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二)
国税发[2006]24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2006年02月23日国税发【2006】第024号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一、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三、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
出口退税新系统免退税申报常见疑点处理方法
出口退税新系统免退税申报常见疑点处理方法尊敬的纳税人:今日,小编为您介绍办理免退税申报时常见疑点处理方法。
一申报表存在空项错误(一)疑点内容:1.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中(XXX)项为空。
2.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中(XXX)项为空。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中某些必录项为空。
(三)处理方法: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在对应项目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二申报表存在数据错误(一)疑点内容:1.申报的《出口明细表》中(XXX)项小于等于零。
2.申报的《进货明细表》中(XXX)项小于等于零。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中某些项目小于等于零。
(三)处理方法: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在对应项目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三《进货明细表》税种错误(一)疑点内容:1.申报税种增值税与进货凭证种类不符。
2.申报税种消费税与进货凭证种类不符。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的《进货明细表》中第3栏“税种”和第4栏“凭证种类”不匹配。
(三)处理方法:增值税一般对应的凭证种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票缴款书”;消费税一般对应的凭证种类是“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
您需要根据以上对应关系匹配“税种”和“凭证种类”,调整数据后重新申报。
四申报出口商品码错误(一)疑点内容:申报的商品代码(XXX)不是有效商品码。
(二)产生原因:企业申报《出口明细表》中录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无效。
(三)处理方法:先检查您申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是否存在;如存在,确认是否是基本商品代码(基本商品标志有“*”是基本商品代码);如是基本商品代码,确认申报的“出口日期”是否在退税率文库有效期内。
一般来说,您通过以上方法就能够找出错误,调整为正确商品代码后重新申报。
五申报计量单位错误(一)疑点内容:申报的计量单位(XXX)不是退税率文库中的第一计量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2013】12号公告解读《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
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解读作者:王冬生出口退税是许多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目前关于出口退税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最重要的操作性法规,是《出口货物和劳务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根据2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对24号公告的某些规定作了适当修正,这就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12号公告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期税坛结合39号文件和24号公告,就纳税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给出专业的解读。
一、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出口报关单是货物出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已纳税的凭证,两张凭证上的有关信息,应保持一致或证明有相关性,否则不得退税,这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根据12号公告,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可以满足上述要求,但是生产企业购进零部件加工成品出口,是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
那如何处理呢? 12号公告规定,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局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局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根据海关统计,201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约在35%,其中大部分是进料加工,约11,606亿美元。
进料加工企业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准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因为这关系到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而影响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12.7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
张伟: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税种:企业所得税•来源:新浪博客•日期:2014-06-03•引用文档:法规(8)篇,知识(9)篇【正文】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将被多次引用的又一经典税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虽说税法面前公私企业一律平等,可涉及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资委直管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往往有”欲罢不能欲说还休之感”,29号公告对部分问题给出了税务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注意,两个突破,三种处理”。
一个注意,是指要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没有规范企业间的无偿划转;两个突破,一是将国家投资由增加“实收资本”扩大到“资本公积”,二是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单纯的货币资金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三种处理是指,企业接受政府划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出口退税概念和过程述评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口退税已成为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企业降低本钱、减少资金占用、维系生存的关键,也是鼓励出口企业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所谓的出口退税是为了保证企业之间有序的、标准的贸易经营,并形成一个公平稳定的可操作、可持续的竞争环境,各国为促进本国涉外贸易而制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其定义是退还或减免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各消费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不仅对于出口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加强竞争优势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而且一直也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
出口企业运营产生的问题都应该考虑出口退税涉及的相关影响因素。
无论是表现良好的还是绩效很差的企业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出口退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企业的安康开展。
出口退税强调的是一系列的过程,其目的是员工为了实现公司良好的运营,而实行的一系列的活动。
企业应从制度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方法;保证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加强退税人员的申报操作程度,不断进步退税效率;做好出口退税申报后的跟踪分析^p ;认真做好单证的备案工作;要认真学习出口退税的政策,开展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查研究等方面做好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为企业增加利润。
现阶段理论界对出口退税的研究还刻意追求西方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很多制度标准的施行仅仅刻意的去模拟西方的出口退税的施行过程,因此其结果总是未能到达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西方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外表,而没有深层次的研究出口退税问题在西方企业的使用范围和产生起。
出口退税涉及到很深层次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出口退税问题,应该从其法律文化因素追求。
其次,中国企业也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国情和特点,所以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
二、企业出口退税所存在的问题〔1〕企业出口退税缺乏相应的监视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需要对企业自身进展监视管理,因此这个过程存在很多的阻力,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倾向对自身进展监视管理,即使采取了某种措施监视和管理本钱,很多时候这些行为也只是停留在外表上,很少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新政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时间匆忙,不对之处望予以指正!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从文件看这一条是最模糊的,不预审了,如何确定是否有电子信息?退税软件尚未发布,无法求证,个人大胆预测一下,“拿正审当预审用”。
