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婚姻法律辟谣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法律的认知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关于婚姻法律的误区和谣言在流传。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了解婚姻法律,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误区进行辟谣,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一、误区一:离婚必须双方同意辟谣:在我国,离婚并不一定需要双方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李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但经过法院审理,发现李某与张某确实存在感情破裂,且李某有证据证明其感情破裂的原因,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二、误区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辟谣:在我国,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非由性别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案例:陈某与妻子离婚,女儿小陈判给了陈某抚养。
但不久后,小陈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陈某无力承担治疗费用,请求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女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在照顾女儿方面更为合适,遂判决将女儿抚养权判给女方。
三、误区三:离婚时,财产分割必须平均辟谣:在我国,离婚时财产分割并非必须平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是,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不平均分割。
案例:赵某与妻子离婚,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
赵某认为,离婚时房产应平均分割。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增值贡献较大,遂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妻子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误区四: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方不得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辟谣:在我国,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作者:叶绿力来源:《商情》2010年第11期[摘要]一种虚拟的婚姻形式——网络婚姻,在网络空间里渐趋流行起来。
“网婚”一方面对传统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危及到了现实婚姻生活的根基,已俨然成为一个囊括了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且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网婚虚拟婚姻网恋婚姻一、“网婚”的概念及特征网络婚姻缘起于21世纪初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对于网婚没有学者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众说纷纭。
本文所要讨论的“网婚”,实际就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和毫无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和虚拟“生儿育女”。
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
“网婚”的特征如下:(1)“网婚”的符号互动性和无性化。
(2)“网婚”的虚拟性。
(3)“网婚”中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
(4)“网婚”的高科技性和便利性。
二、“网婚”的成因1.客观原因(1)社会转型时期家庭的弱化。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势头,传统道德的约束相对松弛,在婚姻观念、性行为、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
这意味着,婚姻的缔结、维系或解体,外部条件的制约大大减弱,重要的是夫妻本身的精神、文化和心理情感等因素。
(2)网络的高速发展。
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扩大了网婚主体的参与性。
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为容易和迅捷成为了网婚兴盛的客观原因。
另外,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距离感,方便当事人掩饰自己的身份,更进一步加剧了网婚参与主体的扩大。
2.主观原因(1)精神的空虚和现实情感的缺失。
复旦大学的王教授对于网婚出现的原因指出:“人有许多隐蔽的欲望不想在人前显示,但又想实现这个欲望,这就需要通过虚拟空间来实现,但‘网婚’作为一种成人游戏,它无法避免自身的一种悖论,向‘网婚’者为了独自地拥有对方,与对方建立一种特殊的互相牵制的关系,所以参与网婚者反映出的大都是渴望多元的情感关系。
当代青年婚恋问题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
当代青年婚恋问题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当代青年婚恋问题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当代青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婚恋问题,尤其是在传统观念与现代价值观碰撞交织的时代背景下,婚姻观念、婚恋方式、家庭观念等方面出现了种种变化和挑战。
传统上,婚姻被看作是人生的必经之路,是家庭的基石,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态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诸如逐渐增多的单身人群、过度倚重社交软件的婚恋方式、家庭观念的多元化等现象逐渐凸显出来。
对当代青年的婚恋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为青年人的婚姻观念和婚恋方式提供参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青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当代青年婚恋问题的调查分析,深入了解当前青年群体在婚恋方面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从而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青年群体健康、稳定、幸福的婚恋关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一是探讨当代青年在婚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深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二是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通过政策优化、教育引导、社会支持等方式,帮助青年群体建立健康的婚恋观念和方式;三是通过实证调查,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综合以上目的,本研究旨在为推动当代青年婚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促进社会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青年婚恋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至关重要的选择,关系着个人的幸福与家庭的稳定。
