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审查报告模板18-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0101后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经认定,该企业于年月日被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编号为,年进入获利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20年按25%的税率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备案资料已/否备案。
三、审查内容
元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人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人的%,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人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其他审核内容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条件,同意/不同意其在20年免征(减半)企业所得税;20年(次年),同意/不同意该企业暂继续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查报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审查时间
审查所属时期
实施审查的优惠项目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税源管理科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年月日,生产经营范围为,20年销售(经营收入)为元,利润总额为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元,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元,本年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元。
2024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24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组织架构:
I.公司领导层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办公室主任
4.行政副总
II.设计部门
1.项目管理部
2.集成电路设计部
3.封装设计部
4.验证部
5.研发技术部
III.销售部门
1.销售管理部
2.市场营销部
3.客户服务部
4.售后服务部
IV.管理部门
1.财务部
2.人事行政部
3.信息技术部
4.研究开发部
V.其他部门
1.审计部
2.品质保证部
3.内部控制部
4.产品策划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部门职能:
I.项目管理部:
1.总体负责公司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客户关系管理等。
2.开发先进的项目管理体系,保障企业项目的安全、及时、高效、成本的有效控制。
3.协助研发部门开发新产品,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组织项目团队,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规范。
II.集成电路设计部:
1.负责公司的整体框架设计、系统模块设计、晶体管放大设计、数模混合设计等。
2.开发先进的模拟、数字集成电路设计方法,提高集成电路开发的工程效率和产品质量。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正文第一条为使企业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的优惠政策,加速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若干政策》第四十九条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二)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三)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须按认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会计实务: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集成电路企业可分为三类:一般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一类企业是一般集成电路企业,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加速折旧: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集成电路制造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再投资优惠:按《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进口优惠:按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务管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文件(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度未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2019年集成电路(IC)设计企业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
集成电路(IC)设计企业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2019年8月目录一、组织结构 (3)二、主要部门职责 (4)1、生产管理系统 (4)(1)生产企划部 (4)(2)质量保证部 (4)2、研发系统 (4)(1)各事业部 (4)(2)布图事业部 (4)(3)测试工程部 (4)(4)产品工程部 (5)(5)新产品开发组 (5)3、职能系统 (5)(1)财务部 (5)(2)行政管理部 (5)(3)资讯工程部 (6)集成电路(IC)设计企业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一、组织结构二、主要部门职责1、生产管理系统(1)生产企划部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的原材料、部件、固定资产的采购;委外加工管理;供应商的管理;产品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产品的交期控制;仓储和物流管理。
(2)质量保证部委外生产及出货的质量管控,客户投诉及退补货处理,不良品分析及矫正;持续跟踪及协助提升客户产品的生产良率;负责公司级质量体系规划、建设及持续改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
2、研发系统(1)各事业部微控产品事业部、电脑数码事业部、电池电源事业部和绿能控制事业部部门:针对不同的应用进行市场分析,规划产品、研究、设计,实现芯片产品,芯片各种应用软件的开发和验证。
(2)布图事业部将各事业部设计的产品电路,按晶圆厂给定的制造工艺条件安置电路组件、器件和互连布线,保证芯片有较高的布图密度;在设计要求允许范围以内考虑设计制造周期、设计正确性验证和设计成本等,完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将资料传给掩膜公司制作掩膜。
(3)测试工程部新产品芯片的功能验证;新产品与量产测试方案提供;负责公司产品的功能测试、性能测试、量产测试相关工作整体解决方案的整合,为减少产品出错率,提高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提供技术保障。
(4)产品工程部新产品验证与除错;新产品导入量产与量产管理;良率分析与改善;故障分析与排除;制程导入与开发;晶圆代工相关工作整体解决方案的整合。
(5)新产品开发组确定公司产品的研发方向,组织实施并指导公司新产品开发,负责公司相关技术研究与改进创新,为销售计划的完成和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
十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3.12.16
•【文号】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
批)》的通知
(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北京博雅华录视听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并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现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相关要求,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16日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IC)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石,在国家战略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IC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于鼓励和支持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的条件和政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这些条件,并就其影响进行深度探讨。
一、政策支持1. 国家对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研发资金补贴、引进人才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
在我国发展IC产业的新形势下,政策支持是重点IC设计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2. 政策支持有助于稳定企业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政策支持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加快行业的集中度和国际竞争力提升。
二、技术创新1.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具备完备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这是企业能否获得政策支持和市场认可的首要条件。
2. 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水平,以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市场表现1. 企业市场表现是重点IC设计企业被认可的重要标志。
市场认可度高、产品销售好是企业获得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的前提。
2. 企业应该通过精准的市场定位和产品定位,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口碑,积极推动产品应用与市场化。
个人观点根据我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理解,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市场表现是企业能否获得国家支持和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
