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

合集下载

913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条款11页word文档

913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条款11页word文档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保寿发[2019]107号,201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费率表-2007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费率表-2007

注: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半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费=0.52*年交保费。
《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费率表
(女性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至50周岁 保障至55周岁 保障至60周岁 保障至65周岁 保险/交费年期 投保年龄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交至50周岁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交至55周岁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交至60周岁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交至65周岁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74 75 76 77 77 78 78 79 80 80 81 82 83 83 84 85 86 86 87 88 88 89 89 90 90 91 91 91 91 92 92 91 91 90 89 88 87 85 83 80 77 50 51 52 52 53 53 53 54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60 60 60 61 61 62 62 62 62 63 63 63 63 62 62 62 61 40 40 41 41 42 42 42 43 43 43 44 44 44 45 45 46 46 47 47 47 48 48 48 49 49 49 49 50 50 50 50 21 22 22 23 23 24 24 25 25 26 27 27 28 29 30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9 40 41 43 45 46 48 50 51 54 56 58 61 64 66 70 73 77 91 93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3 104 105 107 108 109 111 112 113 115 116 117 119 120 121 122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1 132 132 131 131 130 129 128 126 123 120 116 112 62 63 64 65 66 67 67 68 69 70 71 72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3 84 85 86 87 88 88 89 90 90 90 91 91 90 90 89 88 49 50 51 52 52 53 53 54 55 55 56 57 57 58 59 60 60 61 62 63 63 64 65 65 66 67 68 68 69 70 71 71 72 72 73 73 25 26 27 27 28 28 29 30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4 45 47 48 50 52 53 55 58 60 62 65 67 70 73 75 78 81 85 88 92 97 101 106 112 111 113 115 117 119 120 122 124 126 127 129 131 133 135 137 139 142 144 146 148 150 152 154 156 158 161 163 165 167 169 171 173 175 176 178 179 180 181 182 182 183 182 182 181 180 178 175 171 167 162 155 76 77 78 80 81 82 83 84 85 87 88 89 91 92 93 95 96 98 99 101 102 103 105 106 108 109 111 112 114 115 117 118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6 127 127 127 126 125 124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80 81 82 83 84 86 87 88 89 91 92 93 94 95 97 98 99 100 101 101 102 103 30 30 31 32 33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6 47 49 50 52 53 55 57 59 61 63 65 67 70 72 75 78 81 84 87 91 95 99 103 105 110 114 119 124 130 135 142 148 155 133 136 139 141 143 145 148 150 152 155 158 160 163 166 169 172 174 177 180 183 186 189 192 195 198 201 204 207 210 214 217 220 223 225 228 231 233 236 238 240 241 243 244 245 246 247 247 246 245 243 241 237 233 228 222 214 90 92 94 96 97 99 100 102 104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7 119 121 123 125 127 129 131 133 135 137 139 141 143 146 148 150 152 154 156 158 160 162 164 165 167 168 170 171 172 173 173 173 173 172 171 72 73 74 76 77 78 79 81 82 83 85 86 88 89 91 92 94 95 97 98 100 102 103 105 107 108 110 112 114 116 117 119 121 123 125 126 128 130 132 133 135 136 138 139 141 142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8 49 50 52 53 55 57 58 60 62 64 66 68 70 73 75 78 80 83 86 89 93 96 100 104 108 112 116 121 126 131 136 142 145 151 158 164 171 178 186 195 204 214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_1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_1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早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早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照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早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早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早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何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躯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早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别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早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别受本附加条款的妨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早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早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对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25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Additional terms for adv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范文最新推荐------------------------------------------------------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1 / 10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9.3、9.4、9.1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轻度重疾的释义,请您留意 …………………9.3、9.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 9.1 周岁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重大疾病 9.4 特定轻度重疾 9.5专科医生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11319.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9.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9 永久不可逆9.10 心功能状态分级 9.11 意外伤害 9.12 医院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9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20 净保险费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平保寿发[2014]117号,2014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三、四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定义 (6)第十六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七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7)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一种保险附加条款,旨在为投保人在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提供提前给付的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此附加条款,可以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经济援助。

下面将从定义、适用范围、保障期限、理赔条件、等角度对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是指在投保人患有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附加条款。

此附加条款的加入可以给投保人和受益人带来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应对各种困难和需求。

二、适用范围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适用于投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1. 投保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2.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三、保障期限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障期限通常与主险的保障期限相同。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要符合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等情况下的理赔条件,即可享受提前给付的保险金。

四、理赔条件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作为一项附加险种,其理赔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疾病:投保人被确诊患有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例如心脏病、癌症、脑卒中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以证明患病情况。