软件升级后,方可知晓答案,朋友们对此处不用太纠结。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本身就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有详细的申报数据,此处取消必须“点赞”!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此处朋友们可能有点陌生,实操中用的也比较少。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原提交资料如下: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同一批次申报,但是发票抵扣联只有一张,发票抵扣联是非无纸化企业提供退税资料中必备单据,首次提交上,第二次再申报提供啥那?分批单就是解决此问题的(现取消,改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的操作详见:说说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点开查看)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效应分析
对各国政府来说,因为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具有变化波动大的特点,所以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十分重要,成为各国重要的一项贸易调控政策,也是贸易调控的重要手段。
同时,不同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我国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多表现在规模、方式以及商品结构等诸多方面,下面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出口增长造成的影响近些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出口贸易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获得的经济效益也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推动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化。
目前很多研究学者致力于研究出口退税额及出口增长的关系,并作出详细分析。
为了能够进一步证明出口退税对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本文以1994年到2019年相关数据为基础,全面分析出口退税和贸易增长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出口退税额同贸易总额的关联性。
1.出口退税率同出口贸易增长率关联性分析现如今我国出口退税率已经通过多次的完善和调整,目前的税率于2018年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为15%。
同时我国也对一些局部税率进行了调整,或上升或下降,均为结合通行做法制定,有助于推动出口贸易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政策,取得明显的成效。
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出口退税率呈全面上调的趋势。
之后对出口贸易增长率进行分析,因为前者的不断上调,整个2018年的出口贸易额为16.42万亿元,同样呈增长趋势,2019年高达17.23万亿元,相比2018年同比增长5%。
因此,通过上述结果可知,我国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于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有一定的影响,前者的升高也会促进后者的增长,因此两者存在密切的关联性。
2009年为了能够进一步确保外贸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主要使用分批上调的方法,使出口退税率有效提高,进而使外贸出口的增长率有效提升,加大对外贸发展及出口的保护力度。
2020年我国各个出口外贸企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十分严重,为了能够解决相关经济压力问题,推动外贸的稳定发展,政府主要采取的措施为提高一些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例如外贸大省之一的广东省出口商品受益,使出口企业的压力得到缓解,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老会计经验】个体户出口货物也可退税
【老会计经验】个体户出口货物也可退税近日,一个体工商户反映:他今年初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柳编工艺品销售业务。
由于柳编工艺品备受外国客商欢迎,所以想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眼下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经营权。
他听说企业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就打电话询问个人出口货物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如果能退的话,他说拿到出口经营权后,加大柳编精品出口销售力度。
对这个问题,国家早有规定:个人出口货物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对于出口商的范围,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出口退税考试题目
1、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B. 促进出口贸易,提高国际竞争力C. 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D. 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答案:B)2、以下哪种情况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待遇?A. 国内销售后转出口的商品B. 已办理出口手续但未实际离境的商品C. 自用旧设备出口D.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自产货物(答案:D)3、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B.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C. 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中的原材料D.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答案:D)4、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一般是多久?A. 出口之日起60天内B. 出口之日起90天内C. 出口之日起180天内D. 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具体期限根据税务局规定(答案:D,注:实际期限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异,但通常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需依据最新政策)5、出口退税的计算中,退税额通常基于哪个价格?A. 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B. 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FOB)C. 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CIF)D. 商品的生产成本(答案:B)6、以下哪个不是申请出口退税所需的必要文件?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销售发票C. 进口货物许可证D.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答案:C)7、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核流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企业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初审B. 初审通过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实地核查或函调C. 所有退税申请都会经过复审环节,确保准确无误D. 退税款一般在审核通过后立即全额拨付给企业(答案:D,注:退税款拨付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工作流程而异,不一定立即全额拨付)8、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A. 企业无需退回已退税款B. 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运情况,并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或调整退税额C. 税务机关会自动扣除已退税款D. 退运货物不影响原退税处理(答案:B)。
2014年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该政策出台后,我们从不同渠道接到反映,该文件的免税范围过窄,后续环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出台该公告对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8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
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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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流程
简化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流程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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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二)
【标 签】出口退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31.问:如果我公司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的生产企业,我公司就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了,是不?出口到保税区的生产企业,有保税区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对吧?
