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课件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独立使用空间,权利人对其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在此案例中,乙的专有部分被甲占用,侵犯了乙的专有所有权。
处理结果
经过协商或诉讼,甲应停止占用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购买一栋房屋,并约定了各自专有部分的使用范围。后因甲擅自占用乙的专有部分,引发纠纷。
专有部分
指建筑物中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那一部分,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如一栋住宅楼中的电梯、走廊、屋顶等。
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的结构、布局和装饰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使用方式,如居住、办公、商业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求业主在利用建筑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利用
构造
取得
起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各国在法律上不断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发展
1
2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避免产权纠纷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指业主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时,业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公示。
丧失
指业主失去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丧失的原因包括出售、破产、继承等。在丧失所有权时,业主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和公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将其对建筑物的部分管理权能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则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建筑物内,各个业主对其所拥有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一种权利状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分为三种: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和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
独栋别墅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别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公寓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公寓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商业建筑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物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等法律程序。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际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业主对自己拥有的房产进行买卖、出租、抵押等,都需要遵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
同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是物业管理的基础,物业管理公司要根据业主的区分所有权来提供服务。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
未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将更加注重保护业主的权益,如优化物业管理、规范业主大会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关问题
1、住在二楼的业主甲称自己从不乘坐电梯,只走楼梯。是否可以 不交电梯费?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 义务。) 2、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门卫用房出租给商户做便利店,租金 应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A.应该B.不应该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一处共有车位对外开放,其收益部 分应归谁所有? A.物业公司B.业主共有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后,街区制的推行还需要一些单位做表率。当前, 街区制的推行仍面临一些问题,尤其是人们的思想 观念误区需进一步疏通,需要一些单位大院率先垂 范、引领,加快开放步伐。这一点,中央的《意见》 已经明确,“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开放封闭小 区从一些单位大院开始,才有利于未来街区制的顺 利推行。
业主的权利义务
2016年2月23日上午10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
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 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 和探索。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 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 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 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 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 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 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 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房屋及公共设施维护
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公 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环境卫生与绿化
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绿 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
安全保卫
提供24小时的安保服务,包括 监控、巡逻等措施,确保业主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停车位管理
负责停车位的规划、租赁和管 理,确保停车有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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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 律保护
法律保护的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主体,享有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 共有部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主体,负责建筑物的日常维护、管理 和服务工作,保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机构
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监管和保护。
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专有性和 共有性,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 独立的产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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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产权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 立的产权,可以自由使用、 收益和处分。
共有产权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产权,共同管理 和维护。
优先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 业主的专有权利优先于共 有权利,但共有权利不得 侵犯专有权利。
法律保护的方式
民事法律保护
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如合同、侵 权赔偿等方式,保护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保护
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方式,对侵害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纠
正。
刑事法律保护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目的要求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正式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现代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高度集中而形成了复合性集合住宅,随之而产生了需要调整这种住宅关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房地产所有权、共有等有着明显区别的一种特殊权利,通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有助于区分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正确处理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教学重点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形成、人口的集中形成了复合性集合住宅而发展起来的,这种财产权利的复杂性在于:1.整个建筑物与每个住房的利益密切相关,权利人取得了建筑中单个单元的所有权,但是构成每个住宅所必需的墙壁、地板、屋顶等,同时也受他人的权利支配,谁也没有权利单独处分这些“属于自己的东西”。
2.尽管建筑物内一些设施只属于一部分人使用而其他人一般不使用,但是建筑物内的走道、通道、楼梯、电梯,以及建筑物外的道路、花木草坪、游乐场地等,却是全体住户都能使用的公共设施。
3.建筑物内关于水、煤、电、气等供应管道以及排放管道,存在全体住户和供应公司的权利分割点、以及个人与整体的权利分割点的确定问题。
4.建筑物内的住户整体对地基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既对土地权利形成了按分共有的关系。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德国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 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同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形成的成员权之总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的特点是: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其具有三种不同的身份,既是专有所有权人,又是共有持分权人和成员权人;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主导性的,取得了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取得了共同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其共有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支配和控制权。
建筑物包括房屋、商业综合体、公共设施等,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对于城市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所有权是建筑物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建筑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二、建筑物所有权的内容1. 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者拥有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使用和支配。
使用权包括对建筑物的使用、分配和转让等权利,是建筑物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2. 收益权建筑物所有权者享有对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支配权。
这些收益可以是租金、销售收入、物业管理费等,建筑物所有权者有权支配这些收益并获得相应的利益。
3. 处分权建筑物所有权者有权处分建筑物,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
处分权是建筑物所有权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建筑物进行处置和转移的权利,是建筑物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建筑物所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享有法律保护。
