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条例

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效益,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条例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建设单位和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举办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享有对本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实施本条例规定。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第六条招标投标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竞争。
第八条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串通价格、分散竞争或者组团投标。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第九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入《招标公告》时间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网址进行查看。
第十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资质审查,符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可参与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应当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于招标结束后15天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项目投标第十三条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人应当依法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投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保证金的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担当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其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撤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销投标,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招标和投标行为而制定的管理规则。
招投标是企业采购、工程施工和服务等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合理、公正、透明的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竞争、提高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需要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招标和投标的活动。
三、招标和投标的基本要求1. 公开透明:招标和投标过程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和投标人公开透明。
2. 竞争原则:招标项目应当面向广大供应商和投标人,不得限制参与者的数量和范围。
3. 公正平等: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应当保证各参与方的权益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 诚实信用: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项目概况等。
- 技术要求:明确项目的技术规范、性能参数等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
- 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文件的组织结构、格式和内容要求等。
-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依据和标准。
- 合同条款:明确中标后的合同内容和履行要求。
2. 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途径发布,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和投标人提供获取途径和方法。
五、投标的提交和评标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准时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进行,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3.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且要在评标过程中保守秘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中标和合同签订1. 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当选择中标人并通知其中标。
2.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完成项目交付。
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省市的具体要求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行为。
三、管理部门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2.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3.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管理1.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规定。
五、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2.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3.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4.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5. 组织开标、评标;6. 草拟合同;7.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 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监督管理1.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变相地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七、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万科工程类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类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竞争,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以合理低价选择最佳投标单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等,其中金额在公司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等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金额在公司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详细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或《供货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最终确认后,确定承包商或供货商;2。
2招标限额由招标工作小组提出,并报集团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最终确认。
2.3工程招标应采用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须有三家及其以上投标单位参与竟标,并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基本原则3.1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或供货商;3。
2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3.3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招标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限制无标底根据费率招标;3.4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项目投标:3.5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报价低且合理;3。
6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投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之间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3.7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投标的公正与效果。
第四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4.1招标管理机构4。
1。
1公司设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至少包括副总裁、总建筑师、总工程帅、开发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成本管理人员,由副总裁担任组长,总建筑师及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1.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抢险救灾的;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采购和项目分配方式,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其有序、有效地进行,特制定以下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招标范围及方式(一)招标范围1、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2、货物采购,如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数额时,应采取招标方式。
3、服务项目,如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符合招标条件的,也应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2、邀请招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流程(一)编制招标文件1、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评标方法等内容。
2、制定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
2、邀请招标的,应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内容与招标公告类似。
(三)资格预审(如有)1、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2、资格预审结果应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1、向通过资格预审或符合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规定的天数。
(五)现场踏勘(如有)1、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2、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答疑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并将答疑内容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七)投标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件、招标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义务,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获取。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在封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中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财务和信用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履约能力评估。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治,对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依据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招标活动主体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1 编制组织人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质量。
2.2 适用标准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2.3 文件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必要内容,在表述上要准确、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模棱两可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发布程序2.4 发布媒体的选择招标文件应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发布,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招标信息公告板等。
同时,可以选择一些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公告发布。
