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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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基础,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共12篇。《开皇律》条目简明、刑法宽缓,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同时,《开皇律》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的特权(比如说沿袭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秦汉以来的以钱赎罪,南北朝的官当制度),创立了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为阐明永徽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对律文进行统一解释。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和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发兵、兴造土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斗殴和诉讼制度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

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

劓刑:割鼻子

剕刑:砍脚

宫刑:毁坏生殖器

大辟:死刑

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唐代五刑:

(1)笞刑。打板子,主要是在腿部和臀部。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打板子,其大小尺寸厚度与笞刑所有不用,会打到背部。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强制从事劳动。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流放到边远地区,包括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强制服劳役。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后来,因为唐太宗把一些死刑减轻为断右趾,后改为流刑,又觉得太轻,加上劳役(加役流)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绞刑较重。

十恶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相比北齐律,唐律中的十恶去“降”(投降)增“不睦”,同时加“谋”以突出对预谋犯罪的镇压。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图谋推翻皇帝国家统治的行为,包括统治阶级内部因为争取权力的谋反和下面的人想取而代之的谋反;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即宫阙”指图谋破坏皇帝祖庙、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或建立其他政权的行为;(4)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蓄蛊毒、厌魅”指杀人罪中情节严重,方式方法恶劣的行为。

(6)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指损害皇帝尊严或对皇帝人身安全有所侵犯的行为。

(7)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诈称祖父母父母死。”指子孙违反了伦理道德中有关孝的规定的行为;

(8)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指亲族间相互侵犯的行为;

(9)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指地位卑下的人侵犯了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指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犯了十恶的人,合并起来,有些其他的规定,要受到这些规定的限制,如八议制度,在十恶范围内就没有,十恶不能享受八议的优待。减刑或者是赎刑,犯了十恶都不能享受。遇到大赦,有的人依然要除名,主要是官员,虽然赦免,但是要剥夺做官的资格(普通的官员既要负担一定的徭役)个别罪名依然要处死,如恶逆,即大赦不适用。或者是仍然要流放的,如造畜五毒。

对维护政权及已经成型的伦理道德观念较为重要,是立法史上的重要概念。

六赃(考题中出现)注:六赃和自首有时间可以看看

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明清六赃去强盗,受所监临,加监守盗、常人盗。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

强盗:指暴力夺取他人财物。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

明律开始去掉了所受监临和强盗,加上了

监守盗:指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

常人盗: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

唐律中的自首减免(考题中出现)

自首:罪行未被发现而自己投案,以免刑处。

自新:罪行被发现后自己投案,减刑二等。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不实不尽”(自首者交代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不彻底)如实交待的部分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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