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土地所有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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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9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必须是通过出让或 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3.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既是房 屋所有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对此, 《担保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 4.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土地使用权人 不能以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他人担 保债务。 5.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 出租人。《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 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 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抵 押的形式要件。下面以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介绍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一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1.申请。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到当地地 政部门提出抵押申请。如涉及建筑物、附着 物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 出地上物的抵押申请,并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4.登记。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应到当地地政 部门进行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的,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只有经过 登记的合同方为有效。 5.公证。公证不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 定必经条件,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要求公证为 抵押生效的必备条件。将公证作为办理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一个程序,有利于避免由于合 同规定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纠纷,有利于依法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 1.注销登记。由于抵押权设立时有过登记, 因而,当抵押消灭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注销 抵押登记。 2.因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而发生产权变动的,应办理相 应的变更登记。
§9—3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 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签订的担保协议。特 征:①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 事法律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②为从属合同。是依据所担保的债权、 债务关系而设定的从属合同,以为之担保的 债务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③合同主体特 定。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只能是债务 人。④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并依法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_第一部分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_2013年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_第一部分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_2013年版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是(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D: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答案:C解析: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2、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 )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A: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C:省级政府D: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答案:A解析: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

开发公司征用该片土地应报( )审批。

A:Z县人民政府B:Y市人民政府C:X省人民政府D:国务院答案:C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

1公顷=15亩,360亩=360÷15=24公顷,也就是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4公顷,未超过35公顷,应由省级政府审批。

4、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 )。

A:划拨B:出让C:转让D:征收答案:D解析: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征收。

5、《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并给予补偿。

A:没收B:没收或者征收C:没收或者征用D:征收或者征用答案:D解析: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其审批部门是( )。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答案:B解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为:(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3)其他土地超过70h㎡的。

土地经济学复习资料.

土地经济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导论1土地——由地球陆地及其水面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2土地的自然特性——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质量差异性、功能永久性。

3土地的经济特性——供给的稀缺性、利用方向变更的相对困难性、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4土地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财产制度、土地资产流转。

5土地的功能——承载功能、生育功能、资源功能、生态功能、财产和资产功能。

6土地的分类——地貌特征(山地、高原、平原、盆地、丘陵土壤质地(黏土、壤土、沙土生产能力(高产田、中产田、低产田土地权属(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利用现状(分为多种类别第二章土地资源利用概论1土地利用——人类劳动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

2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和统计,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

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程度分析(农业:垦殖系数、森林覆盖率、水面利用率(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利用系数土地利用结构分析土地利用效益分析。

4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自然因素(地形、地质、地貌、坡度、海拔、土壤酸碱度、有机质含量、水分含量、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 ,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及速度、人口数量及密度、居民收入水平、土地市场价格等 , 行政因素 (土地管理体制、土地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 ,社会因素(人文景观、社会环境、传统风俗习惯等。

5土地利用的目标——从土地所提供的产品划分:取得物质产品、取得服务。

最终发挥的作用: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

6实现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改革和完善土地制度、由政府严格控制农地向非农用地的转移、税收手段、土地科技与教育手段。

7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农业优先与统筹安排用地结构相结合, 坚持集约利用与保持适量耕地相结合, 专业化利用与综合利用相结合, 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合理开发利用与科学保护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PPT课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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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处罚。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 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 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须权利确认,无需物权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 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1)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 林地:30——70;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⑵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③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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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 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 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 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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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09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三版)电子教案(第九章)