探讨当代青年婚恋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当代青年的婚恋观念、态度和行为,为婚姻家庭政策制定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青年婚恋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可有效促进青年婚恋观念的健康发展,减少婚恋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
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摘要】虚拟婚姻在这个电子网络时代早已见怪不怪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加入了虚拟的“结婚生子”或“恋爱同居”等内容,导致一些人整日热衷于“结婚同居”的游戏。
那么,虚拟婚姻到底与现实婚姻有何异同?它对于现实婚姻会否产生影响并进而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必要对网络婚姻进行法律上的制约?本文将围绕着这些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虚拟社会,虚拟婚姻,现实婚姻,离婚,婚姻法一、虚拟婚姻概述在如今这个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游戏、网络交友、网络求职、网络购物……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各种新鲜事物随之兴起并盛行,网络虚拟婚姻即是其中之一。
网络虚拟婚姻,就是指人们利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谈情说爱、男婚女嫁,甚至是虚拟的“生儿育女”。
它靠着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
虚拟婚姻最初是在虚拟社区、bbs中发帖回帖、在聊天室里作相关发言等形式体现的,后来逐渐被网络游戏厂商引入到了游戏中,比如天涯婚礼堂、第二城市、第九城市等等。
人们经过注册,在网络虚拟婚姻游戏中通过语音和视频的形式进行角色扮演。
由于不少人婚后基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并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虚拟婚姻为这些人提供了实现完美生活的空间,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可以暂时逃避的地方。
不管认识与否,只需敲敲键盘,点点鼠标,就可以结婚,甚至还有孩子,体验着一种另类婚姻,俩人以夫妻互称,你恩我爱,要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离婚,然后再结、再离。
一个人结婚几十次也不足为怪。
就如同某些调查中所说的那样,大部分人的好奇心以及对现实不满等情绪瞬间得到了发泄,寻求到了感情的寄托。
如此虚拟婚姻,是否会对现实婚姻、对社会产生影响?现行法律能否约束这种行为?近年来此类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思考。
二、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比较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是有着一定相似之处的,比如说两者都是婚姻双方主体的自主行为;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维系过程存在不确定的因素,等等。
由网络婚姻引发法律问题定性论文
浅谈由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定性“婚姻不是儿戏”,在很多人眼中,婚姻始终是个神圣的名词,意味着责任和忠诚,但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发展,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网络婚姻的定义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一旦双方合意便可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只要双方你情我愿,结几十次婚也无妨,生无数子也无人管。
双方的所有交流只局限在网络虚拟社区。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与联系第一、网络婚姻是对现实婚姻的模仿。
首先,是结婚条件的模仿。
现实婚姻的成立,双方须有结婚合意、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重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网络婚姻的成立也须遵守一些游戏规则。
其次,是结婚程序的模仿。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网络婚姻也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在虚拟社区的结婚登记处登记,然后婚姻登记处发给一张虚拟的“结婚证”。
其三,是现实婚姻内容的复制。
在虚拟的社区里,夫妻两人也一样要工作生活,一样要为一日三餐柴米油盐奔波。
第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从婚姻的效力上看,现实婚姻中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后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是非法的或无效的、可撤销的。
而网络婚姻完全是虚拟的,具有隐匿性的双方依赖图文符号的互动完成结婚过程。
因此,它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谈不上丝毫的法律效力。
网络婚姻没有现实法律规定,效力有限,且没有被赋予任何期望,不具有稳定性。
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
从婚姻的实质内容看,婚姻是一种责任,而网络则没有任何责任可言。
婚姻是真实的!家不是用键盘敲出来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用爱建造的。
所谓的网络婚姻更多的是现实空虚寂寞的慰藉。
三、网络婚姻对现实婚姻的危害网络婚姻的形式是对现实婚姻的重塑与再造.但是由于网络婚姻本身的无序性、随意性、隐蔽性和刺激性,已婚者对现实的逃避、不满与宣泄以及网络经营者的推波助澜促使网络婚姻的出现与流行. 有数据显示,我国已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引言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网络婚姻这一新兴名词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如何界定网络婚姻,它与现实中的婚姻有何区别及联系,网络婚姻是否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法律应对网络婚姻如何规制?网络婚姻不仅引发伦理道德争议,也在法律上引起了许多争议。
现行的婚姻法及解释并没有明确规范网络婚姻的具体条款,因此,针对网络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学者们纷纷发表各自见解。
