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FTA第11章)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第11章_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

三、 催证
❖ 催开信用证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 1.如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而买方应
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开立信用证者,则我 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 开证。 ❖ 2.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 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 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 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 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
发运 货物 办理 报关
海关 检验 放行
货物 装船 后取 得提 单
向买 方发 装船 通知
合
同
备货/加工/ 包装/刷唛
向商 检局 报检
检验 证书
持全套
汇集 有关 的单 证
货运单 据连同 信用证 向银行 办理议
付
一、 备货
❖ 注意下列事项: ❖ 1.发运货物的时间。 ❖ 2.货物的品质,规格。 ❖ 3.货物的数量。约定数量备货,且留有余地。 ❖ 4.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 ❖5. 刷制唛头。
❖ 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 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 受。
❖ 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
❖ 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
➢ 信用证的真伪 (核押) ➢ 开证行的政治背景 ➢ 资信能力 ➢ 付款责任 ➢ 索汇路线
NAFTA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制对环境的影响——兼谈Me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政府案

规 范 和 引 导 。NAF TA 第 十 一 章 规 定 的 投 资 行 为 大 多 是 由
续发展 ,促进” “ 的规 定较 为模 糊 而 且没 有 任何 强 制 约束 力 。
这 一点远 远不及 MAI 的规 定 。MAI 序言 中规 定 , 方 认 在 各 识 到“ 伴随着适 当的环境 政 策 , 资在 确 保经 济 可持 续 发 展 投 方面能够起 到重 大 的 作 用 ” 。其 重 申对关 于环 境 和 发 展 的
施 的《 美 自由贸易 协定 》 NAF A) 建 立 了世 界上 第 一个 北 ( T ,
由发达 国家和发展 中 国家 组成 的经济集 团 , 给南北 国 家在 区
域 范 围 内 利 用 自由 贸 易 区 进 行 合 作 开 创 了 先 河 。在 整 个 《 北
不是启 动争 端解决 程序 , 这样 的规定对 于环 境保护 其实 并无 法律 约束力 , 是极 其不 利的 。同时 , 本条规 定的“ 宽 国 内健 放 康 、 全或环保 的措施 ” 安 中的“ 宽” 放 的意 思不 明 确而 且 是没
哥 政 府 案 展 开 讨 论 , 出 了相 应 的 建 议 和 对 策 。 提 关 键词 : NAF TA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环 境
投 资与环境 问题 有着 不 可分 割 的联 系 , 一方 面 , 境 问 环 题影 响着包括 外 国直接 投 资在 内 的各 种 私人 经 济 活动 。外 国投 资者在东 道 国投 资前 的考 察往往 包括东 道 国的环 境 , 良 好 的环境成 为吸引 外 国投 资 者 的重 要 因素 ; 另一 方 面 , 但 外 国直 接投资 的快速增 长 也给 东道 国的 环境 保 护和 环 境立 法
双边投资协定

1.3 BIT的地位与作用
双边投资协定能够在近十几年来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无 论是投资输出国还是投资输入国都相信,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 可以扫清投资进入障碍,为投资提供更有效保护,促进国际投资的 增长。国际投资者期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建立一个更透明、更稳 定、更具有可预期性和更加安全的国际投资政策环境,以此保证国 际投资的顺利进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主动参与到双边 投资协定中,表明了其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决心。这些国家 普遍希望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国际投资,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双边投资协定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部分实现了这些目标。但是其 对于国际投资流动、国际投资政策环境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 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跟踪和研究。
2.3 中国BIT的晚近转型——2008年至今的平衡 模式
近年来,投资者根据国际投资协定起诉东道国的案件频频发生, 为东道国的主权规制提出了严峻挑战,自由化模式下的国际投资法 危机四起。在见证美国、希腊的仲裁危机之后,出于对自由模式弊 端的修正,中国正在酝酿中式BIT的又一次重要转型,试图通过对 条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改革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以2008年9月正式启动的中美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为起点,以2010年 中国BIT范本修订、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中加BIT的达成为 标志,中式BIT在提高投资者待遇基础之上,开始寻求一种更为平 衡的模式来调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NAFTA第11章)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十一章A节投资第1101条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有关措施:(a)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b)在缔约一方境内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和(c)该缔约一方境内与第1106条和第1114条相关的所有投资。
2、缔约一方享有排他性从事附件3所列经济活动和拒绝允许投资进入这些经济活动的权利。
3、本章不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第十四章(金融服务)所涵盖的措施。
