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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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

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

中国财经报/2009年/10月/13日/第008版金融新版《保险法》呈现三大亮点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周金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一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三是注重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亮点一: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规范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个别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可能有一些违反保险基本目的的条款,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修订后的《保险法》借鉴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此类条款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即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解读新保险法六大亮点此次新保险法修订完成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历时近5年之久。

经历了漫长的法案讨论、修订和审议过程,新法给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个比较好的保护机制。

下载论文网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历经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细细阅读新版保险法,记者发现,与旧版相比,此次《保险法》“重大变脸”之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亮点1: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有一个很大的心结,那就是申请理赔之际,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除了一些投保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等状况外,其实很多时候投保者都是因为并不了解规则而未能如实告知。

而在欧美等保险市场,投保者当然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他们还有一条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利器,那就是“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英美法律体系的“禁止反言制度”,通常,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两年之后,就丧失了抗辩权,保险公司不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此次保险法修订,也适时地添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亮点编辑社会保险法在⼈们群众的热盼下,以绝对票数表决通过并实施。

社会保险强调了参保⼈员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平等保障⼈民基本⽣存权利的精神。

以下是该法案的⼗⼤亮点。

亮点⼀、基本养⽼保险基⾦逐步实⾏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逐步实⾏省级统筹。

亮点⼆、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亮点五、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卫⽣⾏政部门应当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便参保⼈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亮点六、任何组织或者个⼈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为进⾏举报、投诉。

⽤⼈单位或者个⼈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亮点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地,应当⾜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亮点⼋、隐匿、转移、侵占、挪⽤社会保险基⾦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额⽀付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

新《保险法》五大亮点今日信息报/2009年/10月/9日/第A02版视点新《保险法》五大亮点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10月1日开始,“潜伏”了近一年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今后理赔可以更加明确了。

为此,有关专家针对新《保险法》中的五个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拒赔不再“轻而易举”近年来,保险业内隐藏着一种“潜规则”,即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了则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为止。

一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加以制止。

今后一旦碰到这样的“潜规则”,你就可以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

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新保险第16条的相关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解读: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该条的立法精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更趋于平衡。

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和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像天书一样,客户发现,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一大篇,因各种原因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拉到客户,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出现许多纠纷。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最新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亮点3: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

”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4:监管“盯牢”保命钱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

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最新)

《社会保险法》之亮点解读(新)一、立法背景与方针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应运而生,于2010年10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此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解读六大亮点社会保险法的亮点颇多,比如:进一步明确了五项社保的覆盖范围,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保号码,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单位应按月向职工公示缴费明细,确保个人及时足额享受社保待遇,单位逾期不缴费处两倍以上罚款,进一步增强了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单位不缴费可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扣等等。

笔者仅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险法》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如不符合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

而实际上,我国目前正处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最初他们社保缴费的年限都不长,同时,某些城镇职工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时间较晚,所以按照原规定,这些人就会因缴费时间不足十五年而很难享受到缴纳社会保险应有的待遇。

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障的“尚方宝剑”——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

亮点 三 :明确 并加 大 了政府 的财 政责任
系 , 障全体公 民共享改革 发展成果 , 保 维护
社会 和谐稳定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亮 点 一 :建 立 了覆 盖 全 民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框 架
《 社会保险法》 位 、 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 资 中的责任 ,特别是加强 了政 府的财政责

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房 、 1 3常生活后所剩无 几,这部分人群从 农业人 口变 成 了城 市人 口, 他们应该 与原先 的市 民一样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这种公民的基本权利 。 将 境内工作 的外 国人纳入社会 保险体
社会保险法》 ,于 2 1 0 0年 1 0月 2 8日终获
通过 , 并于今 年 7月 1日起施行 。 这部法共
使人 民群众共 享改 革发展 的成 果 , 建
在 中国境 内就业的外 国人, 应当参照这部 也
法 律 参 加 我 国 的社 会 保 险 。
立覆 盖全 民的社会 保险制度框架 是这部法
律最重要 的亮点 。 作为我 国社会保险的“ 基 本法” ,社会保 险法首次确立 了社会保 险制
白2 世纪 8 年代末 开始 , 0 0 随着城镇化 步伐的加快, 国被征地农 民的数量越来越 我
系, 不仅保障 了在境 内工作的外 国人的合法
权 益, 还有利 于解除企 业的后顾 之忧 , 应 适 我 国经 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需要 。
l 2章 9 8条 , 囊括 了对 基本养老 保险 、 基本 医疗 保险 、 工伤保 险、 失业保 险和生育保险 这 5项社 会保 险的待 遇项 目和享受 条件 , 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起支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并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基本保险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在老龄化、医疗费用高昂、就业市场波动等方面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