但是这类文章大多是从伦理道德或社会学角度解读网络婚姻,多注重研究网络婚姻产生的社会伦理基础以及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即使是从法律层面出发,学者也是多倾向于强调网络婚姻在法律适用上的空白,并呼吁立法者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这类问题进行规范。
对于如何运用现行的法律去解决网络婚姻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者甚少。
对于法律人来说,面对某类社会问题的出现,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决它,而非动辄就要立法。
本文在对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争议进行分析后,主张以现行婚姻法制度及法律条文对网络婚姻进行规制。
虽然网络婚姻这一现象是新产生的,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
盲目冒然地立法只会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以及破坏现行婚姻法体系完整与统一。
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婚姻有几点需要说明,首先,时下对网络婚姻的理解主要有这几种:一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网络认识、交流最终发展为现实的婚姻。
二是在网络上向虚拟的登记机关申请“结婚”,领取“结婚证”,从而结为虚拟夫妻。
在此基础上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现实中无合法配偶者与他人在网上结婚;其二,现实中有合法配偶者与他人在网上结婚。
本文所要探讨研究的是最后一种情况,即网络婚姻中一方或者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有合法配偶,与他人在网上通过某种程序“登记”结为网络上的“合法夫妻”。
其次,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讨论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争议及如何规制时,仅限于借助网络平台与网婚对象进行虚拟化交往的行为,不包括由网络婚姻的虚拟交往行为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实际交往行为。
网络婚姻遭遇法律难题
32006.9法律经纬网络婚姻遭遇法律难题□于维琴(烟台职业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264003)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婚姻随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
网络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是否构成重婚?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无过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婚姻法律婚离婚依据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83-02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产生并迅速地走进千家万户,走进人们的生活。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网络虚拟社区里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表达形式,网络婚姻正在互联网上蔓延。
深圳21CN网络公司的调查显示,我国有近40%的网民有过网婚或网恋行为。
网络婚姻给公民道德、家庭道德、社会道德的建设产生了不可预计的负面效应。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对网络婚姻的看法。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网络婚姻又叫数字婚姻,是虚拟婚姻的一种,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网络需求成为人们的一种需求的时候的产物。
网络婚姻的实现过程与现实生活基本相同,即在与某一异性网友交往一段时间后,向对方提出求婚,再到虚拟社区内的婚姻登记处登记,更可以在网上举行大规模的婚礼,接受其它网民的祝福。
除双方未能真实携手之外,其他与现实无异。
网络婚姻的盛行向传统婚姻发起了挑战,对现实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那么,网络婚姻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它的性质是怎样的呢?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此,社会各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法律是要调整具体行为的,网络婚姻没有具体行为,只是虚拟的世界,因此算不上婚外恋、婚外情,更算不上实际婚姻。
网络婚姻更多是精神上的东西,和现实的婚姻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另有学者将已婚者的“网恋”、“网婚”界定为“精神外遇”,认为新婚姻法虽然未涉及“网络婚姻”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笔者认为 , 网络婚姻 不足 法 律意 义上 的婚姻 , 小能 等 于现实婚姻 。因为根据我 围婚姻 法的规定 , 民要成 就合 法 公 婚 姻 必 须 具 备 棚 应 的实 质要 件 不l 式 要 件 。 实 质 要 件 包 括 : 1 形 1 积 极 要 件 : 1 男 女 双 方 完 伞 n愿 。 ( ) 女 双 方 具 婚 . () 2男
( ) 二 夫妻 关 系的 非 对 偶 性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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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一妻 ” 足我 国婚姻法 的基本 原则 , 而在不 同网站 制
定 的网络婚姻法 叶 , 1也有栩 当多数规 定 了一 夫一 娄 , 而在现 实 操 作 巾并 不 是 这 样 。 个 人 可 以 以 不 同 的 网名 重 新 登 记 或 在不同的网络社 登记 , 因而现实 中“ 一夫一妻制” 的婚姻形 态在这里事实上是不复存在的 。只要时 间允 许、 精力允许且 对 方 许诺 , 可 以 时 地 发 生 婚 姻 荚 系 。在 网 络 礼 区 l , 尽 I 有 l I 很 多 刚 婚 者都 足 “ 一大 多 凄 ” “ 壶 多夫 ” “ 大 多 ” 、一 、多 。
现 实 的人 伦 荚 系 被 彻 底 打 破 。 f于网络的虚拟性 和这种 “ f l 精神 恋爱 ” 不涉及实 质性 问 题 , 像 一 般 发 生 性 笑 系 的婚 外 恋 对 家 庭 的威 胁 那 么 大 , 佩 是它像一股汹 涌的暗 流 , 侵蚀 着家庭 和娇 姻稳 定的根基 , 给 夫妻感情造 成严 重伤 害。 网婚 已 引起 社会 各界 的广 泛关 注, 以及 f此所引发 的对伦理道德 、 会 、 律等众多问题的 I 1 社 法 关注。 二 、 络 婚 姻 导 致 的 法律 问题 网 I 闻 近几 年 出 现 好 几 例 “ 络 婚 姻 ” l 发 的 离 婚 诉 f 1 网 而r j l
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1.“网婚”是否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
