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01-2017年度湖北省水利厅及直属单位管理项目质量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鄂水利函〔2016〕265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26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2015-2016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2015-2016年度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及相关安排1.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
考核时间周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和厅直单位管理项目质量工作考核三部分。
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2、3。
3.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监督中心牵头,会同厅建设处、安监处等相关处(室)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考核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4.考核评定采取评分法,满分100分。
考评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90分及以上)、B(80-89分)、C(60-79分)、D(59分及以下)。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级一律为D级。
三、考核步骤1.自我评价。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考核要点及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目标、任务、特点,于2016年7月8日前将本考核年度的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2.实地核查。
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表
工程质量
评定验收
(10分)
18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3
□1.未开展评定或弄虚作假的,扣3分。
□2.未及时组织工序验收,评定不及时的,扣1分。
□3.监理未进行复核、资料不完整,评定不规范的,扣1分。
19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3
□1.未按照项目划分确定的重要隐蔽工程,进行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的,扣3分。
2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
□2.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不及时的,扣1分。
3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5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
□2.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4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
4
□1.未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且无相关记录的,扣4分。
□2.未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扣3分。
□2.未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验收资料不全,不能客观反映隐蔽工程实际情况的,扣2分。
□3.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扣1分。
20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2
□1.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等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扣2分。
□2.验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21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工程实体
质量
(8分)
28
实体质量第三方抽检
2
□1.未开展第三方抽检, 或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第三方抽检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1分。
29
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8月21日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软件平台运行管理、监测站管理、业务信息维护等。
软件平台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控信息接收平台以及数据库、手机APP、监控中心等。
监测站包括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统一管理、共同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是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计划,省级水利资金将予以适当补助。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表(新完整的)
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外瞧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外瞧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02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瞧感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06工程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岩石边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2岩石地基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3岩石洞室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4软基和岸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1根底面或混凝土施工缝处理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2混凝土模板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3混凝土钢筋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4混凝土止水、伸缩缝和排水管安装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5-5混凝土浇筑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6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7混凝土坝坝体接缝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8岩石地基帷幕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9岩石地基固结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0水工隧洞回填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1高压喷射灌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2根底排水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3锚喷支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3-1锚喷支护锚杆、钢筋网工序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3-2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质量工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4混凝土防渗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水利水电工程表1.15振冲地基加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注:1.本表适用于30KW振动器振冲加固地基。
2.假设用75KW振动器,表中第4项振密电流值应加大;第5项填料粒径标准,可加大,要求<10㎝。
水利水电工程表1.16造孔灌注桩根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一、灌注桩造孔应分序,一序孔浇筑后再进行二序孔的施工,防止串孔,塌孔等事故。
湖北水利厅备案合格单位名称
AA
65 钟祥市水电工程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87
A
66 恩施自治州新兴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89
AA
67 恩施州新禹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90
AA
68 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hbslsg-120004
AA
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hbslsg-080014
A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30
AA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900144
A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hbslsg-090002
A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140001
A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hbslsg-080092
A
69 随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94
AA
70 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hbslsg-080096
AA
71 仙桃市水利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9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hbslsg-080025
A
19 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hbslsg-080027
AA
20 公安县江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鄂水利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6月22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
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04.25
•【文号】办建管〔2017〕72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
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办建管〔2017〕72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确保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表1)、《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表2)。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等8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详见附件),已于2012年底正式实施。
为保证新标准在全省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有效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新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做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基础工作。
新标准吸收了多年来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经验,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作出了重要调整,更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近期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要大力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标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质量管理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学习形式,认真学习、领会新标准,并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新标准的要求做好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要做好对新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设管理督导、工程稽查、日常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大对新标准的贯彻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带头学习新标准,做好对新标准贯彻执行的指导督促,保证新标准在其监督项目的正确实施。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12〕48号)和省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2〕4号)精神,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
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严禁擅自保留或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水行政许可审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2、取消和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省级审批范围备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3、水电总装机0.5万千瓦以上;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取水许可: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5、在省政府或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新版)
编号: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 年月日填表说明1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如实填写,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2 编号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3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有关单位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行填写。
