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主席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YOUR SITE HERE
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YOUR SITE HERE
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YOUR SITE HERE
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第16章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法》马工程

第16章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经济法》马工程
(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
1.确保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等各方面活动的便利进行和正常开展
2.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计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计量监督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法定计量单位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地位
1.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必要制度
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
3.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产品质量宏观监督;2.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 (二)产品质量检验
• 1.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2.第三方检验。 (三)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 •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 工业产品。 (四)认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定义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而由价格立法确 立的政府、社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二)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
1.营造价格配置资源作用得以发挥的良好环境
2.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 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推行,由 (三)量值传递机制 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 量值传递是一个从计量基准器具到计量标准器具,再到工作计量器具逐级传递的过程。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编码: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课程学分:6学分①课程学时:总学时96学时,其中讲授92学时,讨论4学时②适用专业:统招全日制法学本科专业适用教材:《法理学》,主编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一)课程性质《法理学》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本科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的基础学科,相对于各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而言,法理学关注的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论。

《法理学》课程既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又是法科学生为养成法律人素质而须终生修习的一门知识。

《法理学》教案全面归纳、系统介绍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内容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历史、法学研究的方法,以及法的一般理论知识、法的现象、法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社会和依法治国等;对贯串整个法学体系的法学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作解析;对法的要素、法的部门、法的体系、法系等法学本体论知识作系统介绍;对法的本质、法的历史继承性、法的特征、法的历史类型和法律发展、法律现代化、法治等法理学传统理论和前沿问题作归纳。

(二)目的任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首。

本课程教学目的和意义,是通过学习,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和民主的法制观,确立法律思维方法,培植法学理论素养,既要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①法理学(一)2学分,法理学(二)4学分②法理学(一)32学时,法理学(二)64学时方法观察并思考法律问题,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问题,又要通过专门训练养成法律人独特的理念、知识同、思维和经验。

在几千年前,人类先贤已给“法学”下了一个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
第三、判决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四、民事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判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案方式
(二)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判决的性质可以将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 和变更判决。
2、根据判决对诉讼请求事项解决的范围,可以将判决划 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3、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可以 将判决划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调解协议,则是指记载当事人对其实体争 议处理内容的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形式有两种: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达成调解协 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3)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4)诉讼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
2.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只能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 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
二、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 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不准上诉,但可以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决定
(一)民事决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 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与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比较具 有下述特点:
1、民事决定既不是解决案件中的实体问 题,也不是解决诉讼中的一般程序问题,而是 适用于解决法定的特殊事项。
4、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判决分为确定判 决和未确定判决,也可称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奖励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规定

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法理学》第十六章 依法治国总论

《法理学》第十六章  依法治国总论

第五,由一人来治理国家还存在一个能力和精力有限 的问题,显然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恰当、正确处理好 纷繁众多的国务。于是不得不设立各种职位,任命许 多官员帮助处理政务。这有可能造成任人唯亲,出现 权力的专断和腐败等弊端,从而不利于国家。与其如 此,还不如多数人执政,实行法治为好。总之,在社 会生活中,人们需要法律,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法治比任何一个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根据同样的 道理,即使由个人来统治更好,也应该使其成为法律 的捍卫者和监护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当权 者必须依法统治,并防止有人违犯法律。
• 柏拉图 主张“贤人政治”,由一个智慧的 哲学王当国王,治理国家;所罗门王的故事
• 法律是刚性的,他只会束缚统治者的手脚; 而凭知识进行统治,可以随机应变,能够 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满足特殊需要。法
律就象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
• 1、希腊城邦--上百个城邦,不同的城邦法治不同。
的侵犯 。
特征
• 1、现代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1)没有民主,法就不 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 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3)没有民主,法就可 能为专制者所垄断,失去法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 2、法治以民主为目标,民主和法治相对于人类的全面自 由发展来说都是手段,相对于法的运行而言都是目的,民 主是法治的目标,否则就是专制。
第四,法律具有稳定性、形式性和明确性。既然人凭借感 情行事,而感情又是常常变动的,那当然就谈不上什么稳定的 问题。而依法治理国家,恰能避免这一缺点。同时,法律又是 借助于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于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固定的 形式特征。法律的形式方面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决定了它能 够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真正实现正义。

法理学目录.

