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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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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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特点和会计核算方法探讨近两年来我国为了控制各级政府债务的扩张同时继续保持基础建设投资发展速度,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在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大力推动PPP模式的发展。

自2014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指导和规范PPP模式发展的文件,从推广PPP模式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制度体系、组织实施、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方面全面规范了发展PPP模式的要求,但是这一系列文件中涉及到这种模式的会计核算方法却是很少几乎没有提及。

既然PPP模式会计核算方法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规范,但在会计实务中又需要及时处理。

因此,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准则的精神要求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这一思路在在实务中去探索。

一、PPP模式特点(一)会计主体及资产确认特点PPP是为公共项目的建设而被设计出来,自诞生之日起,就广泛应用于各类公共项目,PPP模式与公共项目紧密联系,在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依据其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对项目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为社会公众所有,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对PPP项目拥有所有权,即完全的产权,因此一个PPP项目至少涉及两个产权主体:政府和PPP项目公司。

显然PPP项目公司作为企业形式的经济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政府作为PPP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因此,PPP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确立两个主体:PPP项目公司及政府,但是政府虽拥有PPP项目的所有权,但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的利益应当由PPP项目公司而不是政府单独享有,因此进行会计核算的主体只能是以项目公司。

这种独特的产权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即要满足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处理方式要求又要满足这种特殊的产权特点要求。

相比较而言,一般企业为了企业运营所持有的大部分资产拥有的是所有权,在资产确认时点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PPP项目是公共项目,而公共项目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PPP项目公司只拥有附着于公共项目之上的特许经营权,此类特许经营权具有特殊的性质,不同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又具有两者的双重性质。

BOT模式会计处理

BOT模式会计处理

BOT 模式以及会计处理第一:基础概念BOT (Build-Operate-Transfer)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的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授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经营);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归还)。

第二:模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BOT模式不但被广泛地加以运用,且已经演变成多种模式: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第三:会计处理理论上,不同的模式在不同的阶段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势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摘要】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

本文试析了BOT项目在建设、经营和移交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税务处理。

在建设阶段,应当根据成本和收入确认相关会计科目;经营阶段需合理核算收入和成本,并跟踪项目的运营情况;移交阶段则要准确记录项目移交过程中的资产和责任转移。

税务处理方面,需要注意项目运作期间的税金计提和税收政策变化对项目的影响。

会计处理方法对BOT项目的成功运营具有重要影响,可以提高项目效率和降低风险。

建议在实践中注重会计准则的遵循,保持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BOT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项目成功至关重要,应引起重视并持续改进。

【关键词】BOT模式、会计处理方法、建设阶段、经营阶段、移交阶段、税务处理、重要性、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是一种常见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旨在通过私人资本的参与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BOT项目数量的增加,对于其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变得日益重要。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各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固定,但是在BOT模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对于BOT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BOT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

研究BOT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促进BOT项目的健康发展,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BOT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为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并为BOT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和指导。

1.2 问题提出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模式中,会计处理方法对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运作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充分重视这一点,导致会计处理不规范,甚至出现错误,影响了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

BOT建设项目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BOT建设项目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BOT建设项目应如何作会计处理BOT建设项目应如何作会计处理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的缩写,一般指项目业主在没有建设资金或不愿投入资金的情况下,特许其他投资商融资建设该项目(一般为大中型基础设施),并在建成后由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运营,回收投资、获得利润,期满后又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给业主单位。

BOT建设项目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经营期和垄断经营4个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权换权”的融资经营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不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即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并非项目产权主体。

因此,这就对其会计实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在BOT模式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

但是,无论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实务上,对于BOT模式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属性的确认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至今尚没有明确和规范统一。

会计实务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建设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建设项目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项目建设成本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建设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对BOT建设项目资产属性确认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BOT方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专营权和收益权。

因此,应当确认其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为无形资产。

而且,资产成本的计量也不应等同于一般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

因为专营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授予的,开发建设者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

况且,项目建设成本在本质上属于代建成本,相应地,用于项目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予以资本化。

同时,BOT项目的建设成本最终形成并按“无形资产”核算这一理论成立后,投资商就可以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收益期为期间,按年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成本。

bot项目会计核算【会计实务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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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会计核算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

