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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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婚姻的法律思考
【摘要】虚拟婚姻在这个电子网络时代早已见怪不怪了,由于一些网络游戏加入了虚拟的“结婚生子”或“恋爱同居”等内容,导致一些人整日热衷于“结婚同居”的游戏。
那么,虚拟婚姻到底与现实婚姻有何异同?它对于现实婚姻会否产生影响并进而成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必要对网络婚姻进行法律上的制约?本文将围绕着这些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虚拟社会,虚拟婚姻,现实婚姻,离婚,婚姻法一、虚拟婚姻概述
在如今这个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游戏、网络交友、网络求职、网络购物……所有与网络相关的各种新鲜事物随之兴起并盛行,网络虚拟婚姻即是其中之一。
网络虚拟婚姻,就是指人们利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谈情说爱、男婚女嫁,甚至是虚拟的“生儿育女”。
它靠着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
虚拟婚姻最初是在虚拟社区、bbs中发帖回帖、在聊天室里作相关发言等形式体现的,后来逐渐被网络游戏厂商引入到了游戏中,比如天涯婚礼堂、第二城市、第九城市等等。
人们经过注册,在网络虚拟婚姻游戏中通过语音和视频的形式进行角色扮演。
由于不少人婚后基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并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虚拟婚姻为这些人提供了实现完美生活的空间,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可以暂时逃避的地方。
不管认识与否,只需敲敲键盘,点点鼠标,就可
以结婚,甚至还有孩子,体验着一种另类婚姻,俩人以夫妻互称,你恩我爱,要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可以离婚,然后再结、再离。
一个人结婚几十次也不足为怪。
就如同某些调查中所说的那样,大部分人的好奇心以及对现实不满等情绪瞬间得到了发泄,寻求到了感情的寄托。
如此虚拟婚姻,是否会对现实婚姻、对社会产生影响?现行法律能否约束这种行为?近年来此类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思考。
二、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比较
虚拟婚姻与现实婚姻是有着一定相似之处的,比如说两者都是婚姻双方主体的自主行为;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维系过程存在不确定的因素,等等。
但是两者间存在更多的是不同之处,以下就做出简单的列举:
(一)婚姻家庭的职能不同。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婚姻家庭的职能就是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的充实与变化。
按照一般公认的理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繁衍人口、组织经济生活、教育以及情感抚慰等社会职能。
虚拟婚姻的双方主体均是通过注册虚拟身份在网络上建立婚姻家庭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寻求心理需求,实现情感满足。
因此,无论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还是社会属性它都不具备,现实婚姻所具有的繁衍人口、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职能
对于虚拟婚姻而言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结婚条件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实婚姻的结婚条件有两类,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有: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消极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虚拟婚姻的结婚条件在不同的虚拟社区或者网络游戏中有着不
同的要求。
比如天涯婚礼堂在2006年通过的《天涯婚姻法》中规定:性别要求,提倡异性结婚,但不反对同性婚姻;年龄限制,男女双方均不得低于18周岁。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结婚双方的真实性别和年龄是无从考证的,有的社区是依据在线时间来认定年龄,而有的则是以在本社区注册时间的长短或者发帖量来确定年龄,但不管以何种方法来认定,所谓的结婚年龄往往都与婚姻双方的真实年龄大不相同。
(三)结婚程序不同。
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现实婚姻以结婚登记为必备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其中审查环节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以确保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虚拟婚姻的结婚程序虽然在不同的虚拟社区或者网络游戏中存
在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具体步骤基本是相同的。
比如天涯婚礼堂的结婚程序大致是由结婚双方向婚礼堂提交结婚申请,经过斑竹审核并附上相关标注,再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便获得天涯婚礼堂的结婚证书。
有的虚拟社区关于结婚程序则规定得更为简易,只需要双方分别向登记中心发送一份注明双方昵称的结婚申请,登记中心接到申请后做出公告,即为登记完成。
三、虚拟婚姻的危害
虚拟婚姻是新的科技带来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
人们关于虚拟婚姻也是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虚拟婚姻还是弊大于利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实婚姻的冲击。
在生活中,很多人内心都在寻求完美,但现实生活无可避免地总在趋于平淡,如虚拟婚姻这样的虚拟世界就为这些人提供了想象的空间,可以说是找到心理上的慰藉。
实践中,由虚拟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不少陷入虚拟婚姻的网民已经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其中,使原本属于夫妻间交流相处的时间大为缩短,进而冷落了配偶,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甚至破裂,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恋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它也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
(二)对青少年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
虚拟婚姻最开始被定位为是网络游戏,当然,有的人仅仅认为这只是一种互动交友游戏,娱乐身心而已。
但是,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包括许多未成年人已不断
涌入这个虚拟世界中,由于人际交往能力弱,责任感淡薄,缺乏一定的控制力与认知力,他们易把虚拟的东西与现实混同,导至其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等混淆,久而久之对他们的思想会造成不好影响。
婚姻关系本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但虚拟世界里的结婚、离婚都非常随意,轻轻点一下鼠标就可以结婚生子、离婚再婚,甚至还可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以及婚外情、一夜情等等,如此随心所欲,势必会使青少年产生扭曲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而丧失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
