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江苏省质监局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2]65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2〕65号)针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GMP)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委托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检验条件、提高药品检验分析能力,是药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性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开展委托检验业务,同时做到规范药品委托检验行为与健全企业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相结合,加强药品检验软硬件建设与实施新版GMP相结合,防止因药品委托检验行为不规范导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委托检验备案材料审核和后续监管工作。
二、严格规范委托检验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委托检验前,应先对受托方的检验资质、仪器设备、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和《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表》(附件2)。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872号)等两份关于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虽然目前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处于平稳态势,但盛夏季节来临,受大风、大雨、高温及设备开、停频繁,操作人员容易疲劳等因素影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增加。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近期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监察工作今年汛期,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断,各地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影响,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计划和省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活动方案,认真做好今年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商场、游乐场、轨道运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相关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制度执行情况,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必须停用相关设备。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以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以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作者:徐正国,张兴军,赵惠梅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5年第8期徐正国,张兴军,赵惠梅(宁夏灵武市农牧局 750400)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给奶业健康发展和消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此国家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束了生鲜乳市场无人监管的局面,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生鲜乳监测纳入常态化,国家农业部、各省市农牧厅、地市农牧局三级农牧部门每年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及药物残留专项监测,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点及运输车辆实现了全覆盖。
1 目前开展主要监测项目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8一内酰胺酶、硫氰酸钠、抗生素残留及黄曲霉毒素M,7种违禁物。
1.1 非法添加类1.1.1 三聚氰胺化学式为C3 H6 H6,俗称蛋白精,分子式为1,3,5-三嗪-2,4,6-三氨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被用作化工原料。
它是白色单斜晶体,几乎无味,微溶于水(3. 1g/L常温),可溶于甲醇、甲醛、乙酸、热乙二醇、甘油、吡啶等,不溶于丙酮、醚类,对身体有害,不可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添加物。
三聚氰胺是氨基氰的三聚体,由它制成的树脂加热分解时会释放出大量氮气,因此可用作阻燃剂。
它也是杀虫剂环丙氨嗪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的代谢产物。
危害:导致婴幼儿肾结石。
1.1.2 皮革水解蛋白粉皮革水解蛋白粉就是利用皮革下脚料或动物毛发等物质,经水解而生成的一种粉状物,因其氨基酸或者说蛋白含量较高,故人们称之为皮革水解蛋白粉。
这种“蛋白粉”中混入了大量皮革鞣制以及染色过程中添加的重铬酸钠等有毒物质。
危害: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皮革水解蛋白粉的食物,会使铬重金属离子被人体吸收、积累,导致中毒,使人体关节疏松肿大,甚至造成儿童死亡。
1.1.3 β-内酰胺酶β-内酰胺酶是细菌生产的能水解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物质。
β-内酰胺酶是细菌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产生抵抗和耐药性重要的产物,是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耐药细菌分泌的一种胞外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20〕195号),进一步督促本市乳制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有关事项通知下: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本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大幅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产品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改进,乳制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乳制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乳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关键环节与产品检验管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100%,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率达到100%,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率达到100%。
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与报告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定期自查制度,每年定期对产品研发、原辅料采购贮存、生产条件、设备状态、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生产记录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报告。
苏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67号(常用版)
苏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67号(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苏食药监械管便函[2021]67号关于明确江苏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与生产许可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相关事宜的函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审评审批尺度、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对医疗器械新旧法规实施过渡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和生产许可环节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相关事宜明确如下:一、检查申请与启动(一)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均不需企业单独申请。
企业应在医疗器械注册或生产许可申请时,依据产品适用的不同标准,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申请表与自查表与其他申报资料按要求一并或分别提交。
相应的行政许可审评部门将在审评过程中按规定启动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现场检查。
(二)由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法规规定时限较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尽可能采取同步启动制,具体检查安排由江苏省认证审评中心在其网站上公示,不再书面通知。
(三)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必要信息的传递,生产企业应将规定的、真实、完整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电子版上传至指定邮箱,由各市局或检查员下载并在现场检查时进行核实。
检查员兼有生产许可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法规符合性审核与书面报告义务。
规定邮箱清单见附件1,邮箱密码将单独发放,未经省局医疗器械处许可,不得擅自更改邮箱密码。
二、检查调度江苏省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环节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及检查员管理工作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统筹,现场检查调度及检查员管理等日常事务由江苏省医疗器械认证审评中心负责。
