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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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代法制的特点
(一)元代五刑体制的变化 (二)元代法律形式的变化 (三)“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
视压迫政策
四、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 1、中央司法机构 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 2、行地省方路司法府机州构 县
(二)诉讼制度上的变化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四)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2)刺配刑 和的 后 后适一 晋流用种 天配刺范刑 福三配围罚年种刑逐。间刑,渐刺,罚是扩配原同指大刑为时将。始减决施杖 创死加、于之于刺五刑罪面代,犯 (3)凌迟刑 刀 肤刑的 命刑万 残人,中残剐 酷在凌最”害死极迟为肢,刑端,残体是刑痛也酷,以罚苦作的再,利中陵一刃割是缓迟种零我喉,慢执割俗国管致行称碎古,其方“剐代使死法千肌生受命。
四、宋代司法制度
(一)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与审判
1、起诉 民事诉讼的变化: 和审第判一的,时规间定;了民事诉讼受理 限制第较二前,代对减民少事;诉讼当事人的
第三,规定了民事诉讼的 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官府不 再受理;
第四,民事案件的终审机 关为中央户部。
2、审判
第一,皇帝亲自审案定罪; 第二,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 第三,实行“翻异别勘”的制度;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主导思想:分权与制衡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两府三司”
密院“;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 司与“户三部司司”。是指盐铁司、度支
总评:宰相实权被一分为 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 了三司使,所剩行政权由中书 门下行使,但也多因奏请皇帝 而大受限制。相权的削弱,反 衬出了皇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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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第四,规定了严格的审判期限。
(三)检查勘验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祖述变通”、“附会汉 法”
(二)“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元朝立法概况
(一)统一前蒙古汗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条画五章》《条令》 (二)元朝统一后的立法 (一)《至元新格》 (二)《风宪宏纲》 (三)《大元通制》和《元典章》 (四)《至正条格》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路,最百度文库地方行政机构, 其权力一分为四:
经略安抚使,“帅司”,掌军事; 转运使,“漕司”,掌财赋民政; 提刑按察使,“宪司”,掌司法; 提举常平使,“仓司”,掌赈灾
以及盐铁专卖。 (3)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
2、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1)官吏的选任——科举与恩荫
A、科举(唐、宋科举的比较)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选制第度二化,;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 写”第、三“,回创避造”了等“考糊试名方”法、和“规则誊; 明法第等四内,容在。考试内容上,增加策论、
北宋疆域
南宋疆域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宋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 (“二立)法从贵“乎立中法”严、用法恕”至 (商三惠)工“”政丰”、“理财”、“通 二、立法概括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的发展 1、编敕
(1)编敕的含义 用要汇为律加性 编 具 形编以和 在 有 式敕长 一 稳 的整,期起定一理是、适,性种指用颁和立删将性行普法定不、的天遍活具敕下适动分有令,用。门普根 使 性别遍据 之 的类适需 成 法地 《建隆新编敕》《太平兴国编敕》 《大中祥符编敕》
三、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 1、刑法的特点
(刑1法)—在“普重通法刑地法法”之;外又有特别 《窝藏重法》
(2)重典治“贼盗”; 《盗贼重法》
(3)严惩贪墨 赃吏“最凡严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分 规 改 和折 用 犯 徒是 体现笞罪为罪定 为 杖 于 宋,折刑得杖。: 杖 法 反 初具改 免杖臀折流 脊 适 逆 慎有为 役杖、法刑 ; 用 刑、一杖年法杖,除徒于思强定臀使脊,为就刑一想盗的两,“笞宋地改般在以进杖种相流朝配为犯刑及步得应罪。初役杖罪罚死意减减得《年一 脊 制,刑义决少免宋所年 ; 度而等。数杖刑远定外 杖 上不重数统徙”刑 的适, ,大》 。 , ,
(2)两宋时期编敕的特点 敕条第数一量,繁编多敕;活动频繁,编成的 构—第—二详,定国编家敕设所有;专门的编敕机 高,第并四且,不编再敕局的限法于律非地刑位事不方断面提; 是以第编五敕,的大形量式的颁民布事于、天经下济的立。法
2、编例 皇帝审断断例的,案是例指。由中央司法机关或 尚 挥书”省。事等例官,署是发指给皇下帝级的指“令特的旨“”指和 例 有和普事 遍编例 效例加力,以的是汇法指编律将,形原上式本升 的临为 活时一 动性种 。的具断 (三)条法事类的出现 《庆元条法事类》
地B:位恩而荫得,到是官指职借。助先辈的政治 然 一 可 医得 士未 人官,入有“仕, 可如荫,大谓宋子者滥则代因子并矣之朝孙可。滥廷及亲者”惠族于。下,门…之俱客…典事、…,
——清·赵翼 (2)官吏的考课
——磨勘制和历纸制
3、监察制度——御使台和谏院 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与唐代相比较)
(1)台谏合二为一; (2)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 风闻弹奏,不受任何限制; (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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