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情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六)其他相关工作。
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3篇)
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旨在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护程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无形资产的管理,在无形资产的保护、评估、使用、处置等方面具有约束力。
3. 无形资产指的是公司拥有并可在经营活动中发挥经济效益并具有相应法律保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资产。
第二条:无形资产的保护1. 公司应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保护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侵权行为。
2. 针对每项无形资产,公司应及时进行注册或备案,确保其受到法律保护。
3.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无形资产保护的意识,防止无形资产泄露和滥用。
第三条:无形资产的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反映。
2. 无形资产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公司管理层,用于决策和资产配置。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使用1. 公司应合理规划和利用无形资产,提高其使用效益。
2. 在无形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公司应与相关合作方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无形资产的合法使用。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1. 公司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决策并及时处置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其他1. 对于在本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并进行公告。
范本二: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3. 公司应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保护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被侵权或滥用。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1999]80号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1999〕80号)省属各高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使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学院财装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使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学院财装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
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商标权;(二)校誉、商誉(包括:校名、校徽、学校标志;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等);(三)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翻译作品、美术作品、音像制品、教材、规范汇编、软件、草图、手稿等)及其邻接权;(四)土地使用权;(五)购买、使用和外部接受捐赠获得的无形资产;(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无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二)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及转化形成的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三)图书馆负责全校电子图书资源的管理;(四)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系统等资产的管理;(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其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管理;(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的登记入账、统计汇总、清查盘点、处置申报等管理。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管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建立台账、办理调剂、处置报批手续等;(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五)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六)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某某教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校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以全国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国资代码为依据,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库,满足经常性国有资产管理查询,检索,分析的需要。
随时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6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物质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行为,促进无形资产的正常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无形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在经济实体中具有价值、可用于创造收益或降低成本的非物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誉、秘密技术等。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登记备案无形资产所有者应当依法办理无形资产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评估无形资产所有者可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用于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六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出租无形资产所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将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出租。
转让和出租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在无形资产登记备案中进行及时更新。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保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依法打击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保护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所有者应当合理利用和开发无形资产,提升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效益。
无形资产使用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无形资产,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或许可费。
第九条无形资产的清算和注销无形资产所有者若出现破产、歇业或解散等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无形资产的清算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无形资产管理的责任无形资产管理行为应当由相应的人员或部门负责,确保无形资产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无形资产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经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
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办法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8〕8 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字[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8〕8号)、《关于做好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字〔2016〕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学校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
2024年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2024年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控制目标(1)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____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2)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1.不相容岗位分离(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1)总经理办公室。
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
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____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____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
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无形资产外购流程业务操作操作人内控要求采购申请各经办部门(1)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2)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3)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明确要求;(4)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
审核法律部/财务部(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2)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小型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六条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建立运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二)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三)初审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招标、采购活动,并参与合同验收;(四)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帐;(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报损等)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七)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九)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十)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十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无形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校名校誉、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际合作关系等。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无形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二)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评估、处置等工作;(三)监督检查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四)协调解决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争议和问题;(五)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申报、登记、使用、维护等工作;(三)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无形资产的清查、评估、处置等工作;(四)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登记与评估第七条学校无形资产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类型、来源、取得时间、使用状况等。
第八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估结果作为无形资产处置、许可使用、投资入股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滥用、闲置或擅自处置。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和管理措施,确保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许可、转让、投资入股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分类帐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济、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09]114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1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鲁财资[2009]4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划拨给高等学校的资产,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校长作为法人代表,要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对主管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三)审核高等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推动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促进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高等学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细则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AA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发〔2014〕70号),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资产与设备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登记、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包括学校校名、校徽、校标,校长办公室负责使用、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拟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校标等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使用申请,校长办公室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并提出审核意见,送交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汇总备案,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条如发现违规使用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校标等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七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八条本细则实施前有关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使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AA文理学院货币性资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货币性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AA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AA文理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本细则所指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学校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安排经费支出,并要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严格资金支付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见《AA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章货币性资产管理规定第四条银行存款管理(一)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账户,办理缴款、取款和结算。
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 )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分类帐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济、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一、学校的校名、校徽及代表物,包括并不限于“XX”、“XX”等,以及以其它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人认为是与XX有关联的各项称谓;(二、学校的商誉、注册商标及所属各单位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三、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名誉及各种特许权;(四、利用学校的条件完成或落实学校的任务而取得的职务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五)土地使用权;(六)外购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七)依据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其它的无形资产。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使用与处置行为;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类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一)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商标的管理,学校办公室协助监督;(二)科技发展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三)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管理;(四)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其所辖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五)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管理;(六)规划建设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形成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入账登记、调剂、处置、台账管理和档案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无形资产账目的建立与登记;(三)负责无形资产的清查核实、汇总、报表及监督检查;(四)办理无形资产的新增、调剂、处置等相关工作;(五)负责无形资产的档案归档;(六)其他相关工作。
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 )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校: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分类帐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济、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与统计工作;(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某某教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如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ﻫ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处置财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ﻫ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第四条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ﻫ第五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院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ﻫ(二)负责检查和复核全校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及低值品领用手续,监督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ﻫ(三)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对账,统计报告等工作.(五)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以全国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标准与国资代码为依据,建立国有资产统计监测指标数据库,满足经常性国有资产管理查询,检索,分析的需要。
随时提供我院资产的配置结构,资产的分布,资产总额和资产的使用效益等信息。
(七)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办理资产投入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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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使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定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立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学院财装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无形资产业务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会同归口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四)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五)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七)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院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
归口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其管理范围的划分由学院根据实际确定。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二)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备查帐);(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五)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七)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三)提出处置申请;(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条学院要建立一直业务精、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第十一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资产在促成学院获得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二条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
第十三条学院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二)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三)著作权: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四)专有技术:既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七)商誉:是指学院由于具有较高的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院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院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
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院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学院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七条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高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八条学院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学院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值。
第二十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院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界定申请。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检查。
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帐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高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有充分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降,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时,学院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转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作出报告。
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八条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九条学院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报告;(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四)上报学院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五)学院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条学院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原《山东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第三十三条学院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和备查帐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查和登记。
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院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学院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印刷厂、干训服务中心、汽车培训中心、膳食科等)的资产,应参照上述规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