三、检查流程与检查标准(一)江苏省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环节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标准原则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府[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苏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计划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争创首批“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2012〕179号)和《“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试行)》(国质检质函〔2012〕84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夯实质量基础,强化质量法治,严格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力争2013年、确保2014年顺利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质量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质量发展必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苏食药监餐[2012]252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食药监餐〔2012〕25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对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就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出了指导意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今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再次进行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里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餐饮服务环节处于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末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都可能在餐饮服务环节显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易发的特点。
有些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加之现阶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今年时有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一再提醒我们,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隐患。
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农村餐饮业布局分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硬件设施简陋,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是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1.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乳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3.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有效。
第二条定义1.乳品:指从奶源动物(如牛、羊等)中提取的膳食有用成分,以及经过相关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各类乳制品。
2.奶源动物:指经人工饲养、使用合法饲料产生奶源的动物。
3.乳品质量安全:指乳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不仅满足营养和功能要求,还具备无害、无虞的特性。
4.乳品生产经营者:指从事乳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5.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指依法承担乳品质量检验、监督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乳品质量监督体系第三条监督体系的建立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乳品质量监督体系。
2.乳品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乳品溯源系统和投诉举报渠道。
第四条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1.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能力,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
2.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乳品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乳品溯源系统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品溯源系统,实现乳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乳品溯源系统应当记录乳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包装物料等信息。
3.乳品溯源系统的数据应当存储可靠、安全,并可供监管部门检索。
第六条投诉举报渠道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章乳品生产质量管理第七条乳品生产许可1.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乳品生产许可证。
2.乳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奶源动物管理1.奶源动物应当在规定的防疫和饲养条件下进行饲养。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苏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府〔201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不断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两个文件",全面建立贯彻文件精神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
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投入增长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企业必须逐年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投入。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应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推动江苏奶业高质量发展
行家指点:’Expert's Advice☆中国畜牧业推动江苏奶业高质量发展文I孙宏进(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江苏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奶业发展。
近年来,持续推进奶业发展方式转变,奶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不断提升,奶业全产业链质量监管体系日趋完善,现代奶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一段时期,江苏将大力推进奶业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奶业是江苏现代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产业1.奶牛养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2018年年末全省奶牛存栏13.4万头,生鲜乳年产量50.0万吨;目前在农业农村部云平台备案的奶牛养殖场共140家,其中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共129家,存栏3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共88家,全省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比重达97%>2018年全省优质饲草种 植面积约为169万亩,其中青贮专用玉米种植量达13.9万亩,每头奶牛配套1亩优质青贮玉米。
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奶牛年单产水平达到7吨以上,2018年全省有7家牧场单产水平超过10吨。
2.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严把生鲜乳质量安全关”,既是保障?L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也是各级农牧部门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近年来,江苏农牧部门全面加强对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的“一对一”监管,全省共有生鲜乳收购站53个,生鲜孚谨输车104辆,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
生鲜乳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100%,三聚氧胺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达100%;3.乳品加工业蓬勃发展2018年全省规模以上(主营收入2000万元)乳品企业乳制品总产量达158万吨.其中液体乳产量155万吨,液体乳产量跃居全国第5位。
卫岗、维维、梁丰跻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全省乳品行业拥有省级龙头企业11家、注册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企业6家,注册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企业22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苏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苏府〔2018〕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助推苏州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争当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7号)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区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责任状,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2017年度质量强市工作开展了材料考评和实地核查。
考核内容涉及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结果等四大项35项具体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加分项为5分,综合总分105分。
综合总分90分以上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经考核评价,高新区、吴江区、张家港市、相城区、太仓市、昆山市、工业园区、姑苏区、吴中区为A级,常熟市为B级。
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评定高新区、吴江区、张家港市、相城区为2017年度苏州市质量强市工作先进地区。
二、取得的成效从考评情况来看,2017年我市质量强市工作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一)质量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各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将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质量工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一定体现。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人口政策的调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近年来乳粉质量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给消费者的信任和安全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为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建立一个可持续、高效的管理系统,以下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政府应加大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加强对乳粉生产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乳粉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乳粉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质量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产品的各个环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和销售渠道。
