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价值与定位

合集下载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取得时效制度研究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快速的信息传递和处理成为了各行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时效也成为了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企业开始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实现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目标。

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论文拟从取得时效制度的角度入手,对其建立、运行、管理等环节进行深入研究,阐述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意义,以期为企业提供实用的指导意见。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1.研究内容本论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取得时效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2)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3)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及其实施步骤;(4)取得时效制度的管理工具和方法;(5)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效果评估指标。

2.研究方法本论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解析取得时效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及其实践应用情况。

案例分析法将以实际企业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为基础,分析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具体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实证研究法则将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从多角度多维度考察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三、预期成果与论文结构1.预期成果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本论文预期取得以下几个成果:(1)深入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2)分析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意义,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3)总结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及其实施步骤,为企业实践提供指导;(4)归纳整理取得时效制度的管理工具和方法,为企业运营提供支持;(5)提出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效果评估指标,为企业评估其运营状况提供依据。

2.论文结构本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取得时效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第三章: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第四章: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及其实施步骤第五章:取得时效制度的管理工具和方法第六章: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效果评估指标第七章:案例分析第八章:结论与展望四、预期进度安排论文撰写时间为三个月,预期进度安排如下:第一周:确定研究题目,完成开题报告第二周:开展文献资料的收集和研究第三周:深入研究取得时效制度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并撰写论文第四周:分析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意义,并撰写论文第五周:总结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及其实施步骤,为企业实践提供指导,并撰写论文第六周:归纳整理取得时效制度的管理工具和方法,为企业运营提供支持,并撰写论文第七周:提出取得时效制度的运行效果评估指标,为企业评估其运营状况提供依据,并撰写论文第八周:进行案例分析,并总结案例分析结果,并撰写论文第九周:撰写论文结论与展望第十周:进行论文的初稿整理与修订第十一周:进行论文的二稿整理与修订第十二周:完成论文的投稿和答辩准备。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摘要: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2,而通过对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关于时效制度的设想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02-01一、引言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

3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行使权利的意思,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叫占有时效。

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规定有诉讼时效。

分析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确立问题(一)取得时效的历史一般认为,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民法都规定了两种时效,但是也有的国家取消了取得时效。

也有的国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进行了变更和限制。

(二)取得时效的具体内容1.取得时效的要件各国民法针对不同的取得时效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笔者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占有人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再者在特殊情况之下需要善意且无过失5。

客观要件之一是占有人要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之二是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

62.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仅限于所有权,而后各国对于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的范围大多有所扩张,所有权及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可以适用。

取得权利的物的范围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人依法可以取得权利的物,流通物,须为他主财产,遗失物、盗窃物,遗产。

73.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效力在于占有人获得对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取得的权利与占有意思相应的权利。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理承担 案件 的相 关费用 ; 若 为恶 意 , 则其 承担 责任 的范 围不

仅 包括被 告及公 司 因参 加 诉讼 而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还 包 括 根 据股东派 生诉 讼 的性 质 , 派 生 诉 讼 的 胜 诉 利 益 应 当 被 告 及 公 司 因此 受 到 的其 他 损 失 。 完全 归属 于公 司 , 原 告 股 东 只 能 以 其 持 股 比例 间 接 受 偿 。 3 . 2 构 建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中 的诉 权 激 励 机 制 然而在 某些情形 下 , 这 一 规 则 对 提 起 诉 讼 的 原 告 股 东 有 失 3 . 2 . 1 确 立 由 公 司 所 在 地 管辖 原 则 公 平 。 为 了保 护 无 过 错 股 东 提 起 派 生 诉 讼 的 积 极 性 , 我 国 为 了追 究 对 公 司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某 些 董 事 、 监事、 高 级 可 以借 鉴 美 国相 关 立 法 例 , 赋 予 胜 诉 的 原 告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管 理人 员侵害公 司 利益 时 的责 任 , 原 告 股 东 往 往 须 将 上 述 例 直 接 受 偿 的 权 利 , 但这 一 权 利行 使 应 以 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 员 作 为被 告 提 起 诉 讼 。如 果 按 照 原 告 就 被 告 的 民 事 诉 讼 人 和 职 工 的 利 益 为 限 。 管 辖原则 , 由于被 告一 般 人 数 众 多 , 确 定 管 辖 比较 困 难 , 从 而 加 大 原告 股 东 行 使 诉 权 的 难 度 。对 此 我 国 可 以 借 鉴 日本 立 法例 , 以公 司 为 相 关 因 素 最 密 切 联 系 地 , 规 定 由 公 司 所 在 [ 1 ]樊云慧. 英国少数股 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 究[ M] . 北京 : 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5: 31 2 . 地 法院专 属管辖 , 从而有 利于 维护 公 司及股 东利 益 , 也 有 利

