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船舶抵押破解担保困局

合集下载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风险研究
栏 目编 辑 : 红玲 叶


内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风 险 研 究
徐训春
由于造 船企 业 自身 特点 ,船 舶 企业 贷 款 担保 难 是制 约 其 融资 的 主要 瓶 颈 。
为落实 国 家船 舶 工业 调 整 振兴 规 划 , 交 通 部 海 事 局 制 定 了 《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权 建
融 资 环 境 的 角 度 出 发 , 如 果 对 这 类 动 产
根 据前 面讲述 的船 舶建 造第 3 4种 、 模式看 , 际出资 造船 的是船 东 , 船 厂 实 而 因其应 当取 得的加 工费 、租用 场地 费 或 建造利 润部 分是 打人造 船成 本 的 ,因此 船 舶 的实际所 有权 不能 仅简单 地确 定为
押制 度进 行担 保 ,势 必要 使在 建 船舶 离
开 船 舶 所 有 人 的 占 有 ,这 在 实 践 中 无 法 实 现 。 建 船 舶 设 定 抵 押 , 舶 所 有 人 不 在 船
记 。二是 在 建造合 同 中约定 费用 支付 方
式 , 般 情 况 下 , 东 分 5期 支 付 造 船 预 一 船
在 建船 舶在 安放 龙骨 或一个 以上 的 船 舶分 段 时进行 抵押 ,此 时抵 押物 本身 虽 有价 值却 没有 使用 价值 ,就船 舶使 用
性 而 言 , 建 船 舶 不 是 真 正 的 船 舶 , 舶 在 船
资料 进行 特别 的把关 。如 果约 定在 建船 舶所 有权 为船 舶建造 企业 , 了“ 行办 除 暂 法” 中规定 需要 提供 的资 料外 , 申请 人必 须提 供船 舶所 有权 归属证 明 ,且 与船舶 建造 有关 的船舶 建造 人 、订 造 人须在 此
担保 。债 务人( 厂) 船 不履行 债 务 时, 权 债

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提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可僵化地作出反面解释,即“特殊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可对抗一切善意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即使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

不能苛求第三人为表明其善意而提高注意义务,穷尽办法去履行登记查询义务。

[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S 农行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 船舶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Y 海运公司2007年5月14日,Y 海运公司向C 船舶公司订造一艘船舶,双方签订建造船舶合同书,约定船名“26 000吨双舷侧散货船”,造价1.078亿元,船舶应由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Y 海运公司派人驻造船现场,建造该货轮的乙方(指C 船舶公司)不得为该轮设立抵押,其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Y 海运公司无关等。

在涉案船舶订造过程中,C 船舶公司与该公司福安造船厂(以下简称福安造船厂)于2008年9月11日虚假签订船舶建造加工合同,并依据此虚假建造合同及上述涉案订造船舶相关资料为涉案船舶在宁德海事局办理船名为“乾利山19”、船舶所有人为C 船舶公司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其后,C 船舶公司在2010年2月8日与其理财顾问单位S 农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C 船舶公司以其所有的在建船舶“乾利山19”轮为抵押物向S 农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船舶于2012年3月14日建造完工,同年3月22日Y 海运公司与C 船舶公司签订船舶交接协议书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2012年3月底Y 海运公司在泉州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

登记证书记载:船名“天祥69”,所有权人Y 海运公司,船舶初次登记号码080412000012,总吨17 234,净吨9 651,船舶识别号CN20093547004。

S 农行认为,涉案船舶2008年即办理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海事部门早就以C 船舶公司以及下属福安造船厂分别为船东和船厂进行备案。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问题探析作者简介:罗家清(1975-),湖北麻城人,鄂州职业大学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及思想政治理论。

船舶建造是资金密集性产业,大部分造船企业都依赖于船舶融资,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更需要船舶融资。

发展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贷款融资是中小型造船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必由之路。

在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办理程序、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作了初步的探索与简要的分析。

标签:抵押融资;船舶;必要性;可行性;操作程序1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必要性1.1造船企业自有资产较少,信用担保困难很多造船企业缺乏雄厚的资产,大部分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资产负债率比较高,流动资产比较少,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信用等级往往较低。