只有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市场表现上具备竞争力,并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结对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和市场表现是企业能否获得政策支持和蓬勃发展的关键。
不断关注国家政策的动态,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提高产品市场表现是企业进行发展的必经之路。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并能深入理解国家对于重点IC设计企业的扶持条件。
2013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布数家公司可享财税优惠
费用 、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 五) 企 业 自主开 发或 拥 有知 识 产权 ( 如 专利 、
布图设计登记 、 软件著作权等 ) 的证明材料 ;
( 六) 企 业 生产经 营 场所 、 开发 环境 及技 术支 撑 环 境等 相关 证 明材料 ;
h t t p: / / www. c i c ma g. c o n r
主管部门 ) 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申请认定
或年 审 的受 理 , 以及 申报材 料 的真实 性审 核工作 。 第 二 章 认定 条件 和程 序
书, 可 按财税[ 2 0 1 2 1 2 7号文件规定 向有关部 门申请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 , 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
表、 现金流量表 ) 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 ( 营业 ) 收 入、 集成电路 自主设计销售 ( 营业 ) 收入 、 研究开发
第 四条 工业和信 息化部负责全 国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开展全 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 年度审查 ( 以下简称年审 ) 工作 ;
财税 [ 2 0 1 2 1 2 7号文 件 的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 第七 条 初 次 进行 年 审 的集 成 电路设 计 企业 , 须
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除符合财税[ 2 0 1 2 1 2 7 号文
件规 定 的条 件外 , 企 业上 一会 计年 度销 售 ( 营业 ) 收 入 原则 上不 低 于 ( 含) 2 0 0万元 。 《 集 成 电路设 计 企业 认定 管理办 法 》 第 一章 总则
符合财税 [ 2 0 1 2 1 2 7 号文件规定 的条件 ; 第二次及 以 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除符合财税[ 2 0 1 2 1 2 7 号文件规定 的条件外 ,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1. 什么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是指经过一定的认证程序和合格性审核,可以被认可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
2. 为什么要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是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通过认定,可以使企业在技术实力、质量管理等方面得到提升,同时也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声誉。
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申请:企业自愿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评审: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其技术实力、质量管理、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3)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的实地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4)公示: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将公示于相关机构的官网上。
4.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的意义是什么?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是指对集成电路产品进行技术监测和质量监督,以确认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质量要求。
通过认定,可以保障产品的技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5.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具体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申请:企业自愿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测试:认证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质量检验。
(3)评估:认证机构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估,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认证:确认产品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其中包括《电子信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管理规定》、《集成电路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等。
7.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实施机构是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实施机构是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如中电认证、科信认证等。
8.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有效期是多长?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认证。
通过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企业有哪几家
力华电子 上元科技 大纮科技
工业技术研究院 系统晶片中心 天钰科技 太和科技
太欣半导体 世界先进积体电路 世纪民生科技
世纪创新 台晶记忆体科技 台湾茂矽电子
正盈半导体 立锜科技 兆腾科技
全磊微机电 吉联积体电路 合邦电子
宇庆科技 安普生科技 佑华微电子
富微科技 扬智科技 晶宏半导体
晶捷科技 晶通科技 晶磊半导体
华昕电子 瑞积电子 诠华电子
嘉矽电子 硕颉科技 德鑫科技
锐相科技 擎亚国际科技 联合聚晶
艺高科技 一华半导体 十速科技
三合微科 台湾半导体 台湾类比科技
巨盛电子 其朋半导体 拓码科技
矽诚科技 信亿科技 冠西电子企业
北京美尔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威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朗波芯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芯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希格码和芯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广嘉创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讯风光通信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大众志微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时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微数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芯技佳易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芯慧同用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科亿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巨数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微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地太科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希格码晶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东世科技有限公司 领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和鉴定材料要求
附件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和鉴定材料要求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条件根据财税〔2016〕49文第三条规定,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 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材料要求(1)《鉴定服务委托书》(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申报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5)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列表和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书复印件;(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注:如还在所得税政策“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内的,建议提供软件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9)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声明:此资源由本人收集整理于网络,只用于交流学习,请勿用作它途。
工信部〔2013〕487号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4章20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予以废止。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2]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税[2012]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
〔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
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
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
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