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出发:探索法制近代化之路——论张晋藩先生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研究与贡献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作者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第一章引礼入法礼法结合1、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2、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新形势下礼的思想基础。
3、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氏族原始民主制解题、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另一方面,礼的产生又是和父权的一夫一妻智家庭的建立攸关的。
4、关于礼的作用,综括古人的论述与历史的实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2)别贵贱,序尊卑(3)经国家,定社稷(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5、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的色彩更加浓厚了。
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存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
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中国古代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但也不可避免地禁锢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以致会心甘情愿的为礼而牺牲。
6、礼的长期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崇古尚祖的保守心态,使得礼制文化成为巨大的历史惰性,严重障碍了社会改革,即使是勇敢地有作为的改革家,也被迫借祖宗先王之名,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康有为便借托古改制为变法维新作掩护。
7、引礼入法第一,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致河流。
礼法河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1)封建大统一国家的需要;(2)经过一千多年的统治,使统治者有可能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外儒内法”就是汉初统治者综合儒法两家之长的精彩概括。
张晋藩先生的史鉴思想及其典范意义
张晋藩先生的史鉴思想及其典范意义作者:陈国平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以史为鉴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
2019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全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关键一点是能否真正做到以史为鉴,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
张晋藩先生是中国法律史学大师,他一贯强调法律史学工作者要鉴古观今、发挥史鉴作用,并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张晋藩先生的史鉴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尊重历史。
2000年张先生在回顾自己的治学经历时曾深情地说:“我深深感觉到作为法律史学的研究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尊重历史,还历史以本来面貌,并给予科学解释。
”他还强调“尊重历史是法律史学研究者最起码的史德”。
二是要注重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
张先生认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总的说来是揭示中国法制史发生发展的规律。
同时,法制史学的价值还表现为从纷繁杂乱的法制历史中,梳理出古代先哲所阐发的理性法律思维的成果。
他强调,中国法制的历史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法制史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中国的法制与固有国情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以及蕴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
这不仅展示了这门学科的学术价值,还会增强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三是要观照现实。
张先生一直强调,研究法律史学,研究的是过去,面对的是现在,不能像清代考据学派那样钻故纸堆,为历史而历史,而是既要深入历史,又要跳出历史,站在当代社会与建设需要的高度,撷取历史的经验和规律性的认识,丰富人们的知识,为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
他指出“这是法律史学生命力之所在”。
正是上述三个特点在他身上的完美体现,才使得他的研究成果温润厚重、浑然天成,才让人感觉他发挥史鉴作用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张晋藩先生是史鉴资政的大师和典范。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1986年先生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为“谈谈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1995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题目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1998年再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题目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思考”。
试述张晋藩先生的刑法史研究及其学术价值
试述张晋藩先生的刑法史研究及其学术价值作者:宋玲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一、张晋藩先生之前的刑法史研究及其特色近代以降,学者对中国刑法史多有研究。
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是近代系统探讨中国刑法史的开篇之作,其所用的方法仍是传统经史考证的方法。