特别是中小型造船企业,很难获得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

因为,中小型造船企业的自有资产中能提供给银行用于抵押的厂房及土地等资产很少,往往达不到的融资抵押要求,而且造船企业也缺乏足够的质押物,所以中小型造船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比例很小。

1.2银行缺乏了解造船业的专业人员制造船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既涉及了技术系统,又涉及财务系统、贸易系统。

银行的专业人员通常只对金融业务的运作比较熟悉,对此很难有全面、深刻的认识,更谈不上熟悉船舶制造业的运作,为了规避信贷风险,银行很难为船舶制造企业的提供信贷支持。

2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关于能否以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以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物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该种抵押权在登记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如果这些障碍不加以解决和规范,势必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 ) 一 银行 风 险控 制 , 融信 贷 紧缩是 制约 在建 金 船 舶抵 押 融资 的外 在 因素
其针 对 的主要 为金 陵船 厂 、 世纪 造 船公 司等 江苏 新
出 口船项 目上 。该融 资模 式 开展 程序 为 , 厂 与船 船 东签 订造船 合 同后 , 中 国进 出 口银 行 融 资 , 出 向 进 口银 行 审 贷 , 业 银 行 提供 担 保 并 对 贷 款 进 行 管 商 理 。对在 建船 舶 抵 押前 的 准备 阶段 及 船 厂 开 始 生 产 至在 建船舶 上船 台期 间 的风 险管 理 , 由进 出 口银 行、 商业银 行 和船 厂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 行 项 目资金 实 封 闭管理运 作 , 由政府 担保 基 金进 行 担 保 , 担 并 分
法 和政策 也 陆 续 出 台。2 0 0 6年 6月 2 7日江 苏 省
率先 颁 布 了 《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试 点 办 江
法》 随后 山东 省 2 0 , 0 7年 1月 1日颁 布 了《 东省 山
[ 键 词 ] 建船 舶 ; 押 ; 法 关 在 抵 立 [ 图 分 类 号 ] 6 . 中 D 19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0 8 6 8 2 1 )3—0 5 文 1 0 —8 2 (0 0 0 0 5一O 5


国 内除少 数船 厂拥 有 上市 融 资渠道 和私 募股权
投资 外 , 本都 是 向银 行 贷款 。但 是随着 金融 危机 基
的爆 发 ,银行 已经大 幅度 消减 船舶 信贷 , “ 全球 仅有
1 5家银行 仍 活 跃 于船 舶 融 资 领 域 ; 资 条 件 也 较 融 从 前更 加苛 刻 了 。 以船 舶 制造业 大 省浙 江为例 , ” 受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求实 2002.6市场经济纵横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孟葆春 目前,许多银行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由于船舶这一特殊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特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抵押贷款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对其他抵押物更大的风险,这也是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慎重开展此项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边贸易会大量增加,海上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海运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银行的支持,而银行也将作为投资方而从中受益。

银行对船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给船东提供贷款,获取利润。

银行对船东提供贷款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要求船东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作抵押,从而保证及时还贷。

但是,由于航运市场的不规范和银行缺乏对船舶抵押权的认识,导致许多银行往往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将是银行是否对船东开展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既要能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中受益,又要对船舶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充分认识,并予以有效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1、自然界和船舶本身的风险。

船舶作为一个流动的运输工具,本身就存在特殊的风险,如强风、巨浪等恶劣的天气条件,船员的操作失误,随时都会对船舶构成威胁,一旦发生船舶沉没等恶性事故,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就不复存在,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即使船舶发生一般事故或意外损坏,也将不同程度地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有时会造成船舶的实际价值小于银行的贷款数额。

2、船舶债权分配的风险。

贷款设定抵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在船舶海事优先权、留置权之后,这就给作为银行的抵押权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报酬;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蒋琪姚远[编者按] 融资,即“筹钱”。

在德衡律师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服务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国内外“热钱”热切地寻找投资项目,而融资方“渴望”融资,但他们之间仍然出现“哑铃”一样的瓶颈。

德衡律师发现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不知道哪种方式才是最恰当的,二是投融双方都不放心。