4、本章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碍缔约一方在不悖逆本章规定情况下,提供服务或履行诸如实施法律、改进服务、收入安全或保障、社会保障或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教育、公共培训、健康和儿童保护之职能。
第1102条国民待遇1、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安排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2、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的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3、缔约一方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所给予的待遇,在涉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州或省的时候,是指在同等情况下不得低于该州或省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投资的最优惠待遇。
4、为进一步明确之,缔约方不可以:(a)除企业董事或股东名义上的合格持股要求外,要求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的企业由该缔约方国民持有一最低份额的股权;(b)由于国籍的原因,要求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变卖或处置其在该缔约方境内的投资。
第1103条最惠国待遇1、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
2、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安排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
国际贸易学课件教程-第十一章-区域经济一体化

❖ 第一,欧盟为代表向更高层次发展;第二,出现了更加松散的区 域经济合作组织。
❖ 7、区域经济一体组织发展速度较快。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 只有12个岛国和公国没有参与任何区域贸易协议(RTA)。
❖ 8、经济贸易集团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共同发展,形 成了区域经济集团迅猛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职能强化同生共 举的“共生现象”。
第十一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和形式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主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四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第五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 第六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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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和形式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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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经济的积极影响
1、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区域内的经济增长
2、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3、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经济消极影响
(一)对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负面影响
1.对成员国之间产业发展不平衡性冲击
❖ 4、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互交织,成员身份交错重叠。5、环 太平洋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力。 环太平洋地区经济一体化预示着21世纪是“太平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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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环太平洋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后来居上之 势力,主要表现:北美自由贸易区目标宏伟,如积极酝酿建立 共同市场;亚太经合组织风头强劲,增势不减;东盟组织扩 张积极,特别是与中国、韩国、日本合作推进积极而富有成 效。环太平洋地区经济一体化预示着21世纪是“太平洋的时 代。”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一章

第二节 代 理
二、代理的种类 (一)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大小分为: 1. 总代理(General Agency)。 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 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 2.独家代理(Sole Agency or Exclusive Agency)。 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 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 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 式,委托人须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代销 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
第四节 招标、投标
一、招标与投标的含义及特点 (一)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 面,本节所涉及的招标和投标专指商品 的买卖,适用于政府机关或一些大型企 事业单位采购大宗物资的情况,与国际 工程承包所采用的招标和投标有所区别。
第四节 招标、投标
1.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购货人)发出招标通知,说明
3.在协议中应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
案例11.1
第二节 代 理
