意取得最重要的作用,在适用过程中,对占有脱离物不应再予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特别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用于平衡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一架天平。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是平衡两者间利益的核心内容,学界研究广泛,其中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问题争议颇多。

我国《物权法》立法中排斥了“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有不尽合理之处。

近代民法中,法国民法典最早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原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及误取物等。

各国立法对于以所有人意思而脱离占有的“占有委托物”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中一般认为可以适用,而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则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两种立场:一种是肯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根据该法典第1153条“从非处分人出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且持有适当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为限”可以认为其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①。

另一种则否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如我国、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绝大多数国家。

立法上不承认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主要在于:动产脱离其真正所有人而由出让人占有,非但不是出于真正所有人的意思,而且也是为真正之动产所有人所不愿看到的。

基于所有权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受到普遍保护的价值,以及维系社会的财产归属秩序,故原则上应使受让人不得取得动产所有权。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民法典 第 9 9条 , 将 占有 脱 离 物 限 于 盗赃 物 与 4 亦 遗失 物 两种 。学 者解 释这 两个 概 念 有 采狭 义 的文 义解 释 者 , 实务 上也 应从 严 界定 , 遗失 物 外应 在 除 限于 “ 窃抢 夺 或 强 盗 等行 为所 夺 取 之 物 ” 盗赃 盗 , 之故 买人 与 实 施 盗 取 之 人 , 不 构 成 共 同侵 权 行 虽 为 , 被 害人 仍 得 向其 请 求 回 复其 物 。多 数 学 者 但 则认 为应 扩 张解 释为 “ 反本 意 而 被 侵夺 之物 ” 违 ,
有 人 之 真 意 。 在 此 所 有 人 对 物 之 丧 失 并 无 归 责 性

占 有 脱 离 物 之 范 围
关 于 占有脱 离 物 之 范 围 , 目前 学 者倾 向 于 将
其类 型 化 为盗 赃 与 遗 失物。《 国民 法典 》 法 第 27 2 9条 、 《日本 民法 典 》 13条 及 我 国 台湾 地 区 第 9
为 , 有 当 所 有 权 人 至 少 是 自愿 地 将 占 有 转 让 给 只 进 行 出 让 的 非 所 有 权 人 时 ( 谓 的 引 致 原 则 所
诈 欺 、 吓 、 占等 行 为所 得 之 物 不 包 括 在 内 , 恐 侵 非 如 德 国 、 士 民法 的 学 说 及 实 务 大 致 上 都 掌 握 非 瑞

依照 传统 民法 理 论 , 是 否 基 于 所 有 人 之 自 以 由意 思而 丧 失 占有 为 标 准 , 由非 所 有 人 占有 的 将 动产 分为 占有 委托 物 与 占有脱 离 物 。对 于 占有 委 托物 , 所有 人 基 于 其 真 实 意 思 而 通 过 合 法 法 律 关 系丧 失其 占有 , 有 人 也 因 此 创 造 了一 个 使 第 三 所 人 信赖 的状 态 , 其 对 占有 物 被 他 人 无 权 处 分 而 故 产 生 的风 险 , 可归 责性 , 应 由其 承 担 动 产 被他 有 理 人 无权 处分 所 带 来 之 不 利 益 , 使 第 三 人 善 意 取 而 得 动产所 有 权 。而 对 于 占有 脱 离 物 , 有 物 并 非 所 基 于所 有人 之 真 实 意 思 而 丧 失 , 此 亦 有 悖 于 所 且

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

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

R s a c n t e B n ie Ac ust n o e e rh o h o a Fd q iio f i
Mo e be Pr p r s a ig f m v a l o e t E c pn r y O Own r e

W ih t e Co e o tce 1 7 o a g tL w t h r fAr l fRe lRih a i 0
Ab t a t: tce 1 fRe lRih a p o ie h tt e s o fmo e b e p o ry e c p n sr c Aril 07 o a g tL w r vd st a h c pe o v a l rpet s a i g fo o e h ud b i td t h o tp o ry Th c p fmo e b eprp ry e c p n r m ̄wn・ r m wn rs o l e lmi ot e ls rpet . e s o eo v a l o e t s a i gfo o e
( 大连 海洋பைடு நூலகம்大 学 , 宁 大连 辽
162 ; 连 海 事 大 学 法学 院 , 宁 大 连 16 2 ) 10 3 大 辽 10 6