本来投融资的渠道方式有近20种可以由双方选择,我们这里仍无法告诉适合您的最佳投融资方式是什么,因为只有最适合才是最好的。

在这里德衡律师根据经验介绍了部分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提醒双方(尤其是融资方)进行防范和化解,促使双方放心,促进投融资成功。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中国的船舶行业欣欣向荣,但是对于像船舶工业这样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融资方面我国和其他造船强国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国内流行的融资手段是由船厂找到一家资金雄厚的外贸公司作为共同卖方,利用外贸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融资。

然而这种融资手段只是对公司法人的间接融资,而不是对船舶本身的直接融资。

而国外流行的融资手段则是在设立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为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

国内造船大省江苏、山东等也各自出台了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办法,但是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两个根本性法律风险值得特别关注。

一、在建船舶抵押标的物不确定,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于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使得司法界和融资双方的律师分歧较大,对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正在建造的船舶”,亦即将抵押关系成立时以在建形式存在的财产为抵押权的标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船舶抵押的标的为将来建好的船舶,当事人之间就在建船舶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以“未来建成的船舶”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笔者以为,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应当认定为“未来建成的船舶”。

从理论上看,抵押物必须具备下列特性: 一是特定性。

不特定的财产不能作为物权的标的,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二是必须具有价值和可让与性,不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虽有价值但是不可让与的财产,无法实现其变价,也就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三是经使用、收益不会毁损其价值的财产。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风险提示内容: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所有船舶融资方式中,船舶银行抵押贷款占到70%左右。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逐步复苏,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所加大。

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的总体实力并不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加上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从业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投资活动,目前,船舶抵押贷款已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困局的有效融资方式。

不过,当下我国造船业产能过剩,2010年产能增长速度近50%,银行对待船舶抵押贷款应持谨慎态度。

一、船舶抵押操作中存在风险1、由于船舶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多,船舶技术关联性强且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中国船检机构文件《船舶状态评估程序》进行实拖评估作业。

近期,出现个别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船舶抵押贷款评估时,甚至出具高估、虚假、失误、以及重大过错的评估报告,以损害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银行及时地防范信贷风险和对抗第三方。

2、船舶抵押担保体系还不健全。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除船舶抵押权外,银行还可辅助选择信用担保、收益让与担保等形式确确保贷款的安全,但是,由于我国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鱼龙混珠,导致银行难以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

3、船舶抵押权的难以实现。

抵押贷款过程中一旦融资方出现债务危机,银行普遍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适用,使得船舶拍卖后的款项所剩无几,很难满足抵押权的实现。

其次,其抵押船舶的变现过程十分漫长,只有通过航运交易所交易才能实现。

二、银行自身操作存在的风险1、出于惯性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原因,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几乎均将目标集中于屈指可数的央企和国企背景的船东群体。

银行船舶融资过度关注大客户,信贷资源集中于大型企业存在信贷集中风险。

2、银行对船舶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尚显不足。

从船舶融资的特点来看,一艘船的融资额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金额巨大;而且船舶贷款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都在5年以上,受利率变动的影响,银行对此风险难以把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背景下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Ab ta t Th o et C de o h o l’ sr c : e Pr p ry o f t e Pep eS Re bi f pu lc o
Chi a i l e e v i usy o n nfu nc s aro l n t e s op o g r nt e h c e f ua a e s, m o f ng,na ur ub tt i diyi t e ofs s iuton,c ndiins a o lte o to nd m da ii s o he p ia i f t a plc ton, gr da i n, tm e a o xe c sng o h a to i b r f e r i i f t e r al a in he m or g ge on s p un r c ns r c in ,fls e i to oft z t a hi de o t u to il
LIT in— he .H A N — n ’ a s ng Lixi
( . w c o l Da i n M a ii e U n v 1 La S h o , l a rtm i .,D a i n 1 0 6,Chi a; l 6 2 a 1 n
提 交 船舶 建造 合 同” 的表 述 和立 法 精 神 , 建 船舶 抵 在
融 资 的重 要法 律 问题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商 法 》 简称《 商法 》 ( 海 )
第 1 条 和第 1 1 4条 的规 定 , 建 船 舶 抵 押 权 是 指 以 在
在 建 船舶 为 客体 的抵 押权 。 照《 商 法 》 1 按 海 第 4条 关
于 “ 造 中 的船 舶 可 以设 定 船 舶 抵 押权 ” 及 “ 造 建 以 建 中 的船 舶 办 理 抵 押 权登 记 , 应 当 向船 舶 登 记 机 关 还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摘要: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