我国《物权法》和《建筑法》对建筑物所有权的产生、变动、转移、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建筑物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1. 权利证明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通过权属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权属证明文件是建筑物所有权者合法拥有建筑物的重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2. 保护措施法律对建筑物所有权者的权益给予了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建筑物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不动产登记建筑物所有权者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保自己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安全。
不动产登记是对建筑物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是建筑物所有权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建筑物所有权的界限建筑物所有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界限。
建筑物所有权者在行使建筑物所有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 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者在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往往需要与土地使用权相关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
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
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摘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分配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处理
正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建筑物中各个部分的权属问题。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建筑物中,各个部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比如,一栋楼中有许多个单元,每个单元的所有权就属于各自的区分所有权。
其次,我们要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它具有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整体性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建筑物而存在。
相对独立性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使用和收益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根据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可以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权利。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分配,我国《物权法》规定,专有权部分的
权利人享有对该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有权部分的权利人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何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解答: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
这些条件有:A.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B.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C.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A.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
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a、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b、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B.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
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
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为近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
在我国,由于资金和实际需要的限制,绝大多数居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购买整栋建筑物,而是在一栋建筑物内购买一个或数个独立单元的房产,因此,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普遍存在。
本文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由若干独立单元构成的建筑物为不同主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业主)所有而形成的复合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权利:其一,每一独立单元的所有人就该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亦称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二,对于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有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整个建筑物的比例享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所有权;其三,业主的成员权。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虽然是复合性权利,但该权利是以业主对建筑物中的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其他两项权利是从属于该专有所有权的。
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应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时,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被认为一并转让。
总之,这三项权能不可分割,如果作为继承或处分的标的,应将三者视为一体。
二、专有所有权(一)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
<br> 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地独占地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对此,我国还未立法明确规定。
日本判例认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四壁有确定的遮闭性,一栋建筑物内部若无墙壁间隔不能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至于间隔,无论是木材、转块、涂板等都可以,但屏风、桌椅等不行,因为它们不具有固定性、确定性。
所以,未以墙壁间隔的零售市场、摊位等,不得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_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某住宅小区图片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 权或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 (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 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 权、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 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的总称。
第三节 共有权
一、概念及性质 1、概念: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 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 割的共同共有权。 2、性质:随区分所有建筑物始终的不可分 割的共同共有 其他说法: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视区分 所有建筑物性质而定等
二、共有部分(共用部分)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一)概念: 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之间及与 其义务主体之间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与 教材概念有所不同) (二)具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 1、团体关系 2、专有关系 3、相邻关系 4、共有关系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要件
(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物质条件) 1、必须是能够出让他人所有的房屋 2、该房屋结构能够区分两个以独立部分 3、各独立部分能为业主专有使用 4、该房屋必须有共用部分 (二)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事实条 件) 建筑物已经通过法律行为被两个以上业主区分 所有(物权区分登记)
2、业主大会的性质 业主大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业主 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业主 也有单独诉讼的权利, 国外情况: ①不承认主义:不具有法人资格,如德国、中国 ②承认主义:一律具有法人资格,如法国 ③有限承认主义:有限承认法人资格,如日本、 美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商业建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特别关注安全问题 ,如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等。同时,商业建筑的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也需要关注物业管理问题,如维护保养 、租金收取等。
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办公楼的特点,将建筑物区分成不同的部分,并赋予不 同的所有权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办公楼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常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公共通道、 电梯、空调系统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办公楼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 有权人对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同产权,共同使用、收 益和处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 割性,区分所有权人不得擅自 处分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可以通过共 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行 使,也可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享有的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 共同管理、共同决定和代表权等。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重 要保障。
成员权可以通过共同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行使,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行使。
0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用
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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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 据住宅小区的特点,将建筑物区分成 不同的部分,并赋予不同的所有权主 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转让、 抵押、出租等经济活动,获得收益。
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装修、 改造、维护,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业主公约。
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确立了物 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其成 为受业主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供多种服务, 如安保、清洁、绿化、维修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产权归属问题,即谁拥有该建筑物,享有建筑物所带来的权益和责任。
建筑物的所有权划分主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属于基础产权,是指对地面及地下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建筑物所有权则是指建筑物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建筑物所有权可以分为单独使用权和共同使用权。
