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编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的调整具体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个环节中发生的需要国家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一般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法主体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三个方面。
就广义而言,还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课本P32)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维护经济自由、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等方面。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四个方面。
5.市场的缺陷6.市场失灵的表现7.经济法的概念、含义和特征经济法是调整在政府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律,具有经济性。
2.经济法是政府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的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3.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具有社会性。
4.经济法的内容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具有开放性。
8.有关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的理论(必要性、适度性、规则性、效果评价)9.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的重要区别第二编经济法主体1.独立经济管理机构具有立法权吗?2.经济管理主体具有准司法权吗?3.企业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哪些特征?4.经济法理念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5.普通企业有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6.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8.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0.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1.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2.有担保的银行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顺序之前有限受偿吗?13.无担保的银行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顺序之前有限受偿吗?14.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灵魂15.政府在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地位与角色16.社会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第三编宏观调控法1.什么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调控时所形成的竞技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知识点
经济法的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规制度等方面。
一、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主体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自由竞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市场规律等。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3. 调整资源配置:经济法通过税收、财产权保护等手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供求平衡,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等。
经济法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经济法律主体享有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法通过保护这些权益,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主体的义务规范:经济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则,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经济主体的责任追究: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对经济主体进行法律监管和追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平等自愿、有偿交易、合同约束、法律保护等。
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约束力: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约束力。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市场主体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201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请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分析: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分析: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①:“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10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⒈依法成立;⒉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⒈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⒊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带有“有限责任”字样;⒌有公司的住所..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三监事会监督机构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⒈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⒍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三监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节公司股票、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债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面值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的特点:1股息不固定;随公司经营而变化;2股东参与经营管理;3破产清算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优先股的特点:1股息固定;2不参与经营管理;3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的特点:1固定的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3视情况可提前回收;4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该如何选择股票或债券1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2发行定价原则不同;股票可平价、溢价;但不能折价发行;债券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3回购限制不同;股票一般无到期日;债券可视情况按市价回购;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随公司经营效益变化而变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5破产清算顺序不同;债券排在股票之前;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它有两种形式:⒈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⒉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程序: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它有两种形式:⒈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⒉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灭..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三、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自愿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2、强制解散的原因: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破产解散第187条;6司法解散第181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⒈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是中国法人企业;⒉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⒊合营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即可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收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设立程序⒈申请: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⒉审批:审批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经批准;发给批准证书;⒊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注册资本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3、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三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必须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四出资期限合营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如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5. 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以经济活动为对象、规制经济活动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研究经济活动规律,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的一门学科。
下面将就经济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及目的、特点等。
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基本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秩序、经济责任法、经济制裁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秩序、市场信用秩序等。
市场竞争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实行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市场监管秩序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秩序;市场信用秩序是指市场经济参与者在交易中遵守诚信原则,维护市场信用的秩序。
三、经济责任法经济责任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对违反交易约定、侵犯他人利益等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
经济责任法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客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五、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指经济主体之间为了达成一定的经济目的,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变更、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效力及效果等方面的规定。
六、经济犯罪法经济犯罪是指一些违法行为在经济领域内犯罪活动。
经济犯罪法主要包括贪污贿赂、挪用资金、侵占国有财产、经济间谍、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规定。
七、经济法实务经济法实务是指在具体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
经济法实务包括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等方面。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法目的明确,即保护、规范和促进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2.经济法是国家强制力的一种体现,具有强制性;3.经济法适用广泛,不仅适用于各种经济组织,也适用于个体经济活动;4.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分立,但与其他法律密切相关;5.经济法包含多个分支学科,如金融法、税法、证券法等,具有一定的专门性。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
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运用时纳税。
〔二〕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1.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托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帮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根据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3.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托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径直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径直出售,需根据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削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留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状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留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大一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经济法是一门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标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包括民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子学科。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利益分配原则、效率原则、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经济活动和经济法律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两大类。