论_取得时效_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_取得时效_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论“取得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张祖兴摘要时效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模式之一,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如果时效指涉一种明显不同于其他取得模式的情势,且时效的构成条件能明确界定,则时效可与先占、征服、割让、添附等并列为领土取得模式之一。

在领土争端中,当事方可能主张历史上某一时刻形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先占、征服、割让等为据。

当事方也可能基于某些事实和情势主张原主权者的权利被取代。

时效概念所指正是这两种实质上明显不同的情势。

历史性权利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一般意见,主权转移的基础则是争端当事方之间某种形式的协议。

因此,国际法上确实需要一些概念来描述这两种情势,但时效显然不是合适的术语。

若以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来描述时效所指的情势,传统国际法上的“五种取得模式”可重新列举。

深入剖析时效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现存各种领土争端中可能涉及的时效问题。

关键词取得时效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领土取得模式传统国际法关于国家间领土取得问题有“五种取得模式”之说,即国家可通过征服(或灭亡)、先占、割让、时效、添附等方式取得领土。

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这些模式或者过时(如征服和涉及武力的割让)或者无用(如先占),但在领土争端中,争端当事国为论证历史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性,或受权解决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为适用国际法裁决争端,还是会考虑这些模式,因此,深入研究这些模式仍是必要的。

在“五种取得模式”中,关于“时效”是否是国际法允许的取得模式之一,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强烈支持和坚决反对者兼而有之。

布朗利曾为时效写下了一篇“墓志铭”,但*张祖兴,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副教授(广州510275)。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ZH1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对《外交评论》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人的评审意见表示衷心感谢,文中不妥之处概由作者个人负责。

时效概念显然没有死亡。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公平正义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实现公平正 义,因为它可以使真正的主人 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同时也 可以使占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02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的定义
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意思指的是占有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占 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
占有意思的体现
适用对象: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动产是主要对 象。例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以适用取得 时效制度。
VS
动产
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更为 复杂。一般而言,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限相 对较短。
适用条件:善意与恶意
善意取得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意味着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或归属权争议。
要点二
司法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误解和缺乏应用经验 ,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现状及问题
社会现状
取得时效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其含义、 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社会问题
由于公众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认知度低,往往导致当事人 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 时效制度,而只是在学理上有所探讨和研究 。
立法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不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现状及问题
要点一
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往往被忽视或被机械地理解为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取得时效之客体——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论取得时效之客体——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2 0 年第 3 09 期
总第 4 期 l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S ARCH GUI C RE E DE
NO. 20 3。 09
S f lN . e a o41 i
论 取 得
时 效 之 客 体
王 厚 伟
兼谈取得 时效在 未来 中国民法典 中的应有地位
( 北京理工 大学 珠海学 院文法学院 , 广东 珠海 5 9 8 ) 10 5 摘 要: 中国现存 的单一诉讼 时效体制不利 于时效制度的 完善 , 不适应现代 社会 对经济效率与安全的更高要求 ,

此, 不能只讲 财产归属而不讲财产利用。”】 _ 3 已登记的不动产 所有人虽名 为物 的归属 主体 , 但法律强调归属的意义还是在 于促使 民事 主体充分利用 财产 , 其长期 闲置不用 , 若 实际上 所 有权就成 为了空虚 的所有 权 ,所有 权的法律功 能毫无体
现。此时 , 赋予长期 持续 、 自主 、 和平 、 公然 占有和利用不 动产 的主体 以所有权正好 体现 了所有权 的制度价值 。 再次,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 照科斯定理 , 按 在现实生活 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的情况下 , 法律对权利 的不 同界定会 带来不同的效率。现代社会 , 高度发达 的商 品经济 与社会化 大生产使得人类 对资源的需求 日益增长 , 而物质资源特别是
在乎, 权利对其也 并非必需 , 而非 所有人对 闲置废弃 的不 动
不动产资源却严重短缺。在此前提下 , 应将权利分配给对权
利最为珍惜 , 并能充分发挥不动产效用 的主体 。若一 味强调
登记 的公示 效力 , 而忽略事 实上 的使用 者 , 则会 造成财 富的
巨大浪费 , 对于一个正在发展 中的国家 , 无疑很不应该 。事实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摘要:(3)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是受让人通过交换转移占有该动产后,就享有所有权,是一种即时职能,而在取得时效制度下,占有人经过法定的期间才能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时效职能,可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的功能、适用范围等均不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并非代替取得时效,而只是补其调整内容的欠缺,如果纵容权利的拥有者躺在权利上睡觉,反而是对事实上积极利用财产之人及基于对该事实的信赖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之人的极大不公,也是不符合现代立法取向的一、善意取得、先占等制度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因为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因此可以即时取得对其受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而即时取得实际上就是一种瞬间时效,这一观点又称为即时时效说a据此,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适用于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取得时效。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赞成这一观点,认为在物权法中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后,就没有必要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完全取代的。