单独使用权是指建筑物的拥有人有权单独使用建筑物,并对建筑物享有产权。
这意味着建筑物的拥有人可以自由决定建筑物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可以占有并享受建筑物带来的收益,也承担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共同使用权是指多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并对建筑物享有共同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由多人共同协商决定,并共同承担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其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涉及到建筑物的产权转让和转移。
建筑物的产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或转移。
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可以由建筑物的拥有人向他人转让,同时也可以由他人转让给建筑物的拥有人。
产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的签订、登记备案等。
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建筑物的拥有人通过协议将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同时将建筑物的权益和责任一并转让。
再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与所有权的范围和条件有关。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的所有权人授予建筑物的拥有人。
建筑物的所有权包括建筑物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建筑物的拥有人有权进行建筑物的使用、转让、租赁等行为,并对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承担责任。
此外,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还涉及权益的分配和责任的划分。
建筑物的拥有人享有建筑物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使用、收益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维修、保养等,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最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涉及到法律的保护。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一属性中,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简称为所有权,因此,我们也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研究房屋所有权来探索我国房屋所有权发展的轨迹。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1、房屋的共同部位即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共用部位包括屋面、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其他不属于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围墙、道路、水面、停车场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其他公有房屋即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它们都是政府投资兴建的房屋,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房屋。
按照规定,它们不能转让和出租,只能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买卖,但是当这些房屋上市交易后,就转变成了“商品房”,这就改变了这些房屋的使用性质,已经变为“私有”财产,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继承,所有权必须转移。
3、特殊类型的房屋即其他所有人不享有共同部位或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它包括:(1)经营性房屋,如酒店、宾馆等,由所有权人出租,并从中获得收益; (2)军队、机关等特殊机构(如监狱、军事设施)所有的房屋; (3)宗教寺庙、寺院所有的房屋; (4)国家举办的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福利设施(如幼儿园、养老院、老人公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征得国家所有权管理部门同意,又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擅自转让房地产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转让房地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此外,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无权取得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权利,而且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处罚房地产开发商时,也不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况,而是把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作为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屋预售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将两者视为房地产开发商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先决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基础(一)概念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如住宅小区中,业主拥有自己独立的私人居住空间,又对楼梯管道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拥有所有权,同时又有对整个小区管理拥有管理权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主要内容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建筑设计的使用功能以及面积的分摊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
专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建筑物的独立空间,而不是特定有体物。
(1)专有部分范围界定专有部分范围的界定与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对此问题的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建筑的专有部分是通过确定共用墙壁的管理、使用、维护等义务来确定的。
我国现行法规定建筑物的分隔墙壁为共有财产,以按份共有确定各自义务。
这种按份共有确定共有墙壁等境界部分维护、维修义务的规则,既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又有利于后期管理。
在使用、装修等情形下,共用墙壁应界定为共有财产,依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使用限度,原则上以虚拟中线为分界线。
外部关系上,尤其是与第三人买卖、登记、保险或税金等的法律关系中,为了量化各区分所有人的面积分摊、价金分配等关系,可以采纳虚拟中心线分界的办法,但这种分界线仅仅具有技术处理的意义。
此种情形下,相邻区分所有权人对境界部分面积分摊、价金分配等关系中的分界线应达到壁、柱、地板以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这样就形成了楼房业主的私用空间也就是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
(2) 专有权的特点专有权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与一般所有人相同,具有专有性、绝对性、排他性,即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但该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征在于,虽然所有权人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对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建筑物的某一房间、建筑物的某一区域等,拥有不同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确认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所有权确认。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权限和义务比较灵活。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等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欢迎,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物的共有权人之间的纷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权人的确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2. 所有权人需要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所有权人需要进行合法的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以避免损害建筑物的
共有权人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确认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几种类型。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
”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区域内的土地、其他附着物等建筑物构造享有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但这些法律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处分仍需遵循一定的民事法律原则,这些民事法律原则对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会被轻易地转让、继承,保障其安全与完整。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封闭性所有权人可以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也可以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结合行使,但不得单独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人不能抛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就失去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除处分权外,其他各项权利均具有弹性。
当专有部分出现瑕疵时,其他各项权利仍具有完整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区分所有制度,它是在同一区域内的房屋上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这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是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具体的权利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来调整。
9-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正式承认了近现代民法上的这一重要制度,从而实现了与国际民事立法的接轨。
《物权法》第六章共 14 个条文,自第 70 条至 83 条。
其中,第 70条为一概括性条文,是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构成,因而该条在全部 14 个条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是对第 71 条至 83 条进行解释的起点和依据。
1除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该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及《物业管理条例》2人口激增,并纷纷涌向城市,致使住宅问题更趋严峻。
但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客观上又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体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各国或重新检讨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创设新的理论体系,促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不是传统物权法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人们居住方式的改变,人们持有的物业形态的改变,这部分内容在物权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表现出复合性;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构成则是单一的,仅权利主体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1陈华彬: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第18页2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一体性,也就说说,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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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注意:罗马法中是否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规定? 权的规定?