09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三版)电子教案(第九章)
1. 土地资源
➢ 土地资源是指在土地总量中,现在和可以预见的未来能为人类利用的土地。 ➢ 土地资源的特征:①稀缺性;②恒久性;③不动性和区域差异性。
第一节 概述
一、土地
2. 土地权属
➢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有权也有两种,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我国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乡(镇)集体所有土地;二
第一节 概述
二、土地评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衡量一定地区 土地的各种组成要素和基本条件的特点,对土地质量、潜力及适 宜用途比较鉴别,确定最有利的用途。
土地分等定级就是对土地质量的评定。在城镇又简称土地评 价。
第一节 概述
三、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指以土地为对象,根据土地资源的特性和功能, 围绕一定的目的,对土地进行干预,以获得物品和服务的经济活 动过程。
第一节 概述
➢ 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类:承包农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土地使用 权、租赁土地使用权。
➢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权属,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有权也有两种,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我国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乡(镇)集体所有土地;二 是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
➢ (5)草原载畜量:指每平方千米草原所放养牲畜的头数。计算公式为:
式中各类牲畜头数一般将各类牲畜换算成绵羊单位或黄牛单位(头)来计算。
第一节 概述
➢ (6)建筑密度: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与用地面 积之比。建筑基底面积是指首层平面占用的面积,以墙脚外围的散水线为 界进行计算。用地面积指建筑或建筑群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室外工 程(如绿地、道路、停车场等)的面积。

土地资源管理学课程土地资源管理学36212教学大纲

土地资源管理学课程土地资源管理学36212教学大纲

《土地资源管理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 36212制定单位: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制定人(执笔人):江民锦审核人:周早弘制定(或修订)时间:2014年2月16日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1《土地资源管理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10级旅游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36212课程代码土地资源管理学课程名称资源经济学、管理课程性先修课专业选修232周学时总学时江民旅游与城市管理学任课教开课院201江民编写时周早江民大纲主审课程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学(第二版,王万茂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使用教《土地资源管理学,刘卫东,彭俊主编,复旦大学出版, 2005.8 .教学参考资《土地资源管理学,张正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5《土地资源管理学,张占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2掌握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信系统应用及土地开发经营的技术课程教学目3具有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基本能力4熟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发展动态课程教学要详见三、教学目本课程的重详见三、教学重点难和难闭卷考课程考2二、教学时数分配教学时数分实验(上机668462三、单元教学目的、教学重难点和内容设置第一讲绪论第一章绪论【教学目的】了解土地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掌握土地的概念、特性和功能,管理的概念、要素和原理。

【重点难点】土地的概念、管理的要素和原理【授课要点】第一节土地的概念、特性和功能;第二节管理的概念、要素和原理;第三节我国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第四节土地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第二讲地籍管理第二章地籍管理概述【教学目的】了解地籍与地籍管理,掌握地籍管理的任务、内容和手段。

【重点难点】地籍管理的任务、内容和手段【授课要点】第一节地籍与地籍管理;第二节地籍管理的任务、内容和手段;第三节我国地籍管理的历史沿革;第四节国外地籍管理的历史沿革。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使用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规划与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规划制度。

国家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全国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我国还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耕地保护制度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同时,我国还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在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政府有权依法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时,政府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政府还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

五、土地市场管理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我国实行土地出让金制度。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时,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出让金。

我国还实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转让。

六、土地执法与监督为了维护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设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的执法和监督工作。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2008改

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2008改
1954年宪法》
《宪法》和《土地管 理法Co》mpa的ny L进ogo一步规定
接管和没收原占有的城市土地
无偿

改造原拥有的城市地产

赎买


征用城乡非国有土地
有偿

通过立法
无偿

购买和拨用Company Logo
第三节 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 度
• 土地征收的概念 • 土地征收的前提 • 土地征收的补偿 • 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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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 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
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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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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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度
实行土地国有化只不过是“正名”而 已
有利于克服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 避免土地投机,增加农民的信任感 与安定感
通过实行“永佃制”,可冲淡农民可 能产生的失落感,安定民心,调动 好其经营好国有土地的积极性
认为集体土地是“不完全 的国有制”的说法不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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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你认为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征地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你 有些什么建议?
2、你认为在我国采取哪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更好?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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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极大地激发农民的 生产积极性,并在一 定程度上迎合了广大 农民占有土地的心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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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的挑战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引言土地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管制权等方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对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库等。