一、代理的性质与特点 (一)代理(Agency)的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以委托人(Principal) 为一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为另一方达成协议, 规定代理人(Agent)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并由委托 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代理的性质 销售代理商同出口商之间的关系,因不是买卖 关系,故销售代理商不垫资金、不担风险和不负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包销 第二节 代 理 第三节 寄售 第四节 招标、投标 第五节 拍卖 第六节 对销贸易 第七节 加工装配贸易
国际经济学上册第十一章作业内容

国际经济学上册第十一章作业内容第十一章作业内容1、即使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能够增加国家福利,那么这种政策不利的后果是什么?2、假设美国政府能够确知在以后20年中哪些产业的增长最为迅速,为什么这并不一定意味着美国应该采取政策支持这些产业的增长?3、如果美国能办到的话,它将会要求日本在基础科学研究上多花些钱,在产业应用研究上少花些钱。
从无偿占有的角度分析上面的原因。
4、表11-1和表11-2说明了欧洲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获得战略优势的情形,而表11-3和表11-4则说明不能获得战略优势的情形。
两种情形有什么重要区别?也即决定补贴是否有效的普遍规则是什么?5、在布兰德-斯潘塞空中客车与波音的案例中,能够使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假设是什么?6、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证据表明,韩国决定给出口以补贴,得到补贴的工业可以在世界竞争中建立自己的战略优势,请解释。
7、什么是发展中国家制定工资标准的优势和劣施?8.假定欧盟委员会要求你给出一份支持欧洲软件业进行补贴的简报——记住现在主导软件产业的是美国,特别是微软公司。
你将采取什么论据?这些论据存在什么不足之处?9、WTO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受到的主要批评是什么?在有关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中,WTO 是怎样证明自己的观点的?10、除了不时地进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尝试之外,法国还致力于一种积极地民族主义的文化政策,以促进法兰西艺术、音乐、服饰、烹饪等的发展。
这项政策可能主要是在日益单一化的世界中保持民族特征的一种努力。
但是,一些法国官员还从经济角度来支持这项政策。
从何种意义上讲,这项政策的某些方面具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特点?11、限制环境改变的基本问题在于一些国家的经济增长给植物带来了最大的威胁,但是这些国家几乎又付不起环境激进主义的要价。
请用库兹尼茨环境曲线来解释这个问题。
12、法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碳排放量税的建议是怎样与污染避难地相关的?。
从NAFTA到AUSFTA_区域_省略_及其对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启示_钟立国

2009年12月第7卷第6期时代法学P resentday Law Sc ienceD ec.2009V o.l7N o.6从NAFTA到AUSFTA: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晚近发展及其对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启示*钟立国(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40320)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世界上第一个南北型自由贸易协定,在借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创设了一整套较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之后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时,在借鉴、吸收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争端解决机制又逐步作了一些重大改进,较有代表性的,是2004年2月与澳大利亚签订的美澳自由贸易协定(AUSFTA)。
考虑到美国的影响力,这些改变将对未来其他国家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甚至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重要影响,代表了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把一般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了以规则导向为主、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欧共体之外形成了一种新型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其后的区域贸易协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采取分散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由不同机构分别管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管辖范围非常广泛,除管辖传统的货物贸易之外,第一次将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纳入自由贸易协定规范的范围,并通过补充谈判签订了两个副协议,将环境保护及劳工标准也纳入其中。
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范领域的扩大,其争端解决机制管辖的范围也相应扩展,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制定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针对不同类型争端的各自特点设立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采取了分散型的争端解决机制。
综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共设计了六套争端解决程序,分别是第11章/投资0的外国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程序,第14章/金融服务0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第19章/反倾销与反补贴事项的审查与争端解决0的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程序,第20章/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程序0的一般争端解决程序,5北美环境合作协定6的环境争端解决程序及5北美劳工合作协定6的劳工争端解决程序。
第11章地区经济集团

1、法律到实践的宽容 2、限制条件与特殊规定 3、可能存在的相互抗衡
不得阻止成员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 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
临时协定。