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 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 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 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 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 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 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 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所以并不存在建 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 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
(二)性质(地位) 性质(地位) 1、独立所有权形式 、 2、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 、
二、专有部分 概念: (一)概念: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 区分, 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 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建筑空间。 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建筑空间。 要件: (二)要件:专有部分必须要具备如下几个条 件:
2、维护建筑物牢固与完整义务 、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如梁 、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柱、管线等 4、准许进入义务 、 5、损害赔偿义务。 、损害赔偿义务。
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第83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 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 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 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4、专有权的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专有权的主导性: 权利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权利。表现为: 权利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权利。表现为: 拥有了专有权, (1)拥有了专有权,必然就拥有了共有权 和管理权 在不动产登记时, (2)在不动产登记时,只登记专有权即可 (3)处分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和管理 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主张 复合所有权说:独立的复合所有权形式。 1、复合所有权说:独立的复合所有权形式。 独立所有权说: 2、独立所有权说:介于单独所有和共有之间的独 立所有权 3、共有权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全体所有人的 共有权说: 共同共有 享益部分说:将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合并, 4、享益部分说:将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合并,统 称享益。 称享益。 教材观点:复合共有。 教材观点:复合共有。
问: 楼顶是否归王某所有? 楼顶是否归王某所有? 王不听劝阻,李该怎么办? 王不听劝阻,李该怎么办? 李可否起诉王,要求其拆除鸽子笼? 李可否起诉王,要求其拆除鸽子笼?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称谓:德国称之为住宅所有权、 1、称谓:德国称之为住宅所有权、法国住 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楼层所有权、 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楼层所有权、英美公寓 所有权、我国采用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我国采用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客体具有整体性:归不同主体所有的一个建筑物整 、客体具有整体性: 包括一幢楼或一个住宅小区) 体(包括一幢楼或一个住宅小区) 2、内容具有多样性:包括了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内容具有多样性:包括了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3、权利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专有权、 、权利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专有权、 共有权和管理权的简单组合,而是一项独立、 共有权和管理权的简单组合,而是一项独立、统一 的权利。(即这些权利的不可分离性。物权法72— 。(即这些权利的不可分离性 的权利。(即这些权利的不可分离性。物权法 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 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案例分析
一、车位之争 南京新城市花园是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南京新城市花园是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2006年 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 2006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 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 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 按机动车0.2车位/ 0.2车位 非机动车2车位/ 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 停车库。小区建成后, 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 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59个机动车泊位 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 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 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 37个车位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 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 250元 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 了出去。 了出去。
3、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 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立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乃是经济 上的独立性, 上的独立性,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 上的独立,也就是说, 上的独立,也就是说,通过登记使被分割的 各个部分在法律上形成为各个所有权的客体。 各个部分在法律上形成为各个所有权的客体。
第二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概述 概念: (一)概念:权利人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 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 法权益。
2、概念: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 概念: 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 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 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权利。 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权利。 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构造上的独 、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 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 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 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 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也只有这样才能客观 划分不同部分并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 地 划分不同部分并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 2、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 、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 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 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每一部分都 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 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 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三、专有权的内容 权利: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 (一)权利: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权。 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义务 见P111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用途)第77条业主 、不得违反使用目的(用途) 77条业主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了解) 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了解)
(一)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义务关系。 种类: (二)种类: 1、团体关系: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该建筑物 、团体关系: 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区分所有关系:特定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权 、区分所有关系: 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 3、相邻关系:各所有人之间因其专有部分的相互 、相邻关系: 毗连而形成的权利延伸和限制关系。 毗连而形成的权利延伸和限制关系。 4、互有关系:区别所有人对建筑物公用部分互有 、互有关系: 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权利义务关系。
2、西欧封建初期日耳曼法,曾经形成所谓的“阶 、西欧封建初期日耳曼法,曾经形成所谓的“ 层所有权” 层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 但并不完整。 权,但并不完整。 3、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物权制度,真正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物权制度, 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 法国民法典》 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年 条的规定, 第644条的规定,开创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区分 条的规定 班牙)、 所有权制度的先河。此后, 所有权制度的先河。此后,意、葡、西(班牙)、 瑞(士)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 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西方的发展: (一)西方的发展: 1、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 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 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 2、通说认为, 2、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萌芽于人类 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和交 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 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 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 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公元前两千年 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 的古巴伦王国, 的古巴伦王国,产生了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 的建筑物形态, 的建筑物形态,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式萌 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