BOT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BOT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BOT简介定义bot是利用私人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或结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传统上是由公营部门承办的。

在一个bot项目中,私营公司被授予特许权来建设和运营通常是由政府经营的设施。

这种设施可以是发电厂、机场、收费公路、隧道或水处理设施。

该私营公司还负责项目的筹资和设计,在特许期结束时,该私营公司将把项目所有权交回给政府。

特许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需要多长时间该工程建成后的运营收入足以还清开发商的债务,而且使其付出的辛劳和承受的风险得到一定比例的回报。

bot方式通常的形式bot通常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

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

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

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一般情况下,以上三种结构统称为bot方式。

在实践中,由于具体项目的条件和情况不同,还有其它一些结构: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

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

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

建造合同bot会计处理(3篇)

建造合同bot会计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建造合同BOT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它通过将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整合在一起,实现项目的长期运营和效益最大化。

在我国,BOT项目广泛应用于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

由于BOT项目的特殊性,其会计处理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建造合同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建造合同BOT的基本概念1. 定义建造合同BOT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私营企业签订的一种项目合同,私营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运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或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

2. 特点(1)长期运营:BOT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运营期限,一般为20-30年。

(2)风险共担:政府与私营企业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3)收益共享:政府与私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

(4)资金密集:BOT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三、建造合同BOT的会计处理1. 合同成本(1)合同取得成本:包括投标费用、合同签订费用等。

(2)合同履约成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3)合同变更成本: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导致成本增加。

2. 收入确认(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程度,按比例确认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期确认收入。

3. 成本费用归集(1)合同成本归集: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变更成本等归集到合同成本科目。

(2)期间费用归集: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归集到期间费用科目。

4. 资产负债处理(1)合同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对已确认的收入部分,将相应的合同成本转为合同资产。

(2)合同负债:对未确认的收入部分,将相应的合同成本转为合同负债。

(3)固定资产:对项目运营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进行处理。

5. 利润确认(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利润: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程度,按比例确认利润。

(2)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润: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期确认利润。

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

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

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周春丽老师精讲)含义: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浅析BOT项目会计处理

浅析BOT项目会计处理

会计理论与实务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即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招投标中取得某项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投资建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在经营期间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取得合理投资收益,合同期满时该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 模式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青睐。

项目流程图如下:BOT 项目的运作模式及主要关系主体为:1.设立公共基础设施投建项目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授予方)通过招投标或协商的织的招投标中取得BOT 项目的特许建造经营权,是项目的主要建设者、经营者,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筹资、建设、验收、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管理,至合同期满时的移交。

在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收回投资,取得合理投资回报。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经营期较长,往往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在这期间合同投资方实质上取得了一种特许经营权,因此BOT 一词解释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更为合适。

[例]甲公司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城市垃圾处理招投标项目,项目目的是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减容、减量、能源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估算项目投资1.5亿元,项目建成后每处理1吨城市生活垃圾政府部门给予80元补偿,20年后项目整体移交政府部门,投资款由甲公司自筹。

下面对上述案例按照该项目的建造期、经营期、移交期三个时间段分别阐述会计处理过程。

取得零星收益等问题,分别列示如下:1.筹集资金。

如果以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其流动性(即偿还期限)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如果从非金融机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2.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如耗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检验试验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的使用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机械作业”、“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2012-3-29 8:34 肖太寿【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会计干货之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会计干货之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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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BOT项目公司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情况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一、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种情况,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例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成本类科目)。

第二种情况,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解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解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解析作者:魏素芳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7期BOT项目,全称为“建设经营移交业务”,是世界通用的政府吸收民间资金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之一。

本文从BOT业务的概念、条件的介绍,到项目公司、项目施工、收入和资产确认,再到后续经营和移交,探讨BOT业务中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规范。

BOT业务的概念、条件和签约(一)概念BOT,是英文“建造、经营、移交”几个词的首个字母缩写。

其真实意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与特定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政府出地、出收费许可证,企业出钱,由企业出面筹资和建设基础公共设施。

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通过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赚取一定利润。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如此,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个平台,使政府和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合理分配资源、风险和收益。

作为BOT业务纲领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未作专门规范。

但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文件中,对BOT业务作了专门规定。

本文以下所述的依据就是《解释第2号》的相关内容。

(二)条件《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3.政府和合同投资方及项目公司应就特许经营权签订合同。