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建造中船舶;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概述1、建造中船舶概念我国《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此外,我国港务监督局于1994年发布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从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角度对其下了定义:“建造中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但是这一定义无法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基于以上认识,建造中船舶应被定义为: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并能被明确识别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①2、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定义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建造中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包括两方面: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冲突与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本文着重探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抵押权标的物范围不同。

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有不同规定。

例如,在德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标的包括正在建造的部分、正在使用的设备,甚至包括船东为建造中船舶投保特别的保险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②;而在英国和加拿大,只有用合理的方式清楚的表明其属于该特定的船舶,才被视为船东的财产。

③第二,抵押权的实现方面存在不同规定。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规定不同,以英国与法国为例。

英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占有船舶并进行出售、指定接管人,而法国的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拍卖等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曾叙砜(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上海 201306)摘 要:在船舶融资法律实践中,评估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价值存在对于标的物的范围立法不够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中欠缺相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制度,对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进行研究后发现:需明确船舶属具和在建船舶范畴的判断标准;除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以及征用补偿金外,还有违约赔偿金、船东互保赔偿金可作为船舶的替代物;船舶的附属利益没有必要设定,理由在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制度下可以归入代位物的范畴;对于征用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等。

关键词:船舶抵押;标的物;保险赔偿0 引 言船舶融资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常见方式之一是可以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贷款,除此以外,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资助,向私人或者公众募集等等。

在多种融资方式当中,船舶抵押最为常见,船东或者造船厂通常将现有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抵押给银行进行抵押融资。

船舶进行抵押之后,一旦船东出现破产或者融资不通等现象,抵押权人就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过程中,必然涉及权利的财产范围,即船舶标的物范围的界定问题。

《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船舶标的物范围的定义,而是通过其他法律,例如《物权法》《担保法》等补充说明,尽管已经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依然存在需要弥补的漏洞,如在建船舶的范畴问题,以及船舶代位物是否存在其他的替代物等问题。

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明确,以帮助解决实务上的困扰。

1 船舶融资抵押标的物存在问题1.1 关于船舶范围的问题(1)船舶的定义问题船舶是复杂的标的,在不同的环境下,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而在海上保险法当中,在建船舶不可以作为船舶保险的标的。

然而,目前《海商法》对于“在建船舶”存在定义模糊的问题。

(2)船舶属具的处理问题船舶分为三个部分:船体、船机和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对船舶有着清楚的定义,但对于属具没有过多的阐述。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问题研究

确定抵押权人:选择具 有合法资格的抵押权人
确定抵押物:选择符合 法律规定的在建船舶作 为抵押物
确定抵押期限:选择合 理的抵押期限
确定抵押条件: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
确定抵押程序:选择符 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程序
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 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实现方式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执行程序
04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建议
章节副标题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立法体系
明确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定义 和范围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设立、 变更和消 灭程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实现 方式和程 序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优先 受偿权和 限制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登记 和公示制 度
规定在建 船舶抵押 权的法律 责任和救 济措施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拍 卖、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 制执行抵押物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中的权利保护
抵押权人: 享有优先受 偿权,确保
债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 方式:拍卖、 变卖、折价
等方式
权利保护措 施:设立抵 押权登记制 度,确保抵 押权人的权

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确 保抵押权人 的权益得到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抵押权实现困难: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存在诸多障碍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抵押权实现效率低下: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船舶建造过程中风险较大:在建船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 船舶市场波动较大:船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在建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受损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试论在建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新方式

