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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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人社发〔2011〕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着力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等规定,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对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待遇支付问题(一)参保人员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应在异地就医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因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异地就医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含参保人员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转往其它医疗机构),或符合急诊、急救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异地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如下: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25%。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残疾人为6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为40%。

3.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40%。

(三)参保人员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转诊单在当次治疗期内有效。

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转诊单一年内有效。

(四)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逾期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大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11]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大人社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9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职工。

第三条参保职工可在统筹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参保职工因病需要住院(含家庭病床)的,应自觉出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下同),未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院内转科治疗,不得重复收取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五条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特诊医疗证的参保职工,享受正司局级以上待遇人员每日床位费在70元以内的,其他人员每日床位费在35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条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统筹区域内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未按规定申报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因病情确需转往非统筹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

办理异地转诊转院,须提供大连市三级甲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单、本人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等相关材料。

大连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老年居民、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的缴费标准由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的动态缴费标准,调整为定额缴费标准,调整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50元。

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个人缴纳510元,政府补助340元;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老年居民和残疾人个人缴纳340元,政府补助51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85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其中,未成年人、大学生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24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70元;低保家庭未成年人、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300元。

二、关于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一)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由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缴费期调整后,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实行预缴。

预缴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老年居民的申报缴费期由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预缴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 在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首次调整的当年,已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2011至2012年度医疗保险费的;2. 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预缴期当年取得我市中小学校或大专院校学籍的;3. 未成年人户籍在预缴期当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大人社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1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

(一)病种Ⅰ类1. 甲状腺功能亢进;2. 甲状腺功能低下;3. 肺结核;4. 淋巴结核;5. 下肢静脉曲张;6. 股骨头坏死;7. 复发性阿弗他溃疡;8. 高血压病;9. 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10. 风湿性心脏病;11. 肺心病;1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 银屑病;14. 口腔扁平苔藓;15. 侵袭性牙周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慢性病毒性肝炎;18. 糖尿病;19. 系统性红斑狼疮;20. 帕金森氏病;21. 重症肌无力;22. 溶血性贫血;23. 再生障碍性贫血;24. 白塞氏病;25. 肝硬化;26. 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27.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8. 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29. 恶性肿瘤;30. 白血病;31. 精神分裂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大人社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资源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和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控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和数量。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201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2016)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发[2016]4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6【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推进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01
•【字号】大人社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大人社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以前(含2008年)在用的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执行184件,废止42件。

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掌握,正确执行,确保依法行政。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6.05
•【字号】大人社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2〕10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支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具有食药监械字号、药管械字号的医疗器械;具有卫消字号的消杀用品、计生用品以及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

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场所内禁止摆放、销售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四、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可以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0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和范围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含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属于第三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先行支付其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自身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书面申请;(二)由参保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三)申请先行支付的时间为参保人首次住院医疗终结之日起1年内。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参保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需如实填写《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大劳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16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从撤镇设街之日起补缴(撤镇设街时间早于1993年1月1日的,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

职工自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3、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从1993年1月起补缴;小城镇居民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2001]66号

《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2001]66号

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医[2001]66号)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现将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依法破产时,对其退休人员,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由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

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足到25年,方可享受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单位欠费之日起,停止该参保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此期间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原单位垫付;参保单位按规定补交了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在年终时,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结算。

四、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往异地治疗的,须执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等规定。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

当月缴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的,有正当理由,经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免交2‰的滞纳金。

次月起缴费的,须交纳2‰的滞纳金。

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补办参保手续。

六、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可按照《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再次失业的,须在失业后的次月底前,到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加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并享受《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保留,并继续使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大政发[2000]3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4.06【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四月六日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单位,参加市级统筹。

地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内的单位参加本辖区统筹。

第五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加市级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117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已覆盖城镇9274个单位、106万人,尚有少部分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城镇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限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我市尚未参加市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以后参保的,均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和缴纳的滞纳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结束——。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类项目指南办事机构名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办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15号;《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政发[2000]102号文);《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117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辽劳社发[2007]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1号。

办事条件及材料:1、失业人员及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2、军队复员干部:《大连市复员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审批表》、《转业证》、《失业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3、军队自谋职业人员:《自主择业手册》、《自谋职业管理手册》《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黑白、彩色不限);4、劳教及刑事处罚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法院判决书》、《释放证》。

办事程序:申请人到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到大连银行办理缴费。

办事时限:即时办结办公地点: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地址: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西岗区长江路588号(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地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中山公园西侧大楼,24、31、15、101、522、534、708路联合路车站附近)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地址:甘井子松江路19号(8、19、612路兴华街车站)便民服务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二)单位增加新参保人员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0]34号)全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大人社发〔2017〕208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0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现将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到550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仍按《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12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8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90元。

三、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居民和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和本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参保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

四、《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108号)于2018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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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文 件 号】大劳发[2003]117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时 效 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已覆盖城镇9274个单位、106万人,尚有少部分企业及其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保障城镇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限期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尚未参加市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以后参保的,均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和缴纳的滞纳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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