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4.经济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经济法通过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保护知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5.经济法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劳动关系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做出的规定。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属于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范围。
6.经济法与金融法经济法和金融法密切相关。
金融法是以金融活动为对象、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组织、运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经济法与财税法8.经济法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
9.经济法与环境保护经济法与环境保护也有密切关联。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权益,保持生态环境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10.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与国之间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学学科。
国际经济法有着法律特性和国际特性的双重属性,它主要规范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的总称;重要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主要研究不同物资的生产、分配、交换及管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1)物权法:物权法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物质财产、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的保护。
(2)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3)票据法:票据法是为了保护票据发行人和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制度。
(5)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及其管理、运作及财务等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
(6)破产法:破产法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8)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经济法、经济管理法、金融法等法律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能够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经济法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此外,经济法还有助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
其次,自愿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骗。
再次,诚信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保护原则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经营许可和执照制度、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的应用经济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经营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领域,经济法可用于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国家经济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六、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地位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作用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
经济法的作用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济法适用于所有的经济主体,不论其身份、地位、规模大小。
2. 自由原则: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由选择、自由竞争的权利。
3. 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经济法要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秩序,包括市场竞争、价格形成、市场监管等。
2. 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经济法规定了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经济合同的规范: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进行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4. 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5. 经济犯罪的打击:经济法规定了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打击措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6. 公共财产的管理:经济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保护公共利益。
7. 劳动关系的调整:经济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1. 法律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包括宣传教育、法律解释、立法和执法等环节,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 监督机制的建立:经济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化,各国之间通过国际法律合作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2. 创新性: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创新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法需要不断创新,适应新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体系。
下面是《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的归纳: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体系。
2.经济法的特点:专门性、规模性、动态性、适应性、约束性。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产权保护等。
2.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三、经济组织与经济法1.经济组织的种类: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组织等。
2.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审查、许可证管理等。
四、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公平、自由、诚信、安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五、劳动关系与劳动法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
2.劳动法律的保障措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职业安全法等。
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1.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环境管理与企业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等。
七、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1.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应用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2.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商品交易、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九、金融与经济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
2.金融法律保障措施:金融监管法、银行法、证券法等。
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
2.国际经济法律保障措施:国际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经济法基础①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
②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
③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核心是契约自治与人权保障问题。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经济法立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二)法律。
这里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主要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这主要是指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效力及于所管辖地区的法规。
此外,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五)国际条约。
指本国同其他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等。
(六)判例和习惯。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4.市场调节经济有什么缺陷?1.缺乏完全竞争,会导致垄断。
2.市场的外部性问题、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分布不均匀问题。
3.不能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
4.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
5.市场运行存在成本。
6.存在经济周期。
5.政府干预经济有什么缺陷?1.政府没有利润观念,干预成本高。
2.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3.政府对自身的能力过度信赖,缺乏判断政府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4.政府及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
政府干预存在着任意性。
6.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包括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
(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包括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等。
(三)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
当然,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是表现那些稳定的定型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原理一、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那四个方面:(一)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二)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三)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四)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二、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二)关于市场运行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三)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四)关于社会和劳动保障的法律规定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特点及手段(一)特点:经济法以社会利益本位为宗旨,通过授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实现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并维护社会经济公平。
(二)手段:国家干预经济是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中处于指导地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意义的法律原则。
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一)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基础经济规律,是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
经济规律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其固有的方式作用于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
经济活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会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之,经济活动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仅不会取得成效,而且要受到它的惩罚。
(二)宪法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依据(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七、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二)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市场经济的好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价值规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等价交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优胜劣汰)。
⏹市场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
