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将已经认证并申报的进项税额导出,用于抵扣输出税务。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收到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相抵,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进项税转出的相关内容。
一、进项税转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项税转出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用于减免应纳增值税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规定》(财税〔2017〕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进项税额发生后,符合增值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税率明显低于销项税率等条件的;2.企业在本期申报的进项税额扣除后,仍有进项税额未能在本期扣除完毕的。
二、进项税转出的申报流程企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转出申报:1.核定进项税额企业需要核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确保准确无误。
核定的进项税额应包括在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剩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2.填报进项税转出申报表企业需要准备进项税转出申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申报表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认证的进项税额、可转出的进项税额等相关内容。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毕的进项税转出申报表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如进项发票、认证材料等。
4.税务部门审核和审批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核实企业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如果审批通过,企业即可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5.进项税转出操作企业通过税控系统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
具体操作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一般包括选择正确的转出项目、输入转出金额、确认转出结果等步骤。
6.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企业需要妥善记录和保存进项税转出的相关信息,以备日后需要查验和核对。
三、进项税转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转出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核定进项税额企业应每月或每季度核准并认证进项税额,确保核准的进项税额和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致。
2.准确填写申报表企业在填报进项税转出申报表时,应准确填写各项信息,确保信息无误。
《税法》知识点:关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税法》知识点:关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都是直接以毁损的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的,而运费和免税农产品管理不善毁损时是先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这是为什么呢?关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凭票抵扣: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计算抵扣:农产品和运费是计算抵扣进项税凭票抵扣:一般货物都是凭票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
比如: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则这批钢材的入账成本即为1000元,假如这批钢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1000×17%=170(元)(与之前购进时的进项税是一致的)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而是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比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000×13%=130(元),而计入成本的价款为870元(1000-130),假如这批农产品因管理不善毁损,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就需要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发票上的金额,即870/(1-13%)=1000(元),然后再乘以税率13%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即870/(1-13%)×13%=130(元)(也是与购进时的进项税一致的)。
总结: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
实际上在进项税转出上处理的不同就是因为在抵扣方式上的不同,一类是凭票抵扣的,这种情况的进项税额转出=成本×税率;而另一类是计算抵扣的(仅限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其进项税额转出=成本/(1-税率)×税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借:主营业务成本(农用薄膜) 32708.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708.19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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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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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 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改变用途 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 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 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 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将其视同 销项税额。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 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 ,若 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 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 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 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 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
备考关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范围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
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于⾮应税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条例第⼗条第(⼆)⾄(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法(以票抵税、计算抵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法(以票抵税、计算抵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总结1 .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两种:A.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原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账面成本×税率(适用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B.计算抵税——按成本计算转出。
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账面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购买免税农产品分两种情况:①一般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农产品账面成本=买价-买价×13%外购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农产品账面成本/(1-13%)×13%★②烟叶产品:收购价格+价外补贴=收购金额收购金额+20%烟叶税=基数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0%)×(1+20%)×87%烟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收购价款×(1+10%)×(1+20%)×87%÷(1-13%)×13%2 . 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①因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和计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纳税人在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都将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上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786元,尚未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商场已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依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000元,本月相关票据通过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做账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做账方法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申请税务优惠政策或者发生特殊情况下,需要将已经享受到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做账方法。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购买金额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首先,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3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1. 企业享受到税务优惠政策,但是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超过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需要将超过部分进行转出。
2.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转让、转移、报废或者不再使用,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3. 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接受的服务与生产经营无关,或者无法计入成本费用的,需要将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第一步,填制《进项税额转出凭证》。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会计凭证记账的操作,企业需要填写《进项税额转出凭证》来记录这一操作。
在凭证上需要明确注明转出的金额、转出的原因以及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二步,根据规定的科目进行分录。
转出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会计凭证上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科目分录。
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应交税费科目或者其他相关的费用科目进行分录。
第三步,核对凭证并进行会计账簿的登记。
在进行分录操作之后,需要核对凭证的正确性,并将相关的会计凭证信息登记到会计账簿中。
这一步是确保进项税额转出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关键步骤。
第四步,定期进行核对和结算。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有限制的操作,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核对和结算,确保转出操作的合规性。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或者返还进项税额的时候,需要对已经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关的处理。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进项税额转出报税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报税处理一、背景介绍进项税额是企业在采购、服务和资产购置等过程中支出的增值税,按照税收制度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出报税。
进项税额转出报税是企业在报税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能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限制:1. 合规性:进项税额必须是合规且真实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企业在采购、服务和资产购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税额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销。
2. 有效性:进项税额转出必须是在报税期内进行的有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将进项税额转出,逾期操作或未操作的进项税额无法享受转出的待遇。
3. 相关支出:进项税额只能与企业的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支出相关。
即企业购进的货物、服务或者不动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税额,才能转出为可报税的进项税额。
4. 证明文件: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支持进项税额转出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例如发票、费用报销凭证等。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报税处理流程1. 收集进项税额证明文件:企业在报税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进项税额证明文件,包括发票、费用报销凭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是企业享受进项税额转出待遇的依据,因此要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登记进项税额信息:企业需要将收集到的进项税额证明文件登记在进项税额转出报税处理系统中。
登记时需要填写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票的发票号码、购方名称、购方税号、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税号、货物或服务名称、金额等。
3. 核对进项税额信息:登记完进项税额信息后,企业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核对。
核对的目的是确保进项税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发票号码是否正确、金额是否一致等。
4.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根据核对后的进项税额信息,企业可以计算出可转出的进项税额金额。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3.记账处理:
