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电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8-27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sa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5)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股票配售 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
33.66 34.48
6
21.50 22.00 22.50 23.00 23.50 24.00 24.50 25.00 25.50 26.00 26.50 27.00 27.50 28.00 28.50 29.00 29.50 30.00 30.50 31.00 31.50 32.00 32.50 33.00 33.50 34.00 34.50 35.00 35.50 36.00 36.50 37.00 37.50 38.00
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
证券投资产品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
配售对象
次发行网下发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
(2)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
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
象
投资者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 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
重要提示 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发行人” )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 份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广发证券”)分别通过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特锐德”, 申购代码为“300001”,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
计算机行业2023年4月投资策略:BloombergGPT发布,建议关注具有数据优势的细分龙头
证券研究报告|2023年04月02日核心观点行业研究·行业投资策略计算机超配·维持评级证券分析师:熊莉证券分析师:库宏垚*******************************************.cn ********************.cn S0980519030002S0980520010001证券分析师:朱松证券分析师:张伦可*******************************************.cn *********************.cn S0980520070001S0980521120004市场走势资料来源:Wind、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整理相关研究报告《人工智能专题报告——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全梳理》——2023-03-28《人工智能行业点评-英伟达GPU、DGX 云、AI 工厂三驾马车发布,AI 算力和应用再迎跃迁》——2023-03-26《人工智能行业点评-OpenAI 访问限流,GPT-4算力测算》——2023-03-20《人工智能行业点评-Microsoft 365Copilot 发布,国内外AI 应用有望加速落地》——2023-03-19《国央企ERP 专题报告:数字化转型下的新机遇》——2023-03-10英伟达发布DGX 云,算力成本有望降低。
目前GPT 模型对于算力的消耗量较大,GPT 的模型算力和模型参数成正比,当下大模型参数量已经到千亿规模,对算力需求量较大。
根据GPT 官网的收费标准,GPT-4的收费标准相比于GPT-3,输入端价格增长50%-200%,输出端价格增长200%-500%,相比于GPT-3.5-turbo 的成本输入成本增长了14-29倍,输出成本增长29-59倍。
英伟达推出DGX 云服务后,为各大厂商提供较为低廉的AI 算力服务,降低了各个应用厂商的算力门槛,目前已经和微软云、谷歌云、Oracle 开展合作,其首个NVIDIA DGX Cloud 是与Oracle 合作的云服务,每个实例每月3.7万美元起。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科创板开户试题与答案
1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A. 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B. 具有6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C. 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的条件( B )。
日均不低于人民币D.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2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B)。
A.衍生品合约账户B.沪市 A 股证券账户C.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 账户D.深市证券账户3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 D )。
A.竞价交易B.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大宗交易D.场外交易4 、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D)。
至11:30 、 13:00至15:30B.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D. 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提交盘后固定价格5 、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定价委托指令交易的申报(C)。
A.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B.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C.双方最优价格申报D.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6 、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A.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 的价格涨跌幅限制B.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C.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仅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D.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第6个交易日开始,适用20% 的涨跌幅限制7 、科创板股票自( D )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 、上市交易满1个月B 、上市交易满2个月C 、上市交易满3个月D 、上市首日8 、关于科创板股票买卖申报的表述,下列不正确的是( D )。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测绘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二)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审核由质量控制部和股权融资 业务立项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预审工作。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 是非常设决策机构,以召开立项审核会的形式审核立项申请(立项小组意见为最 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立项 审核流程如下:
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出具的立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形成立项预审意见回复,并修改、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
3-1-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收到符合立项评审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立项预审意见及其回复
后,于评审日 3 个工作日(含)前将会议通知、立项申请文件、预审意见回复等 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立项小组成员。
3、立项小组会议审核 华泰联合证券通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 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会议。每次评审例会须 有立项小组成员 5 名以上(包括 5 名)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立项小组会议召开过程中,立项小组成员可就具体问题向参会项目组提问, 听取其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形成各自独立的审核意见;对 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评价,并发表是否同意立项的审核意见。参会的立项小组成 员每人一票,立项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 2/3 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 数未达 2/3 以上者,为否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 过评审立项,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4、立项小组会议后的处理 立项评审会后,质量控制部对审核意见表进行汇总,将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三)内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内部核查由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股权融资业务 内核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预审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问核 和文件审核工作。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是非常设机构,以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 对保荐的证券发行项目进行正式上报前的内部核查,对项目质量及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做出判断(内核小组意见为最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 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内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 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负债端持续向好,保险板块中长期投资价值凸显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200亿至1.12万亿,但仍保持在近期高位;两融余额(4.20)续升至1.65万亿。