(三)签约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应当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

同时应约定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BOT业务会计处理简析

BOT业务会计处理简析

BOT业务会计处理简析BOT业务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指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生产资料的专业性用户与投资资金提供方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业务形式。

BOT业务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进行详细的会计处理、预算控制和成本分析,以保证该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BOT业务的会计处理简析做一番阐述。

一、BOT业务的会计处理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金会计处理BOT业务中,资本金一般由用户和投资资金提供方共同投资,其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投资资金提供方的资本金按照出资额计入注册资本中,用户出资的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时间计入注册资本中,同时,投资资金提供方的出资额应当与用户的出资额分别列入资本公积金和股东权益中相关的科目帐户中。

2、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在BOT业务中,资产项目应当包括所有的权益和负债——无论这些权益和负债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细列出。

BOT业务的资产方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投资拥有者的权益以及投资拥有者支付的有关费用和支出制作资产负债表。

3、收益、利润及资产的会计处理BOT业务一般会涉及多种不同的费用和收益。

BOT业务的资产方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整个BOT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和收益进行处理。

这些费用包括开发费用、设计费用、融资成本、工程建设费用、运营费用等等。

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其产生的阶段进行分期摊销,以反映业务的实际成本和收益情况。

此外,BOT业务还应当根据其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出实际利润,以评估业务的实际效益。

二、BOT业务的预算控制BOT业务中,预算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整个BOT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和预算控制。

常见的预算控制方法包括:1、预算编制:BOT业务的成本控制必须从预算控制开始。

BOT业务的资产方应在BOT项目开始时进行预算编制,以制定准确的预算计划,并确保预算计划的可行性。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试析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的会计处理方法摘要: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的项目融资过程。

本文对一国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后,项目公司对所签项目工程进行建设和运营中涉及到的会计账目划归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例分析。

关键词:成本;账目;特许经营;会计处理当今社会上大部分的项目主要遵照两种传统管理战略:1)内部合同管理;2)独立签约方。

本文中讨论的由承接工程企业完成建设、经营和移交过程的管理战略在以上两种之外,称作BOT。

无论企业采用的投资经营方式是否为特许经营权模式,其运营目的都是通过对项目的投资获取利润,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BOT模式下得企业也不例外。

1 BOT进行业务认定需满足的条件2008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2 BOT公司会计跟普通公司会计的区别一是:特许经营方式签订的合同是私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本国其他经济实体或者项目公司与国家或政府机构为实施某一或多个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签订投资合同;二是:承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投资方可以按照所签合同的规定,为实现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目的,成立或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及收取后期服务盈利;三是:在承建特许经营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投资方将合同签订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后,投资方可将该资金作为长期股权资本,项目公司可将其划为实收资本入账。

3 BOT项目非专门项目公司与专门项目公司在会计处理BOT项目按照经营模式,可分为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

BOT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各有程序:3.1 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四个重要步骤(1)初始计量。

按照工程承包商类别,可将BOT项目在初期时分为“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两种建设方式。

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

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

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BOT(Build-Operate-Tran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

BOT在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其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本文对BOT模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旨在对实施BOT的企业提供帮助。

BOT从原理上讲并不复杂,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和技术,政府将建设、运营和转让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授权给公用专业公司,邀请其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或协议,经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

运营一定期限(通常20年~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

BOT模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还是长期专业化的过程。

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系,向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BOT模式的会计处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

其经营目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业务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22〕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

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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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周春丽老师精讲)含义: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三)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的具体会计处理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相关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

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

(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设期2年)。

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元/年。

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

(P/A,10%,10)= 6.1446【解析】甲公司: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里不采用现值确认)建造期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贷:银行存款10002011年12月31日(略)完工程度为5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12年12月31日建设完工: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借:无形资产1000贷:工程结算1000预计支出=10×6.1446=61.446(万元)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61.446贷:预计负债61.446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2贷:银行存款2(6)经营期间借:银行存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7)经营期内每年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累计摊销100(8)1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第二个情况:项目公司外包某施工企业建造: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相关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

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

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公司外包),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

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归甲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规定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结算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甲贷:工程结算确认计量收入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甲公司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丙(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无形资产贷:应付利息(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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