要 : 物权 法》 17条将 占有脱 离物 的范 围仅 限于遗 失物。 占有脱 离物 的范围应定位 于非 因原权 《 第 0
利人 之 意 思而 丧 失 占有 之 物 。在 原 权 利 人请 求 回复 期 间 , 占有 脱 离物 的 归 属 应 区分 有 偿 回 复 与 无偿 回 复 。 而 分别 归属 于善意 受让人 与原权 利人 。金 钱 、 名证 券重在 市场 流通功 能 , 即本权 , 意取得 丝毫 无涉 。 无记 占有 与善 关键词 : 失物 ; 赃 ; 遗 盗 回复请 求权 中图 分 类号 : 9 3 1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7 9 (0 1 O - 5 - 17 -6 X 2 1 ) l 0 60 0 9

我国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我国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意 | 亳强. 善意取礓 | 甍溉 丑 |
鞋 巷  ̄: F 2 D 5 、 曳 祷 璃 々
319 . 6年 1 9 2月 1 6日公 布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理 诈 关 骗 案 件 具 体应 用 法 律 的若 干 规定 的解 释 》 1 第 1条 规 定 :行 为 “ 人 将 财物 已用 于 归 还 个人 欠 款 、 款或 者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的 , 货 如
果 对 方 明知 是 诈 骗 财 物 而 收取 , 恶 意取 得 , 当 一 律 予 以 追 属 应
。一利 一 一蒯 一 一 一 一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 中国成 立前 占有 脱 离物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
发 展
在 中 国古 代 法 《 律答 问 》 法 中即 已 闪 现 占有 脱 离 物 善 意 取
缴; 确属 善 意取 得 , 不 再 追 缴 。 ” 如 则 41 9 . 8年 5月 8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9 最 公 部、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于 印 发 关 于 依 法 查 处 盗 窃 、 劫 关 抢 机 动 车 案 件 的 规 定 的通 知 》 1 第 2条 规 定 “ 明 知 是 赃 车 而 购 对 买 的 . 将 车辆 无 偿 追 缴对 违 反 国家 规 定 购 买 车 辆 , 查 证 为 应 经 赃 车 的 , 安 机关 可 以 根 据 《 公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1 0条 和 第 1 4条 之 规 定 进 行 追 缴 和 扣 押 。 对 不 明知 是 赃 车 1 1 而购 买 的 , 案 后 予 以 退还 买 主 。 ” 结 总 的 来 说 , 盗赃 物 的 善 意 取 得 上 , 票 据 以外 , 国 采 在 除 我 取 的基 本 上 是 否定 态 度 . . 意受 让人 不 自 为 善 意 而获 得 即 善 朗 盗 赃 物 的 所 有权 . 他所 遭 受 的损 失 只 能 向 无 权 处 分 人追 偿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权 法》 有 关规 定 。 二 《 的 20 0 7年 颁 布 的《 权 法 》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上 有 了 一 定 的 物 在 突破 . 中涉 及 的 具体 条文 如 下 : 其 第 一 百 零六 条无 处 分 权 人 将 不 动产 或 者 动 产 转 让 给受 让 人 的 , 有 权 人有 权 追 回;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合 下 列 情 形 所 除 符 的 , 让 人 取 得 该 不动 产 或 者 动 产 的所 有 权 : ) 让 入 受 让 受 ( 受 一 该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时 是 善 意 的;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转 让 ; 转 ( 二) ( 三) 让 的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 登 记 , 不 需 要 登 记 的 已经 交 付 给 受 让 人 。 受 让 人 依 照前 款 规 定 取 得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的 , 原 所 有 权 人 有权 向无 处 分 权 人请 求 赔 偿 损 失 。 当事 人 善 意 取 得 其 他 物 权 的 , 照前 款 规 定 。 参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人 有 权 追 回 遗 失 物 。 遗 失 物通 过 转 让 被 他 人 占有 的 , 利 人 有权 向无 处 分 权 该 权 人 请 求 损 害 赔偿 .或 者 自知 道 或 者应 当知 道 受 让 人 之 日起 二 年 内 向受 让 人请 求 返 还 原 物 ,但 受让 人 通 过 拍 卖 或 者 向具 有 经 营 资 格 的经 营者 购 得 该 遗失 物 的 ,权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原 物 时 应 当支 付受 让 人 所 付 的费 用 。 权 利人 向受 让 人 支 付 所 付 费 用 后 . 权 向无 处 分 权人 追 偿 。 有 新的《 权法》 有让我们失望 , 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化 , 物 没 将 详 细 规 定 其 构成 要 件 , 将 范 围扩 大 至 不 动 产 。 时对 于遗 失 并 同 物 也 做 了 详 细 的 规定 . 取 的是 呼 声 最 大 的 折 衷 立 法 立场 。 采 但 是 回避 了 对 盗赃 物 的规 定 ,如 此 必 将导 致 继 续 采 用 以前 的 审 判 规 则 . 续 对 这 些 物 不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继 对 于 脱 离 物 中最 典 型 的两 种— — 盗 赃 物 和遗 失 物 ,物 权 《 法 》 与 以 往 的立 法 和 司法 解 释 正好 互 补 ,对 于遗 失 物 应 适 用 《 权法》 规定 , 物 的 而对 于 盗 赃 物 则 参 照 之 前 的 司 法 解 释 予 以 解 决 。口 ( 者单 位 : 桥 集 团 国 际建 设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作 路