年初以来权益市场企稳向好,成交额、两融余额等市场核心指标触底回升,有力提振券商业绩。
考虑到2022年一季度业绩的较低基数,行业23Q1净利润有望中两位数增长。
4月24日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其中港股通新增两个交易日(4月27、28日),沪股通新增一个交易日(5月25日)。
交易日增加叠加交易标的的逐步扩容有望推动成交量的上升和市场人气的修复,对证券板块构成利好。
保险:上市险企3月原保费数据披露完毕,各险企3月单月同比增速虽较2月略有放缓,但考虑到基数因素,3月负债端仍呈现强势复苏态势。
人身险方面,平安寿险表现相对突出;财产险方面,太平产险以近20%的增速领跑同业。
我们认为,伴随着国内经济的企稳向好,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均有望逐步增强,保险需求有望逐步释放,疫情影响弱化令以代理人渠道为主的各渠道加速复苏。
从上市险企2022年年报中可以看到,自Q3起负债端边际改善趋势已开始形成并得以延续,2022年的低基数有望缔造2023年的高增长。
受疫情、资产配置需求、产品竞争格局、政策等因素影响,居民对能满足保障、资产保值增值等多类型需求的保险产品的认可度持续提升;同时,伴随险企对于产品定位的高度精细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消费属性”有望显著增强。
而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业务的相继落地将成为保险产品拼图的有效补充。
我们预计,伴随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协同发力,2023年险企负债端有望持续复苏,进而使板块估值修复成为中期主题。
板块表现:4月17日至21日5个交易日间非银板块整体下跌1.14%,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排名全部行业10/31;其中证券板块下跌2.73%,跑输沪深300指数(-1.45%);保险板块上涨3.59%,跑赢沪深300指数。
个股方面,券商涨幅前五分别为东北证券(8.14%)、申万宏源(3.77%)、中泰证券(3.66%)、长城证券(3.30%)、东吴证券(2.43%),保险公司涨跌幅分别为中国人保(7.71%)、中国太保(7.29%)、中国人寿(6.61%)、中国平安(2.75%)、新华保险(1.83%)、天茂集团(-6.19%)。
电力设备制造龙头股(最新完整版)
电力设备制造龙头股(最新完整版)电力设备制造龙头股电力设备制造的龙头股有:1.杉杉股份:公司是锂电池正极材料专业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镍氢电池正极材料、燃料电池电极材料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智能手机、通讯设备等领域。
2.德方纳米:公司是一家纳米电池研发商,主要产品包括纳米磷酸铁锂、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导电液等,广泛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3C等领域。
3.石大胜华:公司是锂电池正极溶剂电解液添加剂专业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六氟丙烯、N-甲基吡咯烷酮、碳酸酯类等电解液核心原料和正极溶剂,产品广泛应用于动力电池、3C等领域。
4.珠海冠宇:公司是国内主要的锂离子电池核心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方形铝壳锂离子电池、锂离子动力电池、铝塑膜包装材料等,广泛应用于3C、工业和汽车等领域。
5.多氟多:公司是国内主要的锂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解质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
6.中国宝安:公司参股的贝特瑞是一家锂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动力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3C等领域。
7.天能股份:公司是一家全系列铅酸电池和全系列锂电池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动力电源、起动电源、电动二轮车电源、储能电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3C、工业、新能源等领域。
8.新宙邦:公司是一家新型功能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微电子用电子化学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有机硅单体及中间体等,广泛应用于电子、通信、能源、建筑等领域。
9.中欣氟材:公司是一家新型含氟材料专业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含氟精细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含氟高分子材料及新材料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纺织、建筑等领域。
10.雅化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民品用炸药和工业炸药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民品用炸药、工业炸药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采矿、交通、能源等领域。
电力环保设备龙头股电力环保设备领域的龙头股有:______国能日新。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单选题(共200题)1、注册会计师为甲公司进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下工作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ⅣC.Ⅱ、ⅢD.Ⅲ、ⅣE.Ⅰ、Ⅲ、Ⅳ【答案】 D2、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4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5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A.Ⅰ、ⅣB.Ⅱ、Ⅲ、Ⅴ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3、下列关于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4、2019年10月下列外国投资者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不符合条件的有()。
A.Ⅰ、Ⅱ、Ⅲ、ⅣB.Ⅱ、ⅢC.Ⅱ、ⅣD.Ⅱ、Ⅲ、ⅣE.Ⅰ、Ⅳ【答案】 D5、某企业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产品变动成本300万元,销售和管理变动成本60万元,固定成本200万元。
则( )。
A.Ⅰ,ⅡB.Ⅱ,Ⅲ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6、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9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D.Ⅰ、Ⅱ、Ⅳ、Ⅴ【答案】 B7、以下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有()A.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B.现金分红C.股东投资时形成的股本溢价D.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E.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答案】 D8、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9、下列关于BOT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C.Ⅰ、Ⅱ、ⅤD.Ⅰ、Ⅱ、Ⅲ、Ⅴ【答案】 A10、下列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的是()。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信息披露准则29号——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A.2B.3C.4D.5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2.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 )。
A.20%B.30%C.40%D.50%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4.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按价格区间( )进行申购。
A.下限B.上限C.平均值D.以上三者都不对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5.下列不属于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的是( )。
A.申报会计师费用B.财务顾问费C.律师费用D.上网发行费用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6.关于发行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B.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费用,应由主承销商承担C.在发行费用中应包括“财务顾问费”D.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 )前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公告。
A.股票入账B.资金入账C.资金解冻D.股票解冻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8.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0]116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162号)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经纬司〔2009〕0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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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二〇一〇年八月声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一)项目开发与立项阶段太平洋证券投行业务部门在完成前期调研后临时组建太平洋证券投行业务部门项目质量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项目质量评审小组”),由项目质量评审小组根据调研人员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太平洋证券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评判和筛选,决定是否进入立项程序。
对于明确立项需要正式签署协议的项目,由参与项目调研人员根据要求,填制《立项申请审批表》,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上报投行业务部门。
(二)项目承做阶段项目正式协议签署后,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或“项目小组”)进入现场承做该项目。
项目负责人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项目现场工作,并协调各中介机构。
