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税[2011]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为做好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确保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推手。
优惠政策“含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建立科学有序、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既要加强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又要注重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合力。
要通过优化服务,简政放权,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水平的强大动力。
二、广泛宣传,保证企业应享尽知既要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传统媒介,又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因地制宜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宣传深度和广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统一的政策口径。
要将政策规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热线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口径统一、容易理解。
要加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确保其能准确、迅速掌握和落实政策。
要与科技、财政部门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收集、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防止出现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确保政策全面落地。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 减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正在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仅提供了良好
的财政政策环境,还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有利的减税政策。
首先,政府对营改增实施营改增综合改革,放宽税收和财税零售
管理,改革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让、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给
予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
其次,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项目,国家实施的税收抵免政策,只要完成有效的科研项目,就可以申请税收抵免政策,从而获得大幅
度的减税优惠。
再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加速减税政策也非常有利,向上市
企业提供了优惠政策,激励更多的创新型企业迅速发展,也有利于提
高企业研发投入效率。
最后,国家还为中小企业推出了投资免税政策,让企业实现利用
投资来获取更多的减税收益,提升企业的发展动力。
总的来说,国家政策的减税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政策,
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环境,消除了部分家庭企业融资不足
的痛点,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4-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 2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1.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可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即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允许更多的行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各类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从实务来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难度会大大降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刻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发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 销售 ( )收入 基 数的确 定问题 营业 科 高 企 业 在 计 算 业务 招待 费、广 告 费 和业 务 宣 传 费 等费 用扣除 限额 应 按 《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印发 < 新 技术 企 国科 2o1 2 1 时, 其销 售 ( 业)收 入 额 应包 括 《 施条 例》 第二 十 五条 规 定的视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的通 知 ( 发 火 [o 8 7 号 )第九 条 第 二 款 营 实 的规 定处 理 。 同销售 ( )收入 额 。 营业 二、原依 法 享 受企 业 所得 税 定期减 免税 优惠尚未期满 同时符 合本 二、20 年 1 1 以前计 提 的各类 准备 金余 额 处理 问题 08 月 日
[ o1号)规 定, 以全额 在 企 业所 得 税 前扣除。软 件 生产 企 业应 准 2 8 o 1 可
( 财税 [ 0 ] 2 9 7号 ; 0 9 4 1 E 0 5 20 年 月 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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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 业所 得税 执行 中 若干 税务 处理 问题 的通 知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简称 《 业 所 得税 以下 企
法》 及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税 法 实施 条 例 》似 下简称 《 实施
请 自 直 可以据实 全额 扣除。企 业 发生的 其他 捐赠,应按 《 业 所得 税 法 》第 效 期当年开 始,可申 享 受 企业 所 得 税优 惠。企 业 取得 省、 治 区、 企
软 件 生产 企业 发生 的职工 教 育经 费中的职 工培 训费 甩 根 据 《 财 税 务 机 关申请 办理 减免 税 手续 。 续 办理 完毕后 , 手 高新 技术 企 业 可按 5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税 1 的税 率进 行 所 得税 预 缴申报或享 受 过渡 性税 收优 惠。 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到全国范围。
⾼新企业是我国新兴的企业类型,是我国现在⾮常注重的企业发展之⼀,为了促进⾼兴企业的发展以及创新,在对于⾼新区的企业我们会给予优惠政策以及福利政策,那么对于⾼新企业政策有哪些?下⾯⼀起来了解⼀下⾼新企业的好处。
⼀、⾼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到全国范围。
新定符合条件的⼩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
新法规定:⼀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率优惠。
⾼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两免三减半”。
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1⽇以后成⽴的企业⾃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才安居。
⾼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位本公司的深圳⾼层次⼈才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均价补助32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在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有利的发展环境。