其次,该法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全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予以强制。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和公平性,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和个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相挂钩,合理确定。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准确。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使参保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

相关参考内容:1.社会保险法全文: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网站,该网站上有社会保险法的完整内容。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参考相关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专业书籍或论文,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与国际比较的研究:可以查阅社会保险学和国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国际比较中的特点和优劣势。

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五大社会保险支柱,建立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助、育有所补”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社会保障更加坚实。

把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

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征收手段,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老有所养——实现城市农村制度全覆盖缴费不足15年大龄人员可参保《社会保险法》对大龄人员的参保做出了新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通过继续缴费延期退休的方式来解决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社会保险法》的制度创新。

《社会保险法》还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做了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四大亮点

难 、 养 老 保 障 地 区 差 别 大 等
问 题 都 与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层 次 低 有 直 接 关 系
险 法 确 立 了
这 部 社 会 保
临 破 产 等 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没 有 能 力缴 纳 .但 也 有 一 些 是 因为
社 会 保 险 意 识 淡 漠 .有 意 规 避 或 者 逃 避 缴 纳 保 险 费 如 果 在 社 保 费 缴 纳 上 没 有 强 制 手 段 . 社 保 这 一 强 制 实施 的 制 度 就 难 以持 续发展 下 去 .劳动 者 的权 益就 难 以得 到真 正的保 障, 、新 法 强 化 了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并 规 定 了对 用人单 位不缴 纳社保 费可以采取 的 强制措施 、
全 、 有 效 运 行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监

工 会博 21. 览. 16上旬 53 0 刊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严 格 监 管 : 国 务 院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疗 制 度 模 式 、 资 金 来 源 、 筹
资 方 式 、 待 遇 标 准 也 正 在 朝 着 一 致 的 方 向 努 力
险 “ 国 统 筹 ” 目 标 首 次 确 全
【 律 条 文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由 法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其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社 会 保 险 费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docx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docx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

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

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口,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

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

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

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

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

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

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新《社会保险法》八大亮点
发现 “ 咬”车 的马 路井 是位 于边 石 以上的 人行 道上 . 人 行 道上 的 马路井 包 括交 通信 号 井 、通
便 表示 这 种情 况 应该 由市 政公 用 局 出 险 .并 告诉 他 信 井 、热 力 阀门井 和小 区 物业 井等 好 多 拨 打 13 9报 险 电话 ,然 后 就 离 开 了 。李先 生又 立 种 。每 一 种都 对 应 着 不 同 的 权 属 单 位 21 即拨 打 13 9.市 政 公 用 局 的 出险 员 到 场 查 看 后 . 另外 .各 开发 区内道路 边石 以下机 动 车 21 告 知 市政 公 用局 只 负责 边 石 以下 马 路上 的下 水井 肇 道 上 的马 路井 肇事 理 赔则 由开 发 区管 委 事 理赔 问题 .而这个 马路 井 的权 属 归某 部 队 医 院家 会 下 属 的市政 部 门负 责 由于 市政 设施
支 柱 性 制 度 . 也 实 现 了全 国 的 统
一 .
件 的 .其 遗 属 只 能 选 择 领 取 其 中
的一项 。
避 免 了 不 同 地 方 “ 唱 各 的 各
调 .各吹 各 的号”
二 、明确 了社会 保 险的 范围 将 我 国境 内所 有 用人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覆 盖
不久前 的一 天 1 左右 .李 先生 驾 车去 接孩 子 赔 服务 .可 是 现在 却让 我这 个投 保 人 到 7点 回家 。当 时 他 的 车停 在 人 行 道 上 ,可 是 刚 一 启 车 , 处 抓瞎 地联 系 、协 调有 关部 门 。 ” 就 感觉 左 前轮 “ 咕咚 ”一 下 陷进 了一 个 大 坑 里 。他
六 、 未就 业 配偶 也 能 享 有 生 育保险 待遇 用 人 单 位 已经 缴 纳 生 育 保 险

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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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化-历经近三年时间、共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出台后,一些评论认为,四审稿中大量的授权性条款使这部基本法的意义打了折扣。

的确,即使不将该法中诸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表述计算在内,仅明确的授权性条款也不下十个。

它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项具体规定中,涉及征收主体、费率、保险金标准等社会保险的法定要素。

授权性规范的存在,使不少人担心《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

对这种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下面仅从政策法律化与法律政策化的角度,对《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特点作一分析。

社会保险政策的法律化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呈现发展的态势,大致历经了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探索改革阶段(1985 1992年)、城镇社会保障政策全面改革阶段(1992 2002年)、城乡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三个主要阶段,并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不可否认,这一社会保险政策体系在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化解劳动者的失业、疾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近30年的政策支持,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