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略有不同。

国家所有权通过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用益权土地用益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1.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等非所有权人,客体则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实践中,土地用益权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合同或行政授权等方式确立的。

2.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和行使土地用益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土地用益权的行使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

四、土地流转权土地流转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政经课件第9章 资本主义地租

政经课件第9章 资本主义地租
•形成地租的自然条件:第一,不同地块的土壤肥沃 程度的差别;第二,不同地块的位置的差别(即同时 投入不同地块的各个资本的生产率的差别);第三, 同一地块的连续投资的各个生产率的差别。由第一、 第二两个条件形成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Ⅰ,由 第三种条件形成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Ⅱ。
二、级差地租Ⅰ
级差地租Ⅰ是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 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的 地租。它是并列地投入不同地块的各个资 本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 第 三绝对地租节
一、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二、资本主义总地租 三、战后发达国家农业中的绝对地租问题
一、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绝对地租是无论租种任何土地都绝对必须 缴纳的地租。 形成的条件:农业有机构成低于工业的有 机构成,从而农产品价值大于社会生产价 格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 形成的原因: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 租存在的原因。
三、级差地租Ⅱ
投入不同地块的各个资本具有不同的生产率的 结果,但也可以是投入同一地块的各个资本具 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只要连续追加投资的生 产率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就存在超额利润。 由它转化成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Ⅱ。 二者的联系: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Ⅰ是级差 地租Ⅱ的出发点和基础;从每一时期级差地租 的运动来看,级差地租Ⅱ同样以级差地租Ⅰ为 基础。本质上都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 一部分,都是超额利润,都是投在土地上的等 量资本所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实际上都是 建立在自然条件的不同或变化的基础上的。
资本主义地租根据它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区分为 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和级差地 租的第二形式。本节分析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条件、 源泉及其它形式。
一、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形成条件
•农业中的超额利润是稳定的,而且农产品的社会生 产价格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的,原因在于:土 地经营的垄断,使竞争受到阻碍,也决定农产品价格 要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

第九章 中国土地资源概况

第九章 中国土地资源概况

各国土地资源对比图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组成(2000)
农业用地68.44% (6.57亿h㎡) 已开发土地 71.85% 耕地 12.68%(1.22亿h㎡) 园地 1.23%(0.12亿h㎡) 林地 24.6%(2.36亿h㎡) 牧草地 27.27%(2.62亿h㎡) 水利用地 3.8%(0.36亿h㎡)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2.8%(0.27亿 h㎡) 交通用地 0.4%(0.05亿h㎡)

3.沼泽地
类型、面积
沼泽地是指地势低洼、经常积水或渍 水,一般生长湿生物的土地。据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全国沼泽地总面积为4303.4千 h㎡,占未利用土地的总面积的1.8%。
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
治理沼泽地应当以水为重点,以土为中心, 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并 且要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相结合。
全国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27000万公顷未利用地
未 利 用 土 地 面 积 分 布 层 次 图
能开发为宜农耕地的仅为824.8—1162.0万公顷(1.24— 1.74亿亩),如按60%垦殖率算,可净增耕地0.74— 1.05亿亩
城市建设106.8%
草地利用率不高
草地生产力低下
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
草地面积减少 草地质量不断下降,退化严重盐渍化 草地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法制管理不力,滥垦过牧现象严重 草地建设投入不足
中国草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对策
加强对大面积天然草地的合理利用建设 积极建设人工草地 积极实施科技兴草战略 加强草原法制管理
四、建设用地


4 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地域分异明显
垦殖率: 东:28.0% 中:19.9% 西:6.9%
土地开发利用程度东、中、西: 85.5%,87.2%,62.1%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8.21•【字号】•【施行日期】1982.08.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农业和农村建房用地第四章水域和水利用地第五章工业、交通用地第六章城镇用地第七章土地的征用和拨用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九章土地管理机关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尤其珍贵。