1、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不 能提高对外的保护程度。 (第4款;第5款甲、乙项) 2、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 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 计划和进程表。
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
1、维纳的关税同盟理论 2、小岛清的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 3、克鲁格曼的中心——外围模型 4、西陶斯基——徳纽的大市场理论
1、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 从伙伴国进口的成本更低的产品代替了国内 较为昂贵的生产,使资源的配置更为合理。 2、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 从伙伴国进口的成本更高的产品取代了原来从 同盟外进口的成本更低的产品,使资源的配置不合 理。
倾销是一种国际性价格歧视, 当一个生产者按照低于在本国市场 上索取的价格向国外销售某种商品 时,倾销就产生了。
P,AC,MC,MR 前提:国内市场的垄断; 国际、国内市场的分隔。
P0(AC0)
MR
P1(AC1)
AC MC D Q1
O
Q
Q0
国内、国际市场分别用市场1、市场2表示, 利润最大化解为 2 2
制造带往往集中在人口密集、而且有更发达 的交通运输网络的地区;另一个地区成为农业的外
围。这种模式取决于较大的规模经济、较低的运输
成本,以及制造业在支出中较大的份额这三者的某
种结合。
规模经济 竞争效应 投资效应
在世界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外部市场究竟有多 大是不确定的。组建区域贸易集团,使各成员国有 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扩大了的市场,更能实现规模经 济的要求。而且在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共同市 场内,生产资料可以集中使用,有利于实现规模经 济。
对ICSID建立限制性管辖权的分析

对ICSID建立限制性管辖权的分析摘要:icsid是国际仲裁的重要机构,然而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心管辖权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对东道国国家主权的侵犯。
现今“国家主权危机”的概念便由此而来。
虽然“危机”一词略有夸张之嫌,但也说明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的失衡,国际仲裁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关键词:icsid管辖权;国际投资仲裁;bit协议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6-03一、icsid建立的初衷及其意义1.中心成立的背景随着二战后殖民地的纷纷独立,新成立的发展中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使得外资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投资纠纷大量产生。
对于这类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关于跨国投资的纠纷,其特点可以总结为:争议的主体特殊,个人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争议涉及的问题特殊。
往往既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又会涉及东道国对其国内经济活动的管理问题,不但要兼顾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国际法责任,也要尊重国家在国内至高地位;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
投资者的母国会积极介入,采取外交保护甚至是武力的手段,这不但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更加激烈。
①为了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一个专以解决他国国民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议的机构,便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应运而生。
1965年,《华盛顿公约》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被正式签署,同时依照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截至2005年底,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
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2.中心成立的意义及其固有的问题从icsid成立的背景不难看出,当国际私人投资者的私权利与东道国政府的公权力相抗衡时,为了保障私人财产的合法合理性,icsid为私权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使得在国际投资领域中,个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给了私人投资者极大的信心和保障,促进了国际资本的流动。
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概论文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概论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15-02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正在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前途。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贸易安排。
其旨在促进区域内乃至全世界的自由贸易,而且其基本制度都呈现出成熟的法制化特征。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强调国家主权,其主权的让渡是有限的。
正是由于这个根本原因,北美自由贸易区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其独特性。
本文只选择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则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可以为我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冲突解决借鉴一、北美区域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背景1848年美国-墨西哥战争使得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留下了领土宿怨,但其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近160年的时间内没有相互发生过战争。
在1916年发生过一个小插曲,当墨西哥领袖潘乔维拉袭击新墨西哥的一座小城后,约翰皮尔辛将军率领部队跨过边界追击墨西哥军队,但无果而终。
然而,这也几乎算不上一次真正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战争。