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为21891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展试点,参保人口5595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21%。

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14987万人,从2003年开始运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比较迅速,2008年参加人数已达81517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73%。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解读
亮 点 二 : 规 定 了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部填 补 了国 内社 会保 障领域 空 白 的法 律 有 诸 多 亮点 , 百 姓 带 来 了 给
实实 在在 的利 益 。

本 法 参加 社 会保 险。 亮 点 三 :明 确 了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筹 资 渠 道 和 政 府 的 责 任


从社 会 保 险体 系建 设上 。 有
是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主 要
三 大 亮 点
来 源 是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 其 中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职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由
亮 点 一 :确 立 了 社 保 全 覆 盖 体
Se ⅡB h Ⅱ i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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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 险法》 的亮点解读
一 许 彦 珍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社 会 保 险法 》
于2 1 0 1 0年 0月 2 8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民养 老 、 医疗 保 险制 度 , 实行 “ 并 职
人 支 取 , 除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 《 会 解 社 保 险 法 》 规 定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累计 达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的 ,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按
老 金 。 不 足 十 五 年 的 , 可 以 缴 费 至 满 十 五 年 ,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 也 可 以 转 入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养 老 保 险 待遇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凸显七大亮点社会保险经办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社会机构对社会保险进行行政性、事业性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步骤。

医保经办服务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基础民生工程,是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安全规范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未来应当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在已有的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划分、分级审核、医疗保障经办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和权益保障、经办服务优化、诚信制度建设七个重点领域开展了制度设计,凸显了七大亮点。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职权。

《社会保险法》涉及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保险类型方面,2023年机构后,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负责管理;在行政层级方面,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多为市、县统筹,正在巩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为了克服社会保险经办立法“碎片化”,该条例一方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人社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由医保行政部门主管,另一方面也授权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统筹层次情况设立经办机构。

既符合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部门划分,也尊重了各险种的实际统筹情况。

第二,分级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中涉及的业务也有轻重之分,其中提前退休、一次性补缴、待遇发放以及在第三方购买模式下,向服务和实物提供机构支付资金等涉及了基金收支,系欺诈骗保案件的高发领域,属于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应当视业务类型多级审核。

新社会保险法

新社会保险法

新社会保险法2021年10月1日,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它是中国制定的第十五部社会保险法律,也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

本文将就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新社会保险法将个人参保范围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扩大到其他群体,包括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退役军人等。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也将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社保待遇。

2. 统一社保缴费率新社会保险法将社保缴费率加以统一,实行“一档一率”,即缴费基数为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保费率。

这不仅会使缴费更加简单易懂,也将促进社保基金的统筹和管理。

3. 加强社保基金的保障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新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保障机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并对基金进行保险机制等改革,提升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4. 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新社会保险法提出了更多的服务保障,包括提高社保待遇、简化操作流程、扩大服务范围等。

同时,社保服务也将更加人性化和智能化,方便参保人和退休人员更加便捷地享受社保服务。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影响1. 提高民生福祉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提高社保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保障。

这将进一步促进民生福祉的提高。

2. 推动就业的稳定和发展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更多的社保保障,提升他们的就业信心,有意义地促进了就业的稳定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规范、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通过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了社会的和谐程度,为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引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代表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引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随着我国郊区、县城及边远山区的发展,农民工及其家属、城镇困难群众等群体在社保制度中的覆盖率和享受程度还需加强,新社会保险法将慢慢推进这一方向。

关于《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关于《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社保转城保: 2011年7月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本市农 村户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户籍 所在地的城保。 城保转社保: 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社保退休待遇领 取条件的需申请将城保转入社保后办理退 休。
四、“社保大厅”正式上线
网址:
* 右侧专栏中点击“社保大厅”进入
*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 的确认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户籍 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流动就 业参保人员存在一个或多个满10年的参保地时, 确认最后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每 个参保地的缴费均不满10年,由户籍所在地办理 待遇领取手续。
一、社保卡制卡信息要求及二采表发放。
1、社保卡的制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及照片。 2、二采表的发放 3、如何递交合格的《个人信息登记表》?
* 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照片
要求:一寸、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 景色反差要大。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 脏污、破损、印墨缺陷。
* “社保大厅”主页 功能:欠费、待领卡情况查询,办事指南,资源下载,公告等
谢谢大家!
关于《社会保险法》 及相关问题的讲解
《社会保险法》亮点内容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将按照社平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 的农民工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 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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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
亮点一: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二: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亮点三: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亮点四: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亮点五: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及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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