虽然两者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功能,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两项制度都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利用其财产。

但两者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具体表现在: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下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不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效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效制度顾名思义,即对于某些权利、利益的索取或行使,规定一定期限,逾期则无法主张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诉讼和仲裁的快速解决,减少社会纷纷扰扰。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时效期限,能够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等问题上,不能无限期地拖延时间,制造法律漏洞,以便推迟或搁置责任和义务。

通过时效制度的实行,法律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论取得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海南中原地产房屋租赁案新华社报道,2017年,海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认为时效制度严格适用,当事人必须在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益。

由于该案中原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而中原地产公司在期限内未对房屋租赁合同提出逾期续租或起诉,所以这个公司将无法主张任何权益。

案例2:上海华谷地产承诺书纠纷案2019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华谷地产与中产网关于承诺书纠纷的案件。

法院根据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华谷地产因为没有及时提出诉讼,而被法院判决付款三十余万元。

案例3:河南杂志出版社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2015年,河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离退休党员加入组织纠纷案中,认为时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诉讼,所以该案已经无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论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法律体系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在实践中,时效制度的适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时刻遵循法律的法定规则,不能盲目地适用,否则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各种临时情况,例如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限内主张权益、是否有特殊事由导致无法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等等,以确保适用时效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论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和构成要件