美国不仅和自己的近邻和平相处150多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存在军事紧张状态。
美加边界是世界上最长的国际边界,美墨边界是世界上第三长的边界。
但是在这两条边界上都没有驻军防守,尤其在墨西哥边界有很多关税和移民机构,但却没有任何军事堡垒。
在成员国经济总量上,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也存在重大的差别。
在北美,美国的经济绝对的占优势地位,美国经济总量大约是加拿大的10倍,大约是墨西哥的20倍。
“北美”这个词并不能使人想起任何特别的东西,它只代表地图上所描绘的北美大陆形状。
150年和平的历史和美国强势地位的占据,催生了一种北美三个国家间“分立”的观念,加拿大和墨西哥尤其持有这种观念。
美国并没有过多关注这些,而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当然对此很重视。
文化例外原则探析

文化例外原则探析作者:李艺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2期【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不可逆转并且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传统文化的当代危机依然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且为了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们有必要对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倡导和捍卫的“文化例外”原则进行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文化例外”原则;传统文化最近这两年,国产电影如《百年朝凤》、《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冈仁波齐》、《羞羞的铁拳》等风格各异的电影作品,以及让流行乐坛沉寂的民谣音乐,使我们看到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景象。
西方文化对传统文化带来的冲击并非像以往那样不堪一击,而是展现出强大生命力。
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代人,也越来越理性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对我们的民族作品予以肯定和重视。
但是整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信息全球化不可逆转并且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传统文化的当代危机依然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并且为了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们有必要对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倡导和捍卫的“文化例外”原则进行学习和借鉴。
世界上的“文化例外”政策一般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
有些国家在对外合作中,结合具体的世情、国情以及民情,研究并制订了保障本国本民族利益的文化战略,通过坚守并弘扬自己的文化传统,应对与化解超级大国或超强经济体强势文化的压力,以便在对外合作中尽可能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一、“文化例外”的由来文化输出具有单向性,往往要求文化输出国的文化在文化交流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此优势地位大多与经济地位相匹配。
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对于文化输出国而言,文化产业带来的周边效应红利会引起更多产业的发展,从而可以反向对经济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文化输入国而言,被强势输入的价值观会对本国文化带来强大的冲击进而对相同产业的市场份额进行挤压甚至在国民辨识度不高的情况下,使本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严重威胁,同理,经济也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对文化输出国有很强的依赖性和模仿性。
国际贸易合同11章内容

国际贸易合同11章内容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当事人4.1 卖方(出口商)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买方(进口商)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5.1 商品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商品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条款6.1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3 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条款7.1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3 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条款8.1 保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3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转移9.1 风险转移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和验收10.1 检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检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3 仲裁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解除12.1 变更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13.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正文甲方(卖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和乙方就以下国际贸易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标的商品描述: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服务的范围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
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
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
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
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
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