答:您公司将货物报关进入到保税区,不属于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国内特殊区域,不作为视同出口业务,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将货物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由保税区内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2.问:我公司现在有一票货物需要在上海口岸出口,我公司如果海关分类为B级的话,不能享受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但是我们在上海报关出口,不影响我公司的出口退税吧?我认为我们只是报关麻烦,必须到上海报关,但是退税不受影响,我的理解对吗?
答:您公司是山东省内企业到上海报关,属于异地报关,如果情况属实且合理合法,到上海报关,出口退税不受影响。
33.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吉他、贝司、乐器包、吉他音箱生产、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本月收齐单证,报关单商品编码85184000,商品名:其他功放,品名必须与经营范围一致吗,是否能退税?
答: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公司可以进行出口退税申报,至于出口的商品名称是否必须与经营范围一致没有文件规定。
34.问:我单位是外贸企业,想请问一下如何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5.0中申报退消费税,出口产品是轮胎,而且出口发票中单位的既有条有有千克,但是进项发票中单位只是条,在15.0系统中单位是千克,那么申报时应该怎么填写?消费税发票已取得。
答: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外贸企业出口轮胎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的计税依据
为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建议您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中录入”退消费税税额”,在“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中录入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号码{2014年1月1日之后开出的总局专用税票数据,应按照最新的规则申报14位缴款书号码,规则为:1位(0代表缴款书,1代表分割单) 3位字轨 8位号码 2位项号}。
退税额。
注意:在申报出口退消费税时,必须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您公司的出口发票中,数量单位既有条也有千克,但是进项发票中数量单位只是条,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5.0中数量单位是千克,须按照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数量单位录入。
35.问:第一次做出口业务,进入系统之后,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了之后,怎么打印出来?
答:进入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按照如下步骤操作:进入“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认证申请向导→一资格认定明细采集→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二生成资格认定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三打印资格认定报表→打印资格认定报
表→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6.问:有没有出口企业免抵额计提地方税金及附加的文件啊?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
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7.连环小问答
(1)问:外贸企业刚刚打出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那正式退税要提交的资料就只是报关单两张,进项抵扣联两张以及打出来的这三张表吗,其他的装箱单,合同,出口发票等都还需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5条第2项规定,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④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备案单证减少了《出口货物明细单》,新增了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规定。
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如果是青岛报关出口的,可以从青岛物流网打印。
(2)问: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需要提交到税务局吗?只是放在我们自己公司就好?
答: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需要提交到主管税务部门,按月装订放在企业,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38.问:如果代理出口业务中,两方由于业务不熟悉,受托方没有按时限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这种情况
下,委托方是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还是可以申报出口免税啊?受托方呢?应该不需要补税什么的吧?
答: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方已申请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受托方没有
按时限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实行出口免税,但须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超过免税申报期,即超过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委托方视同内销
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需要补税。
39.问: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自产品,是征税还是免税?是否需要税局批准后可申报免税或征税?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非自产品,若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以“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
征增值税政策。
其不通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须在账面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