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1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卫妇社字[200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9〕4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最大限度地为北京市每一名儿童提供专业的卫生保健服务,保障儿童健康,市政府决定免费为0-6岁学前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及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的筛查,现将《北京市0-6岁学前儿童免费健康体检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妇幼卫生保健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保障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责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先天性疾病筛查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如下意见:一、在本市住院分娩和接受社区儿童保健且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为免费筛查对象。
二、取得北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我市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任务(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三、现阶段我市免费实施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筛查项目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听力异常、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全面控烟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全面控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京教体美[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全面控烟的通知(京教体美〔2007〕7号)各区县教委、卫生局、爱卫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实施全面控烟工作,实现无烟区。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校园控烟范围指校园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教学区、办公区、会议区、图书馆、文体活动区以及生活区等。
二、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规定设立控烟宣传员。
校园主要区域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校内不得有烟具和烟蒂。
三、教育系统拒绝烟草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任何赞助和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宣传。
四、各区县爱卫会要配合教育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控烟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控烟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落实。
五、各区县卫生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控烟和卫生工作,积极地为学校提供预防保健、控烟与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和公共卫生服务。
六、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将在健康促进学校评估工作中把控烟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请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实施计划,并将有关精神落实到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学前[201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学前[2011]4号)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长足发展。
市、区县及乡镇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来抓,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公办园为基础、以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为重要补充的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质量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目前,北京学前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取得一级标准的各类型幼儿园举办分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科学育儿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就近就便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
现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制订本区县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具体实施办法,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小规模幼儿园相适宜的办学条件。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重点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重点背景综述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管理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近期,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本文将着重介绍《规定》中的重点内容。
管理体系《规定》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明确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责。
其中,组织机构应当包括董事会、财务监事会和管理团队。
财务监事会负责监督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和经营运作,管理团队负责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人力资源管理。
同时,《规定》还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校办学特色优势、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师资队伍建设五个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履行制度执行和结果评估等管理职责。
教学质量管理为提高民办教育机构教学质量,《规定》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课程统筹机制、教育诊断和评估制度、师资培养培训等制度。
其中,教育诊断和评估制度应包括课程评估、教学评估和学生评估。
师资培训制度应该包括入职培训、业务技能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此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教学质量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建立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及时查找问题、改进教育质量。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力量是教育机构的重要支撑。
为此,《规定》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师资队伍建设制度,开展教师招聘和评定。
明确招聘标准和流程,招用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和经验的教师。
同时,还建立教师培训和发展机制,支持教师持续学习和成长。
校园安全管理十分关注校园安全问题,北京市政府在《规定》中对于校园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责任清单,每年做好校园安全审核工作,对于学生人身安全、生活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经营管理作为企业,民办教育机构在经济运作方面也需要严格管理。
《规定》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工作。
对于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学前[2017]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京教学前〔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丰富办园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同时更好地应对“全面二孩”政策所带来的人口高峰,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将《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与常住适龄儿童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适龄儿童的看护困难。
二、各区应依托街道和乡镇,盘活辖区内的闲置资源,设立一批接收3-6岁儿童接受保育和教育的社区办园点,可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来承办,教育部门对其负主要管理责任。
三、各区教育部门应联合乡镇、街道对现有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无证幼儿园给予支持和帮助,创设条件使其符合社区办园点的要求,并对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加强管理和引导,规范其行为。
同时加强社区办园点举办者与家长双方之间民事基本法律关系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按照法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专项督导
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5]1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
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教函〔2015〕182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于5月10日至7月10日联合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妇字[1995]3号各区县政府文教办、卫生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卫生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学习、贯彻。
本《细则》未提及的其他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按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1995年4月7日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主管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并符合《隔离室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名以下,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50名以下至少应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名;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100~150名,寄宿制园所50~100名设专职保健医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医1名。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在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背景