首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生产和人才培养等关键领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最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协同进步,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较于一般企业 25%的税率,显著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等相关规定。
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详细说明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要求。
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1]47号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例如购买或投资者注入)、并购、受赠、5年以上独占许可。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以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3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2.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以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员构成、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政策而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员工,员工所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软件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技术为核心,从事软件开辟、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研发投入、软件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减免税等。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按照一定比例将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从技术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
(4)软件产品销售税收优惠: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等税费。
6. 申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1)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研发投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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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等 都需 要 作 深入 的 调 查研 究 后 结 合 国 际 通 因 行 的 做 法 做 出 符 合我 国 实 际情 况 的 规 定
, 。
,
民 共 和 国 个 人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中 明 确 对股 票转 让 所 得 征收 个 人所 得 税 的 办 法
,
,
此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决 定 今 明 两年 对 股 票 转 让 所 得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得 税
, . 。 、 ,
一 在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业 开 发 区 设 立 的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以 及 在 北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试 验 区 设 立 的 被认 定 为 新 技
,
者 北 京 新 技 术 产业 开发 试验 区 的 外商 投 资 企 业
被认 定 为 新 技 术 企 业 之 日 的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在 企 业 开 业 之 日 所 属 年 度 之 后 可 就 其适 用 的 减 免
,
术 企 业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自 其 被 认 定 为 高新 技 术企 业 或新 技 术 企 业 之 日 所 属 的 纳 税 年度 起
,
减按 1 5 % 税率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二 对 被 认 定 为高 新技 术 企 业 的 生 产性 外 投 商 资 企 业 ( 不 包括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实
,
、
税法 实施细 则 第七十 三 条一 款 第 (五 )项 及第七 十五条 一款第 (六 ) 项 的 规 定 现 对 高 新 技 术企 业 如 何适 用 税 收 优 惠 间 题 明 确 如 下
、
:
验 区 的 新 技 术 企 业 ) 其 生 产 经 营 期 在十 年 以 上 的 可 从 获 利 年 度 起 的 第 一 年 和 第二 年 免 征 所 得 税 第三 年 至 第 五年 减 半 征 收 所 得 税 三 外 商 投资 企 业 被 认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之 日 的所 属 纳 税年 度 在 企 业 获利 年 度 之 后 或
税 收法 规文 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如 何 适 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国税发 [ 199 4 ] 15 1 号
根 据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以 》
、
19 9 4
年
6
月
,
29 日
下 简 称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八 条 第 一款
。
,
,
由财 政 部
省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 《 关于 在中国 境 内无 住 所的 个 取得
人
工资 薪 金 所 得 纳 税 义 务 的 问 题
19 9 4
.
的通 知 》
18 日
:
税外 字[ 19 9 4」 第 329 号
各行 署 市 县税 务局
、 、 :
年
“
7
月
、
关 问题 进 一 步 明 确 如 下
94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股 票 转 让 所 得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通 知
1 99 4」 040 号 财 税字〔
各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直 属 机 构 0 月 第 八 届 全国 人 大常 委 会 按照 1 9 9 3 年 1
、
。
税期 的 剩 余 年 限 享 受 减 免 税 优 惠 待遇 凡 在 依 照有 关 规 定适 用 的 减 免税 期 限 结 束 之 后 才被 认 定 为 高新 技 术 企 业 或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不 应 追 补 享受 有关 定 期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待 遇
. , 。
,
35
所 得 纳 税 义 务问 题 的 通 知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就 有
:
, 、 、 , 、
19 9 4
年
,
6
月 20 日
。 , ,
另行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 鉴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发育还 不 成 熟 股 份 制 尚 处 于 试 点 阶 段 对 股 票 转让 所 得 的 计算 征 税 办 法 和 纳税 期 限 的 确
、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决 定 修 改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得 税法 》 的 规 定 股 票 转 让 所得 应征 收 个 19 9 4 人所 得 税 年 1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1 4 8 〕 号 1
19 现 将 国 家税 务总 局国 税 发〔
判 定 工 资 薪。
”
《 关
于 在 中 国境 内 无 住所 的 个 人取 得 工 资薪 金
.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是 以 劳 务 发 生 地 是 否在 中 国 境 内 为 判 定 标 准 即 劳 务发 生 地 的 原 则 而 不 考 虑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