法理学目录.
法律要素概述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法律概念释 义 •法律概念的 分类 •法律概念的 功能
•法治国家的判准 •建设法治国家的 困境与挑战 •社会主义中国法 治国家建设的具 体目标
14
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15
第十五章 >> 自由与秩序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 会关系的唯一手 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 是无限的 •法的适应性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的作用的发挥 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条件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阶级统治作 用 •社会管理作 用 •正确认识法 的作用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其表现为:(一)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

(二)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

(三)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一)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三)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

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种类(一)对法的创制活动的监督1.改变和撤销。

2.备案与批准。

(二)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法律。

第三节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一、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二、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三、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经过四次审议修改高票获得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

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

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

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原则,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何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查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法制

二依 . 2.有法必依 .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
第三节 法治
一、法治释义: 法治释义: 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它以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 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它以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中指出: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德里宣言》中的法治三原则: 《德里宣言》中的法治三原则: 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 、根据法治原则, 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 、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 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 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 , 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 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 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法治与人治辨析: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以及法律存在的 状态是与人治相对的。 状态是与人治相对的。 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具有以下含义:( :(1) 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具有以下含义:( ) 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 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 制;(2)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 ;( )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 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 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 工具,因而终究权大于法;( ;(3) 工具,因而终究权大于法;( )大于法的权力不 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在古代社会则通常为皇 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权或王权以及贵族特权。 权或王权以及贵族特权。

法律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以法律为依据,通过监督机构的运作,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力被合理行使,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效力,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监督制度的运行应遵循一定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追责性原则等。

首先,法律监督制度应以法律为基础,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监督机构应独立运作,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以保证监督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另外,监督机构应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追责,以起到威慑作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法律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指司法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指公众、媒体、社会团体等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司法机关的人员选拔任用、执行裁判决定的过程、司法解释的制定等方面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三、法律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法律监督机构是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察委员会、法律监督部门等是法律监督机构的主要形式,它们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监督机构应独立运作,有权力调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利向上级机关提请撤销违法行为,对违法人员进行追责,以保证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效果。

四、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能够确保执法人员遵守法律的规定和执法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它能够弥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的不足,通过外部监督,增加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律监督制度能够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满意度,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建立。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公民的监督
四、法律职业的监督
(一)律师的监督 (二)法学家的监督
五、新闻媒体的监督



复习
▲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 二、我国国家法律监督的体制。 ▲ 三、我国社会监督的种类。
作业
1、解释:法律监督。 2、简述我国的社会监督体制。

推荐资料
1、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教材第二十章。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第405页)
(一)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 障和主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三)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一)主体与客体 (二)内容 (三)种类:立法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二、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
以人民民主为基础; 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 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 依 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 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 督促。
三、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 ) (二)法律监督的客体( )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 1、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 问题; 2、重点:

▲复习:
1、解释法律责任、法律制 裁。 2、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3、简述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运行系统
解释 执法 守
立法法的Biblioteka 定推理法的实施司法
责任

监督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知识体系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二节 国家机关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广义的法律监督 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 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狭义的法律监督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 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 行的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一般行政监督 (二)专门行政监督 (三)行政复议 (四)行政监管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 过分集中 (二)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二、社会组织的监督
(一)民主党派的监督 (二)人民政协的监督 (三)社会团体的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四)法律监督的权力和权利 (五)法律监督的规则
四、我国法律监督的分类
(一)国家性监督与非国家性监督 1、国家性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国家强制性; 2、非国家性监督 ——社会监督无国家强制性。
(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1、内部监督 ——监督主体与客体同属于一个组织; 2、外部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分属不同的组 织,是真正的民主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