(1)网络婚姻不符合现实婚姻的概念。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就排除了同性结合的可能;其次,婚姻双方具有配偶身份,欠缺这种身份的结合就不是婚姻。在网络婚姻双方当事人里,可能是男女双方,也可能是同性双方,从双方的性别来说,就已经不符合婚姻的首要条件了。(2)网婚不具备现实婚姻的成立要件。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到法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而网上注册的地方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登记机构。(3)基于上述论证,本人认为,网婚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2.“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2.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在第46条中增补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网婚过错者应该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网婚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配等方面倾斜无过错一方,以真正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
[摘要]一种虚拟的婚姻形式——网络婚姻,在网络空间里渐趋流行起来。“网婚”一方面对传统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危及到了现实婚姻生活的根基,已俨然成为一个囊括了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且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网婚 虚拟婚姻 网恋婚姻
一、“网婚”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婚姻缘起于21世纪初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对于网婚没有学者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众说纷纭。本文所要讨论的“网婚”,实际就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和毫无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和虚拟“生儿育女”。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网婚”的特征如下:(1)“网婚”的符号互动性和无性化。(2)“网婚”的虚拟性。(3)“网婚”中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4)“网婚”的高科技性和便利性。
“网络婚姻”的法律责任探讨
“网络婚姻”的法律责任探讨[摘要]“网络婚姻”是E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向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和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认定已婚者“网婚”行为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婚姻;法律责任网络日益渗透我们日常生活,“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文章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试对“网络婚姻”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网络婚姻”概述“网络婚姻”简称“网婚”,对于“网婚”并没有法律专家做出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网婚”是指男女双方在相应网站上通过注册、申请等步骤,与心仪的对象在网络平台“结婚安家”的虚拟婚姻形式。
“网婚”中,“发喜帖”、“办喜宴”等步骤一样不少,双方甚至还可以“工作挣钱”共同“养育子女”,“离婚”、“再婚”也很简单。
网友对“网婚”的态度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网婚”只是虚拟世界的一场游戏一场梦,可以宣泄情感、寻求慰籍;反对者认为“网婚”视婚姻为儿戏,是十足的“精神外遇”。
对此,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网婚”作为一种虚拟的娱乐形式,某种程度上确实能扩大人们的交际范围,丰富业余生活;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警惕其对已婚者婚姻家庭的潜在威胁,明确已婚者“网婚”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采取对策,维护婚姻的稳定。
二、“网婚”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网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配偶一方“网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屡有发生,甚至有人还将“网婚”一方以重婚罪告上法庭,那么已婚者“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强调进行结婚登记;另一种则是事实上的重婚,强调建立事实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一方面,“网婚”双方并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大多数“网婚”者在网上并不以真实身份出现,其“婚姻生活”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已婚者的“网婚”行为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20201News 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在大量新媒体的影响下,越来越多新的交友平台和网站被大家所熟知,例如:陌陌、微信、微博等。
人们通过这些新型的平台在网络上互相熟知,拉近彼此的距离,关系变得亲密,甚至转化为网络中的情侣或夫妻。
针对这一现象有的学者持肯定态度,有的学者持否定态度,本文拟对这一现象进行探讨。
一、新媒体下网络婚姻的特点何谓网络婚姻,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观点。
故本文所指的网婚是指当下利用新媒体平台而建立的一种精神上的、非现实的,只存在于网络中的“家庭”和“婚姻”。
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婚姻有如下特点。
(一)不真实性这是网络婚姻区别现实婚姻的主要特征。
在新社交软件中,每个互联网背后的用户都是高度抽象和模糊的,甚至当事人在注册信息时都隐瞒了自己真实的身份。
双方仅仅凭着文字或美化后的照片、视频传输工具来进行交流,建立好感,这些都是掺入了个人想象,粉饰了双方的感情。
实践中,网婚者往往把自己美化成理想中的自己,只要不见面,自已的缺点就不会被对方发现,双方的“感情”会迅速升温,在网络中过起了虚拟的“夫妻”生活。
(二)方式的多样性在新媒体的影响下,随着各大网站的交友平台、网上直播、自媒体等新媒体形式的出现,人们的交流方式也日趋多样。
网婚者不再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虚拟社区、聊天室等层面,更是诉诸于新的媒体形式。
比如,各大平台的主播、新的交友软件和交友平台。
网婚者利用这些平台可直接联系,甚至突破了以往网婚不采用视频交流形式,而更加地直观和真实。
现实中,部分交友平台还设置了会员等级,网婚者甚至可以通过查找、筛选一些条件来快速互动。
建立好感后迅速进入到“婚姻”状态。
而随着智能时代的全面到来,各种智能设备和智能工具的具体运用,网婚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三)性别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性别是完全可以确定的。