论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和构成要件

价值基础入手进行分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价值追求。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足多元的,在决定是 否设立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必然要对诸价值进行考带 ,以判断其保护的必要性 。取得时效制度也不例
外 。我们认为 ,在考虑是否设立作 为~种 民事权利 限制手段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 括 自由、秩序 、效率 以及公平等 。这几项价值与权利 的行使密切相关 。其中 自由是指权利人是否行使、何 时行使 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 的 自由,它 是私权 的基本 内涵。 法 的秩序价值表现在其能够用它特定 的: 疗式建立和维护强有 力的社会秩序 ,来满足社会 的需要 。一方 面 ,从经济秩序上看,民法 以设定权利的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财产关系予 以确认和保护 ,从而形成一
确肯定,仍处 丁不确定的'律状态 ,对此财产能否 法
继承、转让 、买卖、过户仍是疑问。即一方面否定
了权利人 的胜诉权 ,另一方面又未肯定义务人对此
享有权利 ,法律上出现 一个真空。立法者在衡量现 有的事实状态予 以维护的必要性与保 护所有人利益
之问进行权衡 ,认为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 ,从而形
种 良性的经 济秩序 。然而 ,假如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权利 ,必将导致 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 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第三 人将会对义务人现存 的利益状态产生信赖 ,并基于此种信赖与该义务人发 生各种法律 关系 。这些法律 关系构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 。如果在此后权利人突然 向义务人主张其权利 ,将
中图分类号:D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1 5( 0 6 1 07 — 3 9 00 9 8 2 0 )O — 05 0 0 3
时效制度源于古代的罗马法,是传统 民法巾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般而言,时效是指一定 的事实状态 持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取得时效制度 [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摘要:所谓善取得又称即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让给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出善则受让人将依法即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让给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不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纵容权利拥有者躺权利上睡觉反而是对事实上积极利用财产人及基对该事实信赖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人极不公也是不合现代立法取向、善取得、先占等制不能替代取得效制善取得制不能取代取得效制所谓善取得又称即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让给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出善则受让人将依法即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按照些学者观善取得制存理由因三人受让财产出善因可以即取得对其受让财产所有权而即取得实际上就是种瞬效这观又称即效说据善取得情况下适用即效或瞬效善取得制可以取代取得效我国也有些学者赞成这观认物权法确认了善取得制以就没有必要再承认取得效制我认取得效与善取得是两种不法律制是无法完全取代虽然两者都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有效利用功能都保护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两项制都有利充分发挥物济效用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利用其财产但两者还是有根区别具体表现取得效制是指占有他人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事实状态下期限以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善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让给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不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前者维护是客观上存种持续状态而者强调是种主观状态善或者说取得效更重客观事实它虽然重视占有人占有是否形成了种主占有状态但并不完全考虑主观状态是否善因有些国民法承认恶状态下定期也可以取得权利而且对占有人主观状态是否具有己所有思进行占有常常采用推定办法()原所有人利益保护不善取得让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受让人就成财产台法所有人原所有人权利归消灭善取得制保护善受让人权利也保护原所有人权利由让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因而其让财产非法所得应作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而取得效原所有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3)所有权移不善取得制是受让人通交换移占有该动产就享有所有权是种即职能而取得效制下占有人法定期才能享有所有权是种效职能()善取得必须发生有偿交易般适用通买卖、易等有偿行进行交易而取得效则不限通交换而占有实际上其多适用通交易以外赠与、继承、共关系等行而发生情况(5)适用客体围上也是不善取得客体般仅限动产而且有定限制依法不能由让动产如枪支弹药等限制流通物以及遗失物、盗赃物等非基原所有人思而他人占有不能适用善取得取得效客体除动产外还包括不动产对依法不能由让动产也可以适用取得效(6)动产善取得制只适用占有物曾被让情况如占有人不曾让占有物就不存“受让人”更不会有受让人“即取得0遇情形只有依取得效制定占有物所有权归属可见动产善取得制与取得效功能、适用围等不动产善取得制确立并非代替取得效而只是补其调整容欠缺取得效与先占不先占指依己单方事实行先他人取得无主物占有先占客体须无主物即占有开始该物不属任何人所有或他人所抛弃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规定与取得效不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仅占有他人动产特例占有他人动产既可以发生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恶侵占情形下即使是恶侵占他人动产也存占有持续相当原权利人行使请权致使诉讼效超占有物归属界定问题以上比较分析可见善取得与取得效是根不制而占有制下对无主物先占及对拾得物、遗失物占有取得不足以排除取得效存空因从法律规则体系完整性看取得效制也有其存必要性二、现代财产登记制下取得效仍有其适用价值不动产登记制确立使标物所有权让形式更加复杂实践常常会出现这样情况不动产事实上由某人占有而法律登记上却是另外人也就是事实与法律相冲突出对长久事实秩序尊重减少社会财产浪费应适用取得效制如不动产登记人积极利用己财产使用己不动产他人占有就是种侵权行他可以通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这样些诉讼方式维护己权利就不会发生因效原因而丧失如不动产登记人不及行使权利让财产处种浪费状态与其浪费还不如让些关心这财产价值人利用它实现社会财富如不动产登记是错误权利人由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这情况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不动产所有权应归错误登记者还是真正所有人呢?不动产登记瑕疵可以由取得效这我国可借鉴瑞士民法规定瑞士民法66条规定“无权利人以所有人名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只要其善并没有争议地连续占有0年取得所有权”这种作法是了消除长期存土地登记簿与事实不致即登记名义人与真正权利人不致情况其宗旨与占有取得效是致都是对长久占有事实状态确认不动产登记制与效取得制作用各不相不动产登记制登记行并不能取得或让不动产所有权它仅仅是把取得或让不动产所有权事实用国档案形式予以记和认可取得效则不旦效期届满占有人就当然地取得占有物(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德、日等国民法把取得效作所有权取得方式予以规定)简言取得效是取得权利而不动产登记制只是对已取得权利给予认可和肯定很显然取得效是不动产登记制所不可替代而取得效制是尊重长期存既成事实以适当条件和程序结束长期悬而财产所有权关系确认占有人早已行使权利综上善取得、财产权登记等制与取得效制并不矛盾他们相补充共完善了物权制三、取得效制特有功能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郑玉波先生曾将法安全分静安全与动安全前者着眼利益享有所以也称“享有安全”或“所有安全”种安全主要由物权法保障者主要着眼利益取得所以也称“交易安全”合法主要维护交易安全法律物权法规定取得效则是通调整静态安全保障交易安全如纵容权利拥有者躺权利上睡觉反而是对事实上积极利用财产人及基对该事实信赖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人极不公也是不合现代立法取向减少浪费促进物尽其用由社会稀缺导致社会全社会分配必须首先形成种确定方法从而形成稳定社会秩序更重要是稀缺定了要发挥所有效用从济学角看取得效诱使闲置(即财产)得以重新配置和利用取得效制了原所有权与事实占有分离形成产权模糊问题对财产占有人长期占有利用财产事实若不法律上予以确认将会极打击人们充分利用积极性无法达到物尽其用目更不利充分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有利降低司法成与诉讼成及纠纷司法成指是国审判活动投入成即用审判工作法院预算而诉讼成则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所担费用建立取得效制有利法院及、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重证据如事实发生历史久很多人证物证取证困难即使花费量人力物力能够取证也存伪造证据可能性如适用取得效只要确定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状况合取得效构成要件法院便可以拒直接判定让其取得所有权这样能够及、正确地纠纷社会生活孰真正权利人常常因年代久远举证不易与其耗费精力增添当事人讼累仍无法确定真实权利人徒劳无益不如根据定客观事实尊重行使权利者更能合社会要取得效制设立使事实代替证据避免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判断证据困难与烦累有利正确、合法、及地结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取得效还具有弥补立法缺陷功能因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我国采用单诉讼效制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如发生非财产所有人公然、和平、占他他人财产持续不断地达到法律规定期财产所有人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只丧失请法院责令非财产所有人将占有财产返还给他权利而并不丧失被他人占有财产所有权而物实际占有人虽然取得了抗辩权却也并取得该物所有权是出现了事实与法律脱节因建立取得效制可以使民法效制得以完备取得效和诉讼效各有其功能两者结合才能构成完整效制取得效针对物权而设是物权归属问题而诉讼效则针对债权而设如设立取得效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实际占有人取得标物所有权原权利人则因丧失所有权从而消除了事实与法律矛盾梅因《古代法》评价说“法学专制定这效取得提供了动机械通这动机械权力缺陷就不断得到矫正而暂脱离所有权又可以极可能短阻碍重新迅速地结合起”另外建立取得效制合世界各国民法传统市场济是国际化济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市场济要和必然结因调整社会济生活法律规则更相接轨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