浅议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浅议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摘要:占有脱离物是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

对于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立场,一是适用善意取得,另一种是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占有脱离物应在较为严格的特别前提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

如今,经过历代法学家们的探索,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在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

然而,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争议仍有很多,如占有脱离物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学界争议的一个焦点。

本文将围绕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占有脱离物的概念和范围依据所有权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态,可以将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而为他人占有的物,主要包括依租赁、保管、仓储等合同而交付他人占有的动产,当占有人将占有物擅自转让并交付第三人时,第三人即构成对委托物的占有。

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当非法占有人将占有物非法转让并交付第三人时,第三人即构成对脱离物的占有。

1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赃物与遗失物。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亦将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与遗失物两种。

笔者认为,应将占有脱离物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上,扩大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盗赃物、遗失物,还应包括被抢、被骗、遗忘等其他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志而脱离所有人控制的物。

另外,除一般动产外,货币、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凡符合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而丧失占有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

二、占有脱离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就目前各国的立法来看,对于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态度:1、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占有行为后,这一行为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法,并且这一占有行为具有保护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民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用来调整财产权利的归属关系。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占有和善意。

占有是指占据、控制其中一种可占有的物体,拥有支配权。

善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占有的一种情感或態度。

而善意取得则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同时存在善意。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占有行为必须是以善意为基础的。

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时,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且对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保持善意态度。

如果行为人具有恶意,即明知占有的财物不属于自己而依然为之占有,那么该行为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取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

行为人不能通过欺诈、强制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占有权。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违法的手段来取得占有权,那么该行为也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占有行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占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间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并且以明显的方式表现出对财产的占有。

同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实际的、专属的和可见的,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

最后,占有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正当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占有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不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不仅包括行为人的善意与否,还包括占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公序良俗的性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并且具备保护效力。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财产权利的正当归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XX 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

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

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

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

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

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

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善意的内涵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

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价值定位·制度选择

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价值定位·制度选择

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价值定位·制度选择[摘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传统民法理论向来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衡平工具。

文章以民法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点,对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和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进行了评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扬弃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价值选择进行了评价,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权利外观理论;一体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众所周知,私人所有权不仅是个人人格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因而成为世界各国共识共守的法律准则。

而善意取得制度肯定受让人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所有权,从而否定了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造成冲击。

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与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之间存在尖锐冲突。

为实现两者利益衡平,各国立法均严格限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无疑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和利益衡平工具。

一、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的适用依据所有权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态,可以将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占有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而由所有权人丧失占有的物,主要包括依租赁、保管等契约而由承租人、保管人占有的物等;“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主要包括盗赃和遗失物等。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不同而区别适用。

就目前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大致存在区分否定主义与区分肯定主义两种立法例:(一)区分否定主义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认为,对于目前绝大多数交易,动产的可辨性十分困难,犹如金钱,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无须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一律适用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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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不知情、合法途径、支付合理对价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取得人对取得物享有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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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
善意取得人可以排除原所有权人的追索权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04
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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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占有脱离物是物权人主动让与他人,而占有委托物是物权人被动委托给他人。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现实意义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
06
完善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完善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措施
善意:指占有人没有恶意,不知道或不应知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离物是被占有的
取得:指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脱离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占有脱离物的分类
拾得物:物品所有人拾得的物品
失窃物:物品所有人失窃的物品
漂流物:物品所有人漂流的物品
埋藏物:物品所有人埋藏的物品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1、相关定义1.1、占有脱离物的概念学说上一般认为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出借人所有的物,其强调的是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

22 10 应当看到,占有委托物的所有人并未丧失其对物的占有,其占有于此体现为间接占有,即其依据合同关系或所有权相对于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拥有返还请求权,在出租人、委托人、出借人违背其与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擅自将物处分给第三人时,所有权人于此方丧失其占有。

因此应当认为所谓占有委托物, 主要强调的是权利人基于其自己的意思将对物的直接占有与其本权相分离,而造成第三人可能对物的所有权的归属产生错误的判断。

德国学说一般认为,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第1 款第 2 句的反面推论可以得出,”占有脱离”的前提是所有权人丧失对物的直接占有,而从《德国民法典》第 935 条所列举的两个例子(即被盗和遗失)可以得出”占有脱离”中所要求的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占有的丧失应当是违背其意愿的(unfreiwillig)。