但在网络中,性别却是可以进行更改的。
在新媒体社交平台中确定性别往往是以本人登记注册时为主,而实际中注册登记的性别与真实的性别可能不一致。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作者:王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婚姻在很多热衷于网络游戏和网络交友的年轻人中流行起来。
对网络婚姻的界定,其与现实婚姻之间的异同,在现有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在法律规制上如何应对?网络婚姻不仅引起了伦理道德的争议,也引起了法律上的诸多争议。
一、网络婚姻概述1.网络婚姻的来源及定义网络婚姻是从网络社会中逐渐进化出来的产物,网络婚姻双方通过对现实生活的模拟,在网络社会中通过与他们的虚拟交流,逐步建立起网络上的虚拟情感,并通过特定的网络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登记结婚,从而在网络社会中组建虚拟家庭,进行模拟现实婚姻家庭生活的体验。
这种虚拟的网络婚姻关系仅仅只能借助网络平台存在,与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没有交集,网络夫妻双方也仅仅局限于精神上的交流,是对现实婚姻的模拟重现,双方在互联网这个交流互动平台上,通过文字和符号的表达,双方达成合意,在网络中完成婚姻登记、举行结婚仪式、领取虚拟结婚证件,组建成虚拟家庭这一类型,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婚姻”。
2.网络婚姻的特点由于网络婚姻是由网络平台产生的,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网络婚姻的文字互动性和无性化。
第二,网纷婚姻的虚幻性和隐蔽性。
第三,网络婚姻中配偶关系的非对偶性。
第四,网络婚姻的缺乏伦理性和非理性。
3.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联系及区别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现实婚姻中,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夫妻双方互负责任和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同时还涉及双方父母、子女、财产等问题,在法律上存在法定的约束力。
而网络婚姻则完全是虚拟的,人们在网络世界虚拟出自己理想的人物角色,并根据角色的设定来完成虚拟活动,包括结成网络婚姻,网络婚姻的双方无须也没有办法背负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因此,网络婚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争议1.网络婚姻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重婚几年前,一些法院已经受理过重婚罪的一种特殊情况,丈夫在网上与她人完成虚拟结婚,并抚养了双方共同的一个孩子,妻子对丈夫提出了重婚罪的控诉,将其告上了法庭,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试论“网络婚姻”之法律问题
试论“网络婚姻”之法律问题作者:蔡静仪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2期摘要: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变化,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剧变。
在今天,上网成为人们空余时间的活动之一。
且由于上网的快捷性,便利性,慢慢成为人们联系的方式之一,在这样条件影响下,针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问题频生,“网络婚姻”是众多现象之一。
根据报导看来,因“网络婚姻”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网络婚姻”所带来之负面影响为人们重视。
因此,本文将尝试说明现代婚姻由真实的世界带进虚碍空间中所带来之剧烈性变化。
关键词:网络婚姻婚姻离婚过错刘某和妻子是大学同学,相恋五年才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
妻子爱上网,在她和一个叫“一剑走天下”的网友相识后,很快就成了网上情人。
最近,两人又在网上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举行了“婚礼”,他们有自己的“家”,过着另类的家庭生活。
由于此事使刘某和妻子感情濒临破裂,且两人更已经决定正式离婚。
[1]一、“网络婚姻”的概述“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它避开了交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
[2]目前,众多的网站为网名们提供“网络婚姻”的服务项目,登录者只需要在系统上填写登记的相关数据后就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录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
随后,双方当事人只须再次登陆,就可在网络上像现实生活中的夫妇一样“谈情说爱"以及“生儿育女”。
二、“网络婚姻”的法律空白“网络婚姻”对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巨大程度上的影响,但我国婚姻法未对其作出有关的规定,新婚姻法在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方面只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恋陷阱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婚恋问题日益凸显,婚恋陷阱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婚恋陷阱案件为例,分析了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女子(以下简称原告)通过某婚恋平台认识了一名男子(以下简称被告)。
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后被告以各种借口逃避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特点1. 网络婚恋平台成为婚恋陷阱案件的高发地。
随着网络婚恋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认识异性,这也给婚恋陷阱案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 婚恋陷阱案件涉及金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骗取原告10万元人民币,足以说明婚恋陷阱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大。
3. 婚恋陷阱案件作案手段多样化。
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原告信任,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4. 婚恋陷阱案件受害者多为女性。
在本案中,原告为女性,受害者多为女性,这与女性在婚恋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有关。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相关法律问题1. 网络婚恋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婚恋平台在婚恋陷阱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值得探讨。