论取得时效

论取得时效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4期 总第 7 5期
《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
J U NA F F Q N R C FF J N N R LU IE ST O R LO U I G B AN H O U I O MA N V R IY A S m . 5 u No 7
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 产的 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 为 , 经过一定的时间 , 生当事人 取得 权利或权 力效 力减损法 发 律效果 的制度。根据引起 时效发生 的事实状态的不同 以及 由此导致 的法律效果 的不 同, 民法上将 时效 区分 为取得 时效和诉讼时效 ( 即消灭时效 )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 占有 他人财 产, 法律 效果 为 占有人取 得财产 所有权 ; 者的事 后 实状态 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 律效果 为权利效力 减损… 。取得 时效 起源于罗 马法 , 由法 国民法 典继承 , 法 后 并在 大 陆法系国家逐渐采用 。法 国、 奥地利 、 日本等 国民法建立统 一的时效制度 , 将取得 时效和消灭 时效一并 规定 。德 国 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将取得 时效 与消灭 时效 分立 , 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 将消灭 时效规 定于 总则 编。我 国现行
1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 定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 、 稳
当无权利人 自主、 和平 、 公然 以所有 的意思长期 占有他人 的所有物 , 人们确 信其 占有 与真实的权 利相吻合 , 在 并
此基 础上 , 建立各种法律关系 , 如果没有取得 时效制度 的规定 , 必然导致社 会经济与法律秩序的冲突 , 违背法律维 持
3 6
福 建师 范大学福 清分 校学报
20 0 6年 6月
诉权即请求权 , 并不丧失被他人 占有 的财产 的所有权 , 就会 出现财产 的实际所有权人 与形式所有 权人 的分 离 , 其结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取得时效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历史缘起引出其价值,论证了取得时效的存在价值,并通过对构成要件、客体、效力的论述廓清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框架,阐述了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国应当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时效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客体,效力“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1]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并被各个时代的民法典吸收、发展,成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并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对我们理解这一制度以及《民法典》的制定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取得时效的缘起取得时效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极为古老的制度。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早在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出现以前,古罗马便有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地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短促的——一年或二年视商品的性质而定。