23 有学者认为占有脱离物应当包括所有以悖于直接占有人或以直接占有人不知的方式丧失占有的所有动产(该直接占有人可能为所有权人,亦或仅仅是直接占有人)。

24亦有学者认为”占有脱离”是指未经占有人同意而丧失占有,于此不一定要求悖于占有人的意思;于此是以直接占有人的意思为判断依据,如果直接占有人同意将占有移转给他人,则即便间接占有人反对该移转,此物对直接占有人也不构成占有脱离物。

25 须注意的是,占有辅助人(Besitzdiner)虽然直接管领动产,对动产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如律师保管并使用律师事务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图书馆管理员管理学校图书馆的书籍),但此种”占有”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占有。

【doc】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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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2011年2月第9卷第1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LawScienceFeb.20llVo1.9No.1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研究——以《物权法》第107条为中心'刘耀东(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物权法》第107条将占有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关键词:遗失物;盗赃;回复请求权中图分类号:1)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11)Ol-0056-09ResearchontheBonaFideAcquisitionof MoveablePropertyEscapingfrOmOwner —WiththeCoreofArticle107ofRealRightLaw LIUYao-dong(DalianOcean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023,China;LawSchoolofDalianMaritime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026,China) Abstract:Article107ofRealRightLawprovidesthatthescopeofmoveablepropertye scapingfromownershouldbelimitedtothelostproperty.Thescopeofmoveableproperty escapingfrom~own?ershouldfocusonlostchoseinpossessionthroughnofaultofintentionoforigi nalobligee,anditshouldnotonlylimitedtostolenpropertyandlostproperty.Duringtheperiodo frepossessingbyoriginalobligee,theattributionofmoveablepropertyescapingfromownersho ulddistinguishcorn—pensatedrepossessionfrombarerepossession,andbelongtobonafideassignee andoriginalobligeerespectively.Thenegotiablefunctioninthemarketisessentialtomoneyandbe arerpaper.Posses-sionisrightinessence,whichisnotrelevanttobonafideacquisitionatal1. Keywords:lostproperty;stolenproperty;repossessingright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乃立法者调和所有权静态保护与动态交易安全保护之冲突,以"权利外观原则"为基础,斟酌原权利人丧失占有之原因及受让人信赖保护之必要性,合理分配危险之规定.理论上,对于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范围及其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尚存有争议.依照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基于所有人的自由意思而丧失占有为标准,将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基于其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丧失其占有,所有人也因此创造了一个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故其对占有物被他人无权处分而产生的风险,有可归责性,理应由其承担动产被他}收稿13期2010—11—17作者简介刘耀东,男,大连海洋大学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56人无权处分所带来的不利益,而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对于占有脱离物,所有物并非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丧失,且此亦有悖于所有人之真意.在此所有人对物之丧失并无归责性可言,故法律的天平倒向了所有人,第三人纵属善意亦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因为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通过法律关系将物之占有让与他人时,应当对其物有被该他人无权处分之可能有所预料,此亦为其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则不存在此一问题.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只有当所有权人至少是自愿地将占有转让给进行出让的非所有权人时(所谓的引致原则Veranlassungsprinzip),法律才愿意承认这种不利后果I].因为,所有权人如果将自己的占有托付给第三人,而第三人通过处分所有权滥用了这种信任,所有权人必须自己承担这种风险.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地丢失的,他则无需承担这种风2]...一,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赃与遗失物.《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3],《日本民法典》第193]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亦将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与遗失物两种.所谓遗失,是指由于所有人不谨慎,或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谨慎,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所有人被侵夺动产占有之情形【5].有学者解释这两个概念有采狭义的文义解释者,在实务上也应从严界定,除遗失物外应限于"盗窃抢夺或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盗赃之购买人与实施盗取之人,虽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但被害人仍得向其请求回复其.多数学者则认为应扩张解释为"违反本意而被侵夺之物",不以成立犯罪为必要,但解释上又趋于严格,认为诈欺,恐吓,侵占等行为所得之物不包括在内,因此等情况虽亦为不法之取得,但究竟仍非不基于权利人之意思(纵其意思有不自由)而脱离占有8].非如德国,瑞士民法的学说及实务大致上都掌握非基于己意而脱离占有的要件,包括窃盗,遗失,遗忘,吹失,逸失,强制,侵占,天然灾变,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包括"明知"而脱离占有,如因错误,诈欺,胁迫等9].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被窃,遗失或因其他事由违反已意而脱[1][德]M?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3. [2]德国学者尝试自调整善意取得人与原所有权人间利益冲突的法社会机能观点,以说明此项例外规定的妥当性.主张所有人应负有社会性责任.原所有人之丧失权利,只要有社会责任,即当承认第三人之社会责任.反之,若无社会责任,即应准许原所有人请求回复占有物.以自原所有人方面求其丧失权利之理由.但说法各有不同:(一)过失责任说.原所有人将物委由别人占有,应能排除其物形成非自己(该占有人)之物之外观,竞不于排除,白有过失责任,因之应丧失其权利.(二)危险支配说.与迅速交易中有正当利益之第三人相较,原所有人将物之占有移转于受托人时,实较能慎重判断相对人之信赖可能性,故对于占有受托人背信之危险,自应由原所有人负担之.(三)外观创造说.原所有人将占有授与他人之行为本身,乃创造他人具有所有权之权利外观,此即为可归责原所有人之事由,故应负丧失所有权之责任.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70页注释1.[3]《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在追还动产方面所定的规则仅适用于动产丢失或者被窃的情况,不能扩张至该条规定的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最高司法法院民事庭,1886年7月6日),也不适用于诈骗情形(最高司法法院民事庭,1928年6月9日).[4]本条所谓之盗品,仅指因强窃盗夺取者而言.其因诈欺,委托物之消费,或其他行为,丧失占有者,不适用之(明治三四年七月四日,同三七年五月一0日,同四一年七月一日,及同年一0月八日大判).且本条仅规定为盗品,故不必成立盗罪,不问已否为有罪之判决.参见[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7.[5][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26.