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
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NAFTA对涉及墨西哥的案件做了例外规定。根据附件 1120.1涉及墨西哥的争议投资者不可以在依据第11章 B节的一个仲裁中和在墨西哥法院或行政裁决庭的审 理过程中都主张墨西哥违反了第11章A节或第1503(2) 条、第1502(3)(a)条的义务,即如果争议投资者在墨 西哥法院或行政裁决庭的审理过程中主张墨西哥违反 了第11章A节或第1503(2)条、第1502(3) (a)条的义务, 那么该投资者便丧失了在依照第11章的一个仲裁中主 张上述违反的权利。并且,一个由另一缔约方投资者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墨西哥法人企业在墨西哥法 院或行政裁决庭审理过程中主张墨西哥违反了第11章 A节或第1503(2)条、第1502(3)(a)条的义务,那么该 投资者同样不可以在依照B节的一个仲裁中主张上述 的违反。
五、仲裁庭的组成
第11章规定,除非争议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 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两名仲裁员分别由争议 双方指定,而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则由 双方共同指定。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仲裁庭不能成立或者争议双方 不能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则由ICSID秘书长来 指定仲裁员。 缔约三国共同建立的一个包含45名国际法和投资 问题专家的名单,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必须从 这份名单中挑选,但指定仲裁员不能具有争议其中 一方的国籍。若这份名单中没有合适的人选,则从 ICSID的专家名单中指定。
A.文件的获得 1.NAFAT没有对第11章仲裁的各当事方强加一 个一般性的保密义务,并且,根据第1137(4) 条款的适用,NAFTA不阻止缔约方让公众获得 由一个第11章仲裁庭发布或被提交给仲裁庭 的文件。 2.前述的适用 a.根据第1120(2)条款,NAFTA各缔约方同意, 相关的仲裁规则不强加一个一般性的保密义 务或阻止缔约方让公众获得由第11章仲裁庭 发布或被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除列在这些 规则中的有限的具体例外。
由CEMSA诉墨西哥政府案浅谈NAFTA11章1110条

由CEMSA诉墨西哥政府案浅谈NAFTA11章1110条
黄洁莹
【期刊名称】《商场现代化》
【年(卷),期】2005(0)3S
【总页数】2页(P151-152)
【作者】黄洁莹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6
【相关文献】
1.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 --从Me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政府案想起的 [J], 金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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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AFTA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制对环境的影响——兼谈Me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政府案 [J], 何冰清
4.房屋征收补偿案中判决类型的适用——郭传欣诉巨野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评析 [J], 周作彩
5.中国企业通过司法程序挑战美国政府的成功案例中国家具企业在美诉美国商务部获胜——评瑞峰家具诉美国政府案 [J], 马克·帕多; 余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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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预习)

国际投资法案例1:M公司诉墨西哥案【案情】M公司位于美国德拉华州。
依据该州的法律,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危险物质填埋。
M公司为了取得在墨西哥S州建设一个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废物的转换站的资质,买下墨西哥C公司。
C公司在1993年已经从墨西哥国家生态研究所取得建立和运营危险废物填埋的国家资质,同时S州也为该公司提供了填埋废物的用地许可。
M公司买下C公司的原因就是看中了该公司所具备的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各种墨西哥国内资质。
在M公司买下C公司之前,墨西哥政府已经将相关行政许可赋予C公司,同时相关政府机构也告知M公司所有经营该项业务所需的许可已经全部被C公司取得。
这些是促成M公司买下C公司的关键要素。
经地质学研究表明该地区属地震多发地带,且设施选址在蓄水层上,故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因此当地政府官员、市民和非政府组织出于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安全的原因, 都极力反对在该地区建造垃圾掩埋场。
但M公司对此类反对呼声充耳不闻,在完成所有的收购工作之后,就开始了在S州的G市L地区建造有毒废物垃圾掩埋场。
在工程开始不久M公司就遇到了阻挠,S州的政府官员反对工程建设,理由是该工程可能破坏环境。
结果,在1994年10月26日,当地政府认为该工程未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综合建设许可,属违法建设,要求M公司停止建设填埋场。
在咨询墨西哥环境保护律师办公室后,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M公司重新开始建设填埋场,并在1994年11月5日从当地政府取得了综合建设许可。
为了能够营业和表示对环境问题的在意,M公司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
协议规定其拿出一部分资金来保护当地物种和从事其他的环境、社区服务活动。
然而,当地政府依然采取各项行政和司法措施来阻止填埋场的开业。
当地民众也组成游行示威行动,游行示威者阻挡了填埋场的出入口。
M公司也与当地政府及民众展开了一系列的谈判沟通,但是收效甚微。
不久,当地政府颁布了为了保护某种仙人掌而建立生态保护区的法令,禁止保护区内包括经营垃圾场的所有工业活动M公司的填埋场正好处于保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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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第十一章A节投资第1101条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有关措施:(a)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b)在缔约一方境内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和(c)该缔约一方境内与第1106条和第1114条相关的所有投资。
