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 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温人社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温州市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山区县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晋升渠道,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蓄水池,我们研究制订了《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和《温州市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温委发〔2021〕37号)有关精神,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山区县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晋升渠道,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蓄水池,制定本办法。
同时,结合上级关于推进洞头区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龙港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将洞头、龙港一并纳入试行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山区五县及洞头、龙港在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及特色生态农(林、牧、渔)业等领域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技术突破和应用研究成果等标志性业绩或作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
年审编号(人力社保部门填写)
年审编号(人力社保部门填写):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
书面审查报告书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保险单位编号:
详细地址:
填报日期: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注:1.此表为A4纸,可到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领取或登陆洞头政府网(/-信息公开目录-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下载《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附件2和3);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纸张统一使用A4标准。
2.用人单位在领取或下载后(一式二份)按规定时间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3.此表用蓝黑或黑色墨水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4.凡属“有无”栏目,一律如实选择“有”或“无”;
5.单位必须对本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抽查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温人社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温州海经区组宣部、温州湾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深化“瓯越工匠培育工程”,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特制定《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目录3.2023年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2023年4月21日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温州样板,持续推进新时代“瓯越工匠”培育工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要求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补贴项目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温人社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13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第三章申报评审与受理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章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温人社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65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有关规定,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报告对象:所有在我市注册的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但不含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以文字加表格形式报送。
四、年度报告公示(一)公示内容1.应当公示的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2.机构可自行选择公示的事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
(二)公示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通过邮件(或其他形式)报送注册地人力社保部门(联系人及电子邮箱见附件1)。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征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将报告公示件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官网和温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市“雁荡友谊奖”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川人社函[2012]389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3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精神,现就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书印制《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印制。
二、发证对象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合格人员。
三、核发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在川和省直各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及全省参加技师考评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核发程序(一)证书申领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际合格人数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证书领取申请审核批准后,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单》(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
(三)证书填写《资格证书》由拟办证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证书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体规范,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涂改;证书须贴二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工种栏的填写统一规范到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名称;发证日期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证书所需填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4年洞头县事业单位招聘44人
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14年洞头县事业单位招聘44人事业单位考试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库_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1、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4月21日以后出生);3、具有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及要求1、招聘单位和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2014年洞头县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同一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已经报考但计划核减被取消招聘计划的人员,可以重新报考其它符合条件的岗位。
3、凡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统一截止到4月23日。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一)报名时间2014年4月21日--2013年4月23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17:00。
(二)报名地点统一组织现场报名,招聘单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地点: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会议室(洞头县北岙街道人民路16号)。
(三)报名要求1、报考人员应提供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和近两年内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相关证明;定向生、委培生也须提供有关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在洞头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参加招聘报名。
2、报考人员提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
3、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可登陆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相应招聘岗位考试资格。
4、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5、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7号)有关规定,缴纳考试费40元/科。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温人社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除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
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
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比例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温人社发〔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温州市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31日温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评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义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总结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工作,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参照《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为主要业态,在一定空间内集聚,有产业政策扶持,能够提供“一站式” 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对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遵循统筹谋划与分类推进相结合,“放管服”齐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政府与市场同发力、线上与线下共发展的原则,根据实际,建设能满足市场需求,有一定规模、有发展潜力,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胡夏森、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夏森、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华斌诸智影杨贤斌【审理法官】戴华斌诸智影杨贤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夏森;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胡夏森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胡夏森【当事人-公司】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苏小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小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小芳【代理律所】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夏森【被告】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撤诉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夏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洞头区信访局反映要求解决原化工总厂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及“视同工龄"问题,洞头区人社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洞人社访[2016]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胡夏森不能按原化工总厂职工的政策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及视同缴费年限,并于当日向胡夏森邮寄送达。
胡夏森不服,于2017年向原审法院起诉,后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次日,原审法院作出(2017)浙0305行初12号行政裁定,准许胡夏森撤回起诉。
胡夏森于2020年1月3日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意见书,判令洞头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胡夏森符合享受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洞头区人社局洞人社访[2016]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温人社发〔2018〕23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230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10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力社保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一)编制和调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二)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部门、完成时间等内容。
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温人社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0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两个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本市范围内,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以及初次或变更申请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程序(一)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
协商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应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讨论同意通过。
(二)提出申请专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温州市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温州市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温人社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温州市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62号各区人社局、各家政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发改社会〔2017〕129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强化家政从业人员整体素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推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为抓手,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打造服务溯源化、诚信、安全、放心、品质的家政服务管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公安部门身份审核统计系统认定、健康体检合格并经免费岗前培训后,建立诚信档案并发放家庭服务人员信息卡,引导我市家政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信息卡和诚信档案,进一步规范家政市场秩序,为美好生活服务。
通过一年时间完成各类家政培训10000人(其中市区5000人,各县(市)5000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其他工种的家政技能培训,持有信息卡后方可给予培训(鉴定)补助。
三、工作要求1.建档对象:市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2.岗前培训内容:培训内容针对家政服务岗位实际,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基本法律知识等,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课时(2天)。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温人社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
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3.22•【字号】温政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0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以市本级、各县(市)为单位实行统筹,市本级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以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为依据,市级和鹿城、龙湾、瓯海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鹿城、龙湾、瓯海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三、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征缴工作移交衔接,确保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完善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健全鉴定工作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市)不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懂专业的管理人员,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完善服务。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工伤认定。
加大工伤保险宣传,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改善服务,提高效能,促进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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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需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人力社保部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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