[6]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33年上字第330号;1951年台上字第704号判例. [7]1977年台上字第526号.[8]郑玉波.民法物权(修订十六版)[M].台北:三民书局,2009.484. [9)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5.盗赃以反于权利人之意思而被侵夺者为已足,不以在刑法上已成立犯罪为必要,是指一切以反于占有人之意思而被侵夺之物.侵夺他人之占有物而侵害其占有人之利益者,虽侵夺人为所有人,也为窃盗.如所有人将其物由质权人,承租人或借用人侵夺者,其物亦为盗赃.反之,在诈欺罪,侵占罪,其物之占有系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人.即在诈欺,为得占有人之承诺而交付于加害人,在恐吓取财,亦系于被害人承诺后而移转其占有于加害人,除加害人所施用的手段为胁迫而构成强盗罪外,占有之脱离尚可认为出于被害人之意思,从而不构成占有脱离物.物之直接占有人被盗,或其他非依自己之意思而脱离其占有者,其间接占有人也立于同等地位,即亦为非基于自己之意思而脱离占有.非基于媒介关系而为占有者,其占有人被盗亦同,如为让与之所有人,撤销其移转行为后,受让人丧失其物,此时受让人虽非依一定之法律关系而得占有他人之物,但占有被盗,物之所有人也视为被盗.被盗物之孳息,于盗取后取得者,虽不列为被盗物,但作为被盗物之成分,也有主张如其孳息于被盗时已为其物之成分,虽于被盗后取得,仍为盗赃,于被盗后始为其物之成分,则否.如马之驹于被盗时已受孕,而于被盗后生产,则为盗赃,如于被盗后始受孕,则否.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70.57手之动产."笔者认为,应将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上,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否则难以解释为何盗赃,遗失物之外的,同为非因原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仍可善意取得.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虽仅列举了盗赃,遗失物之善意取得之例外,而未如德国,瑞士民法设有其他之规定,但解释上学者仍认为立法只是例示性的,应扩张解释为包括非依己意而脱离本人占有之:{勿[m].2010年2月我国台湾地区最新公布生效实施的"民法物权编修正案"第949条第l项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遗失物或其他非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者,原占有人白丧失占有之时起2年以内,得向善意受让之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11]可见,台湾地区现行物权法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已突破盗赃,遗失物之局限而扩张至非基于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此项修正颇值我国物权立法斟酌借鉴!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立法例关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为否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1)物从所有人处被盗,遗失或以其他方式丧失的,不发生以第932条至第934条为依据的所有权取得.(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可见德国民法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彻底,没有回复期间的规定,也正因如此有人将德国立法例称之为"完全否定立法例".与德国民法不同,法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对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得较为缓和,原权利人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请求回复其物,逾期不请求回复时,善意受让人始确定取得所有权(当然尚需具备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窃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开抑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后,始得请求回复其物."《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系赃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第194条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其物."《韩国民法典》第250条规定:"该动产为盗窃物或遗失物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2年内可请求返还其物.但盗窃物或遗失物为金钱时,不在此限."《瑞士民法典》第944条规定:"动产所有人因被盗,遗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动产所有权时,五年之内得向任何受领该动产之人请求返还."第935条规定:"金钱及无记名证券,即使是违反其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其所有人也不得对善意受领人请求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9条,第950条及第951条也有相似规定.二为肯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因非所有权人转让而取得物品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且持有相应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且取得权利者具有善意的,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质权可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第1154条规定:"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或者误信前占有人已取得了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不适用于知道来源非法却依然取得物的人."可见,无论受让人有偿取得抑或无偿取得动产,也不问该动产为占有委托物抑或为占有脱离物,均可善意取得.最近的《荷兰民法典》也充分肯定了赃物也能够成立善意取得,该法典第86条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遗失物和盗窃物,只须受让方是从正常的商业渠道受让该物的顾客.英美国家不仅承认赃物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成立善意取得,而且确认了有客观评价标准的公开市场原则.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没有所有权的人也有权转让给善意有偿的买受人完全的所有权,即使是从小偷或者从仅授权占有而未授权出卖的人手里买受财产的第三人,也受法律保他].关于占有脱离物为何不适用善意取得,美国学者Weinberg认为,在动产被盗窃的情形下,如果准其[10]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72. (11]《司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第49页.[12]高圣平.物权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92 58适用善意取得,由于窃贼很难知晓,故所有人极易无法获得补偿,基于此,所有人会花费较大成本以防盗,或尽更多的国家资源以找到窃贼,因此莫不如由善意受让人来负担此种风险.而对于占有委托物而言,则正相反.所有人透过让与人追踪失物的几率比被偷窃时大得多,一般情况下都会获得补偿,如果委托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受让人必然会增大成本以了解让与人有处分权,另外所有人仍会动用诉讼程序予以追索,两种成本相加明显高于所有人的防范成本,故不如直接赋予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认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法性基本上是建立在受让人征信成本高于权利人的防免成本,在占有脱离物的情况下,如适用善意取得,则权利人的防免成本高于受让人的征信成本,故占有脱离物仍应做为善意取得的例外.同时,判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应以物权人是否容易向无权让与人或代其负责者追诉为标准13].我们认为,在原权利人有偿回复占有脱离物之情形,实际上无异于变相承认了由公共市场,拍卖或经营同类商品之商人处买得之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因为,是否承认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所要考虑的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时的平衡问题,一方获得所有权,另一方就只有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如果能从无权处分人处得到赔偿,是否回复对原权利人而言并无实质不利,因为绝大多数动产均可在市场上找到替代物(当然存在一些人格因素的财产除外).在无权处分中,原权利人或善意第三人承担的风险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不能",承认善意取得则把此风险分配给了原权利人,否认善意取得则把此风险分配给了善意第三人;而如果原权利人向善意买受人主张返还,但是有偿回复,则原权利人实质上承担了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不能的风险,而此时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无异于已善意取得,因为其仍可利用原权利人为回复其物而支付的价款,再由市场购得.