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版)

合集下载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一、参考标准

•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

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

1.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

•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

•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

•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

•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

•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

体积列明;

•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

营养成分含量;

•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

•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

•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

功能;

•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

•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规矩、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照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别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实材料;标注养分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实材料;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厂商名称或者厂商代号;

(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

(四)产品保质期;

(五)储存条件;

(六)净含量;

(七)配料表;

(八)营养成分表;

(九)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

(十)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国家标准编号。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种文字。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具备较好的耐用性和易识性,不得易褪色、易模糊、易碎裂等。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与食品本身保持一致,不得与食品产生混淆。

第二章标签设计与印刷

第九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采用专业设计,符合食品包装法规和卫生要求。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易读。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应当突出产品名称、厂商名称(或代号)、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产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为可追溯标签,包括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合格的印刷工艺与卫生环境,确保标签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食品级别的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15

•【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施行日期】200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

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4.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

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

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

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色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

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

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

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

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

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

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

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实施《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品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6⽉1⽇起执⾏。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零⼀⼆年⼆⽉⼆⼗七⽇

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进出⼝预包装⾷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预包装⾷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进出⼝预包装⾷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作。

第三条进⼝预包装⾷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预包装⾷品标签应符合进⼝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国(地区)⽆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预包装⾷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进出⼝⾷品⽣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的预包装⾷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实用】2021-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实用】2021-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老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任何东西都有它自己的规定,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进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

督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

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 诚实守信,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 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 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 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 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 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 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 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 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 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不作单独

第八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 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经检验, 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判定标签不合格:(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 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 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 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

销毁。

第十一条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 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 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 并归档保存,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 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 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 未经允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 发现不合格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 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 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 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__年6月1日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