民国时期对于中国刑法史做专门、系统且深入的研究作品,主要有三部:一是徐朝阳先生的《中国刑法溯源》;二是黄秉心先生的《中国刑法史》;三是蔡枢衡先生的《中国刑法史》。
这三部作品是用法学方法研究中国刑法史的奠基性作品,为后来的研究者构筑了一个范式。
新中国成立后,比张先生略早或者同期的刑法史研究,主要有乔伟先生1982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稿》,周密先生1985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还有李光灿先生主编的《中国刑法通史》。
这些作品主要是为解决高等教育教学的需要而采用教材编写式的中国刑法史学研究。
二、张晋藩先生刑法史研究及其特色张晋藩先生于1992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新论》,是一部力图突破学术瓶颈,具有转型意义的作品。
不同于以往制度的历史沿革论述,力求一个“新”字,表现为新体系、新方法和新观点。
首先是新体系。
按照将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分为奴隶制刑事立法、封建制刑事立法和近代刑事立法。
既注重阶级本质,又照顾时代逻辑,相比单一的分期标准,更为客观。
在这个体系之下研究了刑法的起源、发展、体系、思想、罪刑、原则等重大问题,从而在线性的历史梳理之外,还给读者一个整体性的结构把握。
其次是新方法。
一种是历史阐述和法学理论相结合,这是“史论”结合的方法;第二种是比较法,不仅注重历史比较,还注重横向的法系比较。
最后是新观点。
例如,“官刑是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这是考察了先秦刑法之后,认为官刑是根据当时奴隶制国家实际统治的困难和后世朝代吸收前朝的成败教训所制定的,因此对官吏的约束就构成了刑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且影响了此后数千年。
这些新观点正是刑法史研究的思想价值之所在。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
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
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
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
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
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
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
张晋藩先生民族法律史研究的学术贡献
22中舄趋f •甞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聚焦:传承法律传统重构中华法系责任编辑:赵培显的根脉所在。
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从来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政治法律的根本原理在于以德礼指导政刑,而实现王道的关键也在于德礼政刑、综合为治。
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秩序,中国古代司法强调在司法中贯彻儒家的道德伦理原则,而不死守法律本身的规定。
传统司法文明之所以呈现为这种特征,从根本上是因为传统文化对于“人”的认识不同于西方文化:西方文化将“人”视作具有理性认知和计算能力的、自私自利的主体,而中国文化则将“人”视作与“天”、与自然秩序相统一的、具有道德自觉和伦理使命的主体。
传统司法文明背后的道德精神,乃是中国之为中国的本质所在,值得今人予以正视和尊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化。
秸普藩先噠民族试裨史而f 究的#术f 献-江苏师范大学教授徐晓光-贵州师范大学博士徐斌张晋藩先生最早关注我国民族法制史领域,并率先从事民族法制史研究,在《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一文中,首先指出少数民族法制史在中华法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_、提出民族法律史是中华法文化一部分,指明“通古今之变”研究目的先生提出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综合结果。
可以说,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法律制度长期融合的产物,中华各民族在生存、发展、融合过程中,对中华法制文明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
对于研究民族法制史,先生提出应有“通古今之变”的态度。
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时不能只局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还需要纵向地考察法律内容的嬗变与联系、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发展,总之要“通古今之变”,即“酌古代之要,通今时之宜”。
先生认为少数民族法律史的 研究拓展对于深人挖掘民族法律遗产,丰富民族法律 文化,繁荣民族法学,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全面依法 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有感打算读一本关于法制史的书后,看了推荐书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这本书的名字。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
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09年。
作者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本书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理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
书中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与重大事件叠现,探讨法律传统特征,具有强烈的历史真实感和可读性。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和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但,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
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本书的第一部分入手,讲的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
书中是纵向的介绍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们现在所学的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横向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括为四个发展时期。