或者说,在此种情况下在价值上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并元不同,适用善意取得其可拥有该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其仍可利用原权利人支付之价款重新购得替代物.而对于原权利人其虽因回复而重新拥有其物,但仍面临其所偿付的价款无从由无权处分人赔偿之风险.所以,此时从经济上而言,原权利人莫不如不请求回复而直接由市场购得替代物,因为不管其是否请求回复都会面临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不能的风险.对于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H]可见,我国《物权法》仅承认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对于盗赃物《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且该条也未规定有偿回复中的受让人自公共市场买得占有脱离物之情形及无记名证券与货币之不得回复.对此,我们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第一,赃物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即赃物如其他占有委托物一样适用善意取得.第二,赃物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例外的规定,即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我国公安,检察实践中,对盗赃物往往采取"一追到底"的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4条的规定进行追缴,扣押.许多司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将其追缴或返还被害人,此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13]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6. [143((物权法》该条对原权利人回复请求权法定除斥期间的起点规定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其他国家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丧失动产的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一定期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而我国《物权法》则规定为自原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起算.应当说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原权利人..59依据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权应否保护的问题的复函》,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问题的复函》,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及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司法解释,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赃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问题的复函》规定,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搏].可见,此与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之规定较为接近.笔者认为,赃物应采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或者说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而非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更非绝对适用善意取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范的是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赃物之占有人间的法律关系,而上述《刑法》第64条与《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乃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规定,也就是说赃物仍处于犯罪分子占有,所以应当予以追缴或返还,若犯罪分子将其处分与善意第三人,非处于其占有之下,则仍有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当然此时被害人享有回复请求权,诸如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坫].我国有学者也认为,《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亦得适用.纵使物权法上不承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实践中也并非一概追回,而是要根据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是否已支付合理对价,交易场所和方式等具体情况而做出不同的处理,故实际上也是要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惟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已[17].《物权法》第107条没有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一个瑕癌83.也有学者针对《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之不足,建议对盗赃物,应选择下列情形之一作出处理193:第一,赃物若系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或通过严格的拍卖程序获得,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实际占有,则应当善意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203;第二,对盗赃物适用《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相同的善意取得规?.三,回复期间内占有物之归属及回复请求权的性质.各国立法大都规定,盗赃,遗失物及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回复权人自被盗,遗失或丧失之时起二年(对此除斥期间各国规定不同)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21.若未于该除斥期间内请求回复,则善意占有人即固定地取得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但在此除斥[15]刘智慧.《物权法》立法理念与疑难问题评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60—261.[163还有学者认为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要对赃物的范围,购买赃物的场所,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限制,当然也要有至少两年的除斥期间.参见马新彦.物权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27. [173杨会.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评《物权法》第107条[J].政法论丛,2007,(5). [18]刘保玉.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南都学坛,2008,(6). [193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85. [2o3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44—145. [21]刘家安.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21. [223盗赃或遗失物经加害人或恶意占有人之手,归于善意占有人后,更有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转落于加害人或恶意占有人之手时,。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占有脱离物不适⽤善意取得吗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常重要的项物权制度,例如⽆处分权的⼈处分财物时,处分的⾏为⼀般是⽆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那么占有脱离物适不适⽤善意取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占有脱离物不适⽤善意取得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占有⼈⽆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享有回复请求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占有⼈⽆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享有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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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❶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❷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个期(天星司考)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