一方面,网络婚恋平台有义务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验证,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网络婚恋平台应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避免婚恋陷阱案件的发生。
网络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网络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近年来,颇为流行的网络婚姻有三种状态:一是某些人利用网络的形式举行结婚仪式结成合法而真实的婚姻关系;二是双方通过网络结识并结合的婚姻;三是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
而第三种状态下的婚姻关系,双方没有现实的婚姻关系基础,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可能是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已有婚姻的人,甚至是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人。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主义原则,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
而且,网络夫妻双方在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知道,在网上不可能有同居的事实发生,更谈不上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现实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时,在网上结婚一方的配偶,想要通过诉讼手段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具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络婚姻也应当视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一种情况。
因为夫妻双方在缔造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在精神上互相抚慰,在经济上互相扶持。
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应当将其认定为过错方。
正因为一方存在过错,所以,终止所谓网络婚姻的证据,法院、律师或者当事人都比较容易取得。
在现行法律前提下,我们应加深对《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意上做出准确解释,并正确适用法律,一是要填补相关法律空白。
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财产分割上应灵活操作,真正做到照顾、保护无过错方。
最新-深究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精品
深究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网络婚姻源于21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
据业内人士称,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婚姻的社区游戏。
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超过十万。
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
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笔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
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
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一虚拟隐蔽性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
网络婚姻中的双方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
双方的男欢女爱、生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间里。
这就增添了网络主体的个人魅力,使双方都能体验到现实生活中不曾有刺激。
但由于网络双方过于隐蔽,往往会使网络婚姻趋于戏剧性。
二戏剧性由于网络双方都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联络,而且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这使得网络婚姻出现了不少闹剧,如现实生活中的直系亲属,甚至是同性在网络上也能结成夫妻。
这在现实中很荒谬,但在网络中这种乱伦、同性恋的情形却极易发生。
三非理性在网络婚姻中,结婚、离婚的条件都相当宽松,手续也十分便利,双方你情我愿,好聚好散,不用负任何道德或法律的责任,看起来洒脱之极。
但这种简单而又不负责任的婚姻很容易使网络婚姻的主体对婚姻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待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变得冷漠、不负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感和家庭道德观。
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段媚媚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19)006
【摘要】网络婚姻作为网络迅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如,虚拟隐蔽性,便利性等.网络婚姻涉及到不少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能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否能基于此理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是否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包括同居、忠实义务在内的配偶权.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婚姻所涉及的上述相关法律问题,需依赖法律来进行规制.
【总页数】4页(P79-82)
【作者】段媚媚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2.51
【相关文献】
1.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J], 叶绿力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J], 何云泽
3.恩格斯的婚姻观与我国古代婚姻伦理探微 [J], 彭红
4.试论"网络婚姻"之法律问题 [J], 蔡静仪
5.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 [J], 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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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
浅谈“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性与保密性,上网也逐渐成为人们沟通的主要方式,沉溺于网络构筑虚拟世界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中逐渐兴起的“网络婚姻”就是其中之一。
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婚姻”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