中国法律历史的演进
主持人:那个时候咱也没有法,我记得是1949年的2月份,我们就废除了"六法全书"等等,全都废除了,咱们是依靠政策维持这么一个大国家的运行。我知道您是195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的,1958年的时候您已经毕业六年了,听到这种论调的时候,您是学法律的,当时敢不敢站出来反对它。
张晋藩:我1950年到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52年做教员,到1958年的时候已经做了六年教员,应该说从我的经历和记忆里面,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立法是出现一个高潮,像1950年以后出现了《婚姻法》,《土地法》,《镇压反革命条例》等等,特别是到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时候,可以说当时是立法的高潮,1954年宪法制定以后,大家感到中国法治时代的到来,人们很自觉地遵守1954年的宪法,认为是否自觉遵守1954年的宪法是衡量一个人政治觉悟的一个尺度,但是曾几何时,1955年进行了肃反,1957年反右,到1958年的时候,1954年宪法所确定的一些正确的法律原则被批判了,所以1958年以后,法制改革大跃进也和整个社会上的经济大跃进一样都是冲昏了头脑,我记得那个时候,好多课程在法律院校都取消了。
其次我想用唐代这一个封建盛世的法制来做一个说明,唐朝是封建经济、文化高度发展,也是政治稳定统一的这样一个王朝,就法制来讲,已经趋于成熟、趋于定型,唐律对社会的调整更为广泛,几乎国家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律规范在那里约定,在唐朝礼和法的结合,更进一步紧密了,唐律开头就讲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就是德礼是治国之本,刑法是治国之用,那么这两者像昏晓阳秋那样不可以分割,所以后人常说,唐律是一准于礼。唐律只是一部代表性的刑法典,其它的法律形式,还有令、格、式、典、敕、例这样几种,那么这些诸种法律形式就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这就是唐朝的封建的法律体系,唐律有哪些特点?我简单地介绍一下。
中国法律史学名家张晋藩
中国法律史学名家张晋藩作者:李爱然方宇来源:《检察风云》2009年第17期2008年1月16日,北京飘着细碎的雪花,记者赶往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办公室,终于得见这位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名家,开始了长达两个小时的采访。
张先生学识渊博、真诚洒脱,使采访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教授,您好!很荣幸能够这样面对面地采访您。
我们都知道您在中法史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但是我们了解到您本科时读的是文学专业,那为什么后来弃文学而从法律呢?张晋藩(以下简称“张”):是的,我本科时在国民党的国立长春大学攻读文学专业,我读法律是受我姐姐的影响。
1949年,中国政法大学刚刚成立,我姐姐被保送到中国政法大学。
我当时在外事学校,就是现在的外国语学校读书,因为她去中国政法大学了,我也就转去了。
我和姐姐在旧大学时就在一起读书。
记:在1952年就开始改造司法机关和改造旧法人员,就这个情况您能不能作一介绍?张:当时我不在司法机关工作,而是在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情况知道得很少。
1953年进行了一次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批判旧法观点,整顿司法队伍,改造旧法人员,大体上是这样的。
首先,在思想理论战线上,批判旧法观点。
当时人民大学的系主任叫何思敬,是党内的老法学家。
在延安时期,他翻译了《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著作,国共谈判时期是中共代表团的法律顾问。
他写了一篇文章,叫《彻底清算旧法观点》。
当时专门召开了学术讨论会(科研报告会),有些所谓旧法先生也来听了,影响很大。
那时候人民大学法律系是很有权威的。
其次,改造队伍。
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将旧法人员接收过来后进行改造。
当时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报道,揭露旧的必须加以整顿的司法官站在剥削阶级立场来处理问题。
最后,少数改造好的旧法人员可以继续从事司法工作,多数旧法人员不能做司法工作了。
司法队伍如何充实呢?就是调干,调干培训。
那时候有短期的调干培训班,也有长期的。
长期的是在大学法律系读四年。
新时代下的新思考: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司法文明史的探索与贡献
新时代下的新思考: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司法文明史的探索与贡献作者:陈景良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一、范式与方法的转变:从《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到《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再到《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众所周知,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史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是法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
近年来,张先生的学术思考呈现出一个理论范式的转换,即将思考的重心由具体法律制度转移到法制文明、司法文明上来,代表作是2012年张先生独著的《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以及最近出版的张先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
把法律中的秩序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活动中,是司法文明的本质要求,落实得越到位,文明程度就越高,司法文明史就是落实法律秩序与正义的历史。
张先生以“司法文明”为切入点,重新梳理中华传统法文化,这将为今人思考中国司法如何落实秩序与正义提供重要的法理资源和法史智慧。
二、善法与良吏并重: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经验在张先生所指出的传统司法文明经验之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即善法与良吏并重以实现司法的功能。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源也”。
宋代王安石也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又说“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这一类的议论在历史上非常多,其核心意思归结为一点:只有善法或只有良吏都是不够的,唯有善法与良吏并重,才能实现公正司法的功能。