❸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2),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除此以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13)。

❹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❺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2】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

丙在家中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根据《物权法》第1(天星司考)07条,相机属于盗赃,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

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支出的价款,只能向丙违约责任(为什么是违约责任呢?因为丙、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或者在撤销(因欺诈)合同后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例13】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遗失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练习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练习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

[练习]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摘要: 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

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入与原权利人。

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关键词: 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脏;回复请求权依照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基于所有人之自由意思而丧失占有为标准,将由非所有人占有的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基于其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丧失其占有,所有人也因此创造了一个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故其对占有物被他人无权处分而产生的风险,有可归责性,理应由其承担动产被他人无权处分所带来之不利益,而使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而对于占有脱离物,所有物并非基于所有人之真实意思而丧失,且此亦有悖于所有人之真意。

在此所有人对物之丧失并无归责性可言,故法律的天平倒向了所有人,第三人纵属善意亦不能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因为对于占有委托物,所有人通过法律关系将物之占有让与他人时,应当对其物有被该他人无权处分之可能有所预料,此亦为其应当承担之交易风险。

而对于占有脱离物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如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只有当所有权人至少是自愿地将占有转让给进行出让的非所有权人时(所谓的引致原则Veranlassungsprinzip),法律才愿意承认这种不利后果。

?因为,所有权人如果将自己的占有托付给第三人,而第三人通过处分所有权滥用了这种信任,所有权人必须自己承担这种风险。

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地丢失的,他则无需承担这种风险。

一、占有脱离物之范围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范围,目前学者倾向于将其类型化为盗赃与遗失物。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9条,亦将占有脱离物限于盗赃物与遗失物两种。