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
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
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
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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啪a 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竺!三里!!!■—圆圈曩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张晓茹摘要近年来,一种风靡于网络的虚拟婚姻形式——网络婚姻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由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
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在必行。
本文通过阐明网络婚姻的性质,比较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分析网络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关键词网络婚姻重婚过错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3.02网络婚姻源于2l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
据业内人士称,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婚姻的社区游戏。
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超过十万。
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
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
笔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
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
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一)虚拟隐蔽性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
网络婚姻中的双方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
双方的“男欢女爱”、“生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间里。
这就增添了网络主体的个人魅力,使双方都能体验到现实生活中不曾有刺激。
但由于网络双方过于隐蔽,往往会使网络婚姻趋于戏剧性。
(二)戏剧性由于网络双方都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联络,而且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这使得网络婚姻出现了不少闹剧,如现实生活中的直系亲属,甚至是同性在网络上也能结成夫妻。
这在现实中很荒谬,但在网络中这种“乱伦”、“同性恋”的情形却极易发生。
(三)非理性在网络婚姻中,结婚、离婚的条件都相当宽松,手续也十分便利,双方你情我愿,好聚好散,不用负任何道德或法律的责任,看起来洒脱之极。
但这种简单而又不负责任的婚姻很容易使网络作者简介:张晓茹,华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向:商法。
婚姻的主体对婚姻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待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变得冷漠、不负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感和家庭道德观。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皆是婚姻主体的自主行为:双方的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选择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等。
但本文重点要探讨的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之间的差异。
(一)结婚条件现实婚姻需要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其中必备条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规定,男的结婚年龄22岁,女的法定婚龄20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等。
禁止条件为:某些血亲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而网络婚姻的结婚条件则因网站不同而各异,但概括来说。
无非是结婚主体通过某种形式成为“网络成年人”,并且双方自愿结合。
如:某个虚拟社区规定,凡发帖超过一定数量的用户,即可视为已成年,就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对象结婚。
(二)结婚程序现实婚姻中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
其中审查环节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最显著区别,因为现实婚姻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而网络婚姻则不用。
网络婚姻的登记程序非常简易,大体而言,只要双方分别向登记中心发送一份注明双方呢称的结婚申请,登记中心接到申请后,于公告栏刊出双方昵称,就算登记完成。
(三)婚姻的社会功能在现实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担负着实现社会人121再生产和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从而使人类得以进化发展。
然而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绝大多数网络婚姻的主体都不愿在网络外见面,因而难以有机会真正同居,更不用说实现婚姻中的生儿育女,赡养父母的社会功能了。
通过对网络婚姻和现实婚姻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以及婚姻的社会功能三个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差异283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圆圈圈I竺!!型!!f叁型鱼塾叠甚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二者大相径庭。
害赔偿对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网络婚姻中有三、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思考(一)网络婚姻可否作为离婚的依据目前,一部分已婚者由于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现实婚姻中的配偶,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甚至发展到诉诸法院请求离婚的地步。