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监管,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和《北京市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儿童的健康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应当明确儿童的基本信息、预防接种情况、饮食情况、常见病患病情况、护理情况等。
二、卫生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卫生检查和卫生防疫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对自来水、食品、餐具、儿童用品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检验,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同时,要加强对儿童生活习惯的培养和健康意识的教育。
三、健康体检和疫情报告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对儿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在卫生保健档案中记录相关情况。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儿童传染病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安全防范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对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防止发生火灾、意外伤害等事故。
结语
《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为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儿童健康安全,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文教办,各委、办、局(总公司)学前教育工作主管处室:为了使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托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北京市教委、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园(所)工作人员配备、园(所)房舍规划面积定额、玩教具配备、保健室医疗卫生器械配备及办公家具设备配备等五个方面的办园(所)条件标准作了规定。
《标准》把办园(所)条件分为基本、一般、较高三个层次。
该《标准》业经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举办托幼儿园所,改善办园(所)条件的依据。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表(此表适用于基本、一般、较高三个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北京市政府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中包括开
设幼儿园的政策。
根据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北京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包括场地、设施、师资等方面的要求。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幼儿园办学标准和规定,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3.实行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实行“谁报名、谁录取”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择优录取。
5.实行“一户一幼儿”原则,不得超编招生。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
注重家园合作,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和发展。
北京市政府在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
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提高幼儿园师资水平,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
革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北京市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北京市政府在开设幼儿园的政策上,注重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强调公益性质和公平原则,同时也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北京市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的城市。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开设幼儿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管理幼儿园的开设。
一、幼儿园开设的基本要求1. 地点条件:幼儿园的选址必须符合市区规划,距离大型道路、有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区域;离工业、商业和物流区域以及大型水域和娱乐场所等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区域一定距离。
具体的选址要根据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进行规划。
2. 建筑条件:幼儿园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幼儿的安全和舒适。
建筑的设计、装修和设施必须符合幼儿园教育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效果。
3. 师资条件:幼儿园必须拥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背景,并取得幼儿教育相关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园长或副园长的职称,并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
4. 教育条件:幼儿园必须制定教育方案和教学计划,并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设计教学内容。
幼儿园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幼儿的教育和培养,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包括语言、智力、体格、道德、社会适应等多个方面。
5. 安全条件:幼儿园必须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包括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系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幼儿识别危险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幼儿园的办学管理1. 办学许可:幼儿园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办学许可才能开展幼儿园教育。
申请办学许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场地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教育教学计划等。
2. 幼儿园日常管理:幼儿园必须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监管。
包括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保证幼儿的安全、健康和教育质量。
同时,幼儿园还要建立家校合作机制,与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幼儿的情况和发展。
3. 教师培训和评估:幼儿园必须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引言幼儿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北京市重视幼儿园的开设和运营,为了提供更好的幼儿教育服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规范幼儿园的发展和教育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
政策背景随着人们对幼儿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北京市逐渐增加了对幼儿园的需求。
为了满足家长对高质量幼儿园的需求,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设幼儿园的政策,旨在优化幼儿教育资源的配置,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政策内容1.幼儿园开设条件:开设幼儿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拥有合格的场所和设施,具备相关的教育资源和师资力量,符合相关卫生、安全和消防标准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办理幼儿园开办手续。
2.幼儿园办园性质: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可以分为公办、民办和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等。
公办幼儿园由政府出资兴办,民办幼儿园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则专门面向外籍人员的子女。
3.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进行,重点培养幼儿的综合发展能力。
课程设置包括语言、数学、自然科学、社会实践、艺术和体育等方面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4.教师资格要求: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必须符合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教师队伍建设包括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5.幼儿园管理:幼儿园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家长沟通等。
幼儿园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政策实施为了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政策宣传:北京市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幼儿园开设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政策,引导合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开设。
2.监管机构:北京市设立了专门的幼儿园监管机构,负责对幼儿园的开办、运营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节约型中小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勤[2010]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08【实施日期】2010.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节约型中小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勤[2010]2号)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开展节能减排校园行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约意识,现将《北京市节约型中小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北京市节约型中小学校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建设节约型中小学校,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以实际行动参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培养具有节约意识和能力的新型公民的主要途径。
根据国务院、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管理经验及技术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节约型中小学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全员参与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需要依靠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