学者解释这两个概念有采狭义的文义解释者,在实务上也应从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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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交付 时,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可见 , 《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为 了保护交易安全 、维护受让人 的信赖利益,认为 占 有脱离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意大利民法典》第 1 1 5 3条 规定 :“ 从非所有人处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 占有取得所有 权, 但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适当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为
限 。”根据 这一 规定 , 意大 利对 于 占有脱 离物 适用 善 意取 得制 度 。 ( 2)占有脱 离 物不 适用 善意 取得 制 度 。代表 国家如 德 国等 。 《 德 国 民法典 》第 9 3 5条第 1 项 规定 : “ 从 所有 人处 盗窃 的物 , 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 ,不得依第 9 3 2 条至9 3 4条 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 。”据此 ,在德国 , 盗赃物、 遗失物等非基于所有人意思表示 的占有脱 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 ( 3)占有脱离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如法国、 日本等。 《 法国民法典 》第 2 2 8 0条规定 : “ 现实占有人如其所 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 系由市场 ,公卖或贩卖 同类物品的商人 处购得者 ,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 占有人所支付 的价金时 ,始得 请求返还原物”。同时 ,该法典第 2 2 7 9条第 2款规定: “ 但 占 有如系遗失物和盗窃物时 ,遗失人或受害人 自遗失或被盗窃之 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 ,但 占有人得向其所 由 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日 本 民法典 》 第 1 9 3条规定:“ 占 有 物 为盗 赃 或 遗 失 物 时 ,受 让人 或 遗 失 人 自被 盗 或 遗 失 之 时起 两年内,得 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其物”。 “ 盗窃及遗失物 ,如系 占有人 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买受的, 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 的代价,不得恢 复其 物 。” 由此 ,法 国 、 日本 通 过 但 书 的 形式 规 定 , 占有 脱离 物 的 所 有人 在 一 定 条 件 满足 的情 况 下 可 以通 过 清偿 善 意 受 让人 所 支 付的代价 的方式请求返还原物 ,实现其请求权。 二 、 占有 脱 离物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原 因 在我国, 占有脱离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司法实践 中,
董 美娜
( 2 6 4 0 0 5 烟 台大学法 学院 山东 烟台)
摘 要 :在 各 国,善 意 取得 制度 的 出现 一 般 是 为 了维 护 动 有 脱 离物适 用善 意取 得 制度有 以下几 个理 由: 态 的交 易安 全 和 静 态 的交 易 秩 序 ,但 是对 于善 意 取 得 的适 用 范 ( 1 )在 反对 占有 脱 离物 适 用善 意 取得 制度 的学者 中大部 分 围不 同 的 国家 有 不 同 的规 定 ,如 “ 占有脱 离物 ” 是 否适 用 善 意 的人 认 为 ,善 意 取 得制 度 的制定 初 衷 是 为 了 维护 交 易 安全 ,保
关键 词 : 占有脱 离物 ;善 意取 得
占有脱离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的比较法研 究 根 据 占有 是 否 基 于 所有 人 的意 思 表示 , 占有脱 离 物 是 指 非 基于所有人意思表示而丧失 占有 的物。对于 占有脱离物是否适 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世界不同国家有以下几种模式 : ( 1 )占有脱离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代表国家如美国、 意大利等。1 9 5 2年 《 美国统一商法典 》规定 “ 购货人取得让货 人所 具 有 的或 有权 转 让 的一 切所 有 权 ,但 购 买 部 分 财产 权 的购 买人 只取 得 他 所 购买 的那 部 分所 有 权 。具 有 可 撤 销 的所 有 权 人 向按 价 购 货 的 善 意第 三 人 转 让所 有 权 。当货 物 是 以买 卖 交 易 的
护交易相对人 的信赖利益 ,而所谓 的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 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丧失 占有 的物 ,如果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使 占 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助长违法行为 ,会给违法者更多 销 赃 的 途 径 。然 而 ,笔 者 认 为 , 占有 脱 离物 适 用 善 意 取得 制 度 并 不 会 助 长盗 窃 等 违 法行 为 。因 为盗 窃 人从 所 有 权 人 或其 他 权 利 人 手 里 盗取 特 定 物 的行 为可 以通过 司法 程 序解 决 ,并不 会 因 为适 用 善 意 取得 制 度 得 以助 长 ,相应 的违 法 者 的违 法 行 为依 旧 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另外 ,第三人善意从盗脏者手里获得盗脏 物 时 ,并 没有 主观 过错 ,也 就不 应受 到利 益怀 疑及 损 害。 ( 2 )对折中说的质疑。折中说主要是通过设定时间或支付 相应价款的方式保护所有权人或合法 占有人的财产权 。笔者认 为,这有失公平 ,因为不管是盗脏物还是普通商品,在交易市 场 下 都属 于商 品 ,即使是 盗脏 物也 不可 能在 表面 记有 “ 盗脏 物” 的字 样 ,更不 可能 要 求 购买 者 有 甄 别 “ 盗 脏 物 ” 的本 领 。如 果 采用折 中说的观点给所有人一定期 限的求偿权或给所有人通过 补偿 买 受 人 的 对价 的机 会 重新 获 得所 有 权 ,那 么这 对 买受 人 来 说 与否定 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的思想压力是一样的, 都会使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时担心卖方不具有处分权而不敢购买, 不仅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 而且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 。 ( 3 ) 便于利益协调和惩罚非法占有处分他人财产的盗脏者。 占有脱离物在司法实践 中主要指盗脏物,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 取得制度一剑双雕 ,既维护 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又使盗脏 者受 确 定 的 财产 处 罚 。 因 为 ,一方 面 , 占有 脱 离 物 适用 善 意 取得制度 ,使消费者在购买 自己所喜爱的商品时不会担心所有 权 悬空 而 不 敢 购买 商 品 ,建 立 了交 易市 场 中卖方 与买 方 之 间 的 信赖 ;另一方 面,所有人没有机会从善意受让人处重新获得所 有 物 ,只 能从 盗 脏 者 处 获得 财 产 赔偿 ,而 否定 模 式 及 折 中模 式 都使所有人有机会重新获得脱离物 ,使盗脏者有机会逃脱财产
如果采用折中说的观点给所有人一定期限的求偿权或给所有人通过补偿买受人的对价的机会重新获得所有权么这对买受人来说与否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思想压力是一样的都会使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时担心卖方不具有处分权而不敢购买不仅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而且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
法 制沙龙
话 一
再论 “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取得制度 ,各国存在不 同的规定。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并不 适用于 “ 占有脱离物”。 “ 占有脱离物” 究竟是否适用于善意 取 得 制度 不 同 的学 者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就 此 ,笔 者 将 从 不 同 的角 度分 析论 证 “ 占有脱 离 物”适 用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合理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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