换言之,在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语境下,善法与良吏之间是相輔相成的关系,而且从根本上讲良吏比善法更重要。
这一点对于当下的司法体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法与人:把握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政治文明、文化精神的紧密关系对于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来说,法与人各自扮演怎样的角色呢?要说明这一点,必须从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政治文明、文化精神的关系来思考。
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民法研究的贡献
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民法研究的贡献作者:李青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张晋藩先生从1983年便提倡研究部门法史。
他明确提出:中国古代民、刑是有分的,虽然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民事法律条款,散见于各种制定法中。
尤其是宋朝以后,民事立法不断充实。
然而,自民国以来,没有出现专门论述中国古代民法的论著。
相反,在西方学者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观点影响下,国内也就不承认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认为民事纠纷或依礼解决、或依照刑法解决,以至影响到民事诉讼著作也极为少见。
1983年6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第一次年会上,张先生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该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
1985年,张先生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研究的几个问题》,这是他第一篇关于中国民法史的文章,也是自中华民国、清末以来的第一篇论及中国民法史的文章。
张先生首先论证了中国古代没有形成一部民法典的原因,论证了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几个阶段,总结了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1993年,张先生应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邀请,讲授“清代民法”,历时三个月。
回国后,他在讲学的基础上,撰写了《清代民法综论》一书,这是有关清代民法的第一本著作。
2011年,他又撰写了《从晚清修律“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一文,借助晚清修律官俞廉三所说的:中国古代有关田宅、钱债、婚姻、继承等规章就是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也就是晚清修订法律馆承认中国古代有民法。
张先生认为,连晚清修律官都有这种认识,今天一些法学家反而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民法。
为此,文章引用了大量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条款,这些条款都是纯粹的民事法律。
张先生在文章中阐述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几个特点:其一,制定法的分散性和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其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其三,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
此后,张先生接连发表一系列文章,出版了《综论清朝的民事法律》,出版了由他主編的《中国民法史》,目前正在主编教育部的重点项目。
张晋藩教授中国宪法史与行政法史研究述略
张晋藩教授中国宪法史与行政法史研究述略作者:顾元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一位哲人说:“对个人而言,凡不能怀着激情去做的事情,都是没有意义的。
”张晋藩先生就是怀着将学术作为天职的志向和激情,毕生从事法律史研究与探索的。
一、中国宪法史研究张晋藩先生说:“百年宪政是我学术生涯的第一个课题”。
自195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开始,伴随着新中国的宪法起草与宣传,张先生就开启了宪法史的研究。
1954年8月6日先生作为助教,即在《光明日报》发表第一篇学术文章《中国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论证了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破产的原因,强调尊重国情的重要性。
此后他在《政法研究》(《法学研究》前身)发表了数篇与宪法问题有关的文章,如《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等。
1979年张先生与曾宪义合著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史著作《中国宪法史略》,总结了从戊戌维新到1954年制定宪法过程中的宪法思想的演变、宪法文本的变迁,提出了许多新观点。
2004年张先生出版专著《中国宪法史》,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各时期制宪活动与重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进行分析评价,还与西方宪法做了比较,认为中国宪法理念是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摆在首位的是追求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
近代中国宪法文化打上了爱国主义的深深烙印。
张先生宪法史的研究,最大特点是以丰富历史史料和现代宪法理论,探讨了近代中国的宪法价值与宪法文化史所展示的历史性规律,注重结合国情总结立宪经验和教训。
二、中国行政法史研究张先生1983年创造性地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为部门法研究开辟了道路。
先生开展部门法史的研究,首先从行政法史入手。
他从“行政管理法定主义”角度认为,中华民族立国悠久,行政管理很早就开始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过程,其条例之缜密,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沿革之清晰,渊源之久远,均为世界所少见。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法律体系的转型:从清末民初开始,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这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