管好用好土地,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土地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已开发和未开发的陆地与水域。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一)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居民宅基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在城市的土地);(二)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借给农村社队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四)经批准拨给农村社队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林地、滩地、荒地、荒山、牧场、草原和水域等;(五)其他不属于农村社队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些土地,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ppt 47页)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ppt 47页)
• ●土地承包经营的现实意义: (1) 发挥了“统”、“分”结合的体制优势,极大地解
放了生产力; (2) 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3) 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 既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又满足了农
户千差万别的利益需求。 (5) 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
二、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流转方式有: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等方式)。
• 转包与出租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实践中的区别在于: • (1)一般认为转包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租的承租方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 (2)转包费一般低于出租的租金,有的甚至是倒贴; • (3)转包的期限一般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
•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 关系的主体依法和依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权。 ②监督管理权。 ③收益权。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 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维护承包者的经营自主权; ③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技术、 信息等服务; 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 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地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地权管理则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下面将从地权的概念、主体、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地权的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利用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其次,地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所有土地所有权。

再次,地权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由国家授予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转让、抵押等。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

最后,地权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地权管理包括土地登记、整理、调查等工作,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同时,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入库、出库、转让等管理办法,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此外,地权管理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修复等措施,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地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地权的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活动,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土地管理法释义

土地管理法释义

土地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是指明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土地权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土地管理法的一些重要实施细则,进行笔者的理解分析。

一、土地管理界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土面积包括内陆和领海面积。

而根据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地质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全民所有,实行国有土地制度。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都需经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及管理机构的职责,以保障国家土地权益。

二、土地利用与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三章明确了土地利用和规划相关规定。

首先,土地利用按照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土地四个类别进行划分和管理。

其中,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利用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划,优先保障耕地和城市用地需求。

其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还规定了土地规划的内容,包括用途分区;各类土地面积、数量、品质的估量等,这些规定使各地土地利用更加科学、规范,能够最终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三、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章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义务和权益等内容。

土地征收即政府依法将土地有偿收回并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改善农民生活的行为,征收主体是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首先,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听取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必须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树木等移除补偿等,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此外,还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征收协议等细节,以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授予农民使用公有土地的一种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包括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包括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包括什么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法、土地出让与转让等法律法规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保护、开发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土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转让方式,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国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提供了宏观的指导。

土地登记法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和内容,为土地的确权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土地出让与转让的法律法规则定了土地出让、流转和转让的手续和程序,是土地市场化流转的法律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可以分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是由村民自治组织统一管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有权流转和租佃。

个人所有制的土地由个人利用,但须符合土地利用法规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土地流转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认真履行流转手续,提示流转年限和利益补偿等法律规定。

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和流转受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出让与转让法规的规定。