校内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全校成员的参与奉献是节约型学校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
学校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的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校内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并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参与节约型学校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应鼓励家长、社区、专家、媒体、政府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有效参与,切实推动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
二、统筹规划节约型学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在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及设施建设等方面要体现统筹规划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持续发展。
学校要不断完善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将勤俭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纳入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统筹安排各部门的人员配备,妥善处理节约型学校建设与学校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合理设计、整体布局、厉行节约、保护环境,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建设环保、优美的校园环境。
「北京市申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相关条件(暂定规定)」
丰台区关于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丰台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为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京教学前[2011]4号文件的基本要求,结合丰台区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特制订丰台区关于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一、关于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一)小规模幼儿园的定义:(见文P4)(二)基本条件:(见文P4—P10)(三)小规模幼儿园的审批:1、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2、丰台区域内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由丰台区教委审批。
审批后抄送属地公安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3、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且要以普惠、优质为原则。
4、申请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内部管理体制等内容。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小规模幼儿园决策机构章程。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园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供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金额)、治安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房屋抗震八级的证明等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3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1〕3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0-3岁是人生存能力训练的重要时期,此时期,婴幼儿心理、智力等发展状况对一生都具有决定作用。
儿童早期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
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二、工作思路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建立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五官保健、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服务。
结合本市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对0-3岁儿童健行健康检查,正常儿童予以健康指导;问题儿童及时干预,促进儿童综合发展能力,提高其健康水平;严重问题儿童及时转诊治疗。
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北京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招满40儿童可办幼儿园
北京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招满40儿童可办幼儿园来源:新京报2011年04月07日02:24我来说两句(0)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一家幼儿园内,几名小朋友正在玩耍。
本报资料图片本报讯〔记者王佳琳〕未来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大院或者是写字楼中办幼儿园将成为可能。
昨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姜沛民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透露,北京已研究制定出小规模办幼儿园政策,今年开始推行小规模办园方式。
未来公办园举办小规模分园或个人小规模办园,有望在办园场地和招生数量要求上有所放宽,还可尝试半日制、小时制等多种灵活提供学前教育的模式。
小规模办园放宽场地要求小规模办园被视为是化解当下学前教育缺乏的一种变通策略,特别是针对中心城区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姜沛民说,过去幼儿园办园规模至少要6个班以上,另外要有必要的生活方面设施。
也就是说,通常要有180个幼儿的规模,才能申报幼儿园。
采取小规模办园后,40名以上幼儿,每个班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就可作为一个基本的申办标准。
另外还可采取举办半日制、小时制的灵活的办园方式。
如果园内无法做饭,也可引进有资质的送餐公司进行送餐等。
向公办园和个人开放申请姜沛民表示,未来优质公办园和符合条件的个人,都可参与申办小规模办园。
区县教育部门将负责这类幼儿园的审批。
但他强调,小规模办园尽管在办园面积、招生人数上降低门槛,但对于安全、消防等要求没有丝毫降低。
师资要求、园长要求等方面也无降低,必须有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
未来这些微型幼儿园也可能出现在写字楼、居民大院当中,化解一部分入园难的问题。
每年增两万幼儿园学位姜沛民同时表示,未来两年,北京市还将通过新建、改扩建和扩班等措施,每年增加两万个幼儿园学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30
•【字号】京教基一〔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教基一〔2019〕2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教育实际,市教委起草了《北京市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
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市教委广泛征求了区教委、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的意见。
文件形成后分别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交通委等五个委办局意见,以及朝阳区、门头沟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和延庆区等九个区政府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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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京教学前[2011]4号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长足发展。
市、区县及乡镇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来抓,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公办园为基础、以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为重要补充的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质量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目前,北京学前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取得一级标准的各类型幼儿园举办分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科学育儿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就近就便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
现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制订本区县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具体实施办法,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小规模幼儿园相适宜的办学条件。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
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
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一、基本条件(一)地点要求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
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
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4、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四)人员要求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
年龄不超65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
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六)卫生保健要求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安全工作要求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一)审批程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区县教委审批。
区县教委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引导小规模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区县教委在向小规模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或批准办园文件时,应明确幼儿园性质及级类。
区县教委对小规模幼儿园审批后,应抄送属地公安分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举办民办性质小规模幼儿园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场地证明文件。
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应写明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提交消防安全证明、卫生合格证明文件(北京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