2.5 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应在足够的时间内提前发布,确保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2.6 公告的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公告应明确表达对投标者的要求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一、投标文件的接收3.1 接收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避免因时间和地点的偏差而产生争议。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投标文件的评审3.3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包括能对工程项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 招标程序第三条 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 资格预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需求,确定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包括编制、审核和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六条 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 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 定标由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和投标人的综合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保证措施第九条 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所有环节都应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条 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评标人员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中标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 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对于拒不按规定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标等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于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解除合同、限制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2 年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章规模标准与招标方式第四章招标程序第五章招标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 1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览表附件 2 工程项目招标方案一览表(例表)附表 3 工程项目招标资料归档和备案一栏表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贯彻公司阳光下经营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包括受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造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四条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五条公司是工程招标采购的管理机构,对各子公司的工程招标采购工作以管理、服务、支持和重点环节的监控为主;具体工作包括:(一)制定招标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示范文本;(二)对项目招标工作的整体策划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对招标过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四)建立合格承包人信息库,逐步与承包人建立战略合作火伴管理;(五)逐步发展战略采购,建立公司战略招标采购流程。
第六条各子公司是工程招标采购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具体包括:(一)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具体的招投标工作。
1、各子公司应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和效率;2、各子公司的设计、工程管理、招标采购、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1)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预合同的起草;(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参与商务表的评标,参预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青岛”)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界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审批程序以及招标过程管理。
第三条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电源前期项目及施工阶段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主要甲供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电源前期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审批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 版)》中一级授权的范围,由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范围如下:(一)火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电除尘器、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给水泵汽轮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含偶合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送风机、引风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高压厂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变压器、110kV及以上开关、400V 及以上开关柜、发变组保护、炉膛火焰检测系统、化水和凝结水程控系统、全厂闭路电视系统、变频装置、锅炉补给水系统、海水淡化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空冷岛设备的采购;(二)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安装、主要工程(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铁路专用线);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项目的招标;(三)所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他服务(咨询)项目及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利用外汇2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低于上述限额,但批次招标估算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第六条中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方案及评标结果上报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审查、审批,按照集团公司给予华电国际的授权审批范围,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电源前期项目的招标,按照华电国际相关规定上报招标委员会审批。
除上述招标项目以外的技术规范书由公司自己内部审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华电国际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由我公司自行定标,但定标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八条组织机构成立公司三期扩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期扩建工程招标日常管理机构设在三期扩建办。
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
领导小组进行的研究、审定工作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审定结论应有参与审定的领导小组成员的签字。
(二)三期办职责1三期办计划人员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项目招标工作计划。
见附件21。
2三期办专业人员组织编制、审查技术规范书,并按规定上报华电国际审查。
3三期办专业人员负责对设备供应厂商的经营实力、资质业绩、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调研。
并填写厂家推荐表,见附件9。
4三期办专业人员参与评标,并按规定将招标结果进行确认或上报。
5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
6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
7三期办专业人员按照三期2009【1】文进行招投标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华电青岛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组成,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本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应当从集团公司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领导小组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项目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按照华电国际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四章招标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三期办各专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规范书,组织内审,形成规范书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并联系设计单位按照内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规范书。
修改后的设备规范书由三期办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进行审查。
华电国际审查范围见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程序中第二十五条技术规范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三期办将华电国际审查意见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范书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最终设备技术规范书在公司内部会签,会签单表格格式参见附件6。
三期办根据最终完善的技术规范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格式参见附件2)。
编制的招标设备厂家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9),设备厂家原则上不少于5家。
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厂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送给公司内相关专业和相关领导进行审批会签,审批会签单(格式参见附件7)。
第十四条部门、公司相关领导会签完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方案申请表、厂家推荐表、招标方案后,三期办上报华电国际工程部报批。
第十五条华电国际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其招标申请表、招标方案及评标结果,按照华电国际附件1-附件4的格式内容编写,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华电国际审批;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由华电国际负责审批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应报华电国际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发标。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定标之前(即发中标通知书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确认并核备(格式参见附件5)。
第五章招标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对不宜公开招标的,须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时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
第十九条招标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招标方式及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价方式、资格预、后审条件、投标单位资质及业绩、招评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等。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的重点审查内容。
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技术、商务、综合评价因素)、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意见、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评标前三名排序及其报价情况、推荐的预中标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招标准备。
公司依法合规组建适应招投标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
招标前要组建招评标组织机构(含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
其中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部门提出)。
招标全过程须在招标办和有关监察、法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拟定招标方案。
在拟定工程招标方案,推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方式下,推荐入围厂商名单,得到华电国际批复后方可发标。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4家及以上;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
拟邀请投标单位需经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审定。
审定后的投标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否则应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
(一)对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标委员会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条件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将预审报告及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厂家,报招标办审查。
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厂家应不少于四家。
资格预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二)对进行资格后审的。
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
资格审查时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参加审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缴纳标书费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缴纳的标书费三期办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标书发放后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
如有必要时,三期办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发送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项目单位必须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两证(资质证书、收费证书)一照(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三期办应有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三)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