土地流转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规定土地的利用目标、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用途结构和用地标准等规划内容,指导土地使用的合理、有序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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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三阶段: ① 严格禁止阶段:缺少法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禁止集 体所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和出租。但是民间地下交易行 为比较活跃。 ② 有限管理阶段:变通管理,如变更乡镇企业名称、假破产、 假兼并等,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变相符合法律规定。《土 地管理法》规定:除破产、兼并等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 转以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
土地权利流转: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变更,其形式包 括有偿有限期(出租、转让)流转、无偿无限期流转。 土地功能或用途流转:包括农地内部功能流转(农业产业结 构调整)、农地与非农地之间流转、非农地之间流转。 土地流转包括权利流转和功能流转,也叫土地复合流转。
2、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变迁 改革开发前: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没有完全的土地经营 权和收益权,按国家计划指令组织生产,集体土地禁止出 租和转让。 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改革提高农业生产力,释放大量 剩余劳动力,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农村人均住宅面积增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迅速。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交易活跃,但是其流转缺乏法律依据。
2、土地集体所有权客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是集体土地。其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集体耕地、森林、草原和四荒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水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集体所有农林牧渔场和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 农民自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3、土地集体所有权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需依法确认。即由县政府登记造册、
第四节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界定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处农村,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设住宅用地、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主要特征:该类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依法
批准的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于合法用地。
二、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和变迁 1、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 广义土地流转:土地权利流转、土地功能流转,主要指土
③ 立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形态——土地产权立体分割
英美模式:地下、地表所有权统一
日法模式: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政府授予勘
察和开发利用者)分离 发展中国家形态:自然资源是国家和全民财富。由代表 国家利益的自然资源企业所有。 中国形态: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属于国 家所有。
理,在我国,各级政府具体行使土地国家所有权管理。
2、土地国家所有权客体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包括:城市市区 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国有四荒用地、国有特殊用地;国有农业用地;划归集体
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一切土地。
3、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每块土地行使其 权利(直接经营和利用)。
③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
土地产权是一个土地权利的权利束,核心是土地所 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① 社会性与公共性。土地不同于一般财货,是全社会得以存
在发展的前提。
② 私益性和公益性。既是个人财富表征(生存利益、资产利 益、资本利益),也是相对社会全体的利益而存在。 ③ 向用益物权让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的 的现象。两权分离前提下,使用人与所有人具有同等法律 地位,强化土地现实利用者的法律地位。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发展
⑦ 2004.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征地补偿费要保证被征地农民不低于现有生活水平 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安臵途径 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有进行公告,举行听证会
三、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
① 申请: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发展
⑥ 1998.8.29,《土地管理法》
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修改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实行以用
途管制为核心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取 消市县审批权; 征地报批上,区分城市分批次建设征用土地和单独选 址项目征用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上调为“不高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 产值三十倍”。
五、土地征收的补偿
① 土地(耕地)补偿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② (耕地)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被 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计算。每个需 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前3年平均年 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五、土地征收的补偿
③ 对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 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 ⑤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特点在于国家将国有土地交与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成员 经营使用。
二、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基础 上发展而来,当前只归属与某个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某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经济的概念,作为权利的一种, 权利主体可享受法定的特定利益。因此,所有权必定包 含经济利益。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法律的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在
内的所有土地问题都是由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 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产权的关系:三个观点 ① 土地所有权即土地产权 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产权并列
两公告: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公
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
人到指定地点登记被征收土地面积、地类、地上附
着物。 一登记: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⑤ 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予以补偿。包含土地补
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 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④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管理
征用:使用权暂时有偿让渡,不包含所有权转移; 征收:包含使用权在内所有权强制转移。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区 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政 行为; 土地征收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标的是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的必备条件是土地补偿,和土地征用一样都 属于行政补偿,非等价补偿。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土地所有权在在附设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中处于最基础的 地位。 土地国家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一、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国家所有权主体 国有土地归国家全体人民共有,作为国家代表,政府 (国务院)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授权的行政管 理机关(国土资源部、各级政府)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发展
④ 1982.5.1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征用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用地单位,是最早的两权 分离的思想。明确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 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安臵补助费。
⑤ 1986.6.25,《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同上,但是由
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确定的处理
1、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城市建成区属于国家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 3、国家所有权和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除法律规定外, 自然资源归属国有。土地改革后没有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 地归属国家所有。农民携私有土地入社,归属集体所有。 4、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尊重历史,维护现状
四、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①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③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用的产生和发展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做出一
定限制,土地征用权的设立应运而生。抑制因个体任性而
阻碍社会公共利益实现。 土地征用涉及土地权属转移,与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 原则相冲突,颇有争议。 1810年3月8日,拿破仑制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征用 法》,此后各国纷纷仿效,该制度不断念和特性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第三节 土地征收管理
第四节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节 共有所有权管理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性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其含义因社会背景 而有所差异。
依据罗马法,以个人支配权为中心,土地所有权为 一种排他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个人主义色彩浓 厚。 依日耳曼法,以社会利用为中心,土地所有权为一种 管领土地的物的权利,团体主义色彩浓厚。
⑤ 征收基本农田、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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