当事人将网络婚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那么,网络婚姻能否成为离婚的依据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l款的规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地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那么可以把网络婚姻视为重婚而作为法定事由请求离婚吗?要想证明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明确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法律重婚指的是前一个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重婚是指前一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们再看网络婚姻,“夫妻双方”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谈情说爱”,期间并未有事实的同居生活,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因此,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
但倘若网络婚姻的双方由网l络中的同居行为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同居行为时,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婚姻法》第32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准予其离婚。
因为其违反了夫妻生活中的忠实义务,当夫妻双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由此可见,网络婚姻在这点上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依据的。
另外应须注意的是第五条这个兜底条款,法律设定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形囊括在内。
它的作用是弥补法律的漏洞,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才能确定下来,而网络婚姻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就可能属于“其他情形”。
(二)离婚的受害方能否提出赔偿请求既然网络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依据,那么网络婚姻的受害方是否可以因此获得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这就表明有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具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行为,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网络婚姻的行为除了发展成现实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并不承担损害赔偿。
网络婚姻只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并未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受害方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现实操作中,无过错想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得到损害赔偿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不能因此得到相应的损284过错方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有些精神伤害远比物理伤害严重的多,如果不对有过错方作出相应的惩罚和约束,则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
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精神,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问题。
四、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网络婚姻是一种虚拟的婚姻,但它却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而且它的存在正在弱化婚姻中的责任感和家庭观,导致了一些家庭的破裂。
l f l前,道德规范的引导和预防已不能有力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才能真正有效地规制网络婚姻。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完善婚姻性空间的注册实名制网络婚姻虽然够不上法律定义上的重婚,但它的危害性有过之而不及,由其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在少数,因此我们要正视网络婚姻对社会的危害性,具体而言,网站经营者应JJ u 强行业自律,禁止网络上的各种刺激性和诱惑性的语言,在对婚姻性或者两性空间的准入标准上应尽快完善注册实名制,网络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力度,屏蔽不健康的内容。
在这方面,有些网站做得很出色,如天涯社区就于2002年发布了“天涯婚姻法”,对规范网络婚姻秩序就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的兜底条款对于一方因沉迷于网络婚姻而导致离婚的,应准与其离婚,虽然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但它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将网络婚姻作为《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看待。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中的“其他情况”。
(三)完善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一方因沉溺网络婚姻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可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中写入一条兜底条款,即“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现行《婚姻法》第46条只有4项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在46条补充一款兜底条款,这在法理上也是符合逻辑的。
或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加入这一条款,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灵活的作出决定,只有真正的照顾了无过错方,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才能做到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持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l】吴小璐.我国目前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法制早报.2005年6门2s}1.【2】魏武林.“网络婚姻”法律评述.1l t t p://w w w I ccel aw sI com/i nt/ar t page/12/ar l一74581ht m 13】张科.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比较分析.礼科纵横.2005(6).14】张贤钰.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