2.法治观念的引入:在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开始传入中国,推动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变化。
中国开始重视法律的普遍适用、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独立等原则,这些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将这些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问题。
这一过程中,中国学者和法律实践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当代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提供了借鉴。
4.法律教育与研究的发展:随着近代法制的转型,中国的法律教育和研究也得到了发展。
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研究的兴起以及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中国的法律事业提供了人才支持。
5.法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中国近代法制改革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这些经验教训对于当代
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改革举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6.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与社会变迁紧密相关。
法律不仅反映了社会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这一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对于理解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把握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大量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引入,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代化法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传统法制中等级特权观念的否定。
这一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注入了新的理念。
3.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近代化法制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开、公平。
这一观念的引入,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
4.推动司法独立:近代化法制推动司法独立。
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
这一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近代化法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一举措的实施,为中国法制近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看,中国法制近代化是一个不断学习. 不断进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不仅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
也吸收了西方的法治理念逐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化法制体系。
这些历史借鉴对于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同时也要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对于法制近代化的具体历史借鉴
内容可能因研究者视角而有所不同。
因此,如需深入了解该主题,建议阅读相关学术著作或咨询该领域的专家学者。
张晋藩先生的学术理路与研究范式和特色贡献
张晋藩先生的学术理路与研究范式和特色贡献作者:张中秋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一、三个关键词一个共同体这个题目中有三个关键词一个共同体,即学术理路与研究范式和特色贡献这三个关键词是三位一体的,亦即张先生在学术理路中探索和发展研究范式,在其研究范式中蕴含着特色和贡献,这些都可以归结为张先生对中国法律史或者说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与认识。
二、张先生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及变迁范式是一种叙事模式,它有四个要素,即基础性的或者说基本概念,这是其一;其二是建立在此概念上的一套理论;其三是与此概念和理论相匹配的方法;其四是可以实证其理论的典型例子。
范式在科学研究中往往具有创新甚至革命性的意义。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经历了从刑法志到法制史到国家与法权通史再到法制史和法文化史、法文明史以及新研究范式的变迁与转换。
中国传统的法律叙事模式或者说研究范式,以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为代表。
这个范式的基础性概念或者说基本概念是礼法,礼法的核心是德主刑辅,用今天的话来说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从近代开始,我国接受来自日本的法制史范式,这个范式源自欧陆,它的基本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规范。
这个范式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这个范式中产生了不少重要的成果,其中可以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代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陆开始接受来自苏联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国家与法,国家与法的核心是政治。
张先生在上世纪50年代参与和探索了这一范式,编撰出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的著作,这是一项新的尝试和贡献。