四、虚拟婚姻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因为虚拟婚姻而影响现实婚姻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已经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因虚拟婚姻而导致的离婚问题,我国目前是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这也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与关注,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拟婚姻能否认定为重婚。
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刑事上应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也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当然,还包含了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或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由于虚拟婚姻是以虚拟的网络世界为载体的,具有隐匿性的婚姻
双方仅仅是依赖图文符号的互动来完成结婚登记的过程,无须担负婚姻的义务与责任。
因此,它并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虚拟婚姻不能成立重婚中所指的第二个婚姻关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建立虚拟婚姻在现阶段是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的。
(二)虚拟婚姻能否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
同时,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一些已婚网民因为沉溺于虚拟婚姻进而影响其现实婚姻,由此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可以认定虚拟婚姻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吗?结合前述内容,我们已经认定虚拟婚姻不构成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但是完全可以适用32条第3款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即“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有配偶者的“虚拟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
且我们在认
定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
因此,若已婚者的虚拟婚姻导致其与现实配偶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就可以将该虚拟婚姻认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三)虚拟婚姻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抚慰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创伤,以及制裁过错方等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
虚拟婚姻的性质及其存在形式决定了它不可能符合该法条所规
定的四种情形,首先它不构成重婚,其次也不存在同居的事实,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
虚拟婚姻仅仅是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
也就是说,因“虚拟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损害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对虚拟婚姻的法律规制
虚拟婚姻已经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再仅仅以网络游戏来定位它了,单凭道德规范的指引已不能有效的解决虚拟婚姻带给现实社会的危害,唯有法律的调整才能真正地规制虚拟婚姻。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完善虚拟婚姻的网络实名制
关于虚拟婚姻的网络实名制并非是要婚姻双方在网路进行登记时必须以实名公开身份,也不是说每个人在上网时都可以看到他人的真实姓名,准确的说,应采用“后台实名制”,即将网民的真实身份、ip地址等信息由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统一管理。
我国已在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目前许多有虚拟婚姻的网站、社区均已实行了后台实名制,但是进一步对虚拟婚姻如何监管,各网站做法不一。
比如天涯社区早在2002年10月就发布了《天涯婚姻法》,可以说这是第一部最系统、最完善的有关虚拟婚姻的网络婚姻法,专门对本社区内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约束。
但是,法律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天涯婚姻法》毕竟也只能看作是虚拟社区中的一项游戏规则而已,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笔者建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立法对虚拟婚姻进行严格控制,比如可以对虚拟婚姻的参与年龄严加管制,应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参加”,“已婚者须经配偶同意方能参加”,如何确定参与者的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这就需要网站经营者加强有关网络实名制的监管力度,当然,这也需要玩家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
此外网
站经营者还应对虚拟婚姻参与者在网站或社区里发布的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言论进行屏蔽,并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于违规的场所应严厉处置,如罚款、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司法解释将虚拟婚姻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该条文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的限定在了这四种情形中,显然是过于狭窄的,实践中夫妻一方实施的对于夫妻另一方精神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过错行为还有很多,例如吸毒、通奸、赌博、卖淫、嫖娼,以及长时期沉溺于虚拟婚姻等等。
因此,可参照《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法定事由的规定,在第46条补充一个兜底条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将那些严重的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行为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来,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那些沉溺于虚拟婚姻的已婚者,一旦因此长期冷落、怠慢现实配偶,使其心里产生较强的孤独感,从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即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婚姻本是一种严肃的行为,但这种基于互联网的虚拟婚姻游戏,对于现实婚姻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
我们不能让“虚拟”成为“虚幻”甚至“虚假”的代名词。
当然,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虚拟婚姻是必要的,但是其中主要涉及的情感问题更需
要每一个参与者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虚拟婚姻所产生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4月.
[2]宗雅君,《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载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段媚媚,《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2月.
[4]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11zc10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