借方科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是“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
贷方科目:固定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某企业设备维修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26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维修)226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提交报税数据:将转出税额的会计处理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完成税务申报。
三.注意事项
1.确保转出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多转或少转。
2.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转出处理,避免逾期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保留好转出处理的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一、还原法 (1)(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1)(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2)二、比例法 (2)(一)成本比例法 (2)(二)收入比例法 (3)具体例子说明 (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计算方法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还原法(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
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
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0.094=9.62(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及申报指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及申报指引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一定的规定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税额转出,并不再作为应纳税额进行缴纳的过程。
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和原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通过一定的手续和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出,减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
其基本原理是合理识别和核实可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环节增值税特殊管理区内企业以及其他特定类别的企业。
在申请和使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准确填报发票信息、合理选择转出方式等。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正确使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如何准确识别和核实可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首先需要准确识别和核实可转出的税额。
一方面,企业需要确保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具备可转出的性质。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核实相关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止虚开和假证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当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更新对可转出税额的认识和了解。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际运用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和记录、税务机关的审查和认定等。
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保持良好的会计和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避免因为理解错误或不及时补救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及转出的计算方法增值税是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
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同时也允许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抵扣之
前支付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向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时,将所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中产生的增值税转出作为抵
扣项,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减的一种税务机制。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实际用途计算:适用于购买不可供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以及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企业应根据实际用途将对应的进项税
额转出。
2.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适用于企业同时从事免税销售和应税销售的
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销售额比例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按照销项税额计算:适用于非货物交易的情况,如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可以将与该项劳务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必须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否则无法享受进项税额转出的优惠政策。
3.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
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中支付的增值税转出抵扣的一种税务机制。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
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实际用途或其他计算方法进行抵扣,同时合规经营和相关发票齐全也是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摘要: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将已购进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所应付的税额从应交税金中转出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有未实际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将其转出,用于减少应交税金。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开具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这些发票是真实有效的;2.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开票的时限;3.企业在申请转出之前,已经向购买方催要了相关的发票;4.购买方不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将原购买方欠缴税款或者保险费的义务转让或者抵销给其他单位的。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方法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1.企业在转出前,应当对该笔发票进行严格的核实,确保该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核实完成后,企业需要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申请表》,并在表中详细说明转出的金额、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信息;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的发票,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4.税务部门在审核后,会核对申请表和发票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5.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将转出的金额从应交税金中抵扣,减少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所购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免因为虚开发票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2.及时催要购买方提供发票,确保转出申请的有效性;3.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确保表中的信息准确无误;4.配合税务部门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5.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纳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规定
旧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旧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新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版实施细则重新定义非正常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本意是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税企的争议,以前在实务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争议还是很多的。
旧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要进项转出,是考虑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问题,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存货发生了自然灾害损失,不仅是损失了存货价值,还损失了可抵扣的税金,新规定存货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不转出有国家考虑的理由,事实上是由国家相应承担部分损失,象汶川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执行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要求受灾企业缴税,是有点不人道,新规定更多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上人性化的原则。
办税指南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二十四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相较于之前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是一大进步,加上新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时限,这些变化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某电力集团所属的某生产电力设备厂(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不含税金额为5000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输费用为4650元),则该厂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纯粹原材料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4650)×17%+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650÷(1-7%)×7%=8059.5(元)。
在财务处理方面,查明资产非正常损失原因之前借:待处理财产损失50000元,贷:原材料50000元。
查明原因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8059.5元,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
资产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后借:营业外支出58059.5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58059.5元。
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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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增值税:注意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二十四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即非正常损失是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相较于之前的
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
是一大进步,加上新修订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延长了资产损失申报
时限,这些变化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
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
作进项税额转出。
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例:某电力集团所属的某生产电力设备厂(系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被盗,不含
税金额为5000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输费用为4650元),则该厂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纯粹原材料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00-4650)×17%+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650÷(1-7%)×7%=8059.5(元)。
在财务处理方面,查明资产非正常损失原因之前借:待处理
财产损失50000元,贷:原材料50000元。
查明原因后,借:待
处理财产损益8059.5元,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8059.5元。
资产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后借:营业外支
出58059.5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58059.5元。
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核算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
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
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
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
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果遇到
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生
由于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
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
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