但是最早以成文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却起源于《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市民,外国人不能适用。

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强盛,加之统治阶级的重视,“在帝政时期以及优士丁尼时代,立法者和法学家及时总结取得时效制度建立以来的法律实践经验,使取得时效制度不断完善。

” [2]但取得时效并未因此而一帆风顺地发展下去,随着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民族所灭,古罗马辉煌的法律制度也为以氏族习惯为基础的日耳曼法所取代。

由于中世纪落后的封建经济,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古日耳曼法中独特的“物权”体系和基督教在中世纪强大的影响共同导致了取得时效制度的灭亡。

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作者:李敏唐凤杨蔺王森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3期摘要:取得时效,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对该项财产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这是一项稳定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它可以使我国民法时效制度更加完备,所有权归属更加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易安全与社会和谐。

然而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取得时效制度只字未提,建议立法者尽早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取得时效;价值;区别;建议取得时效,最初是作为古罗马市民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加以设立的,旨在推崇废物利用的价值取向,鼓励平民去使用或继续开垦别人废弃的土地,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繁荣。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取得时效制度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

本文在分析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将其与相关制度的功能差异进行比较,对我国立法纳入取得时效制度提出些许建议。

一、取得时效概述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民事主体以自主的意思,公开、和平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时期,该占有人就自然享有对此财产的所有权。

有证可查最早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是在《十二铜表法》中,“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是2年,其他物件1年。

”虽然只是寥寥数字,但已然构建了一项伟大的制度。

在我国很早就出现过类似取得时效的想法:北魏孝文帝时期,李世安上疏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

尽管早有想法,可直至《大清民律草案》才开创了将取得时效制度纳入我国立法的先河,然而遗憾的是其并未正式颁布。

后来,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规定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标志着取得时效制度首次运用于中国司法实践之中。

但新中国成立后,《六法全书》被废止,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大陆亦告消亡。

直至今日,取得时效制度仍游离于立法之外,仅短暂、零星地出现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

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取得时效被一度认为是在保护非权利人的利益,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有鼓励私占哄抢之嫌,且与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相违背。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取得时效作为时效制度的一种,已为学界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

作为一种制度,其必然代表法律所保护的一定价值。

通过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物尽其用理论、秩序价值的分析,认为取得时效的价值在于秩序。

标签: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价值时效,指法律事件发生一段时期后,即某种法律事实状态持续一段时间之后而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制度。

现有的法学理论依据时效制度的作用和发生条件的不同将时效分成取得实效与消灭时效两个基本的形式。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这种赋予时效取得与消灭的双重效果的制度构建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的认可。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而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取得时效制度,这使得我国法律体系中时效的作用仅仅限于消灭一种。

这种时效作用上的残缺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在我国的时效体系中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但是取得时效的价值或者目的究竟如何?取得时效制度是基于何种理论保护何种权利?1诉讼时效中的矛盾我国现行的法律由于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在逻辑上可能会存在这样的矛盾。

即当某人的某物被他人非法占有之后,权利人并没有在诉讼时效所规定的时效内起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中止或终止诉讼时效,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那么权利人针对此物相应的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公权力的保障。

但是根据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消失的仅仅是胜诉的权利,相对应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如果侵权人主动归回侵占物,权利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种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实体权利的存在导致了虽然物属于权利人,但是客观上此物被侵权人所占有。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 赵斯昕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出版物刊名: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31-132页
主题词: 取得时效制度;《民法通则》;构成要件
摘要: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我国《民法典草案稿》将取得时效规定列入草案的总则中,无疑,这一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的地位之举,值得肯定,其重要性也无须赘言。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

其客体为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

本人对取得时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客体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刘保玉钟淑健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变动之法律后果的制度。

自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向因时效的适用范围及要件与后果等不同,而将其二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现今之民事立法,则仿前苏联之作法,仅规定有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而未设取得时效。

随着实践的发展与民法制度的完善,这种单一时效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设立取得时效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及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设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已形成共识。

在设立双时效制度时,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关系问题,须予明晰;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等诸多具体问题,也尚待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务实的研讨。

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看法,共商于学界同仁。

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一)时效制度立法体例之考察与评析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1] 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均肇端于罗马私法。

[3] 罗马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后世之法学理论与民事立法所承袭并加以发展、衍化,形成了现今具有代表意义的三种时效立法体例:其一,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并存。