寻找新 的 实现方式 。
2. 的 实现 方 式 新
目前 , 者 们 提 出 的新 方式 有 以下 几 种 : 一 , 学 第 借鉴浮 动抵 押理 论 , 引入 项 目接 管 人 。该 观 点 将 在
浮动抵押 制 度 于 1 9世 纪后 半 叶在 英 国逐 渐形
成 和发 展 , 已 成 为 国际 融 资 中不 可 替 代 的 担保 方 现
式 之一 。浮动 抵押 是指担 保人 以其 现有 的 和 嗣后取 得 的全 部财产 或 部 分财 产 为 其 债 务 提 供担 保 , 担保
人 仍得 占有 、 使用 并 在 正 常经 营活 动 中处 分其 担 保
1 传 统 的 实现 方 式 .
大部 分 国家 都规定 船舶 抵押 权要 通 过强 制 拍卖 的途径来 实现 , 且 对 于在 建 船 舶 抵 押权 的实 现方 并 式并 没有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是 与 一 般 抵 押权 采 用 同 而 样 的实现 方式 , 挪 威 、 典 、 罗 斯 等 国都 是 这 样 如 瑞 俄 规定 的 。但 在 建船 舶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抵 押 权 客 体 , 采用强 制 拍 卖 的 形 式 并 不 是 最 优 的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一 方 面 , 建船 舶 的特 性 在 于 其 建成 后 的价 值 在 将远 远高 于建 成前 的价 值 , 一 般 情 况其 所 担 保 的 且 债权 额也 远远高 于建成 前 , 因此 , 对在 建 船舶 进行 拍 卖很 可能 导致 债权 人 的债权 无 法 得 到充 分 清 偿 ; 另
21 0 2年 6月
J n.2 1 u 02
文 章 编 号 : 6 17 4 ( 0 2 0 — 0 90 1 7 — 0 1 2 1 ) 30 6 — 4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航运行业的重要融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融资效率、减轻船东融资负担、促进航运业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的保全、对抵押物的变更等问题。

因此,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将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实践操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实践出发,分析目前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深入研究船舶抵押融资的原则和法律适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分析;2.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问题;3.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中抵押品的标的、变更和保全问题;4.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涉及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问题;5.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案例分析;6.基于研究结果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等方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其中,文献研究主要针对进口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案例分析将对国内银行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实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和总结,比较法主要是将国内和国际关于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四、研究计划本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文献研究及案例分析(1-3个月)1.收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相关文献资料,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综述总结,并评估当前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2.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二阶段:比较分析与问题研究(4-6个月)1.对国内和国际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其适用和限制;2.进一步研究和分析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中的抵押权优先顺序、抵押品标的、变更和保全等法律问题。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权法作业)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若干法律问题董辉学号:0120110070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虽然目前船舶抵押融资已经不再具有古代冒险贷款的性质,但仍然是海运市场投资者应对国际航运竞争、扩大和优化商船规模的最为青睐的融资方式。

船舶抵押融资的标的除了已经建造完成或营运中的船舶外,还包括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为了鼓励造船和解决造船所需的资金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抵押权制度,有效促进了本国船舶工业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我国进一步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业务提供一定参考。

建造中船舶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对"建造中船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从字面上理解,所谓建造中船舶是指正在建造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船舶的物,也有称作“在建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中虽然提及 "正在建造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等词语,但都没有对该等词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第4条规定:"当建造一艘特定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其自己的资金建造这样一艘船舶时,有关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登记应予允许。

但是,国内法可将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作为登记条件。

" 我国海事局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七)项中规定:"建造中船舶"是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浏览次数:7 次评论:[已关闭] 功能:打印本文摘要:利用在建船舶作抵押向银行提供担保,有助于造船企业打破融资瓶颈。

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既面临法律困境也面临金融风险控制的困境。

文章指出完善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在建船舶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在建船舶所有权抵押登记风险控制中国已经跨入了世界造船大国的行列,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融资环境是其发展软环境中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地方造船企业普遍面临贷款融资难的窘境,船舶融资手段远滞后于船舶工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地方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我国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资金回收周期长,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土地、码头、厂房、船台和专用设备上,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担保困难,银行所能提供的融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造船企业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如将在建船舶视为与在建建筑物相同的不动产,向银行设定抵押或向担保公司等企业设定反担保,就成为造船企业打破其融资瓶颈的关键。

但由于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只是允许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均未就“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作出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由于船舶行业融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对在建船舶贷款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在实务中难以开展。

突破我国造船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金融业对我国造船业的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建船舶抵押制度迫在眉睫。

而目前我国海商法和金融法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相当匮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十分欠缺。

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困境一方面,在建船舶的法律属性不明,登记制度无法操作,其抵押的效力也无法确定。