4 主要建设内容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填写。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文号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文号批复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主要建设内容总工程量土石方m3砼及钢筋砼m3砌体m3(其他)总投资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万元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及编号电子信箱现场管理机构单位名称现场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及编号电子信箱—2—设计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现场主要人员负责人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勘察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现场主要人员负责人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成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设备制造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设备制造主要内容设备制造工程量—3—监理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总监岗位证书编号电子邮箱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编号电子邮箱监理工程师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工程师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监理员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监理员岗位证书编号—4—施工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建造师)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证书编号电子信箱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电子信箱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土石方m3砼及钢筋砼m3砌体m3(其他)施工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建造师)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及证书编号电子信箱技术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系电话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电子信箱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土石方砼及钢筋砼砌体(其他)—5—申报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名称份数原件/复印件核查情况备注1 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 原件2 经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告、概算、图纸1 原件3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1 复印件4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1 复印件5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及项目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文件1 复印件6 项目代建合同及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如有)1 复印件7 勘察设计单位明确项目组(设代组)和人员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1 复印件8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1 复印件9 项目监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1 复印件10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1 复印件11 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主要人员资格证书1 复印件12 施工自检合同及检测单位资质 1 复印件13 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登记回执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受理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登记意见经审查:□项目法人所报资料齐全,质量监督机构将在14个工作日内受理批复。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鄂水利规[2012]2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鄂水利规〔2012〕2号)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目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安定。
政府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尤其是中小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的投资强度越来越大,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明确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各自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全省上下强大的质量监督合力,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
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权限(一)省级监督范围1.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2.1级堤防工程,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下同)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2级堤防工程;3.大型水库工程,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在2亿元以上或坝高在70m以上的中型水库工程;4.中央投资及省级投资为主的30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工程、单站装机流量50m3/s及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万kW及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5.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或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6.中央投资及省级投资为主的大型水闸工程、主要建筑物工程级别为1级的中型水闸工程;7.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在2亿元以上且主要建筑物工程级别为2级及以上的引(供)水、农村饮水安全、湖区治理、蓄滞洪、江河治理、重要支流治理、水利血防、水生态治理、水源地保护、山洪灾害防治和城市防洪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鄂水利函〔2020〕214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214号各有关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我厅直接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含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包括新申请资质和延续资质。
二、认定流程1.申请。
申请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相关要求,直接向湖北省水利厅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2.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湖北省水利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补正后申请时间按照提交补正材料时间重新计算。
3.认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湖北省水利厅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事后核查及法律责任1.颁发电子证照后3个月内,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发布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提交说明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撤销其已认定资质。
水利部关于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
公告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7(0)4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
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我部于2017年8月至10月,组织对2016—2017年度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
了考核。
考核结果经我部审定,现公告如下:A级: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重庆市、江西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福建省、安徽省水利(水务)厅(局)。
【总页数】1页(P39-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1]水利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512
【相关文献】
1.水利部关于2015-2016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2016年第33
号 [J], 无
2.水利部关于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
2018年第13号 [J], 水利部
3.水利部关于2019—2020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J],
4.水利部部署安排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工作 [J],
5.水利部对甘肃省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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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未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1分。
6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标程序规范,变更设计报批或批复及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3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扣3分。
13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3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3
1、无现场监理机构且无现场监理人员的,扣2分。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且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压证上岗的,扣1分。
(3)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未驻工地的,扣0.5分。
(4)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主要监理人员的,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3、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检查的,扣1.5分。
4、监理单位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检查,或发现质量问题未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扣2分。
(1)检查或检测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1分。
5、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的,扣2分。
6、监理单位未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及见证取样的,或承担监理平行检测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7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及见证取样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8
1、施工单位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扣3分。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扣2分。
2、有关参建单位未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扣1分。
3、将未报验或检验、核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的,或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用于工程的,扣3分。
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相关总结、统计报表等工作是否认真填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报送是否及时。
2
1、质量相关材料(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扣2分。由厅建设监督中心负责赋分。
(1)报送材料敷衍、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8分)
9
现场设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监理质量控制(14分)
16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按规定压证上岗,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2)未按规定压证上岗的,扣1分。
(3)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未按投标文件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或配备的以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分。
(5)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3
1、未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0.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签批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1
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表3:2016-2017年度湖北省水利厅及直属单位管理项目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项目名称:考核时间: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质建完成。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要求。项目法人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10
1、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或者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就进入主体工程施工的,扣2分。
(1)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试验,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确认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施工单位未开展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扣3分。
(1)施工单位开展的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的,扣2分。
施工质量保证(26分)
12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压证上岗。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5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扣1分。
(1)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及见证取样项目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扣2分。
(2)监理平行检测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或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1)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或批复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7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2
1、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2分。
3
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勘察设计服务的,扣3分。
(1)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地质编录等)及施工图的,扣1分。
(2)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专题报告且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扣1分。
(4)现场服务工作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2)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未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1分。
5、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15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3
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2、未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或未留下开展检查的工作痕迹的,扣2分。
4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授权书、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2
1、未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授权书和承诺书的,扣2分。
2、未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不规范的,扣1分。
5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开展检查。大中型项目实行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
(2)未制定整改方案或建立整改台账的,扣0.5分。
8
质量相关信息统计报送
按照“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项目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上报省水利厅。
2
1、未按时上报项目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的,或自评报告不真实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