在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的“长春会议”上,以张先生等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史学界前辈重新确定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先是形成了以刑法和司法为中心的法制史研究范式,后又发展到了以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为内容的法制史范式。
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同样是制度,制度的核心依然是规范。
张晋藩先生是我的老师
张晋藩先生是我的老师作者:刘海年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张晋藩先生是我的老师,是我大学本科学习时的老师,也是我研究生学习和毕业论文指导导师。
他温文尔雅,待人谦和,事业心强,关心后学,对教学与科研充满活力。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上大学讲坛,便以强烈家国情怀,七十年如一日,将毕生献给繁荣中国法律史科学事业。
教学和研究硕果累累,成绩卓著,是现代当之无愧的中国法律史学大师。
1957年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适逢教学改革,张老师正为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律史学而努力。
以新观点对三千年中国法律历史进行论述绝非易事。
他一面探索,一面在课堂上向我们传授。
其扎实的学识和清晰的講解深深吸引了大家。
1961年我本科毕业。
学校总结“大跃进”经验,贯彻高校60条,整顿教学秩序。
我与冷玉金、祝铭山、张天保、刘瀚一起被推荐为研究生。
按照整顿教学秩序的精神,学校强调读书、读原著。
张老师辅导我们读《尚书》,研究《左传》中的法律问题,请中文系教古汉语的老师讲授“诸子”;论文写作过程中嘱咐大家注意查找相关原始资料。
在他和张希坡老师耳提面命、悉心指导下,我们学习获得了良好成绩,毕业论文均评为优秀。
在此期间张老师一直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伏案撰写,终于在1963年出版了凝结他多年心血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是新中国建立至“文革”前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正式出版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律史著述。
“文化大革命”中,中国人民大学被拆散,张老师分配至清史研究所。
他尽可能摆脱外部各种因素干扰,较快地进入工作状态,在已有的法律史研究基础上,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对清代法制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
1972年学部从“五七干校”搬回北京,我和韩延龙去看他时,他十分兴奋地向我俩介绍正在进行的工作。
张老师那种对研究事业的渴望和对展现的前景描绘,如说是语言表示,莫如说是心灵呼唤,对我俩产生了极大感染。
这使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历史需要研究,国家也需要研究中国法律历史。
张晋藩先生关于史鉴价值的思想
张晋藩先生关于史鉴价值的思想作者:王银宏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1期张先生学术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认识历史,还体现出现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张先生很早就提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在课题的研究中,张先生本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原则,系统研究和总结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史鉴价值和借鉴意义,涉及“民惟邦本”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很多方面,这些方面实际上也是张先生对于如何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系统化思考。
在“民惟邦本”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制定了不少有关保障民生的立法,也建立和形成了一些“重民”的制度,例如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法律、土地法、赋税法、环境法等,这些法律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
在南北朝之后,从唐朝到清朝都实行的死刑复核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重民”思想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古代强调从国情的实际出发进行立法,以中央立法为本,也兼及地方立法,适应古代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同时,针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也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
例如,清朝制定的《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是多元一体中华法文化的具体体现。
另外,我国古代立法强调“法与时转”“法与时宜”,强调因时因地因俗立法,这反映了当时进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精神。
在法律实施方面,张先生总结为“以法治国,以德化民,德法共治”以及“严以治吏,考课监察”。
德法互补、德法共治是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經验,其中德治的价值取向在于善教化民,为当前的法治建设中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有益经验。
同时,我国古代主张“严以治官,宽以养民”,重视对官吏的考课和监察,形成了制约和约束官吏的一整套制度,这种“以法治吏”“从严治吏”思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世致用——从张晋藩先生给中央的三次讲课看法律史学的史鉴价值
『任焦编:辑传2律传统重构中华法系 ||27法制史的历史沿革,为以往学者所罕见,它不但反映 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也为实践所证实。
正如晋藩先生所言:中国法制史是沿着螺旋形方向发 展的,中华法制文明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为我们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有不 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和重要地位,也为重构中华法系奠 定了重要基础。