另一方面,船舶融资本身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其立项、实施与运营等环节上都面临着种种风险,银行对此类融资手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进而难以下决心加大对船舶领域融资的力度。

我国海商法并不排斥在建船舶抵押登记。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课题背景全球船舶工业的快速发展既为国家经济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贡献,也为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发展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船舶的建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要涉及到多方面的合作和资金投入,不仅仅是建筑材料的采购和人员的管理,还包括资金的筹措,投资的风险评估和抵押权的规划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抵押权在船舶建造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也至关重要。

本研究旨在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问题进行研究,以提高抵押权管理效率,为投资方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推动船舶工业稳步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揭示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进一步阐述抵押权的法律意义和运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为此,本研究将重点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

3.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分析,及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

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

5.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管理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三、研究内容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定义、特点和相关知识,以便更加清晰地理解抵押权在船舶建造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内容,以更好地理解抵押权的法律意义和运用。

3.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分析,及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

本部分主要分析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优缺点,阐述其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抵押权,为投资方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

本部分主要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应用问题,包括抵押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抵押权的实现和维护、抵押权的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船舶投资方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之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造船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造船公司因筹集资金需求,纷纷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抵押正在建造的船舶。

而船舶建造涉及巨额资金和不确定的市场前景,一旦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情形发生,债权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因此,在抵押船舶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国内学者已经对船舶抵押权的立法、司法实践、拍卖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对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

然而,建造中的船舶抵押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深入研究。

因此,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立法原则、实践应用和优化建议等方面的研究,探讨船舶抵押权的保全,以减少债权人因建造中船舶抵押而产生的风险。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立法原则的探讨,即如何通过现有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在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利的优先权和保全权等。

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对目前已发生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案例进行研究和总结,分析抵押船舶在建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3. 建议优化现有立法制度,从中找出问题所在,以建议改善和完善现有法规,提高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保全性和利用效率。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法律规定、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深入探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预期成果和可行性分析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立法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提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建议。

2. 通过实践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目前抵押船舶在建造中的问题,以及可能的风险和解决方案。

3. 优化立法制度,提高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保全性和利用效率。

本研究的可行性分析: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问题是当今造船业面临的一大挑战,本研究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

2. 在国内外已有学术研究基础上,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施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配 合 该 办 法 的 实 施


是 正 常交 船 撤 保


个 就 是 船 东 弃船

此时


就需
将允许 进行抵押 融 资的试点企 业 和重 点船

要 采 取 拍卖 或 其 它 处 置 方 式 将船 舶 变 现 以 偿 还 贷 款 为

田红认

通 过 锁定船 企 和船 型
增加 了透 明度

要 求抵 押
船 的风 险 大可 能

因 为 由于 现 在 船 东 都 是 8 0 % 的 预 付 款

弃船 不

人 独 立 拥 有被 抵 押 船 舶 的 所 有 权 ; 整体 建 造 的船 舶 已 处 于 安
由此 可 见

上 述 风 险 都 是 可 以 控 制 和 防范 的

放 龙 骨 阶段



分 段 建 造 的 船 舶 已 经 完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段 的 建

防 范市 场 价 格 大 幅波 动 带 来 的 影 响
同 价 的 盈 利进 行 考 虑
还 能 不 能 偿 还 贷款


三 是 对 材料 的涨 价 和 合

江 苏试点办 法 的
个 重 要 特 点 是 可 操 作性 强


试点办法
抵 押 的船 舶 到 底 会 不 会 亏 损

亏 损后
对 办 理 建 造 中船 舶 抵 押 融 资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降低
应 该 尽 快 建 立 在 建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通过
哪 怕 是 虚 拟 的网 上 船 舶 交 易市 场

将 已 经 出 险 的在 建 抵 押 船

泰 州 口 岸 船 舶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刁 春景 告 诉 记 者

舶顺 利 处 置 后 退 出

有 其特殊 背景 般不是很大 较少
. .