2、缔约一方享有排他性从事附件3所列经济活动和拒绝允许投资进入这些经济活动的权利。
3、本章不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维持的、第十四章(金融服务)所涵盖的措施。
4、本章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碍缔约一方在不悖逆本章规定情况下,提供服务或履行诸如实施法律、改进服务、收入安全或保障、社会保障或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教育、公共培训、健康和儿童保护之职能。
第1102条国民待遇1、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安排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2、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的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3、缔约一方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所给予的待遇,在涉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州或省的时候,是指在同等情况下不得低于该州或省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投资的最优惠待遇。
4、为进一步明确之,缔约方不可以:(a)除企业董事或股东名义上的合格持股要求外,要求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的企业由该缔约方国民持有一最低份额的股权;(b)由于国籍的原因,要求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变卖或处置其在该缔约方境内的投资。
第1103条最惠国待遇1、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
2、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安排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
第1104条待遇标准每一缔约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应当选择第1102条和第1103条规定的待遇中之较优惠者。
第1105条最低标准待遇1、每一缔约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以符合国际法的待遇,包括公正与公平待遇和充分保护与保障。
2、在无损于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尽管有第1108条第7款(b)项规定,每一缔约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或投资者之投资的待遇,在其所采取或维持的、有关因武装冲突或内乱造成其境内投资的损失之措施方面,应当是非歧视的。
3、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现有的关于补贴和补助的措施,这些措施和第1102条规定相悖,但符合第1108条第7款(b)项规定。
第1106条业绩要求1、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与在该方境内缔约一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之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或经营相关之方面,强加或执行下列要求,或强迫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a)出口一定水平或比率的产品或服务;(b)达到一定水平或比率的国内成分;(c)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其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从其境内个人处购买产品或服务;(d)以任何方式将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挂钩,或者与此类投资关联的外汇流入量相挂钩;(e)通过将销售与任何出口数量或价值或者外汇收入相挂钩之方式,限制此类投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其境内的销售;(f)向其境内个人转移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除非法院、行政法庭或竞争管理机构为救济所指称的违反竞争法行为,或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不相悖逆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或(g)作为此类投资生产之产品或提供之服务的独家供应商,销售至某一特定地区市场或世界市场。
2、一项要求某一投资使用符合普遍适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之技术的措施,不应被解释为与第1款(f)项的规定相悖逆。
为进一步明确之,第1102条和第1103条适用于此类措施。
3、任何缔约方不得将下列要求作为缔约一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在其境内之投资收益获利或持续收益的条件:(a)达到一定水平或比率的国内成分;(b)购买、使用或有限考虑本方境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从本方境内生产商处购买产品;(c)以任何方式将进口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挂钩,或者与此类投资相关的外汇流入量挂钩;或(d)通过将销售与任何出口数量或价值或者外汇收入相挂钩之方式,限制其境内此类投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销售。
4、第3款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缔约一方在其境内指定厂址、提供服务、培训或雇佣工者、建造或扩大特定设施,或是进行研究和发展的要求作为缔约一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在其境内之投资相关的收益或持续收益的田间。
5、第1款和第3款不适用于除两款所列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6、如果下列措施并非以一种专断或无理的方式加以适用,或者并不构成一种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变相限制,则第1款(b)项或(c)项、第3款(a)项或(b)项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组织任何缔约方采取或维持这些措施,包括环境措施在内的此类措施为:(a)确保不违背本协定的法律和条例实施之需要者;(b)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之需要者;或(c)保护可耗竭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之需要者。
