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纪律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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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京司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8]232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7日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

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经整理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各种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等予以整理立卷,妥善保管。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

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态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京司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6〕102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在依法履行本机关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的信息,谁负责公开”的工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机关成立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促进专栏和管理系统信息的规范化;各处室作为信息的制作部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技术处应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录入和推送。

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规定

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规定

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规定
一、不准参与赌博及带有赌博性质的各种娱乐活动;
二、不准穿司法行政警服进入酒店及娱乐场所;
三、不准接受或从事色情服务;
四、不准经商、办企业,或插手经济纠纷,为非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的第二职业活动;
五、不准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或搞伤风败俗、低级趣味的行为。

六、不准公车私用,或用警车搞特权。

七、不准向基层和当事人拿、吃、卡、要和报销单据。

八、不准公款私用、侵占公款公物或请客送礼。

违反上述八条规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1日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现予印发,请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公正、公开、责罚相当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辖区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前期调查。

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接受委托的组织、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司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13〕179号)各区县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经6月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精神,科学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确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现对《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京政办函[2013]40号)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具体方案如下:一、建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市局成立以于泓源局长任组长,主管基层、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处的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成员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法宣处、律师综合处、公管处、基层处、矫正帮教处、法援指导处、信息技术处、监劳工作协调处、计财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任务分解(一)统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标任务:科学统筹编制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力量,合理设置人员岗位,适应基层社会管理的新需求,满足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需要。

主要举措:1、全面摸清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机构人员编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京司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司发[2009]216号)市监狱局、劳教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8]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并经2009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首都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在依法执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初任人民警察在见习期间不制发人民警察证。

严禁超范围发放。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司法”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委政法委《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意见(2000年3月20日)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依据市委政法委《关于追究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行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承担“一岗双责”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或者放任下属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二、领导责任区分第四条本意见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部门、行业中担任各级党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主任、所长(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五条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全面责任,副职领导干部负分管责任,下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

第六条追究领导责任应当区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第七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四)上级领导责任者,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下级机关或部门、行业发生的问题或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京司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2月10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针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局和各区政府网站“双公示”栏目、同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及缩短公示期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主动公示。

第四条《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目录确定的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36个月。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不再对外公示,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信用归集管理职责的处(科)室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申请。

行政处罚办案处(科)室负责确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和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申请的办理工作。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科)负责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缩短公示期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网站信息管理处(科)室负责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网站发布、调整工作。

第六条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或者公示有误的,有权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更正。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司法部作为国家机关之一,承担着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为了保证司法部工作人员的高效运转,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以及其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一、工作时间安排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进行安排。

常见的工作时间模式包括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等。

根据实际需要,司法部也可以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加班或调整工作时间表。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对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长期超负荷工作对工作人员产生的困扰和压力可能会影响到其工作效率和判断力。

因此,司法部要始终关注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并及时调整工作时间,以保证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休假制度休假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享受的合法权益,不仅能够缓解工作压力,还能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和生活需求。

1. 年假制度年假是工作人员按照服务年限享受的带薪休假。

司法部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和服务时间制定不同的年假政策。

通常,年假的休假天数会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这样可以激励工作人员继续为司法事业做出贡献。

2. 节假日休假制度节假日休假制度是司法部工作人员享受的法定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有权享受休假,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加班费或休假补贴。

这样的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3. 病假、事假制度病假和事假是司法部员工在需要休假时享受的假期类型。

病假是工作人员因疾病需要休息和治疗时的休假,事假是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短期离开工作岗位时的休假。

司法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病假和事假制度,并对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休假待遇。

休假制度的合理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工作人员享受到足够的休息时间后,能够更好地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进而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京司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0月26日经2021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处理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地以外的区违法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原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由原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现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第五条投诉处理期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跨区变更所在地的,已经受理投诉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办理,变更地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第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都有权办理的,由先受理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其他相关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助调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号:司发通[1999]137号颁布⽇期:1999-11-30执⾏⽇期:1999-1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部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关于进⼀步加强司法⾏政系统⼲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政机关是⼈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具,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量。

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切实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现结合司法⾏政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充分认识建设⾼素质的司法⾏政⼲警队伍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以邓⼩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为指导,正确地分析了政法⼲部队伍的现状,明确提出了政法⼲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标任务和重⼤措施,是今后相当长的⼀个时期内指导政法⼲部队伍建设的纲领性⽂件。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贯彻中共中央6号⽂件,对于加强司法⾏政⼲警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进程,促进司法⾏政⼯作的改⾰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组织⼴⼤⼲警,密切联系司法⾏政⼯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件精神,统⼀思想,提⾼认识,不断增强⼴⼤⼲警做好各项⼯作的信⼼;要正确分析队伍的现状,充分认识司法⾏政⼲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当前形势的要求和司法⾏政机关承担的任务相⽐,仍有不相适应的地⽅,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五⼤精神、实施依法治国⽅略、实现司法⾏政⼯作跨世纪发展的⾼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全⾯提⾼⼴⼤⼲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司发通[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7日司发通[20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人事局: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正规化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进—步做好司法行政机关辞退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已不具备条件,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依法解除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四)私自将警械、制式服装、警衔标志、警官证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五)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

司法局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司法局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明确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请假、休假等规定,保障司法局正常运转,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司法局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司法局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局可对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司法局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具体放假安排由司法局提前通知。

4. 因工作需要,司法局可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加班时间计入工作总量,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调休或加班费。

5. 司法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上下班,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司法局工作人员每日需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电子签名等。

(2)签到时,工作人员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签到。

(3)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依据,纳入个人考勤档案。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至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4:00至14:30。

(3)签到次数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签到,均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工作人员,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2)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出情况,并补签考勤记录。

(3)未按时补签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工作人员因忘记签到导致未能记录考勤的,应在当天内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

(2)经主管领导核实后,可予以补签,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司法局考勤制度范本

司法局考勤制度范本

司法局考勤制度范本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一条工作时间1. 全体干警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3.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下班,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条请假制度1. 干警请(休)假主要包括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和事假等。

2. 请(休)假的程序及审批权限:(1)一天以下(含一天)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三天以下(含三天内)的请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三天以上的请假,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

3. 请假条必须报政治部备案。

4.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到辖区范围以外休假的,应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5. 请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事假期间,若遇法定节假日,假期顺延计算,不再安排补休。

第三条考勤记录1. 全体干警需按时填写考勤记录,做到准确、完整、真实。

2. 考勤记录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每月末报政治部备案。

3. 政治部定期对考勤记录进行查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考勤纪律1. 不请假外出或请霸王假的,按旷工处理。

2. 迟到、早退的,按以下规定论处:(1)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2)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3)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4)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考勤结果运用1. 考勤结果作为干警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2. 考勤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3. 考勤问题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特殊情况处理1. 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考勤制度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 特殊情况的处理,需报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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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纪律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
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纪律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干警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司法行政干警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行政干警在工作时间以外,要遵纪守法,慎重交友,自觉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

二、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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