她 介绍说

预 付款 保 函 业 务


即船 厂 需 求强 烈

规模

《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试 点 办 法 》 是 全 国 首 个 关 于 江
资 产 负债 率 普 遍 偏 高

可 用 于 融 资 抵 押 的资 产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管理 办 法
此外
光 有 风 险 防范 还 不 够

还 要 能 在风 险 发 生 时知道
且 评 估价值达 到船 舶合 同价 的 8 %

以上

船 舶未设定 其
江 苏省还 通 过
如何 处置 风 险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退 出 目前遇 到 两 种 情

他抵押 权和担保 债权
发 布 公 告 的形 式
型 向社 会 公 开 了风 险
6。 %

银行


方 面 对 在 建 船 舶 按 照 评 估价 值 的


当船 市 开 始 慢 慢 好 转 时
了 共识

相 关各 方对在 建船 舶 抵押融 资形 成

70 %
作 为抵 押 率
方 面 在前 期 对 船价 进 行 预 测


并 最 终促 成 试 点 办 法 的 顺 利 出 台 及 有 效 实施


商 业 银 行 更 是 明 确将 船 舶 行 业 作 为 信贷投 放 的 退 出 行 业
已 有 20 多家银行在江 苏开 展 了在建船舶抵
陷 入 困 境 的 造 船 企 业 迫 切 希 望 能 通 过 船 舶抵 押 模 式获 得 资 金 其实


押 融 资业 务
200 7

50
多艘 在 建 船 舶 通 过 抵 押 融 资 方 式 筹 得 资 金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风 险 管理 处 处 长 田 红 是 最 早 参
与 在 建船 舶抵押融资的人 员 之


亲 身 经 历 了 在 建船 舶 抵 押
江 苏抵 押 融 资做 的 比 较 早
江 苏地方船企 多
. ,
适 用 于 船 舶 卖 方 贷款

融 资 的整 个发 展 过 程
这 样 整 个 在 建 船 舶 的抵 押

融 资过 程 才
点 办 法 为融 资 提 供 了 方 便 抵 押融 资
维普资讯

t lj
独 家 看 点
船舶 盛 宴 P K 融 资 生态
在建 船舶 抵 押 担保 困局

不足

小船厂 融 资难

难在
担保环 节

担保实力
直 是 困扰 中小 船 厂 的 融

资软 肋
然而

2006
年6 月


着 《江 苏 省 建 造 中 船 舶 抵 押 融 资试点 办 法 》 的实 施 新 的造 船 融 资模式
要程序

抵 押融 资 的主

这 些 都 有 数据 测 算
第 四 就 是 汇 率 的风

申请 办 理 抵 押 权 登 记 的 有 关 事 项 都 给 予 了 明 确 规 定



汇 率 的 风 险 可 以通 过 作 延 伸 产 品 降 低 风 险

五 是 船 东弃

特 别 是 对 在 建船 舶 抵 押 登 记 条 件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种全

在建船
舶 抵 押 融 资 为 中小 船 厂 带来 了
希望

江 苏试 点成效 显 著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是 指 船 舶 所 有 人 (船 厂 ) 将在 建 船 舶 作
为 担 保 物 抵 押 给 银 行 进 行 融 资 的行 为

导表示

该 办 法 已 成 为 江 苏省船 舶 工 业 融 资担 保 的 重 要 渠 道


早 在 20 0 2 年

3 在进 出 1 银 行 的主 导 下


江 苏就 已
年全 省船 舶信 贷余额达 2 5 0 亿元
江 苏 省 国 防科 工 办 领
经 出现 了 在 建 船 舶 抵 押 融 资 的 尝 试
由 于 当 时 没 有规 范 的操
18
பைடு நூலகம்中 国 船检
C H IN A S H I P S U R V E Y 2 0 0 8 6
维普资讯
作流程 和 文本
有 的几 个 个 案

只能





而 且 困难 重重

但正 是这 仅

帐款 的 质 押

出 资 人 ( 股 东 1股 权 的 质 押


都 要 同 时进 行



让 相 关 方看 到 了抵押融 资 的魅力

2003


便对 船 厂 进行约束
显 著 成 效 的办 法


也是 迄今为止 唯


个取 得

贷款或开 保 函

般只 好通 过代理 机 构担保

而 这需 要
据悉

山东

辽 宁 虽 已 出 台办 法
但还 没
支 付 较 高 的担 保 费
此外

19 98
至 2 0 0 0 年 的造 船 行 业 低 谷

有真 正 做 起 来
3 时至今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