这种做法因袭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之主张,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共同法律本质,将二者统一于“时效”概念之下,并使其成为时效的两种类型,于民法典中设专章集中予以规定。

法国、奥地利、日本、越南等国民法典均采此制。

惟法国民法将时效一章规定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而日本等国民法则将其置于“总则”编。

其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并存。

这种作法系继受了罗马法的体例,并在观念上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侧重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区别而将其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予以规定。

取得时效若干问题浅析

取得时效若干问题浅析

取得时效若干问题浅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时效性问题成为了各个领域都需要面对的一个现实。

例如,在电商行业中,快递时效成为了用户购物时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在医疗行业中,病人的时效性抢救能力也决定了他们的生死。

因此,如何取得时效成为了各个行业都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取得时效若干问题展开浅析,并且给出最少3个案例说明。

一、从物流处理到快递配送,时效的关键路径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传统的零售商,他们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保证客户的快乐,其中,时效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大电商平台不断优化物流流程,提升物流速度,力求实现“用户下单,当天发货,第二天到达”的服务标准。

以淘宝为例,2018年双11期间,当天下单,两小时内发货的商品占比超过50%;24小时内发货的商品占比高达99%。

可见,保障时效对于电商平台成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文化氛围,决定了取得时效的效果在现代企业中,仅有优秀的管理制度与先进的文化氛围才能保障时效性的要求。

例如,在苏州爱普生、南京英飞凌,管理制度与文化氛围是保证时效的重要因素。

两家企业对自己的员工管理非常严格,从生产计划到成品交付的中间环节,都有详细严密的把关、验收程序,而且使用电子文化表达扩散,使得整个企业文化氛围非常和谐,让员工精神状态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反映生产实际水平,将工作推得更好。

三、关键业务过程与信息化系统的结合,提高了取得时效的效率通过与信息化系统进行深度整合,能够更加精准、高效地把控关键业务链路中时效性的要求。

例如,“京东智联项目”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这是京东物流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的物流品质保障体系。

它将整个物流问题的生产流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物流生产链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并且在数据平台上进行智能化处理,从而实现了对物流的精细化管理,大大提升了取得时效的效率,让用户得到了及时的服务。

总之,时效性问题是现代企业要重视和提高的重要问题,企业需要从物流处理到文化氛围、信息化系统保证更多关键参与者的满意度,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 词 取得 时效 价值 定位 物权 法
作 者简 介 : 刘胜 男 , 厦 门市海 沧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引言 Βιβλιοθήκη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1 1 - 0 2 激励 机制 。 一 方面 督促 原权 利人 及时 从“ 权 利 的睡眠 ” 中醒来 , 另
的等做 出详 细规 定 。 近现 代在 《 法 国 民法典》 中率 先采 用 以后 , 该 体现 , 因 为权利 上 的睡眠 者与 积极 行使 权利 者两相 比较 , 后者更
制度 为 《 德 国 民法典 》 、 《 瑞 士 民法典》 、 《 意 大利 民法 典》 等大 多 数 值得 保 护。“ 一物 二主 ” 的所 有权 观念 决 定 了某 人若 怠于行 使 自 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民法 所承 袭 。
在 古 罗马法 时期 , 取 得 时效最 初 是为 了平衡 余缺 , 以实现 物 公然 、 和 平 的继续 占有 他人 财产 或者 财产权 利达 到法 定期 间时 , 尽其 用 ; 到了《 十二 表法》 时, 进 一步 被用来 弥 补罗 马法 形式主 义 人们可 能认 为其 占有与真 实 的权利相 吻合 而信赖之 , 因而不 免在
辑 定位 。
( 三) 安全价 值 : 维护 财 产秩序 取得 时效 制度 消 除 了长期 存在 的真 实权 利与 事实 不符 的状 态, 即“ 通过 一定 期间后 ‘ 并合 ’ 权利 与事实 的方法 , 禁止 占有与所
二、 取得 时效 的价 值 : 多维 视 角下的 正 当性
有权之 间无 休止 的分离 ” : 而且 , 当 无权 利人 以行使 某权利 的意思
资源 的 闲置和 浪 费。
( 二) 公 平价值 : 惩 罚权 利睡 眠
取 得时 效制 度使 得 原权利 人 的权 利 因法 定 期间 内的不 行使
着 经济 的发 展和 法律 经验 的 累积 , 该 项制 度不 断改革 和完 善 , 并 而 归于 消灭 , 并 将其 赋予 另外 的主 体 , 表 面上 与私权 绝对 的精神 在优 士丁 尼 《 法 学阶 梯》 第 二卷 第 6 题 中对 其性 质 、 要件 和立 法 目 相违 背 , 对 原权 利人 过于 苛刻 , 实际上 却 是公 平与 正义的要 求与
己的财产权 则 由愿 意 行使权利 的人 行使 , 为“ 大所 有人” ( 社 会) 的
小所 有人 ” ( 个人 ) 的利 益, 体现 了个 人利益 与国家利 取 得时 效虽然在 许 多国家 都是一项 相 当成熟 的法律制 度 , 但 利益 而牺牲 “
在 我 国的立 法上 却一 直是 一项 空 白。在 我 国 《 物 权法 》 的制 定过 益 的折 中 以及 对社 会公 共利 益和 充分 利用 社会 财富 的追 求 。 “ 毫 程中, 部 分学者 反对确 立取 得时 效制度 的原 因主 要集 中在两 大方 无疑 问 , 让 侵权人 伴随着 时 间的经过 而保 留他从所 有人处 侵 占的 面, 对 于取得 时效制度 的功能及 其所折 射 出来 的价值 理念 以及 不动产 , 这是 不公平 的 , 但是让 后者在 不管 过 了多 长时间后 , 可以 将 导致 更大 的不 公平” 。 该 制度 与物 权法 中相 关制 度 的区别 和关 联 的误 解 。 因此, 本 文将 随 时提起 回复 占有 之诉 , 主要 从 以上两 方面视 角对这 些误 解与错 误加 以纠正 与厘清 , 以揭 示取 得时 效制度 的实 质价 值 , 并 寻求其 在物权法 体系 中的独 立逻