此外,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质量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乳粉质量安全的关注和监督。
消费者应有权知道乳粉的生产过程和相关检测报告,并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投诉和举报。
媒体应加强对乳粉质量安全问题的报道,增加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选择能力。
此外,学校、托儿所等婴幼儿机构应加强与乳粉生产企业的合作,确保供应的乳粉质量安全可靠。
另外,建立乳粉质量安全标准并加强执行也是必要的。
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检测方法,并建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流程,对市场上的乳粉进行定期抽检。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乳粉,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召回和销毁,同时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
乳粉质量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质量安全挑战。
可以通过举办国际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进行交流,向国内乳粉生产企业介绍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乳粉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总之,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8•【文号】国质检法[2008]542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2008年10月18日国质检法[2008]54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为了保证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等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布了《乳品条例》。
《乳品条例》在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出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乳品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乳品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乳品质量安全的期望。
贯彻实施《乳品条例》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是质检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二、深入学习,把握实质《乳品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着重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乳制品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1•【文号】工商食字[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2010年11月11日)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执法,切实提高乳制品监管水平1、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
修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日常监管。
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制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在乳制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或者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对在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工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各设区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积极开展“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淘汰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大力压减落后化工产能,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沿江沿湖”地区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要求,梳理分析现有地方化工标准,编制修订地方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化工安全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规范》等地方标准。
鼓励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编制地方标准,鼓励化工企业编制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安全规范,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
对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核实评价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要逐条核查评价报告中隐患整改事项,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申报资料的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石政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乳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明确相关职责,确保责任落实1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安全两道关口。
2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3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疾病信息、监管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规范乳品生产,严格准入制度4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质技监食发〔2010〕10号
关于落实江苏省质监局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园区、新区分局,市质检所:现将省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质监食发〔2010〕276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0]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将根据经信部门对已建乳制品企业产业政策重新审核清理情况,按照新的审查条件于2011年2月底前对已获证企业进行重新审核,请各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另请各局配合经信部门做好对当地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各市、区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
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548号)规定,继续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获证企业每月安排一次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食品处。
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登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新版)。
三、相关局要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对辖区内乳制品企业落实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园区分局可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指定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加大对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四、根据省局部署,做好有关抽检工作:
每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对乳制品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对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仍按省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质监食函〔2010〕4215号)文件要求进行抽检。
上述抽检是指检验三聚氰胺项目。
市质检所承担对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和苏州市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工
作,张家港、昆山、太仓等地质检所承担对本地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工作,常熟、吴江等地质检所承担对本地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样工作,送市质检所检验。
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其中常熟、吴江等地的抽样费用(按检验费的30%比例)由市质检所扎口结算。
抽检中发现问题的,抽检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局和市局食品处,相关局接报后要及时处理问题产品及其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各市、区局对照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乳制品抽检情况填写〘月份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购入生鲜乳、原料乳粉三聚氰胺抽检情况报表〙(见省质监局文件附件1)和〘月份乳制品三聚氰胺每周抽检情况报表〙(见省质监局文件附件2),以excel表格和书面形式于每月1日前报市局食品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报:江苏省质监局,苏州市食安办
抄送: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