2. 身故或全残:投保人因意外事故而身故或全残。

需要提供相关的身故或全残证明以证明事故发生及其严重性。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并在复核无误后及时支付给付保险金。

五、保险金给付方式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的保险金给付方式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形式进行,这需要在投保时根据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六、解除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解除:1. 投保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并在保险责任尚未发生之前解约。

2. 投保人丧失保险费支付能力,导致保险合同被解约。

保全——精选推荐

保全——精选推荐

保全补退费类变更项⽬保全规则(2009-01-18 22:40:29)转载标签:受托⼈产险平安信托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平安重⼤疾病保险财经分类:投保规则犹豫期退保申请资格⼈:投保⼈受理时间:客户签收⽇起10⽇内应备⽂件: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投保⼈⾝份证件;3.保单;4.正本收据。

操作规则:1.办理犹豫期退保必须符合约定的时间要求,个⼈营销保单只受理本⼈和签单业务员办理;银保保单只受理本⼈、客户经理和家庭成员(⽗母、配偶、⼦⼥)办理;2.回执签收⽇次⽇为保单犹豫期第⼀天,如果最后⼀天为节假⽇的,可顺延⾄节假⽇后第⼀个⼯作⽇受理;3.长期附加险可以单独办理犹豫期退保,短期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4.主险为⼀年期险种、旅⾏意外险、捐赠保单、拆分⽣成的保单,不受理犹豫期退保,但通过电话销售的万⾥通保单可受理;5.组合产品犹豫期退保规则:5.1.三鸿组合产品中的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或附加豁免保险费重⼤疾病险不单独受理犹豫期退保,但可以同时受理;5.2.平安附加万⾥通医疗保险(506),不能单独解除;6.收回保单和正本收据,并加盖作废章;7.遗失保单或有补发记录(⾮公司原因)的保单办理犹豫期退保须资格⼈亲办;8.⽣效时间:批注⽇。

2 退保申请资格⼈:投保⼈受理时间:保单效⼒终⽌前应备⽂件: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投保⼈⾝份证件;3.保单。

操作规则:1.主险、长期附加险(重疾提前给付险种除外)退保退还保单现⾦价值或扣除⼿续费后退还保费;短期附加险、重疾提前给付险种退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2.投保⼈免交保费后退保,若条款未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或其他限制的,按现⾦价值退保;3.主险退保的,附加险必须退保;4.若有未清偿款项,退保时将优先清偿相关款项后再⾏给付剩余的退保⾦;5.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及利息、保费账户余额将在退保⾦中⼀并给付;6.保单在操作退保时,如有⽣存⾦未领取,系统提⽰进⾏⽣存⾦领取后再退保,如客户因特殊情况暂不能领取⽣存⾦,可在退保后再办理⽣存⾦领取⼿续;7.公司赠送的保单不得退保;8.意外险退保规则:8.1.本规则的意外险包括以下险种:192、193、194、195、196、197、198、19501、19601、19701、19801;8.2.家庭式保单主被保⼈的意外险退保,则其配偶、⼦⼥的对应的同⼀有效险种也必须退保;8.3.意外医疗险附加于意外险的产品组合,被附加的意外险退保,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也必须退保;9.万能险退保规则9.1.⾮结算⽇申请退保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证利率结算当⽉的保单利息;9.2.结算⽇当⽇⾄结算利率公布前,本公司不受理退保申请;9.3.⾃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起,本合同终⽌。

重大疾病保险等保全规则070610

重大疾病保险等保全规则070610

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保全规则〖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1)、《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2)、《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91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91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19)、《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516),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一、一般保全规则: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1、新增附约:1.1两个新的组合产品新增规则:组合(1):世纪天使(906)+天使重疾(919)+豁免重疾07(916)组合(2):鸿利04(783)+鸿利重疾07(911)+豁免重疾07(916)1.1.1两个附加重疾险(911、919)仅以组合产品形式在新契约销售,不受理保全新增;1.1.2以上组合产品可根据险种搭配规则新增其它附加险。

1.1.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91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91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516)新增规则:可根据险种搭配规则在保全新增。

1.2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2)、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3)、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新增规则:同标准化定义前险种保全规则(组合销售,不能在保全单独新增),险种代码对应关系分别为912对应798,913对应799,917对应79201。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范文最新推荐------------------------------------------------------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1 / 9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范文最新推荐------------------------------------------------------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专业版精选3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专业版精选3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专业版(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0至1周岁 25%1至2周岁(含1周岁) 50%2至3周岁(含2周岁) 75%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如何交纳保险费4.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 合同效力的恢复5.1 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8.13)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保险事故通知;(2)宽限期;(3)效力中止;(4)如实告知;(5)未还款项;(6)合同内容变更;(7)地址变更;(8)争议处理。

释义8.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2)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3);(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4);(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