项目负责人通过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与投资银行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掌握项目进度。
太平洋证券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申请文件在定稿前,项目组需对整套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向公司质控部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太平洋证券制度做好项目的后期维护工作,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材料移交综合管理部做好备案工作。
(三)申报材料质检、内核阶段项目组事先向质控部提出书面内核申请,提交内核材料,质控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质检和风险的初步判断,项目组根据质控部的反馈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
质控部对修改后的文件无异议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按照要求办理有关申请内核的手续,同时,保荐代表人向质控部提交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质控部在接到项目组正式提交内核材料当日内将材料送达太平洋证券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内核委员,并于5个工作日后组织召开内核评审会议。
(四)申报审批阶段对于通过内核评审会议,决定推荐发行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评审会议的反馈意见,要求企业整改相关问题,完善申请材料,并将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及企业整改情况说明报质控部。
质控部负责审查材料修改情况,符合内核会议修改意见要求后,向项目组正式出具推荐意见以及保荐机构备案材料等相关文件,办理发出申请材料的签署手续。
正式推荐的项目,由保荐机构出具推荐文件,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在推荐文件上签名,并加盖印章。
二、保荐机构内部对于经纬电材的审核流程本保荐机构对经纬电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一)立项审核:2009年4月16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同意立项。
(二)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09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三)内核委员会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进行了讨论,项目组就内核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答。
经内核委员会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三、立项审核主要过程(一)申请立项时间:2009年4月14日(二)立项评估成员构成:陈军、彭周鸿、张磊、水向东、甄新中、鲁元金、亓华峰。
(三)立项评估时间:2009年4月16日四、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李中、唐卫华、乐永宏、于俊轩、麻嘉、孙佑、武长军、林林、曹文莉、苏广。
(二)进场工作时间:本项目进场时间为2008年5月28日至2010年7月29日。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主要是本保荐机构项目小组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
项目小组向发行人提交工作方案、审查文件清单,并向发行人介绍本保荐机构项目小组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在了解上述项目小组的工作情况后,发行人指派了专门的人员配合项目小组工作,包括向项目小组提供企业简介和相关文件资料,陪同进行现场勘查等,使项目小组得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运作状况。
本项目的初步尽职调查从2008年5月份开始。
主要从总体上调查分析经纬电材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立项,2009年4月16日,本项目经批准立项。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立项后,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从经纬电材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司整改的建议,制定了详细的辅导方案。
3、持续尽职调查阶段项目小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审查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和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同时对发行人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律师出具的申报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核。
4、反馈意见回复阶段2010年3月4日至2010年7月8日,针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092002号)之反馈意见及补充反馈意见,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了回复,并分别出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答复》、《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公司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专项说明》。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为李中和唐卫华。
李中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8月5日至2010年7月29日,唐卫华参与尽职调查的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7月29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中和唐卫华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辅导和尽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中,该两位保荐代表人通过询问、观察、核对、比较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尽职调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予以解决。
保荐代表人还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将辅导和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重要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及时将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载入工作日志。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认真检查了“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同时对出具保荐意见的相关基础性材料进行了核查,确保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一)内部核查部门的人员构成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人员共3人,包括张磊、孙林、曾维佳。
(二)现场核查次数及工作时间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现场核查2次,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7日及2009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的主要过程内核委员会依据《太平洋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经纬电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实施了内核(以下简称“本次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首先,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准备经纬电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经项目组所在业务部负责人审查、修改完毕后,由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向质控部提出申请复核。
其次,质控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项目组根据质控部复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
最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准备内核委员会内核资料,联系内核委员会人员,并将申请文件及内核通知送达内核委员会成员。
随后,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审核会议并形成意见。
(一)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09年12月7日。
(二)内核委员会成员构成参加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包括:王超、郭克军、陈军、彭周鸿、周岚、熊艳、许弟伟、张磊、程正茂。
(三)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认为: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发行人发展其主业,加强其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内核委员会认为:经纬电材自设立以来,运作规范、业绩良好,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具备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的条件,本次发行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可行。
经本次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认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最后经充分审议后,内核委员会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申报。
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一、太平洋证券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一)立项评估成员意见:同意立项。
(二)立项评估成员审议情况:项目前景较好,利润比较可观,风险基本可控,满足上市条件。
二、项目执行人员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树林对外兼职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树林兼任天津市工业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有关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