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赋予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发展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垄断、不正当竞争、地区封锁等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对于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以下是经济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第一,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法的基础。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市场资源配置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它要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求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经济法规范经济主体行为。
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三,经济法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的维护包括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价格垄断行为、打击商业贿赂等。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准入、企业竞争、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济法规定了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广告欺诈、不正当竞争、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经济法防范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经济法对贪污、受贿、行贿、走私、金融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经济法维护竞争秩序。
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
经济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限制经营者集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以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经济法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活动中,各相关主体应遵守经济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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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分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
其中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中的“登记”、按份共有、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制度是高频考点。
具体制度部分则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运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权利质权等要引起重视。
目录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上)担保物权(下)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特征与种类1.物的特征(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特别提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权利质押。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特别提示】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对比】一粒普通的大米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一粒经过微雕姓名的大米能够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不能成为物。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B.星星C.月亮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物的种类【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注意:不动产的典型特征是不能移动,或者虽能移动,但对其价值会造成较大减损。
林木依附于土地,也视为不动产。
但如果林木被砍伐后,脱离了特定的土地,就成为动产。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二、物权的种类【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留置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形成权D.地役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
选项A,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选项B,属于债权中的抗辩权。
选项C,形成权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变化,但其并非物权。
选项D,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选项D正确。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物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
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易过户给买家。
【特别提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①处分权。
物权变动,要求出让人具有处分权;债权行为则无此要求。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法律效果。
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但会导致消极义务的增加;物权行为会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③兼容性。
同一物不能同时实施发生两次处分行为;债权行为则可以一物数卖。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一物数卖,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有()。
A.甲春种秋收,收获了一车大白菜B.乙堆了一个雪人C.丙与配偶离婚约定净身出户,并取得某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D.丁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债务人向丁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原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依据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以及事实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
甲收获了一车白菜和乙堆了一个雪人,都是因加工、建造等事实行为而设立的物权,属于非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发生。
故,选项A、B正确。
丙的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并且涉及改变原有财产的归属(丙净身出户)。
故,选项C正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并未直接改变物的归属,而是仅仅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没有导致物权发生变动。
故,选项D错误。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1)现实交付,将动产现实转移交付给权利主体。
(2)观念交付,用其他方式替代现实交付的特殊形态。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物权内容变动登记,但不涉及权利转移和主体变化。
【举例】土地自然状况变化、权利人名称变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抵押担保的范围和主债权变化等。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移所需的登记。
【举例】买卖、赠与、入股、继承、不动产分割、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生效判决裁定导致转移等。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举例】不动产权利消灭,包括不动产灭失、放弃不动产权利、征收不动产、生效判决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等。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特别提示】异议登记有效期为15天。
(6)预告登记①为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实现,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②适用情形: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等。
【特别提示】①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②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有买卖合同被解除、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被清偿等。
【例题·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甲的房屋提供债权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
其后,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增加为400万元,仍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相应增加为400万元。
为使新增抵押生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类型是()。
A.更正登记B.预告登记C.变更登记D.转移登记『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类型。
更正登记,是指对登记错误的事项进行恢复、更正。
本题登记事项不涉及登记错误,因此不属于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进行的登记,本题登记事项是对已经存在的物权进行变更,不涉及预告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
本题所指的抵押不涉及物权变动。
对担保金额进行变更,属于对登记内容进行变更,为变更登记。
故,选C。
第三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一、所有权的类型1.所有权的法定分类(1)国家所有权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物享有所有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归国家所有。
不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电力设施、油气管道等也归国家所有。
②本考点为核心考点。
(2)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举例】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等设施。
(3)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享有所有权。
2.共有【特别提示】①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首先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准;其次,未载明时间或者时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再次,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最后,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②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时,除非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否则应视为按份共有。
③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典型形态。
④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例题·单选题】(2017年)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
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
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A.4人B.3人C.6人D.5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
本题中,朋友6人出资,未约定共有方式,因其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物对外转让,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征得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本题各出资人出资份额未定,应推定为6人平分份额。
故,4人同意,即符合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提示】法律上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故本题,最少需要4人同意即可转让。
二、善意取得1.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交易中才会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非法律行为,例如征收、判决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特别提示】①结合交易对象、场所、时机等判断是否善意。
②善意的判断时点:现实交付,以物的直接占有转移之时。
简易交付,以转让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
指示交付,以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协议生效时。
(3)以合理价格转让。
【特别提示】结合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判断,兼顾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
(4)物已完成交付。
(5)转让人合法占有标的物。
【特别提示】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6)转让合同有效。
【特别提示】①合同无效,或者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不适用善意取得。
②本考点为核心考点。
2.不动产善意取得特别要件(1)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三、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规则(1)拾得人应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2)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3)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5)在有悬赏广告时,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