第1107条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1、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属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的本国企业,任命任何特定国籍的人人担任高层管理职务;2、如果没有在事实上削弱投资者对其投资实施控制的能力,缔约一方可以要求属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的本国企业的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多数成员由某一特定国籍的个人或本方境内居民担任。
第1108条保留和例外1、第1102条、第1103条、第1106条和第1107条不适用于:(a)下列任何现与上述条款不相符的措施:(i) 缔约一方在联邦层面所保留的措施,见附件1或附件3的缔约方所列清单;(ii) 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并根据第2款之规定列入附件1的清单,缔约一方之州或省保留的措施;或(iii)缔约方地方政府所保留的措施。
(b)(a)项所指的任何与上述条款不相符之措施的延续或即时更新。
(c)对(a)项所指的任何与第1102条、第1103条、第1106条和第1107条不相符之措施的修正,该修正与在没有修正以前一样,并未减损其与第1102条、第1103条、第1106条和第1107条规定相符的程度。
2、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每一缔约方可以将由州或省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所保留的任何现有与之不相符的措施列入附件1的清单中。
3、在第1102条、第1103条、第1106条和第1107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一方采取或保留的有关部门、子部门或行动的措施,见附件2缔约方所列清单。
4、缔约一方不得依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所采取的并未附件2清单所涵盖的任何措施,处于国籍原因而要求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变卖或处置其在前述措施生效时业已存在的投资。
5、第1102条和第1103条不适用于第1703条(知识产权国民待遇)明确规定的义务的例外或减损之任何措施。
6、第1103条不适用于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或附件4清单所罗列之部门而给予的待遇。
7、第1102条、第1103条和第1107条不适用于:(a)缔约一方或国有企业进行的采购;或(b)缔约一方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或补助,包括政府扶助贷款、担保和保险。
8、下列之规定:(a)第1106条第1款(a)项、(b)项、(c)项和第3款(a)项、(b)项,不适用于与出口促进和外国援助计划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之资格认定要求;(b)第1106条第1款(b)项、(c)项、(f)项和第3款(a)项、(b)项,不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国有企业进行的采购;和(c)第1106条第3款(a)项和(b)项,不适用于一进口缔约方实施的、有关为获得优惠关税或优惠配额所必须的产品成分之要求。
第1109条转移1、每一缔约方应允许与在其境内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能自由地、毫不迟延地进行。
此类转移包括:(a)利润、分红、利息、资本收益、特许使用费、管理费用、技术协助费用和其他费用、以货代款收入和其他源于投资的费用或收入;(b)从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或是从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中所获取的收入;(c)投资者或其投资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支付,包括基于贷款协议产生的支付;(d)基于第1110条产生的支付;和(e)源于本章B节的支付。
2、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投资者)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在转移日按照市场主要汇率、即期交易形式进行转移。
3、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其投资者转移其源于或可归于其在其他缔约方领土的投资所得、收入、利润或其他收益,或处罚未能完成上述转移的投资者。
4、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缔约一方在与下列情形相关时,可按照平等、非歧视和善意适用其法律的方式来阻止转移的发生:(a)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保障债权者权利;(b)证券的发行、买卖或交易;(c)犯罪或刑事违法行为;(d)针对货币或其他货币工具转移的谣传;或(e)确保符合裁判程序的需要。
5、第3款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缔约一方按照平等、非歧视和善意适用其法律的方式实施与第4条(a)项至(e)项所涉事务相关的任何措施。
6、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缔约一方在依据本协议能够对以货代款收入实施其他限制转移的情形下,包括第4款所列情形,可以限制以货代款收入的转移。
第1110条征收和补偿1、任何缔约方不的直接或间接国有化或征收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或者对该投资采取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之措施(“征收”),除非:(a)为了公共墓地;(b)以非歧视为前提;(c)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和第1105条第1款之规定;和(d)按照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支付补偿。
2、补偿应等值于征收发生时(“征收日”)被征收之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并不得反映因计划之征收被事先知晓而发生任何价值变化。
估价标准应包括继续运营企业的价值、包含有形财产的申报税收价值之资产价值,以及确定公平市场价值之其他适当标准。
3、补偿应毫不迟延和完全可兑现地支付。
4、如果以七国集团货币进行支付,补偿应包括从征收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以合理商业利率计算之利息。
5、如果缔约一方选择以七国集团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进行支付,支付日所应支付的数额,如果按当日市场之主要汇率换算成某一七国集团货币,其数额不得低于在征收日按当日市场之主要汇率换算成该七国集团货币的补偿数额,再加上从征收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按该七国集团货币的合理商业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6、根据第1109条的规定,支付之补偿可自由转移。
7、在涉及知识产权授予强制许可证件之颁发、知识产权之撤销、限制、授予符合第十七章(知识产权)之规定时,本条并不适用。
8、基于本条目的和为进一步明确之,作为总体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得因该措施增加债务者成本而导致其不履行债务,而被视为一种相当于本章所涵盖的债务担保或贷款的征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