轻世致用—从张晋藩先生给中央的三次讲课看法律史学的史鉴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煜-一、经世致用一张晋藩先生法律史学教学与研究的落脚点张晋藩先生的法律史学教学与研究,有一个鲜明 的特色,就是特别强调经世致用,这是他学术的落脚 点。
“经世致用”,还是我国传统学问强调的重点,如 在明末清初,经历过天崩地解的那一代知识分子,都 对此念兹在兹。
在他们看来,经世致用的核心内涵有 两点:一是黜空谈,尚实学。
如顾炎武所说“务当世 之务”和朱舜水所说“学问之道,贵在实行”即指此义;二是心怀天下,奋志不移动,也就是说做学问得有家 国情怀,担当精神。
如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黄宗羲“扶助危定顷之心”,亦是此义。
对照这一涵义,再来看先生的学术研究,我们发现其数十年如一日,学以致用,强调要发挥法律史的史鉴价值和智库功能,为当世服务。
其以此为名的著作至少就有三本:一是 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法史鉴略》;二是2012年 鹭江出版社出版的《镜鉴心语》;三是2016年由中国 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法史钩沉话智库》。
此外,他在写 作时,也每每倡导经世致用,如在《论清初经世致用 思想的兴起》一文中,他写道:“有清一代几度兴起的 的经世致用思想早已潮落平息,但其代表人物气吞山 河的历史使命感和脚踏实地的刻苦学习学风,至今依然给我们以激励和启迪。
”这历史使命感和刻苦学习学 风,实则亦是夫子自道。
二、 张先生法律史学经世致用的典型——给中央的三次讲课除讲学和写作之外,张先生发挥法律史学的史鉴价值、学以致用的典型,表现在他给中央的三次讲课当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简介 : 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 4
他 这 一课题 的研究 上 有一 大批 学者 的勤奋 努力 , 有学 者 冲 突 中发 展起 来 的 。 还将 中 国法律 传统 的近代 转型 看作 是 一 个法 文 化 变 迁 的过 程 : 片 战争 后 , 鸦 随着 海 对 清末 的法 律 变革 作 了深 入的系 统 的考察 , 出 了中 写 随 使 国法制 近代化 方 面 的专 门著作 和长 篇论 文 , 还有一 部 禁 大 开 , 着 西 方法 文 化 如潮 水 般 输 入 中 国 , 得 中
为 紧密 。 由于 中国法 制 近代化 的研 究 涉及 古今 中外 的 想基础 等 问题 的研 究 许 多法 律 问题 , 近 代 化运 动 本 身 还在 进 行 之 中 , 而 所 ( ) 一 中国法 制近代 化产 生 、 展 的 时代背 景 。先 发
是在 引 以 , 律史 学者 在 这 方 面 的工 作 还 十分 艰 巨 , 论分 生认 为 中 国近代法 制 文明是 近代 社会 的产 物 , 法 理 批判 与吸 收传 统法 文化 的 矛盾 析 的 困难更是 非常 之 多 。近年来 , 中国法 制 近代 化 进西 方法 文 化 的同时 , 在
的 ) 学者对 近 代 中国法 律制 度客 观历 史运 动过 程及 集 中在 以 下几 方面 : 是 其发展 趋势 的一 种价值 判 断 。 法制 近代 化涵 盖 内容广
一
、
关 于 中国 法 制近 代 化 的 可 能 性 ( 史 动 因) 历 ,
发 思 泛, 可待 研究 的课 题 相 当丰 富 , 与 现代 法 制 联 系 至 其 中包 括 中 国法 制近 代化 产 生 、 展 的 时代 背 景 、 且
中 分学者 从法 律观 念 、 律术 语等 方 面对 这一 重大 问题 国人接 触 了 西方 的法 文 化 , 国人 开 始 睁 眼看 世 界 , 法
商 洋幕宾 、 国外 归来 的 中 国人等 作 为 作 了更 深层 次 的研究 。 他们 凭 借敦 实 的理论 功底 和开 通 过传 教士 、 人 、
打 放性 的研 究 视角 , 以他 们 的博 学 和勤 奋 , 以及 丰硕 的 输 入 西 方 法 文 化 的媒 体 , 破 中 国法 文 化 的 封 闭状 学 术 成果 , 对该 问题 的研 究作 出 了突 出的 贡献 , 些 态 , 一 积极输 入西方 法 文化 。 1 世 纪 6 在 9 O年代 在 中 国西 中 著 名学 者的努『 和成 果 , 该课 题 的研 究将 会起 到至 方 法文化 的 出版 物 还未 大量刊 行 时 , 国洋务 派 的洋 力 对
的 热 点 问题 之 一 , 张晋 藩先 生在 厘 清 近 代 化 与 西方 化 的基 础 上 , 中 国 法制 近 代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必 然 性 作 出 了 深刻 研 究 。 对
关键词: 张晋 藩 ; 国法 制 近 代 化 ; 究 ; 献 中 研 贡 中 图 分 类 号 : F 9 文 献 标 识 码 : D 02 A 文 章 编 号 : 0 4 9 7 (0 6 O 一 O 7 一 O 1 0 — 9 5 20 ) 5 0 4 4
在 张晋藩 先 生是 新 中国法 律史 学 的开 创者 之一 , 也 之一 , 中国法制 近 代化课 题 的理论 研究 领域 始终 站 是一 位享有 国际声 誉 的著 名法学 家 。 为新 中国法 制 在最 前沿 。 认 为 , 方法 文化在 中国 的传 播 , 中 国 作 他 西 使 史学 科 的开创 者之 一 , 生五 十 多年 来一 直从 事 中国 人看 到 了传统 法 文化 的不合 于 时 , 看到 了西 方 法制 先 也 法 制史 的教学 和研 究工 作 , 誉 学 界 , 述宏 富 。 饮 著 文 明所展 现 出 的时代 先进 性 , 据文 化交 流择 优 而从 根 近代 中国必 然要 以先进 的西 方法 制作 为其法 中国法制 的 近代化 是 一个 漫长 的 、 复杂 的充满 前 的 规律 , 进 进与倒 退 、 与 旧 、 新 创新 与 保守 的斗 争过 程 。 于中 国 制 改革 的参 照 物 , 而 实现 向近代法 制 的转 型 。这种 关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O月
延安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o n n Unv riy ( o ilS in e o r a fYa a iest S ca ce c )
OC . 0 6 t 20
VoL 2 No. 8 5
第2 8卷第 5 期
・
法 学研 究 ・
从 历史 出发 : 探索法制 近代化之路
— —
论 张 晋 藩先 生 对 中 国法 制 近代 化 的研 究 - 9贡献
李 燕
( 中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京 1 0 8 ) 北 0 0 8
摘
要 : 国 法制 近 代 化是 中国 近 代 社 会 政 治 、 济 、 化 等 发展 变 迁 的 必 然 结 果 。近 年 来 法 制 近 代化 是 法律 史 学界 研 究 中 经 文
为关 键 的推 动深 化作 用 。
务 思想 的产 生是 以洋 幕宾 为重 要媒 介 的 。 近代 国际法
在 晚清 十年修律就 是与 张晋藩 先 生 作 为 中国法 制 史 学 研究 的代 表人 物 的学说 , 此时也正式 引入中 国,
收 稿 日期 : 0 6 O 一 O 20一 7 5
就 法制 近代化 的 问题 , 律史 学 界从 各个 方面 作 了广泛 从 传统 法制 向现代 法制 的转变 , 是通 常所说 的法制 法 [ 先生 对 于 中国法 制 近代 化 专题 的研 究 主要 】 的 研 究 。法 制 近代 化 ( 有 使 用 “ 代 化 ” 一 概 念 近 代化 。 又 现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