取 得 时效 的拉丁 词汇 为 “ u s u c a p i o ” , 是通 过 占有而 实现 取 得
方 面则保 障新 占有人 在时 效届满 后能够 继续全 面 、 有效 的利用
之意, “ 通 过被 合法 化 的且 在法 定期 限 内连 续 的 占有 对所 有权 其物 , 从而 “ 警示权 利人 主张其 权利 , 促进社 会 资源 之利用 ” , 避免 实现 取 得 的方式 ” 。取 得 时效 是一 种极 古老 的市 民法制 度 ( 因为 它 出 自市 民法 的规定 , 虽然 该制 度是否 为罗 马人 民所特 有 仍深 值 怀 疑) , 严 格 来说 是 出 自《 十二 表法》 第六 表第 3 a 条 的规定 。 伴 随
制度通 过对 占有 人 所有权 或其 他权 利 的承认 , 从而 “ 对于长 久存 在 的法律关 系加 以维护 , 而建立 反 于事 实状态 的新秩 序 , 以消除 法律秩 序 的不 安定 性” 。 如 上所 述 ,取 得 时效 并非 一项 鼓励 攫取 他人 财产 的不义 制
i 制 占缸金 2 0 l 4・ 4 ( 上)
◆法 学研 究
论 取得 时效
刘胜 男
摘 要
价值 与定位
取得 时效作 为一 项 古老且 成熟 的法律 制 度 , 蕴涵 着广泛 的理性 价值 并 且在物权 法体 系 中存 在独 立的逻 辑 空间 , 但
在我 国的相 关 立法 中却 仍 旧是 一项 空 白。取 得 时效具 有 的效率 、 公平、 安全 的价值 理念 及 独立 于不动 产登 记 、 善 意取得 和 诉讼 时效的 制度 定位 , 可 以打破 部分 学者对该 项 ‘ 跺 色制 度” 的“ 黄 色误 解” , 并对 我们 更深入 地理 解 这一 制度及 将 来相关 法 律 的 完善 大有裨 益 。
造成 的所 有 权取 得方 面 的缺 陷: 共 和 国末期 , 又发 展成 为一 种所 此基 础上 与之 建 立各种 法 律关 系 。如 果没有 取得 时效 制度 的规
必然 导致社 会经 济秩 序 与法律 秩序 的冲 突与 矛盾 。 取得 时效 有权 证 明 的便利 手段 。伴随 着严 格形 式主 义 的抛弃 以及 所有 权 定 , 绝对 原则 的缓和 , 早期取 得 时效 的部分功 能 已经渐 渐褪 去甚至 丧 失, 但是 不变 的是 其 中蕴涵 的广 泛 的理性 价值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